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 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二)理财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地址: 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作为理财计划的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计划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理财计划: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托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理财计划财产:指理财计划成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计划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理财计划文件:指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与理财计划相关的文件。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第一条 声明与xx
x、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保证拥有银保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2、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理财计划,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计划资金。
4、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计划资金,不将理财计划资金用于不符
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5、甲方承诺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计划文件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7、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声明与xx
1、乙方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理财计划托管业务。
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理财计划托管工作。
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4、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5、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对单个理财计划进行投资运作。
2、按照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单个理财计划中收取管理报酬。
3、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计划财产净值的复核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单个理财计划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单个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资料。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计划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理财计划文件。
2、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理财计划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
3、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计划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4、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5、为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6、保存与理财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7、接受乙方对理财计划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计划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理财计划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计划财产余额。
8、定期与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计划财产净值。
9、不得利用理财计划财产为自己或除理财计划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10、承担因违约对理财计划财产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1、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单个理财计划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托管。
2、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计划投资交易所需的账户。
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计划资金。
3、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和乙方自有财产、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5、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理财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交收和理财计划费用支付,不得延误。
6、记录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7、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计划财产。
8、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理财计划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存款证实书、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9、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
10、按照本合同与存款协议约定,定期与交易对手进行存款类业务对账。
11、为单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户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
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复核甲方制定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14、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15、承担因违约对理财计划资金和甲方造成的损失。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理财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种类:指理财计划募集的全部理财计划资金及其投资运用而产生的现金收益。
2、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起始金额:以理财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3、乙方对其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
4、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1)理财计划财产应独立于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
(2)甲方通过各类账户投资运作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理财计划
资金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二、账户开立
甲方负责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计划有关的账户,乙方给予协助。
(一)托管账户
甲方应协助乙方,由乙方指定人员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根据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为甲方各理财产品分别开设独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及其平滑基金账户(如有)。乙方开立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的专用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规则为“产品名称”,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用于存放理财产品保管资金。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理财产品开户申请书》(附件 3)为本合同项下每个产品开立独立的托管账户。
1、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单个理财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2、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理财计划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户并通过授权邮箱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 2)。甲方预留邮箱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
(二)证券账户及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账户
乙方按照规定及甲方要求以单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应材
料。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产品托管账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完成后,乙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三)基金账户
由甲方按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为理财产品开立,甲方开户时应指定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作为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账户。
(四)定期账户
x产品投资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时,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托管户名一致,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至少预留一枚乙方指定授权人的人名章。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乙方保管。
(五)其他账户
x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四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1、甲方应于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日前向乙方书面递交《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 6)。已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2、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应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
3、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需要载明的事项。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通过传真、网银、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时,需电话通知乙方。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 个小时发送。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
行。乙方如果认为指令有误应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指令重新确认后应书面通知乙方最终确认结果,乙方按照该确认结果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将相关交易凭证或合同复印件等文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托管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凭证等证明文件。
4、甲方若修改或要求作废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若撤销纸质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由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通过授权的电子邮箱发送撤销指令清单给乙方。
5、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交易清算。
6、若遇到电子划款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手续。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电子邮件或邮件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第五条 产品管理
一、产品成立
产品成立日当日,如甲方确认产品成立,须在核对募集清算户余额无误后,将募集资金划转至理财产品托管资金账户,并制作《理财资金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 2),于成立日当日通过授权邮箱发送至乙方。
二、产品存续期
1、制作申赎汇总信息(如有)
产品交易确认日,甲方于当日通过深证通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申赎汇总数据(包含赎回费)。
2、分红(如有)
现金红利发放日,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在当日【16:00】前完成分红操作,资金划付完成后通知甲方,乙方和甲方分别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每日可用头寸核对与报送
乙方应当在每日 19 点前向甲方推送工作日当日现金余额,由甲方进行现金余额核对。
三、产品到期/提前终止 1、到期资金清算
到期资金交割日当天,甲方与乙方进行兑付资金到账确认,在
【16:00】前确认托管账户中的到期资金(含费用)到位。确认后,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将到
期资金(含费用)由托管资金账户划转至募集清算账户,资金划付完成后通知甲方。
2、产品到期关户(如有)
银行间市场账户:产品到期后,完成资产处置、缴清账户全部费用后,甲方提供所需材料至乙方,乙方完成关户。
交易所证券账户及其他外部投资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托管账户关户:产品完成各项费用支付、银行间市场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及其他外部投资账户关户后,甲方制作《账户销户申请书》
(附件 4),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至乙方,托管账户销户当日,托管账户开户行将销户结息金额发送给甲方,甲方进行余额结转操作,结转完毕后完成关户。
第六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计划估值一、独立建账和编制财务报告
甲方和乙方在理财计划投资运作期限内,分别为单个理财产品独
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二、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三、估值和核算方法
原则上本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如以下方法与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文件中的估值方法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文件中的估值方法为准。估值方法如有修改,甲方应提前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甲方公告为准。
