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康定街 6 號及 12 號(111 年)
屏東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歷史建築–屏東原百貨委託營運契約書
標的物: 廠商名稱:
屏東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歷史建築–屏東原百貨委託營運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屏東縣政府(含所委託營運管理團隊,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茲雙方同意依屏東縣現有古蹟及歷史建築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政府採購法與相關法令,營運甲方之屏東原百貨(以下稱園區),雙方除遵守相關法令外,並同意藉本契約釐清雙方權利義務,爰議定本屏東原百貨委託營運契約書(以下稱
「本契約」)如後,以供雙方切實履行。
一、契約標的物及範圍
(一) 地址: (以下稱委託標的物)。
(二) 使用範圍: (地址+公告承租面積)
(三) 經營產業類別為 (詳契約書第二條第(二)點辦理)。二、委託營運契約期限及類別
(一) 依標的物區分契約期限三年期契約:
1. 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2. 乙方於履約期間經甲方各項督導、稽核及營運績效評估等審核結果,依本契約第六條評定其營運績效優良者(100–90分),得向甲方申請優先續約 2 年,次數以一次為限。續約 2 年到期後,本契約即自動終止。
3. 乙方於履約期間經甲方各項督導、稽核及營運績效評估等審核結果,本契約第六條評定其營運績效差(69–0分),甲方得以直接終止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十條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二) 經營項目類別限制
1. 乙方得利用委託營運標的物提供文化創意產業(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16款之產業範疇)及其他經甲方同意之經營項目。
2. 乙方如有經營附屬事業(非原核准經營內容)需經甲方同意,且其營業項目不得超過全部營業項目或委託標的物全部面積之30%。若有超過,則需重新提出修正的營運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變更「經營產業類別」始得實行。
3. 乙方不得於委託標的物內販賣菸及其他違禁品或從事非法經營等行為,如經甲方稽查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將依契約第十條規定解除本契約。
4. 「經營產業類別」將依每年度營運績效評估時,考核是否符合原核准事實,若不符合,需限期內提出修正申請,並將依新類別調整租金及相關租賃權益。
三、履約保證金及營運租金
乙方相關營運租金及權利金、履約保證金等計算皆依甲方核定之營運項目為依據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
營運類別 | 參照第一條第(四)項 | ||
委託標的物面積 | 單位:平方公尺 | ||
履約保證金 | 新臺幣 | 元 | 調降後2個月的房地租金+固定權利金 |
「屏東原百貨」為原住 | |||
調降後房地租金 | 新臺幣 | 元/每年 | 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 產業創新價值計畫–布建通路據點」扶植計 |
畫,主要以輔導穩固原 | |||
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 | |||
為主,故於輔導期間鼓 | |||
調降後固定權利金 | 新臺幣 | 元/每年 | 勵原民創業,酌調租金 優惠策略執行(含續/換約)。往後招租重新 公告,則按當時政策及 |
實際規定收取租金及 | |||
權利金。 | |||
A.縣府投資成本 | 新臺幣 | 元/每年 | 固定權利金﹦「A縣府投資成本」+「B、C權利金」加總 |
B.路段權利金 | 新臺幣 | 元/每年 | |
C.三角窗權利金 | 新臺幣 | 元/每年 |
●每年應繳納金額
項目 | 第一季 1月–3月 | 第二季 4月–6月 | 第三季 7月–9月 | 第四季 10月–12月 |
房地租金 | ||||
固定權利金 | ||||
總計 |
(一) 履約保證金繳納及退還
1. 乙方應於甲xxx通知契約生效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提送繳費證明予機關備查,未完成於14日曆天內繳納者視同放棄進駐即自動解除契約。乙方若於上開期限後因任何考量決定申請放棄進駐,甲方得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2. 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由甲方無息發還乙方。
(1) 乙方自願未於本契約委託營運使用期限屆滿而退租者,經向甲方申請並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由甲方無息發還乙方。
(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履約保證金得以無息發還。
3.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如下:
(1) 委託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直接扣抵,不足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全額負責。
(2) 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者,全部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部分終止或解除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總價金額比率計算之履約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則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4) 查驗不合格或評估為差等,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或差等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需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亦有權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全額負責。
