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展商是該規約(定義見下文)之下的內地段第 8978 號的承批人及屋苑(定義見下文)的擁有人。 (B) 該規約特別條款第(10)(j)條規定,發展商須在地政總署署長要求時,自費交還以下各部分的空置管有權:-
日期:2015 年 月 日
本屋苑管理及責任承擔契約(本「契約」)於 2015 年 月 日由以下一方訂立:
香港房屋協會,一個根據《香港房屋協會法團條例》(第 1059 章)成立的法人
團體,其總辦事處設於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 280 號世貿中心 29 樓(「發展商」
)。 鑑於:
(A) 發展商是該規約(定義見下文)之下的內地段第 8978 號的承批人及屋苑(定義見下文)的擁有人。
(B) 該規約特別條款第(10)(j)條規定,發展商須在地政總署署長要求時,自費交還以下各部分的空置管有權:-
(1) 在該規約附錄的第Ia 號圖則及第Ib 號圖則中用粉紅色加藍色斜線顯示的內地段第 8978 號整個部分(在該規約特別條款第(10)(a)(i)條定義為區域 1);及
(2) 在該規約附錄的第Ia 號圖則及第Ib 號圖則中用粉紅色加黑點加藍色斜線顯示的內地段第 8978 號整個部分(不包括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下
36.7 米的水平及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下 34.3 米的水平的地層,該部分根據該規約特別條款第(5)(a)(i)(II)條為政府而豁除和保留)。該區域在該規約特別條款第(5)(a)(i)(II)條定義為區域 2。
(C) 根據 2013 年 1 月 14 日的分割xx,xxxx 0000 x已作出分割,使:-
(1) 區域 1(在該規約定義)稱為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 A 分段;
(2) 區域 2(在該規約定義)稱為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 B 分段;及
(3) 內地段第 8978 號餘下部分稱為內地段第 8978 號餘段。
(D) 屋苑興建於或將會興建於內地段第 8978 號餘段。屋苑其中包括住宅大廈(
定義見下文)、雋悦‧滙(定義見下文)、日間護理中心(定義見下文)
、護理安老院舍(定義見下文)及停車場(定義見下文)。
(E) 該規約特別條款第(10)(c)條規定,承批人須管理及保養內地段第 8978 號 A
分段及內地段第 8978 號 B 分段直至交還給政府。
(F) 此外:-
(1) 該規約特別條款第(6)(a)(iii)條規定,承批人須保養該規約附錄的第 Ia 號圖則中用綠色顯示的公共道路部分(在該規約特別條款第 (6)(a)(i)(I)條定義為「綠色區域」),直至該區域根據該規約特別條款第(7)條的規定交還給政府。該規約特別條款第(7)條規定,該區域須於政府要求時交還給政府,而在任何情況下,在地政總署署長發出一封表示該規約已在其滿意之下獲遵守的函件之日期視為已交還給政府。
(2) 該規約特別條款第(34)條規定,承批人須保養該規約附錄的第 Ia 號圖則中用綠色加黑斜線顯示的區域(在該規約特別條款第(34)(a)條定義為「綠色加黑斜線區域」),包括所有土地、斜坡處理工程、護土構築物、排水渠及在該區域內進行的任何其他工程。
(3) 承諾書(定義見下文)規定,發展商須保養及維修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定義見下文)。
(G) 在發展商與屋苑住戶之間以及發展商與服務供應商之間將訂立的各項文件中,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住宅單位的租約及有關屋苑各部分的營運協議
,將會提述屋苑各部分。
(H) 發展商訂立本契約之目的是為了識別屋苑各部分,並且就該土地和屋苑的管理與保養及相關開支的分攤事宜作出規定,藉以令本契約可以在發展商就該土地和屋苑或其任何部分的營運而不時訂立的租約或其他文件中被提述。
茲證明如下:
1. 定義及釋義
1.1 定義 在本契約中,除非文意另有規下,否則:
「區域 1」是指目前稱為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 A 分段整個部分的土地;
「區域 2」是指目前稱為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 B 分段整個部分的土地;
「停車場」是指屋苑內用以停泊持牌汽車或電單車,或上落重型貨車或輕型貨車或小巴或作為停車處供汽車乘客上落的所有地方,連同:-
(a) 該等地方的共用空間,包括但不限於配套區、循環通道、中空地方、行車道、斜路、入口及出口;及
(b) 在該土地及屋苑之內、之下或之上為該等地方的一般利益而提供及服務該等地方的設施、設備、機器、器具及裝置,包括但不限於照明裝置、保安系統、消防裝置系統、空調及機械通風系統(如有)以及其他電力、機械及衛生裝置,
