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承销做市团成员分为两类:A 类成员和B类成员。成员类别原则上由甲方以 2020 承销年度债券承销额排名为基础确认并公布。
2021 年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做市主协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xxx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做市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积极做市(如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尝试做市商资格、“债券通”报价机构资格或农发债标准债券远期报价机构资格),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x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临时计划和调整计划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且由甲方 2021 年度金融债券承销做市团负责承销的债券(采用簿记建档、定向等特殊方式除外)。
第二条 x协议项下的承销方式,是指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做市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甲方发行的债券。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可以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分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柜台债券业务承办要求的甲方金融债券承销做市团成员,可按照有关制度流程开展柜台债券业务。
第三条 x协议项下承销数量,是指乙方在甲方每期债券发行中实际中标数量。乙方中标数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根据各承销做市商的全部有效投标量,按照分配规则确定的中标数量。
第四条 x协议项下的债券分销期,是指债券招标第二日至缴款日之间的时间,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或招标发行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x协议项下的做市,是指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
格、尝试做市商资格、“债券通”报价机构资格或农发债标准债券远期报价机构资格的乙方,对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或相关产品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六条 x协议项下的承销做市团成员分为两类:A 类成员和B类成员。成员类别原则上由甲方以 2020 承销年度债券承销额排名为基础确认并公布。
在甲方采用数量招标方式发行债券时(追加发行除外),A 类成员投标量上限将大于B 类成员投标量上限,具体规定参见当期债券招标发行文件。
A 类成员享有与甲方在其他业务领域的优先合作权。
第七条 x协议项下的承销做市费,是指甲方根据乙方承销做市表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可分为基本承销费和奖励承销做市费。
基本承销费是指甲方根据每期债券发行办法中确定的当期债券的承销费率(费率可以为 0)向乙方支付的承销费。
奖励承销做市费是指甲方为鼓励乙方对甲方发行的债券积极承销并做市,按照乙方承销做市的综合情况向乙方支付的奖励承销做市费用。
第八条 x协议项下的登记托管,是指甲方发行的债券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的记载与确认债权产生、变更和消失等事宜。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按债券发行办法及乙方承销数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
(二)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有权采用数量招标的方式在每期债券招标结束后向承销做市团成员追加发行该期债券。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
(二)应按债券发行办法规定按时调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
(三)应按债券发行办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基本承销费。
(四)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组织乙方举办研讨会及座谈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参与甲方每期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按照追加发行规则自愿参与甲方追加发行债券的认购。
(三)有权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四)在债券分销期内,有权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认购人分销债券。
(五)有权按债券发行办法的规定向甲方收取基本承销费。
(六)有权获得分销期内分销认购款在乙方暂存的利息收入。
(七)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并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应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三)应按债券承销数额履行承购包销义务,并严格按承销数额分销债券,不得超额分销。
(四)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附言中注明债券托管代码和乙方投标代码,如果由分销认购人直接划
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
(五)应积极营销境外投资者认购甲方发行的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及时将境外认购人名单、投中标情况报送甲方。
(六)熟练掌握金融债券承销做市有关政策及操作,维护金融债券发行及交易的正常秩序。
(七)授权甲方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登记托管机构,查询乙方持有甲方发行债券的托管存量(特殊约定除外)。
(八)积极争取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尝试做市商资格、 “债券通”报价机构资格和农发债标准债券远期报价机构资格,具备该资格的,应为甲方发行的债券主动做市。
(九)做市报价应为市场合理水平,并应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市商管理相关规定。
(十)不定期向甲方发送由乙方专门人员编写且公开对外发送的债券市场分析资料、评论报告(如有)。
(十一)应将其机构名称、法人及授权代理人、联络地址、电话、债券承销和做市经办部门信息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披露债券发行信息,公布中标结果:
(一)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公告中载明发行日期、债券品种、发行规模、托管机构等主要信息。
(二)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办法中载明当期债券招投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起息日、到期还本日和承销费率标准等具体事项。
(三)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发出招标书,说明该期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其他条件,包括价量限制等。
第四章 缴款与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每期债券分销期满,乙方应按《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及该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债券承销款到账,经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后,乙方才享有所持有债券的权利,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第十五条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与承销费率确定应支付的承销费数额,并在足额收到乙方债券承销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承销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如向甲方超额划付债券承销款,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乙方,对于该笔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提前向甲方划付承销款,如需退款应向甲方递交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
乙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乙方,对于该笔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违约与纠纷解决
第十七条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各期债券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基本承销费,应立即足额向乙方或债券持有人补划有关款项;付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未付部分应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如未能依约足额支付承销款(包括乙方要求分销认购人直接向甲方划款,但分销认购人未及时向甲方付款的情况),应立即足额补划承销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当期债券利率向甲方补缴利息(折溢价发行债券应按中标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以及承销做市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协议的终止、暂停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承销做市商资格:
(一)承销甲方债券数量低微。
(二)新入承销做市团成员年度承销额未达到 3‰。
(三)超承销额度分销债券。
(四)恶意欠缴承销债券款项。
(五)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六)影响债券承销的其他负面事件。
第二十三条 x协议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变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由甲乙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后,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中途退团,但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算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协议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各期金融债券的函(含债券发行公告和发行办法);
(二)甲乙双方分别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生成的招标书和投标书;
(三)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有)。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x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托管机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x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官方网站公布承销做市团成员正式名单后,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如承销做市团
成员正式名单公布的日期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则本协议自该成员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x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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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