(5)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需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亦有權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全額負責。
(二) 營運租金(房地租金+固定權利金)
1. 乙方應自提送契約書予機關當日起算14日內完成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提送繳費證明,14日未完成者即視同放棄進駐。契約書完成雙方用印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繳交第一季房地租金與固定權利金予甲方,並按季計算收取至契約期滿。
2.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期限繳納,逾期以違約論,甲方得於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中提出檢討並納入是否與乙方續約之重要依據。
3. 符合以下情況,甲方將加收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
(1) 逾期繳納且未滿一個月者,加收應繳金額的百分之二。
(2) 逾期繳納且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應繳金額的百分之四。
4. 逾期繳納達二個月者,或甲方判定情況嚴重者,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甲方得直接扣抵履約保證金並勒令乙方停業於指定期限撤離委託標的物,同時依法向乙方追討欠款及標的物復原所需之費用。
四、營運契約啟動
(一) 契約生效:
1. 乙方經甲方招商評選後為可委託營運者,經雙方同意後簽訂本契約並且生效。惟正式營運之啟始時間及營運期限計算,依甲方通知核准營運日為準。
2. 訂約後營運期間,乙方若有需要變更建物項目及內容,應依據文化資產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等法定規定,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歷史建築使用許可。甲方歷史建築已完成G3類因應計畫並取得使用許可,乙方若要從事旅宿業,必須變更為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 可,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3.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若有需要變更建物項目及內容應向甲方提出
「屏東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屏東原百貨委託營運–○○○○(屋舍地址)裝修計畫書」(以下稱裝修計畫書)(附件一)。
(1)裝修內容應依據「屏東市日式官舍歷史建築官舍再利用準則」。
(2)裝修計畫書內容應含:整體裝修設計理念、裝修平面圖、各區域細部裝修位置詳圖及說明施工方式及復原方式等。
4. 本契約簽訂後,或則乙方依據前項提裝修計畫書經甲方核准後,乙方應備妥保險、繳納履約保證金、台水台電過戶相關證明及資料後,經甲方核准後 14 天內完成辦理點交作業。
(1)財產完成點交後,乙方應負保管之責任。
(2)乙方裝修計畫經甲方核准後,應於 2 個月內完成裝修。
(3)雙方點交證明文件視為本契約當然附件。
(二) 正式營運
1. 乙方有提裝修計畫則依下列第1點,無則第2點:
(1) 乙方應於裝修完成後 5 日內(工作天、不含例假日),通知甲方現勘確認。經甲方確認裝修核定後,乙方應於 5 日內(工作天、不
含例假日)檢送「營業申請書」(附件二:內容含正式營業日期;店名等)予甲方,經甲方確認裝修且取得使用許可後,函文通知開始正式營業。
(2) 簽訂契約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日起應於 5 日內(工作天、不含例假日)檢送「營業申請書」(附件二:內容含正式營業日期; 店名等)予甲方,經甲方確認後函文通知開始正式營業。
2.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算 14 日內,依據本契約第三條規定繳交第一期房地租金及固定權利金。
3. 乙方應本契約簽訂日起算 6 個月內開始正式營運。屆滿6個月後仍未營業且原因不可歸責於甲方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7 日內繳交第一期之房地租金及權利金,或者依據本契約第十條視為違約進行退駐處理。
4. 乙方延遲正式營業之原因,若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於核准營運日前
1 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遲申請同時獲准,甲乙方得另訂正式營運日。
5. 若乙方於裝修作業或裝修審核未過期間逕自營運,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條視為違約處理,除解除契約並得要求乙方於指定時間內完整歸還委託標的物並賠償相關損失。
6. 乙方於申請正式營運前,應自行取得各項商業、營業相關登記(含因應計畫變更)並經甲方備查後始得營運。如未具備以上相關資格並逕自營運者,甲方可視作違約,並依契約第十條規定解除本契約。
五、委託營運須知
(一) 委託標的物維運管理及使用限制
1. 乙方需進行維護管理本契約所明訂委託標的物之範圍,含圍牆以內之屋舍、樹木植披、污水處理、營運所需使用水電、網路電信等,並全權負擔因應衍生之費用。
(1) 本契約委託營運期限之保養、維修與清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實行,若乙方未依相關法令及規定實行,造成委託標的物有