並且在該等圖則中用綠色顯示(只要該等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但不包括作為屋苑共用空間、住宅共用空間或護理安老院舍一部分的空間;
「共用空間」是指住宅共用空間、屋苑共用空間及會所共用空間;
「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共用設施、屋苑共用設施及會所共用設施;
「該規約」是指 2011 年 11 月 30 日的第 20151 號換地規約,並且包括換地規約日期之後的所有修訂和修改,以及政府對其在換地規約享有的權利所給予的寬免;
「日間護理中心」是指將按照該規約特別條款第(43)(a)條的規定為屋苑長者提供的日間護理中心,以及專為該日間護理中心提供的所有其他相關裝置及設備,該日間護理中心在該等圖則中用橙色加黑色斜線顯示(只要該等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
「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是指興建於錦屏街附近一幅登記編號為 11SE-A/CR171 的斜坡的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有關詳情載列於承諾書之內;
「雋悦‧滙」是零售範圍、會所設施及會所共用空間的統稱;
「屋苑」是指興建於稱為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餘段的土地上及將命名為「The Tanner Xxxx (雋悦)」的整個發展項目、在該土地之內、之下、之中或之上安裝或提供以供屋苑或其任何部分使用的所有構築物、設施和服務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屋苑的所有機械和設備以及供屋苑使用的所有道路、行人路、行人天橋、樓梯、升降機、電纜、喉管、排水渠及污水渠;
「屋苑共用空間」是指屋苑的大堂、電訊及廣播設備室、變壓器房、電掣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灑水系統控制閥室、總水錶房、電錶房、電纜室、廁所、泵房及水箱、消防水箱、消防泵房、檢測水錶櫃、電掣房、電纜及管槽、緊急發電機室、通道、樓梯、階梯及斜路、屋苑内所有牆、支柱、
x及任何其他結構性元素之結構、管理處、管理員辦事處和宿舍(如有)
、垃圾站及物料回收室、斜坡及護土構築物及設有屋苑共用設施的其他地方及空間,以及在屋苑任何部分之內供屋苑共用及共享的其他地方及空間
,以及屋苑共用空間,屋苑共用空間在該等圖則上用黃色顯示(只要該等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不包括作為住宅共用空間、停車場、護理安老院舍、日間護理中心、雋悦‧滙、住宅單位一部分的空間
或整個屋苑的外牆、幕牆及圍欄,但包括發展商不時指定為屋苑共用空間
的其他空間;
「屋苑共用設施」是指指定供屋苑共用空間及屋苑一般地使用、享用或為其服務的一切設備、設施及系統,在不限制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下,包括:
-
(a) 現時或於任何時候位於屋苑之内、之下、之上或穿越屋苑藉以為屋苑或其任何部分供應水、排放污水、煤氣、電力及任何其他服務(包括廣播分導網絡或電訊網絡服務)的污水管、排水渠、水道、喉
管、溝渠、電線與電纜、天線廣播分導或電訊網絡及其他服務設施
,不論是否套上套管;
(b) 滅火裝置及設備;
(c) 燈柱及照明裝置;
(d) 屋苑的避雷裝置;
(e) 升降機裝置及設備;
(f) 泵裝置及設備;
(g) 配電板裝置及供電系統;及
(h) 供屋苑使用和享用而非供屋苑任何部分的任何特定擁有人或佔用人使用和享用的其他設施及系統(但作為住宅共用設施、會所共用設施、停車場、護理安老院舍或日間護理中心一部分的設施除外);
「政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相關分支機構、部門或官員,並且包括任何相關法定組織或機關;
「會所共用空間」是指位於屋苑之内並且僅服務會所設施及/或零售範圍的大堂、機房、通道、樓梯、階梯及斜路及設有會所共用設施的其他空間及地方,以及在屋苑任何部分之内僅供會所設施及/或零售範圍使用和享用的其他空間及地方,會所共用空間在該等圖則上用紫色顯示(只要該等
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不包括作為屋苑共用空間、住
宅共用空間、停車場、護理安老院舍、日間護理中心或住宅單位一部分的空間,但包括發展商不時指定為會所共用空間的其他空間;
「會所共用設施」是指指定供會所設施及/或零售範圍使用、享用或為其服務的屋苑內所有系統、設備、裝置、機械、設施,或該土地内不時供污物、水、氣體、電力、空氣、煙、光、資訊或其他物質通過或傳輸的污水
