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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法律费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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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自然人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由,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服务机构应由保险人指定或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法律费用包括下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全部投保,也可以选择投保,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一)律师代理费;
(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
(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
(四)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x。
责任免除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
(二)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自然灾害;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主张他人侵犯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四)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
(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
(六)任何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
(七)任何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保险事故;
(八)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的,对于减免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列明的费用以外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
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通过本保险合同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选用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如果被保险人自行聘请律师并签订代理协议,应事先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
(三)保险事故所涉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四)所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五)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关法律费用的凭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