毀損或不可逆之改變,甲方可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乙方提出求償,並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2) 裝修調整: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場地設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如欲調整使用空間、內部裝修或設置廣告物,在符合原空間使用目的及相關法令,且無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之虞者,應提送「調整使用空間計畫書」(附件三)經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整空間施作,並於施作完成後應提交竣工圖三份送甲方備查。
I. 涉及消防、建築、廣告物管理及相關法令時,乙方應依法定程序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後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II. 乙方「調整使用空間計畫書」於甲方同意後辦理,辦理中甲方得不定期抽查工程狀況,並要求乙方確實回報工程內容,若經抽查發現非「調整使用空間計畫書」內所提之工程、改裝等情事,甲方得立即要求乙方停工,並限期提出修正。若已造成不可復原之毀損,甲方得要求乙方進行相關賠償。
III. 如未依規定提送「調整使用空間計畫書」,同時經甲方督導、稽查發現委託標的物呈現與原核定計畫書圖不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進行拆除,其衍生之費用及有損害委託標的物需要復原者,皆由乙方自行負責並依法修繕到好。如乙方不配合,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終止契約。
(3) 委託標的物主體結構或附屬設施(如屋頂、牆面)及其他涉及結構性修繕,由乙方通報後,甲方允以修復,費用由甲方支付。
(4) 委託標的物內之樹木修剪、屋舍簡易維護等進行,應以甲方所公告之園區管理、樹木修剪、屋舍修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使用限制
(1)本園區所有歷史建築主體內皆不得設置固定火源。建築主體之外(如庭院)若要使用火源,則需於「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使用方式、規範及消防措施。
(2)乙方不得放置爆炸性、危險性或違禁物品於委託標的物內,如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致房舍及設施毀損時,除乙方要負責賠償外,甲方得依情節嚴重性將乙方依法送辦。
乙方有責任告知進入營業場所之民眾不得亂丟菸蒂及任何涉及公共危險之行為,若營業場域管理不當,由乙方負責。
(3)若乙方於歷史建築主體外將使用到移動式火源,應同時提高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保險內容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款及消防設施,如乙方逕自使用火源造成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含內部隔間、地板及其他設施),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委請相關單位辦理修復工程。
(4)乙方應定期檢測相關電源設備(含線路),因乙方管理不良造成電線走火,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及甲方財產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5)委託標的物內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6)乙方不得私自將委託標的物作為住家使用(乙方為旅宿業者,未取得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可,不得從事旅宿行為),若經甲方稽查確認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甲方將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3. 委託標的物歸還
(1)本契約委託營運使用期限屆滿或因乙方違約情事導致本契約終止,經甲方解除契約者,乙方應於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或契約解除日起30日曆天內,將委託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辦理點交予甲方。
(2)屬於乙方之設備物品,由乙方自行撤離,乙方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用。乙方 逾期留置現場不做處理之非屬甲方物品,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乙方應承擔相關處理費用,並無條件同意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惟因經營所需在甲方同意下,調整改善充實建築物設施,則屬甲方所有。
(二) 園區營運配合事項(含工程施作)
1. 乙方應無償配合甲方於園區內辦理、執行各項活動及計畫。
2. 甲方如舉行相關活動,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活動販售、陳列相關展品或張貼宣傳海報或資訊等於醒目位置之處。
3. 乙方欲申請使用委託標的物以外之園區場域,應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4. 甲方辦理園區相關歷史建築修繕計畫、xx環境設施整建等重大工程時,乙方應無償並全力配合辦理。
5. 若上述內容乙方拒絕或阻礙辦理,或相關活動執行、工程進度等因乙方延誤無法如期完成,甲方得依第十條規定直接解除乙方委託契約,並針對影響損失部份向乙方求償。
(三) 營業要求及規範
1. 經營項目:應依甲方核准乙方的營運計畫書中所明訂之項目為依據,營運過程中若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第三方營運委管單位或第三方舉報查獲經營事實與營運計畫書不符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限期內修正,若未依規定修正者,甲方得直接解除乙方委託契約,並限期要求乙方撤離委託標的物並依法向乙方要求相關賠償。
2. 營業時間:
(1) 乙方應遵照所核定之營運計劃書內設定之營業時間為依據施行。除有正當事由並經甲方正式函文允許外,乙方每週應至少營業五日(含星期六、星期日必須營業,園區定休日為星期二),且每周營業時間至少達30小時,未依規定者依第十條規定視作違約辦理。