渠、排水渠、喉管、電線、電纜、管道、溝渠、光纖及任何其他媒介(並包括所有配套構築物、設備及器具);
「會所設施」是指位於屋苑內的會所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室内泳池、健身室、活動室、宴會廳及更衣室及專為該等設施提供的所有其他相關裝置及設備,會所設施在該等圖則中用紫色加黑色交叉斜綫顯示(只要該等地方及空間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
「土地」是指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內地段第 8978 號餘段的整片或整幅土地
,並且包括區域 1 及區域 2(在其交還給政府前);
「管理開支」是指管理和維修該土地、屋苑、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斜坡範圍及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所必需及合理地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和開支;並且須
(a)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i) 須支付給管理人或支付給發展商透過其代為管理該土地和屋苑的任何其他管理代理人或承辦商的所有報酬,或如果發展商自行管理該土地和屋苑,則為管理人酬金 ;
(ii) 直接或間接與第 3 條所述任何活動及其他事宜有關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費用、開支、開銷及損失,以及發展商對該土地、屋苑、共用空間、共用設施、會所設施、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斜坡範圍及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的管理、會計、清潔、保安、營運、保養及維修所招致的任何其他開支。為免存疑,發展商或管理人在第 3 條之下或因該條所述的任何法律程序而招致的所有費用、開支及損失,均構成管理開支的一部分,儘管:
(A) 發展商或管理人(視情況而定)透過有關法律程序謀求強制執行的義務,乃包括在相關租戶並非一方當事人的租約、租賃協議或其他文件或合約內;或
(B) 發展商仍然是該整幅土地及屋苑(包括共用空間)的擁有人;
(iii) 不時徵收或收取的所有地租、差餉及其他稅項、評稅、稅項、收費及徵收額,而發展商認為該等收費項目是因共用空間或該土地當中不構成任何住宅單位一部分的任何部分而產生的;及
(iv) 服務共用空間和共用設施的電力、煤氣、水、電話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供應及使用費,以及就共用空間和共用設施須支付的收費、評稅、徵收額及開銷;
(b) 不包括發展商(不論作為發展商或管理人的身份)因其疏忽、欺詐、犯罪行為或遺漏或因其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欺詐、犯罪行為或遺漏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開支或損失;
「管理份數」是指本契約的附表所列各個份數,並據此計算分擔本契約之下有關該土地及屋苑的管理費用;
「管理人」是指根據本契約的條文不時獲委任為該土地及屋苑管理人的管理人;
「管理人酬金」具有第 4(a)條賦予的涵義;
「營運文件」是指發展商就該土地及屋苑或其任何部分的營運事宜,不時或在任何時候與任何當事人訂立的租約或任何其他文件,不論其性質或如何描述;
「圖則」是指附錄於本契約作為附件的圖則,其準確性已獲認可人士或其代表證明,而所有該等圖則統稱為該等「圖則」;
「公用道路範圍」是指在該規約附錄的第 Ia 號圖則中用綠色顯示且須由該土地的承批人負責根據該規約特別條款第(7)條的規定進行保養的公用道路,該範圍須於政府要求時交還給政府,而在任何情況下,在地政總署署長發出一封表示該規約已在其滿意之下獲得履行的函件之日期視為已交還給政府;
「護理安老院舍」是指將根據該規約特別條款第(43)(a)條的規定在屋苑内提供的安老院(包括但不限於一個位於屋苑三樓的廚房)及專為該安老院提供的所有其他相關裝置及設備,護理安老院舍在該等圖則中用橙色顯示
(只要該等地方及空間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
「住宅大廈」是指住宅大樓、住宅單位和住宅共用空間;
「住宅共用空間」是指住宅大樓的天台及平台(除非該等圖則顯示其已具體地納入住宅單位內)、住客會所(包括但不限於運動室、遊戲室和園景區)、升降機機房、電掣房、錶房、沖厠水泵房、食水泵房、電訊及廣播設備室、風扇房、水泵房、入口大堂、升降機大堂、大堂、升降機井及升降機槽、通道、樓梯、階梯、斜路、走廊、花槽、庇護層、建築鰭片、有蓋行人通道、泵房及水箱、電纜及管槽、設有住宅共用設施的空間及地方