1、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产品: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封闭式产品: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债底价值+期权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7)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据甲方认可的模型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5、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1)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其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份额净值或暂估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后的参考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估值;
(2)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按照监管等相关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或者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协议利率计提收益。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核对
甲方为单个理财计划会计责任主体,乙方亦应为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建账,按估值日规则估值并与甲方核对份额净值等净值数据。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单个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乙方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甲方应向乙方追偿。若甲方和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甲方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甲方、乙方按本协议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甲方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对于定期开放式产品,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七、账务核对
1、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核对产品账务,核对日至少为每周、及甲方要求的核对日。甲方于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将账务通过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乙方,乙方当日完成账务核对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甲方。
2、甲方每季初与乙方进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核对。甲方每季初将三表发送给乙方,乙方反馈核对结果,如果出现差异,甲方与乙方共同查找定位原因。乙方应该在收到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甲方的三表核对工作。
第七条 投资监督
1、甲乙双方在每只理财计划运作之前,应协商确定投资监督标准,并在《适用确认书》(附件 1)中约定。
2、乙方根据《适用确认书》中投资监督标准,在每个估值日后对甲方进行事后监督。如在理财计划运作前甲方未向乙方提交《适用确认书》,则乙方不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如在理财计划文件中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的约定超出《适用确认书》范围,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附件的《适用确认书》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
4、若甲方要求变更投资监督标准,应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协商一致。
5、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
6、甲方认可乙方对理财计划资金投资运作的监督为事后监督,由乙方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监控和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发行公告、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
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职责
1、甲乙双方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依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甲方应当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管规定将应予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通过甲方网站、具体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披露。
4、乙方应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5、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并主动定期更新名单。
第九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一、产品费用
x合同项下各只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及实际发生为准。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合同及甲方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甲方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乙方应予以配合。
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经甲方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从理财计划划付至所投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产账户,并由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受托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一)管理费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文件中的费率收取管理费,费用计算方式见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如有费率优惠调整,以甲方公告为准。
(二)托管费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附件 1)约定的费率收取托管费,费用计算方式见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三)其他费用
从理财产品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各理财产品对应理财产品说明文件确定。如有费率优惠调整,以甲方公告为准。
二、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由理财产品说明文件确定。如遇非工作日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支付。
三、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的费用事项进行重新约定。费率以及支付方式有变更的,甲方需通过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
四、增值税计提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计提金额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支付。增值税计提和支付规则如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除银行汇划费和其他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他费用的支付均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如收取客户层级的浮动管理费,乙方仅根据甲方指令将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资金划转至资金清算账户,不对浮动管理费进行复核。
各类费用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见附件 5。
第十条 保密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
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以及甲方向理财计划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为履行其于理财计划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而做的披露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银行交易系统故障、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二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与理财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
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印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及托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 15 年。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理财计划全部终止之日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乙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托管业务资格,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或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双方协商一致。
四、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
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
五、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甲方业务终止函送达乙方之日终止: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乙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计划、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所指的损失包括给守约方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由甲方担。
2、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
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2、xxx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4、因乙方未提供或更新自身关联方名单而给理财产品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理财计划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司法或行政程序。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计划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或理财计划的终止而免除。
七、甲方免责条款
由于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指令或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或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导致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免责条款
1、由于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2、对于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
(2)非因乙方原因,理财计划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
(3)由于甲方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理财计划财产损失。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令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划拨资金发生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的理财计划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理财计划交易的结算。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机构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挪用理财计划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终止清算
一、理财计划到期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理财计划清算报告,乙方就托管部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
二、在理财产品终止清算结束,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所有资金划付的划款指令后,乙方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和监督甲方办理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三、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计划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
四、理财计划到期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 15.1 至 15.3 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托管账户,直至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并由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产品财产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为止。乙方有权就继续对托管账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托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管理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一、通知方式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其他向任何一方作出的通知、要求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专人递送方式、挂号信方式、特快专递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至文首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地址或传真号码。
二、通知时间
涉及本协议所载通知事项的,应于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
送达生效时间: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送达。
5、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通过以上两种或以上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时间以较快者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
一、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