(2) 乙方不得任意單方面自行停止營業,如需在委託營運期限內就各項營運項目短期停業3日(含)以上者,則應於預計停業日10天前以書面向甲方報准後方可停業,停業期滿應即時復業,未依規定者依第十條規定視作違約辦理。
3. 轉租或分包之限制:乙方不得將委託標的物全部或一部轉讓、出租或分包予第三者經營,如查屬實則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
4. 其他經營配合事項: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辦理多項縣民回饋優惠活動,具體回饋方案由甲乙雙方議定之。
六、督導、稽核及營運績效評估
乙方於被委託經營期間,應接受甲方不定期督導、年度稽核及年度營運績效評 估,乙方不得規避、拖延或拒絕。前述產生之建議改進事項,乙方應按督導、稽核及績效評估後之通知限期內,確實改善相關缺失並負擔一切改善所需人力、材料及衍生費用。
(一) 督導
1. 期程:原則半年一次,一年共計兩次
甲方(或委託之外部單位)得「不定期或定期」施行,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2. 內容:
經甲方督導時,查與事實不相符者,乙方應在通知改善期限內進行改善。若經甲方復查仍未改善者,就不相符事項扣點1次(每扣點1次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2分)。
(二) 稽核
1. 期程:半年一次,一年共計兩次,於督導之後施行。
由甲方(或委託之外部單位)、環保、衛生、文資等單位成立稽核小組,「定期」辦理乙方稽核,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2. 內容:
稽核小組將依前次督導結果,視為稽核項目之依據。經稽核後發現事實不相符者,就不相符事項直接扣點1次(每扣點1次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2分)。
若乙方於通知改善期限內仍未改善,針對未改善事項直接扣點3次(共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6分)。
(三) 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依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詳附件五)
1. 績效評估時間:乙方受委託營運期間內每年一次,配合甲方規劃之時間及順序進行。
2. 績效評估會議地點:甲方指定之地點。
3. 績效評估資料提交:
(1) 資料提交時間,乙方應於簽約日起每一年度屆滿時,提早一個 月前繳交營運績效評估資料(含相關合法機關所提出之報稅證明,如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簡稱「401報表」等)予甲方。
(2)承上,乙方於本契約屆滿前三個月,需另繳交「營運總成果報告書」予甲方進行續約評估。
(3)應繳交資料
當年度成果報告書(附件四)
內容含:履約情形、年度營運計劃書執行情形、消費者滿意度
(含滿意度調查方式、滿意度評估方式及結果、負面危機處理等)、委託標的物內相關公有財產與設施維護情形、政策配合度、回饋計畫及下一年度營運計劃等(若是本契約屆滿,則可提出續約計畫)。
4. 乙方應全力配合參與營運績效評估會議,並出席向評審委員詳細說明簡報,並接受回覆評審委員的相關提問。
5. 甲方得視實際經營狀況,調整評估項目及配分,並於評估日前15日通知乙方評估項目、配分及評估方式,如因評估需要乙方提送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1)前項評估以優良(100–90分)、良好(89–80分)、尚可(79–70分)、差(69–0分)為評估等級。
(2)若乙方經評估為尚可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辦理或逕終止本契約,並向乙方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若乙方經評估為差等者時,即解除本契約並限期離駐。
七、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
(一) 乙方應於甲方點交後全權負責:
1. 管理及維護管理甲方所交付之所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以點交紀錄為依據。若因乙方管理維護不當,造成上開交付之地、物及財產之損失,乙方應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2. 營運自負盈虧,且應負擔受託營運衍生之各項稅捐(不限房屋稅、營業稅、公證費等)、人事、規費、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水電、瓦斯、電話、保全、網路及其他所有費用、因違反法令所應繳納之罰鍰及依建築法、消防法或其他法令應申報之相關費用。營運期限不足一年者,依營運期限佔該年之比例計算。
(二) 延伸責任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受僱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否則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2. 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不限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3. 乙方工作人員在委託標的物內之行為,乙方應負全責,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行為如對侵害甲方權利及名譽時,乙方及該工作人員應連帶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4. 消費糾紛:
(1) 若消費者因食用乙方提供之餐飲而致中毒和發生身體不適等症狀,或經發現餐飲中有蚊蠅、蟑螂、鼠糞等污穢物,或委託標的物內設施安排不當發生意外,或因其他事故發生糾紛及爭執事件,乙方應立即退款並予道歉外,並須負全部責任(包括醫療費及其他民事賠償)。
(2) 乙方若因人為疏忽、設備引起或人為操作不當或其它事故致引起災害而造成人員傷亡,乙方須負全部責任(包括醫療費及其他民事賠償)。
八、消防衛生管理規範
(一)乙方應有專責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衛生檢查,其檢查項目表得參照衛生局制式表格據以執行,甲方及政府相關衛生單位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督導、抽查。經抽查違規或不符法規之事實者,依法開罰乙方,乙方應立即進行改善並繳納罰緩。