,以及在屋苑任何部分之内供住宅單位租戶及佔有人共用及共享的其他空間和地方,住宅共用空間在該等圖則上用靛藍色和靛藍色加黑點顯示(只要該等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不包括作為屋苑共用空
間、停車場、雋悦‧滙、護理安老院、日間護理中心和住宅單位一部分的
空間,但包括發展商不時指定為住宅共用空間的其他空間;
「住宅共用設施」是指該土地和屋苑之内、之下或之上僅供住宅大廈一般享用及為其服務的所有設施、設備、機器、器具及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升
降機、照明裝置、公用電視天線、水箱、碟形衛星天線(如有)、保安系統、廣播系統、緊急召喚系統、供電系統、泵水與排水系統、消防裝置系統、空調及機械通風系統(如有),以及僅供住宅大廈共用和共享的電力
、機械及衛生裝置,不包括作為屋苑共用設施、停車場、雋悦‧滙、日間
護理中心和護理安老院一部分的設施;
「住宅大樓」是指已興建於或正興建於該土地的三座建築物,分別為「第
1 座」、「第 2 座」及「第 3 座」,並且擬作私人住宅用途;
「住宅單位」是指住宅大樓之内已獲分配管理份數的一個住宅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住宅單位的或住宅單位之内的内牆及間隔牆(不論是否承重牆或結構牆)、將住宅單位或其任何部分從屋苑任何其他部分分開的任何牆壁及分隔牆(不論是否承重牆或結構牆)的内半部、支柱、樓板(若樓板分開該住宅單位與屋苑其他部分,則為該樓板的上半部)、天花板(若天花
板分開該住宅單位與屋苑其他部分,則為該天花板的下半部)、樑及其他結構性支撐物,但不包括住宅大樓的外牆(不論是否承重牆或結構牆),並在該等圖則上用粉紅色顯示(只要該等空間及地方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
「零售範圍」是指位於屋苑內及在該等圖則中用紫色加黑色條紋顯示(只要該等範圍可在圖則辨識)僅作識別之用的零售範圍,並且包括但不限於商店和餐廳(包括一個廚房)以及為該等範圍提供的所有其他相關裝置及設備;
「斜坡範圍」是指在該規約附錄的第 Ia 號圖則中用綠色加黑色斜線顯示(並且在本契約附錄及經認可人士證明的斜坡圖則中用綠色加黑色斜線顯示僅作識別之用)的範圍,該範圍須根據該規約特別條款第(34)(a)條的規
定進行並完成土力勘察、斜坡維護、防止山泥傾瀉、緩解及補救工程,並對其進行保養達致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程度;
「斜坡及護土構築物」是指位於該土地和屋苑內且須根據該規約或本契約的規定進行保養的所有斜坡、斜坡處理工程、護土構築物、護土牆及其他相關構築物(並且在本契約附錄及經認可人士證明的斜坡圖則中用灰色顯示僅作識別之用);及
「承諾書」是指香港房屋協會就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的保養及維修,於 2011 年 5 月 4 日向香港渠務署發出的承諾書(可能不時作出修訂、修改及補充),該承諾書的副本可於屋苑的客戶服務櫃位查閱。
1.2 釋義 在本契約中,除文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以下各項:
(a) 「發展商」一詞須包括其繼承人及核准受讓人。
(b) 詞語含意的規定:-
(i) 任何陽性、陰性或中性詞語須包括其他性別;
(ii) 單數詞語須包括其眾數,反之亦然;及
(iii) 人士包括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組織以及前述任何一方的任何團體或社團(屬法團或不屬法團),反之亦然。
(c) 凡提述條款和附件,是指本契約的條款和附件。
(d) 條款標題僅作參照之用,在解釋本契約時無須理會。
2. 管理人的委任
香港房屋協會,一個根據《香港房屋協會法團條例》(第 1059 章)成立及
總辦事處設於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 280 號世貿中心 29 樓的法人團體,獲委任為管理人,負責該土地及屋苑的管理、營運、服務、翻新、改善及保安事宜。管理人的委任須持續至發展商或管理人發出不少於三 (3) 個月書面通知終止或辭職為止。若出現終止或辭職情況,發展商須按其酌情的決定委任另一位管理人替代管理人,新管理人此後獲賦予管理人在本契約下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3. 管理人的權力及職責
管理人負責該土地及屋苑的管理。發展商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管理人為代理人,其獲充分授權按本契約的條文處理任何涉及該土地及屋苑的整體事宜。管理人擁有充分權力就有關該土地及屋苑及其管理事宜,採取及辦理
