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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平险自助卡(电子)”卡册内容
“平安学平险自助卡(电子)”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依托平安先进与强大的网络平台,为客户量身定制的产品。请在短信通知载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保险合同生效流程进行投保。
保险合同成立流程:
xxxxx.xxxxxx.xxx 输入帐号、密码 填写投保信息 确认获得保单号;
保单查询流程:
方法一:xxxxx.xxxxxx.xxx 输入帐号、密码、身份证号 反馈查询信息;
方法二:致电95511拨9号键转入人工服务 确认帐号及密码 反馈查询信息;一、特别提示:
1、 请持卡人在购买前仔细阅读本卡册。同意卡册的规定方能投保。
2、 本短信通知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投保人须在短信提示的有效期内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
3、 投保人需在本卡载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保险合同成立流程进行投保(激活),投保
(激活)后第六日零时起(不包括投保当日)保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本卡约定的时间、流程投保,致使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则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 请在短信通知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进行投保,若因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平安学平险自助卡(电子)”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5、 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 投保所需信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职业类别等,具体以网页激活需要信息为准。
7、 本卡为续保卡,您可在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并提供续保扣款账号。本卡并非保证续保产品,保单满期日,若您符合我司续保条件且扣得续保保费,在我司审核并同意后,予以续保,保险期间接续,不受等待期条款限制。
8、 本保险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代投保(激活)服务,请客户务必亲自投保(激活),并仔细阅读投保(激活)过程中的各项提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与本公司无关。
9、 因自助卡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至自助卡销售地所属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投保规定:
1、 投保范围:凡 6-18 周岁身体健康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在确认投保(激活)之前,请详细阅读本说明手册有关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约定。
2、 投保份数限制: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我司对多购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投保对象:凡 6-18 周岁身体健康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 保额限制:根据保监发〔2010〕95 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请投保人在投保本卡提供的保险责任前,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已参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情况,如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则本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障;如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保障,即本卡提供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等于人民币 10 万元减去被保险人已参保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2、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5、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间为 1 年,自在 PA18 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第六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电子保单记载为准。
6、 告知义务:本公司可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7、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合同成立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本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生效,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
8、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
责任项目 | 免赔额 | 赔付比例 | 保险金额 | 保费 |
意外身故 | 50000 元 | 70 元/人 | ||
疾病身故 | 50000 元 | |||
意外伤残 | 50000 元 | |||
意外医疗 | 100 | 80% | 35000 元(其中意外门诊保额 5000 元,意外住院保额 30000 元) | |
住院医疗 | 30000 元 |
9、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它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本公司按 7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给付部分和其它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本公司按 8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中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其它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的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级数 |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 给付比例 | 级数 |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 给付比例 |
1 | 1000 元及以下部分 | 50% | 4 | 10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 | 80% |
2 |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 60% | 5 | 30000 元以上 | 90% |
3 |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 | 70% | — | — |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10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4、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注:若被保险人上一保单年度在我司或同业投保学平险产品(仅限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满期日期与我公司此卡的生效日期小于或等于一个月(即两家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不连续,间隔在1个月之内含1个月),可免除等待期。
本公司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保险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既往症。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既往症;(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十五)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十六)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
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2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公司约定的制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1 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
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保险金申请
理赔时需记住以下几点:
1、 记住您的保单号码。
2、 万一出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 2 日内报案。
3、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按下表要求收集齐理赔申请所需的凭证,到平安养老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
4、保存好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票据: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身故保险 x | 1/2/3/4/5/6 |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意外残疾 保险金 | 1/2/6/7/8 | 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 |
意外医疗 | 1/6/7/9/10/1 |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保险金 | 1/12 |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 | ||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 ||
住院医疗 | 1/6/9/10/11/ | 明和资料; |
保险金 | 12 | 8、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 |
度鉴定书; | ||
9、被保险人(和其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10、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1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12、门诊病历、门诊处方、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短期医嘱、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原件。 |
七、释 义: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遗传性疾病】指因为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异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八、理赔报案电话:95511
九、本卡册适用《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 号, 2013 年 11 月呈报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
[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保监会备案)、条款与本卡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卡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条款执行。所有本公司之雇员、代理人及经纪人等均无权就本保险合同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也不得向客户做与本保险合同不符的宣传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