(二)乙方經營項目若有提供餐食、飲品者或營業場所,所僱用之工作人員凡罹患傳染病及重大惡疾者,皆不得擔任相關服務工作。
(三)乙方經營項目若有提供餐食或飲品者,需設置符合營業內容所需之衛生、環保設備,如截油槽、油水分離槽、除油煙機、排煙與污水設備等。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食品原料來源及器具設備須保證絕對衛生,並符合衛生工作流程。須使用經政府衛生檢定合格之產品及佐料,並不得販售逾期或腐敗之餐飲。
(四)委託標的物及圍牆內的戶外庭院內外之環境清潔(含樹木修剪、除草、落葉及積水等等),乙方應確實整理並勤於打掃及自行清運,不可堆積,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五)廢棄物、廚餘及垃圾等,乙方應自費委託合格業者傾倒處理,不得任意丟棄,以免影響周遭環境景觀。有關氣相、液相廢棄物之處理,應依環保、衛生單位之規定,經適當處理後始得排放,相關設備之設置地點,應提送裝修計畫予甲方審查通過,所增加設備應予美化(費用由乙方負責),避免與甲方景觀設計牴觸或衝突。
(六)乙方應落實每次督導、稽核所要求之改善事項,同時設置合格之消防設備並配合出席甲方所舉辦之消防演
九、保險
(一) 本契約期間內,乙方應對本案之營運及資產,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設立之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並維持必要之足額保險。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受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致之責任,含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經營業務風險以致須負賠償之責任,包含人體傷亡或財務損失之風險,應由乙方投保必要之保險。
(二)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替之。
(三) 乙方應於自簽訂日起至契約所定期限之日止,辦理下列商業保險:
1. 商業火災保險及附加颱風洪水險:
(1) 被保險人:屏東縣政府
(2) 要保人:廠商
(3) 保險金額:為建築物實際財產價值
(4) 每一事故自負額:火險無、颱風洪水險損失之10%
2. 公共意外責任險:
(1) 被保險人:廠商/屏東縣政府
(2) 要保人:廠商
(3)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300萬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1,800萬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失:300萬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3,600萬
(4) 附加條款:
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
天災責任附加條款
食物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5) 每一事故自負額:2,500元
乙方對到訪民眾之安全應負完全責任。如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責。乙方如因經營或設備維護不周,不慎導致意外傷亡者,其賠償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四) 其他保險得由乙方視實際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起算日自本契約簽訂日起,於點交房舍之前乙方將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交甲方備查。
(五)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十、違約、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違約事項認定及罰責
1. 乙方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者:
(1) 如期限內應施行未施行(含營運未滿中止)
(2) 應配合未配合
(3) 已通知改善未改善
(4) 未依營運計畫書及本契約規定營運者等視為違約。
2. 經甲方判定違約事實後,得函文乙方要求即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直至乙方進行改善並經甲方復核通過後停止。
3. 違約金計算:依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月房地租金及權利金之5%,採每日累計,至改善為止。若限期內未改善者,甲方得依契約第十條(二)項規定辦理契約終止。
(二) 契約終止認定
第1、2項由甲方判定屬實,乙方可主動提出契約終止之外,乙方具有下列其他事實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並以尚未發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視乙方改善狀況後,由甲方評估契約是否繼續實行、或解約。
1. 甲方於委託營運經營期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得以因應。
(1) 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
(2) 縣有財產用途變更。
(3) 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4) 都市計畫變更者。
(5) 若因國家整體政策變更或其他重大情事,乙方依本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時,甲方得予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甲方應合理補償。
2. 無法歸責於乙方之委託標的物遭受重大毀損修復困難者。
3. 無法歸責於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停止營業累計達7天(日曆天)以上者。
4. 乙方因違約、或經營管理不善(委託營運使用期限內有評估等級為差或劣)、故意或過失致委託標的物及設施毀損者。
5. 乙方因違法或違規使用經有關甲方調查屬實者。
6. 乙方違反本契約或發生不能營運之變故,甲方認為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