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所有行動及事項。在任何方面不限制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下,管理人的權力及職責如下(在本第 3 條,若管理人由發展商委任,凡提述「發展商」時當作提述管理人):-
(a) 保險
(i) 責任保險 購買及維持有關以下各項的責任保險:
(A) 以下人士可能招致的佔用人和公共責任及發展商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風險:
(I) 屋苑每名租戶或佔用人就其佔用的住宅單位所招致的責任及風險,但發展商須被視為每個未被租出的住宅單位的佔用人;
(II) 屋苑每名租戶或佔用人及發展商就共用空間、區域 1(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區域 2(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斜坡範圍、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及共用設施所招致的責任及風險;及
(III) 獲發展商不時委任以行使其權利和權力及/或履行其義務的任何人士,就共用空間、區域 1(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區域 2(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斜坡範圍及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所招致的責任及風險;及
(B) 可能令每名租戶或佔用人須對發展商負上彌償責任的風險,
該等保險的條款、購買的方式、針對的風險、承保範圍及承保人的人選須符合發展商不時的決定。在不限制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下,發展商可就上述風險購買涵蓋屋苑所有租戶及佔用人及發展商的總保險,而該總保險單可包含發展商不時決定為適當的相互責任條款。
(ii) 保險金的運用 在不抵觸住宅單位所訂立的任何租約下,將發展商追討所得的所有保險金、補償或損害賠償用以支付或用作補償與該等追討所得的保險金、補償或損害賠償相關的損害、損失或責任。
(b) 共用空間及共用設施的管理
(i) 共用空間及共用設施的翻新等 重建、翻新、改善或提升共用空間及共用設施,以及建設或安裝額外導管或其他共用設施,而在每種情況下,均須符合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方式且其標準須與屋苑的地位相稱。
(ii) 共用空間及共用設施的油漆及護理 不時按發展商決定的相隔時期對共用空間及共用設施進行油漆、鋪砌瓦片及護理工程,以及選擇屋苑外牆的顏色和種類。
(c) 垃圾收集
根據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要求,安排在屋苑收集、儲存及處置垃圾、清除該土地的垃圾及維持所有垃圾收集設施。
(d) 防止侵蝕
防止任何垃圾或其他物品從該土地沉積、沖到、侵蝕或落入任何鄰近物業,以及清除該土地上任何源自任何鄰近物業的垃圾或其他物品。
(e) 公用設施
(i) 供應安排 作出適當安排以便從該土地及屋苑供應或向該土地及屋苑供應水、煤氣、電力、電話、空調及其他公用設施,並支付有關該等公用設施的所有收費。
(ii) 天線 在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情況下,維持及運作服務屋苑的公用無線電、電視及電訊電纜、天線及碟形衛星天線及其他類似器具。
(iii) 超出負荷 採取發展商決定的一切步驟以防止任何人令屋苑任何電力裝置及電路超出負荷。
(iv) 緊急照明 採取一切步驟以維持及運作緊急發電機,並支付有關費用及為屋苑提供緊急照明的其他費用。
(f) 保安
為該土地及屋苑維修及維持發展商認為合適的保安人員、閉路電視系統、防盜警鐘及其他保安措施。
(g) 法律程序
就任何住宅單位的租戶或佔用人違反該住宅單位的租約或許可協議而對另一或其他住宅單位或共用空間或共用設施造成的影響,按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方式展開法律、行政、上訴或類似法律程序,作出抗辯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法律程序。
(h) 合約
將發展商在本契約下的義務轉授或分包或以其他方式交託給發展商認為合適的任何人士,並履行發展商在該等合約下的義務和支付該等合約下的款項。
(i) 與政府的往來
除屬於屋苑任何其他租戶、獲許可人或佔用人的責任外,採取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步驟以確保符合該規約或任何法律規定。
(j) 職員及顧問
(i) 僱用職員 為了管理、保養和改善屋苑之目的,按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條款僱用職員及聘請顧問提供服務。
