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环境标志(I 型)产品认证
CEC-5114EL-D/4
合同登记编号: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中国环境标志(I 型)产品认证
委托人(甲方):
认证机构(乙方):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申请环境标志产品(I 型)认证内容和范围
1. 甲方申请产品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申请产品认证单元名称为(覆盖型号见系统上传型号清单):
2. 申请产品认证的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 生产者(制造商)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址:
二、双方权利与责任
(一)甲 方
3. 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认证申请,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4. 甲方在收到乙方认证受理通知和认证合同后,应及时签订认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5. 甲方应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评价与监督,包括接受乙方审查文件和记录,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以及乙方的分包方,并为乙方提供评价和监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6. 甲方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在收到乙方整改通知时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
7. 甲方有权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标识,获证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应满足生态环境部及乙方相关管理要求。在使用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等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不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中国环境标志只能使用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甲方不得转让使用或许可其它企业使用。
8.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接受乙方安排的年度监督,按规定及时交纳年金等监督费。
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适用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责任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或认证规则的内容变化对获证产品进行调整并满足认证要求。甲方接受乙方安排的检查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价、检查,检测费及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11.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顾客有投诉或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组织机构和管理层(如主要管理、决策后技术人员变更)、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质量和环保管控制度发生重要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将可能视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或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2. 甲方、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卫生事故/事件,应由甲方及时通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其他后果,包括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应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由乙方按有关认证规则决定采取验证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15. 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乙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暂停或注销、撤销证书的通知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并停止所有相关宣传活动。
(二)乙 方
16. 乙方应按认证规则、程序的要求,及时对甲方的认证申请范围、场所实施检查,与甲方协商合理安排检查等工作。
17. 当甲方经评价符合获准认证的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18. 乙方应就每次现场检查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遇有顾客重大投诉、认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生产地址、联系
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暂停证书并有权对甲方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具体详见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
19. 乙方的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员行为准则,认真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
20.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信息;
(2)甲方已公开的资料、信息等;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2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年度监督安排,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如逾期不能接受年度监督,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暂停、撤销处理。
22. 当甲方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冒用、误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被乙方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时,乙方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23. 乙方有权利就甲方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采取措施,如要求甲方采取纠正措施、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24. 甲方产品通过认证后,乙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风 险
25. 甲方通过认证的产品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6.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检查费或当次监督检查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费 用
27.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初次□再认证认证费合计 (大写),其中申请费 ¥ 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元,第一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认证检查费¥ 元。
28. 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9. 现场检查结束后,甲方应在样品(需要抽样的产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如果检验不合格需要二次抽样,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乙方现场验证及抽样的工作费用(收费标准按¥3000 元/人日计)、产品检验费等,具体数额双方另行确定。
30.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监督四次,每 12 个月 1 次,有异常情况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环境安全事故等)将增加监督频次。甲方每次支付监督检查费合计 整(大写),其中当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元,认证检查费¥ 元。甲方须在每次监督检查的 30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31. 由于本合同第 9、10、11、13 条约定的认证要求或认证规则变更,甲方出现本合同第 9、10、11、13 条约定的变化与变更,甲方出现本合同第 9、10、11、 12、13 条约定的重大事故/事件、重大投诉等,导致乙方需要进行额外验证、评价、检查工作的,其费用(如检查费、检验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32. 乙方检查人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33. 乙方免费将获证企业相关获证信息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甲方如有其它宣传活动意向,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乙方有权决定相关获证信息、证书暂停、注销或撤销信息的公示平台,以及有权决定上述信息是否在其它媒体平台上公开。
五、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34.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5.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实施规则,以及乙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甲方交纳认证费后乙方可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37.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实施现场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认证费用(申请费 元和文审费 元),甲方另需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20%作为乙方准备工作的费用;
38.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非认证方面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退还已收甲
方所有费用。
39. 已实施现场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当年年金 元,以及未发生的检查费(未检查人日数×3000 元/人日)。
40. 乙方已完成技术评定,结论为“不推荐”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回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和当年年金 元。
六、争议处理
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 它
42.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至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满。
4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交纳合同款后,甲方应核对在线申报系统中的开票信息,乙方按此系统中相关信息为汇款方开具发票。
委托人(甲方): (xx)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 ma i l : 通讯地址: 邮编:
认证xx(xx):xxxx(xx)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 ma i l : 收款单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账 号:8 8 6 4 2 9 2 0 3 6 7 8 9
开户银行行号:3 1 0 1 0 0 0 0 0 1 1 6
通讯地址:xxxxxxxxxx0 xX x00 x xx:000000
现场检查安排联系电话:000-00000000 E- m a i l : ha n l i l i @ m e p c e c . c o m
年度监督检查/再认证联系电话:
电子、汽车类 | 电话:000-00000000 | |
管材、化工类 | 电话:000-00000000 | |
印刷类 | 电话:000-00000000 | |
家具类 | 电话:000-00000000 | |
建材、轻工类 | 电话:000-00000000 | |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