Contract
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件
x条款和条件是销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客户之间的产品购销活动均遵照本条款和条件执行。
1. 定义 “卖方”指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买方”指卖方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上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产品”指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成品连接器、相关零配件及线缆组件。 “销售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或销售定单。
2.关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卖方将根据买方的要求发送报价单,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买方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报挂号)对所需购买的产品向卖方进行确认。 销售合同自买方确认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更改及取消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自生效起不可更改或取消。
5.关于书面文件和资料
卖方致力于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因此买方收到的文件中的说明和图示可能会发生变化,对此卖方恕不另行通知。
对于卖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销售合同、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有打印、书写或其它错漏的,卖方有权予以更正。
6.关于产品价格
产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内书明。销售价格可因交付方式或服务条款的变化而作出调整。
7.关于付款
付款方式在销售合同内书明。
任何情况下,买方不得延迟支付货款,如买方迟延付款,卖方有权扣押后续订单的交付,同时,买方每天需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 30 天未支付,卖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买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当买方尚有其他余款未付清时,卖方有权将买方支付当前订单的货款用来冲抵先前欠款,由此引发的货物延迟交付等责任由买方承担。
8.关于交货期
卖方可以根据产品的生产及运输状况,与买方另行约定和调整交货期。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货,买方不得取消订单及向卖方索取赔偿。
9.关于发货和验货
如无特别说明,交付货物过程中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买方时起发生转移。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货并在确认无误后将发货单签字传真至卖方,三个工作日内不将发货单传真至卖方的,视买方全数、完好无损地收到货物并且视为买方已经接受卖方的货物。
如果货物发送的延迟是由于买方的错误造成的,有关货物的存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10.关于保险
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的书面请求,以买方的名义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支付。购买保险的书面请求应于发货前七日内送达卖方。
11.关于质保
卖方提供为期 1 年的有限质保。
质保范围包括了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的修理和更换。如果买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必须立即将所有缺陷告知卖方,并在获得卖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退回相关缺陷产品。
如果买方在未事先获得卖方授权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了处理,质保期自动终止,同时卖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所有上文未提及的质保内容均不在质保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部件的正常磨损,因买方疏忽、不当操作、未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过度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以及间接损坏。
被退回的有缺陷产品都应当附有发票号和订单号,以保证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追踪。被退回产品必须采用原始包装,或者是足以保护产品的其他包装。
如果买方未能遵照上述要求,卖方保留拒绝退货的权利。 12.关于货物所有权
在货款全部支付前,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即使产品已送
x买方,卖方有权随时收回产品。买方有义务协助卖方履行该权利。
13.关于出口限制
未经卖方的书面授权,买方购买的产品不得直接出口或经由第三方间接出口。如果第三方违反了这一规定,买方也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4.关于法律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对一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按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产品所支付的总价。
15.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区
x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