(ii) 為職員提供設備 為該等職員提供任何必要的住宿、制服、工作服及所有物料及設備。
(iii) 聘用專業人員 聘用測量師、建築師、工程師、顧問、律師、法律顧問、會計師、核數師及有關下列事宜的專業人員:-
(A) 管理、保養和改善屋苑及支付有關的費用及收費;及
(B) 遵照該規約及承諾書的規定,管理、保養和維修區域 1(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區域 2(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及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及該等區域的任何組成部分或附屬地方。
(k) 環境美化
按發展商決定的方式種植、灌溉及維護構成該土地、屋苑及共用空間一部分的草坪、花槽及園景區。
(l) 斜坡
根據土力工程處發出的《岩土指南第五冊 – 斜坡維修指南》(不時作出修訂或替代)或相關政府部門就斜坡、護土牆及相關構築物的維修所不時發出的其他指南,檢查、保持及維修所有斜坡及護土構
築物,並進行所有斜坡處理工程及其他支撐及保護工程,以保護及支撐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斜坡範圍或其任何部分。
(m) 保養
保養及支付有關下列各項的所有其他費用、開支及開銷:-
(i) 現已或將會為承托屋苑而建造的系統、地基、支柱及其他構築物,以及位於該土地之內或之外服務該土地及/或屋苑或者須根據該規約或承諾書的規定保養的排水渠、溝渠、污水渠、喉管、總喉及渠道及其他地方;及
(ii) 區域 1(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區域 2(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公共道路範圍(在其仍未交還給政府的範圍內)、排水渠及污水渠喉管系統及該等區域的任何組成部分或附屬地方。
(n) 其他
(i) 節日裝飾 為屋苑提供發展商認為合適的聖誕節、中國新年及其他節日裝飾,以及舉辦該等節日的慶典或活動。
(ii) 額外服務 提供發展商認為合適的任何額外服務,以供屋苑、屋苑的設施和設備以及屋苑住戶和佔用人享用。
(iii) 收購動產 在發展商認為合適時購買、租用或收購動產,用作管理及保養該土地及屋苑。
(iv) 財務管理 辦理、遵從和履行須由發展商辦理、遵從或履行的所有有關預算及記賬的事項、活動及任何義務。
(v) 支付管理員及保安員的薪酬等 向管理員、保安員、看更、清潔工人、升降機操作員及就該土地及屋苑管理所需的其他職員支付薪酬及相關費用。
(o) 其他
支付發展商就該土地及屋苑的管理合理地認為必需的任何其他支出及活動項目。
4. 管理人酬金
(a) 如果發展商自行管理該土地及屋苑,管理人為履行其在本契約下的職責所獲的酬金金額,不得超過其在屋苑管理過程中必需和合理地招致的年度管理開支總額的 10%(「管理人酬金」)。管理人酬金
須由發展商自行單獨酌情決定,但不得超過管理人在屋苑管理過程中必需和合理地招致的年度管理開支總額的 10%。
(b) 為了計算管理人酬金,上述第 4(a)條所指的年度管理開支總額不包括(i) 管理人酬金及(ii) 任何資本性支出。
(c) 上述的管理人酬金須為管理人作為一名管理人提供服務的淨酬金,且管理人不得被要求從該款項中支付或提供有關該土地及屋苑的任何職員、設施、會計服務或其他專業監督。
5. 管理開支
管理開支須按以下方式分攤:-
(a) 凡任何支出涉及停車場的,該支出須構成停車場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由作為停車場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停車場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b) 凡任何支出涉及住宅共用空間或住宅共用設施的,該支出須構成住宅大廈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由住宅單位的租戶按照其各自的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在分配予所有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總數當中所佔的比例承擔。
(c) 凡任何支出涉及會所設施的,該支出須構成會所設施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按以下比例分擔:-
(i) 50%由作為會所設施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及
(ii) 50%由住宅單位的租戶按照其各自的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在分配予所有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總數當中所佔的比例承擔。