7. 未獲年度審議通過、契約屆滿、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三) 契約解除
乙方有以下任一事實,甲方得以直接解除契約:
1. 經甲方舉證並判定為「嚴重違約」者。
2. 乙方積欠甲方各項金額,經甲方書面催告逾7日曆天仍未繳清者。
3. 乙方將委託標的物(全部或部份)轉讓、出租或分包予第三者經營使用。
4. 乙方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者,促成本契約之簽訂者。
5. 乙方經營委託標的物之項目,違反法令或營運計畫書中所提營業項目。
6. 乙方於委託營運期間,擅自中止營運及離駐。
(四) 特殊罰責
1. 本契約經營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乙方若逾期交還甲方委託標的物,乙方應逕受強制執行,每日累計罰金(房地租金+權利金總合的10%),並得連續處罰至乙方交還委託標的物為止。
2. 乙方應支付甲方違約金而未支付違約金時,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抵扣,不足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補足,若期限內仍未補足,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限期乙方退場。退場時相關復原、修繕及衍生相關權責及費用,乙方需全權負擔。
3. 乙方如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因任何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契約解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4. 乙方於委託營運期間,擅自中止營運及離駐,甲方得已扣留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契約,要求乙方限期內離駐。
(五)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屏東縣縣有古蹟及歷史建築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原則解釋之。
十一、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承諾對因履行本契約所知悉雙方之商業秘密,互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漏,或用於本契約以外之其他目的。惟因甲方為政府機關,如民意機構–議會有問政需求,需查核或調閱甲方資料時,不受前述保密協定限制。
十二、爭議處理
(一) 提起民事訴訟。
(二)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四)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履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其它
(一) 通知送達:有關本約之通知送達,悉以本約所載甲乙雙方之地址為準,以書面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經按址送達,而有拒收,無人收受,遷移不明、招領逾期、寄存送達或其他無法送達之情形,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視為已完成送達。
(二)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等相關解釋及辦理。
十四、契約修改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法令修訂、環境變遷或事實需要者,雙方得協議修訂,並以書面為之。
十五、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1式2份,由雙方各執1份以為憑據。副本4份,由甲方轉發有關單位存執。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縣 長 x x x
地 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電 話:(08)7320415
乙 方: (營運店名)
簽約代表人:統 一 編號:地 址:聯 絡 人:聯 絡 電話:聯 絡 信箱:
匯 款 資料(此為保證金匯退帳戶,請務必填寫)
金 融 機構:帳 號:
戶 名:
(需與簽約代表人名字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裝訂時,以下附件皆不用印出來裝訂,為店家自行留存參考用
(附件一) 裝修計畫書 範本
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 歷史建築營運進駐
○○○○(進駐店名)裝修計畫書
一、進駐基本資料
承租標的物 | 例:青島街 97 號 | ||||
承租店名 | 負責人 | 電話 | |||
簽約日期 | 例:2020/11/1 | 裝修計畫提交日期 | 例:2020/12/1 |
二、裝修計畫(表格內項目為必要項目,不足處可自行增加,格式亦可依單位調整)
(一)裝修計畫說明 |
1.未來營運產業類別、內容、經營方向簡述說明 2.裝修設計理念 |
(二)裝修項目說明 |
1.裝修總項目清單 2.施作工期規劃 3.各項裝修項目內容詳述,需含: (1)現況說明、照片 / 裝修工程圖、說明 / 裝修完成模擬圖 (2)各項裝修施工之材料、工法、施作期程 (3)說明各項裝修項目對於營運的必要性:如排水、空調使用…等 (4)各項裝修完成後的養護及維修、未來復原方式等 |
(三)附件 |
1.裝修平面圖 |
(附件二)
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 營業申請書 | ||||||||
承租標的物 | 承租店名 | (簽約名稱) | ||||||
負責人 | 電話 | |||||||
裝修完成 | 年 | 月 | 日 | 機關核定 | 年 | 月 | 日 | |
簽約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正式營業日 | 年 | 月 | 日 | |||||
經函文通知可正式營運應繳交金額 | 第一期房地租金+固定權利金共計新臺幣 |
※函文通知後,應於 2 週內完成繳交並提交繳費證明。
營業申請人: (簽章)
統一編號(身份證字號):聯絡地址:(請勿寫承租地址)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調整使用空間裝修計畫書