(d) 凡任何支出涉及會所共用空間或會所共用設施的,該支出須構成雋
悦‧滙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按以下比例分擔:-
(i) 33.33%由作為零售範圍及會所設施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零售範圍及/或會所設施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ii) 33.33%由作為日間護理中心及護理安老院舍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日間護理中心及/或護理安老院舍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及
(iii) 33.34%由住宅單位的租戶按照其各自的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在分配予所有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總數當中所佔的比例承擔。
(e) 凡任何支出涉及日間護理中心的,該支出須構成日間護理中心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由作為日間護理中心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日間護理中心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f) 凡任何支出涉及護理安老院舍的,該支出須構成護理安老院舍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由作為護理安老院舍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護理安老院舍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g) 凡任何支出涉及(i)屋苑共用空間或屋苑共用設施,或(ii)不屬於本第 5 條(a) 至(f)款的任何情況,該支出須構成屋苑作為一個整體的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按以下比例分擔:-
(A) 76.05%由住宅單位的租戶按照其各自的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在分配予所有住宅單位的管理份數總數當中所佔的比例承擔;
(B) 0.13%由作為停車場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停車場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C) 3.38%由作為日間護理中心擁有人的發展商分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日間護理中心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D) 15.07%由作為護理安老院舍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護理安老院舍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及
(E) 5.37%由作為零售範圍及會所設施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零售範圍及/或會所設施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h) 凡任何支出涉及整個屋苑的外牆、幕牆及圍欄,該支出須構成該等項目的管理開支的一部分,並由發展商承擔。
(i) 即使本第 5 條上文(a) 至 (h)款有任何規定:-
(i) 凡任何支出僅涉及任何住宅單位或僅為其利益而產生,而且該住宅單位的租戶以外的其他租戶不會從中獲得任何實質利益,該支出須全數由該住宅單位的租戶承擔;
(ii) 凡任何支出僅涉及住宅單位某一班租戶或僅為其利益而產生,而且不涉及或並非為住宅單位其他租戶之利益而產生,
該支出須全數由這班租戶按其各自的管理份數的比例分攤;及
(iii) 凡任何支出僅涉及零售範圍的任何部分或僅為其利益而產生,而且該部分零售範圍的佔用人以外的其他佔用人不會從中獲得任何實質利益,該支出須全數由作為零售範圍擁有人的發展商承擔(或倘若發展商要求,則由該部分的零售範圍的經營者按發展商指定的比例承擔)。
(j) 為免疑義,就本第 5 條而言,發展商須被視為任何未被租出的住宅單位的租戶。
6. 發展商分擔款額