一、進駐基本資料
承租標的物 | 例:青島街 97 號 | ||||
承租店名 | 負責人 | 電話 | |||
提交日期 |
二、調整空間計畫(表格內項目為必要項目,不足處可自行增加,格式亦可依單位調整)
(一)裝修調整說明 |
1.原裝修完成後不符使用原因 2.調整空間狀況之目的、方向 |
(二)調整項目說明 |
1.調整總項目清單 2.施作工期規劃 3.各項裝修項目內容詳述,需含: (1)現況說明、照片 / 裝修工程圖、說明 / 裝修完成模擬圖 (2)各項裝修施工之材料、工法、施作期程 (3)說明各項裝修項目對於營運的必要性:如排水、空調使用…等 (4)各項裝修完成後的養護及維修、未來復原方式等 |
(三)附件 |
1.裝修平面圖 2.竣工圖及完成實況照片(本項於機關核定准施工完成後提交) |
(附件四) 年度成果報告書 格式
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 歷史建築營運進駐
○○○○(進駐店名)
○○○年度成果報告書
承租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年度整體營運財務分析 |
1.年度營運收支損益狀況分析 (1)圖表 (2)說明 2.年度營收檢討/未來調整策略/具體作為 |
二、年度整體營運推動成果 |
1.營運計畫內所提及之各項營運策略、方向、計畫的落實具體內容 (1)服務(商品)設計開發 (2)營運模式 (3)行銷推廣(含網路經營、配合機關辦理之活動等) (4)顧客服務(含消費者分析、危機處理案例) 2.營運推廣落差之比較說明 |
三、空間使用現況 |
1.空間運用現況(含照片、平日營運實況) 2.年度內針對建築空間(含植物等)進行相關修護、裝修等記錄 |
四、回饋計畫成果(針對園區之回饋計畫執行成果,若無也請說明原因) |
五、未來提升營運發展計畫 |
(附件五) 營運績效評估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共同簽訂之屏東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屏東原百貨委託營運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
二、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得於每年年度屆滿前一個月與契約屆滿前三個月接獲乙方所提送報表資料後辦理營運績效評估會議。
三、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一)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為辦理本契約之營運績效評估作業,應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由甲方或甲方委外單位遴聘之。
(二)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例行監督及督導之紀錄,及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主動反映服務優良或缺失之資料,均為評估之依據。
(三)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限內,應每月自行填報自我檢核表,自我檢核表如經甲方不定期督導結果,與事實不相符者,則就每次不相符事項扣點一次,每扣點一次計扣營運績效評估總分二分。
(四)乙方應於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記錄,乙方應充分配合。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赴現場進行參觀及查證工作,乙方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
四、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配分如下表所列。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評估標準及分配表
項次 | 項 目 | 配分 | 標 準 | 分數 | 備註 |
1 | 年度營運計劃書執行情形 | 30 | A.年度營運收支狀況(以每月收支呈現) B.財務報表(相關合法單位提出之報稅證明) C.是否按照回饋計畫執行(含自行辦理活動及配合本府活動執行之情形) |
項次 | 項 目 | 配分 | 標 準 | 分數 | 備註 |
2. | 契約規定之履約情形 | 20 | A.是否有違法情事 B.是否有違約情事(含未按時繳納各項款項) C.環境清潔、人員服務態度 | ||
3 | 公有財產與設施維護情形 | 30 | A.是否按照核定之營運計劃書及相關規定維護設施 B.自主檢核表執行情形 C.環保及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 ||
4 | 消費者滿意度 | 10 | A.滿意度調查結果 B.投訴率、投訴案件及處理 | ||
5 | 政策配合度 | 10 | A.是否配合機關計畫辦理 B.配合督導改善缺失 | ||
總分 |
五、營運績效評定結果
(一)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評分 100–90 分評定為營運績效優良;89–80 分評定為營運績效為良好;79–70 分為評定為營運績效尚可;69–0 分評定為營運績效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完成評估後,甲方應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以作為契約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續約之依據。
(二)甲方營運績效評估之評等至少 2 年為「營運績效良好」(且平均分數至少 75 分),得依本契約第八條之規定向甲方申請續約。
(三)乙方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定為「營運績效尚可」,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乙方得依本契約第 15.1 條規定辦理。若乙方仍未改善,甲方將逕終止本契約,並向乙方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四)若乙方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定為「營運績效差」,即限期離駐並解除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