(a) 在住宅單位的租戶須根據第 5(b)、5(c)(ii)、5(d)(iii)及 5(g)(A)條承擔的管理開支預算(不包括資本性支出並且須扣除保險索償所得的任何款項,以及管理人根據本契約執行其職責及/或行使其權利收取任何性質的任何雜項收入)中,發展商將分擔相當於該管理開支預算 20%的金額(「發展商分擔款額」),由生效日期最早的住宅單位租約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日期」)。
(b) 發展商分擔款額須於發展商自行酌情決定為適當的時候,以中期付款方式支付給管理人。管理人收到發展商分擔款額後,會將該筆款額進行分攤及支付發展商分擔款額所依據的管理開支的相關部分。
7.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a) 本契約本身並無賦予任何人士任何權利或利益,且本契約任何條款無意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的規定強制執行。
(b) 但第 7(a)條不得阻止本契約的條款以提述方式被納入營運文件之內,或阻止營運文件使本契約任何條款生效並據此賦予營運文件的一方當事人利益。
(c) 本契約任何條款是否可納入營運文件之內,或營運文件是否可使本契約任何條款生效,須完全視乎及根據相關營運文件的條文而定。
8. 修訂
發展商特此保留權利透過表明為本契約補充本的進一步契約,對本契約(包括所有圖則及附表)作出修訂或修改。
9. 本契約的中文譯本
屋苑的住戶及佔用人可於管理處免費查閱本契約的中文譯本。若住戶或佔用人提出要求,管理人須於住戶或佔用人支付合理影印費後,將本契約的中文譯本送交該住戶或佔用人。如本契約的中文譯本與英文文本有任何歧異,一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發展商已於上文最先寫上的日期簽署本契約,特此為證。
蓋上發展商的法團印章 )
並由 )
簽名 )
)
)
見證人/核實人: )
附表
管理份數的分配
(A) 住宅單位
第 1 座
樓層 | 單位 | 單位數目 | 每個單位的管理份數 |
6 樓-37 樓 | A | 28 | 11 |
B | 28 | 14 | |
C | 28 | 13 | |
D | 28 | 16 | |
E | 28 | 16 | |
F | 28 | 10 | |
G | 28 | 10 | |
H | 28 | 13 | |
38 樓 | A | 1 | 11 |
B | 1 | 14 | |
D | 1 | 27 | |
E | 1 | 26 | |
G | 1 | 10 | |
H | 1 | 13 | |
第 1 座總數 | 230 | 2,985 |
第 2 座
樓層 | 單位 | 單位數目 | 每個單位的管理份數 |
10 樓 | A | 1 | 7 |
B | 1 | 14 | |
C | 1 | 13 | |
D | 1 | 8 | |
E | 1 | 14 | |
F | 1 | 13 | |
G | 1 | 13 | |
H | 1 | 15 | |
11 樓-37 樓 | A | 23 | 7 |
B | 23 | 14 | |
C | 23 | 13 | |
D | 23 | 8 | |
E | 23 | 11 | |
F | 23 | 10 | |
G | 23 | 10 | |
H | 23 | 12 | |
第 2 座總數 | 192 | 2,052 |
第 3 座
樓層 | 單位 | 單位數目 | 每個單位的管理份數 |
10 樓 | A | 1 | 11 |
B | 1 | 14 | |
C | 1 | 13 | |
D | 1 | 16 | |
E | 1 | 13 | |
F | 1 | 9 | |
G | 1 | 21 | |
11 樓-31 樓 | A | 18 | 11 |
B | 18 | 14 | |
C | 18 | 13 | |
D | 18 | 16 | |
E | 18 | 10 | |
F | 18 | 7 | |
G | 18 | 18 | |
32 樓-36 樓 | A | 4 | 11 |
B | 4 | 14 | |
C | 4 | 13 | |
D | 4 | 16 | |
E | 4 | 11 | |
F | 4 | 7 | |
G | 4 | 18 | |
37 樓 | A | 1 | 24 |
C | 1 | 27 | |
E | 1 | 11 | |
F | 1 | 7 | |
G | 1 | 18 | |
第 3 座總數 | 166 | 2,146 | |
住宅單位總數 | 588 | 7,183 |
(B) 停車場 12 管理份數
(C) 護理安老院舍 1,424 管理份數
(D) 日間護理中心 319 管理份數
(E) 零售範圍 262 管理份數
(F) 會所設施 245 管理份數
總數 9,445 管理份數
備註:
1. 屋苑不設13樓、14樓、24樓及34樓。
2. 以下單位刪除:
(a) 第 1 座 38 樓 C 室;
(b) 第 1 座 38 樓 F 室;
(c) 第 3 座 37 樓 B x;x
(x) x 0 x 00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