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证书》(证书编号:A-GD-14-0504),认证范围为药品批发,有效期至 2019 年 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一四年九月
目 录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粤广信律委字(2010)第840-1-4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3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3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就发行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的财务报表资料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613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4]004692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
2、《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此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凡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定义、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作的相关定义相同。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且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6136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4]004692号)及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一步核查后确认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6136 号)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1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2,211,693.40 元、50,726,649.59 元、51,803,374.47 元及 23,123,533.48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4]004692 号)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发行合计不超过 2,500 万股,其中,
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在满足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情况下,公
司股东可以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7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股份数不超过为 2,500 万股(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及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少于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及《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无违法违纪及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补充事项期间,经核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及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及《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及资质更新情况如下:
2014 年 6 月 4 日,民彤医药获得广东药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证书》(证书编号:A-GD-14-0504),认证范围为药品批发,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3 日。
(二)根据《审计报告》,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11,179,689.43元、361,933,893.24元、434,131,304.97元及
253,367,984.38元,均占各年度营业收入的10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为29.95%,净资产为238,491,203.25元,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对外投资企业的变更
1、2014年6月23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革新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经营范围变更为鞋和皮革修理;洗染服务;皮革服装制造;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
(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会议
及展览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润都集团持有革新舍50%的股权,候xx持有革新舍30%的股权,xx持有革新舍14%的股权,xxx持有革新舍3%的股权,xx持有革新舍3%的股权。
2、2014年6月27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碧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住所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00x000x(仅限办公用途)。润都集团持有广州碧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xxx持有广州碧泉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3、2014年6月27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卓越润都的注册号变更为
440101000282492;经营范围变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住所变更为xxxxxxxxxx0x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23层05单元。
4、2014年7月1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润都资本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中介服务;住所变更为xxxxxxxxxx0x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23层05单元。
5、经财富润都书面说明,财富润都住所已经办理完毕迁出珠海市横琴新区,正在办理广州市的迁入手续。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关联交易。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为润都制药新厂区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片区、机场北路西侧,主要建筑物将包括综合仓库、公用工程楼、综合楼及污水处理等。该在建工程取得相关的许可情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7 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珠国土金批字第[2011]0016 号、珠海市珠国土金批字第[2011]0017 号),准予用地单位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座落金湾区三灶镇青湾片区、机场北路西侧,批准用地面积分别为 48,744.3 平方米及 15,044.5 平方米。
2012 年 1 月 16 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金湾)2012-001 号),核准用地单位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用地位置为金湾区三灶镇青湾片区、机场北路西侧,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012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就上述建设项目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120400272029009、 120400271029007、000000000000000)。
2012 年 8 月 31 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金湾)2012-060 号),准许发行人在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西侧建设润都制药新厂区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 66,109.1 平方米。
2012 年 11 月 6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2012〕34 号),同意发行人实施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12 年 11 月 6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厄贝沙坦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2012〕35 号),同意发行人实施厄贝沙坦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
2012 年 11 月 6 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微丸制剂系列药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珠环建〔2012〕 36 号),同意发行人实施微丸制剂系列药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14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获得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440403201401210101),工程名称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综合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权政府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批准许可,综合楼的建设施工已经取得有权政府部门建筑工程施工批准许可,该等批准及许可均合法有效,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厂房
2013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3 年 9 月 12 日,珠海市防雷所金湾区服务站对粤雷证[2013]CJ-3-0348 号,建筑物名称: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实地检测,检测登记为审查合格。
2013 年 9 月 17 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3 规验字(金湾)045 号),通过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规划验收。
2014 年 7 月 17 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2014-Y072(金湾区)),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
经核查,发行人三期厂房(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已经竣工,并正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胶囊生产线扩建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已经进行相关的备案或得到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许可,因此,发行人办理相关房地产权登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1、发行人获得续展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
商标共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1 | 第 3389195 号 | 第 35 类,广告;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商业广告; 广告传播;样品散发 | 2014 年 7 月 14 日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 | |
2 | 第 3389214 号 | 第 5 类,人用药;药用化学制剂;补药(药);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浴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膏剂;人工受精用精液; 生化药品 | 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 |
2、发行人新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共 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1 | 第10577443号 | 第 39 类, 货运;商品包装; 码头装卸; 停车场服务; 货物贮存; 潜水服出租; 液化气站;操作运河水闸; 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快递服务(信件或商 品); | 201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4 月 6 日 | |
2 | 第10577462号 | 第 38 类,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远程会议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 入服务 | 201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4 月 6 日 | |
3 | 第10577500号 | 第 37 类,建筑信息; 建筑; 采矿; 室内装潢; 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 理; 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 | 201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4 月 6 日 | |
4 | 第 10584404 号 | 第 32 类,果汁; 水(饮料);蔬菜汁(饮料); 汽水; 无酒精果茶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 奶); 奶茶(非奶为主); 豆 类饮料; 可乐 |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 111 项,正在申请的注册商标共 11 项。2014 年 4 月,注
册号为第 3120403 号商品名称为“”及注册号为第 4426851 号商品名称为
“”的两项注册商标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有效期均为 2014 年 4 月 24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上述商标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并获得相关的注册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其已取得的商标合法有效,正在申请的商标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其申请合法有效。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专利情况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获得以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专利 类型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授权公告日 |
1 | 一种埃索美拉唑镁肠溶微丸 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157605.2 | 2012.5.18 | 发明专利 | 20 年 | 自主研发 | 2014.5.21 |
2 | 一种盐酸二甲 双胍肠溶胶囊 | ZL201110415275.8 | 2011.12.12 | 发明 专利 | 20 年 | 自主 研发 | 2014.8.20 |
2、发行人正在申请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1 | 一种缬沙坦分散片及其制备方法 | 201410269567.9 | 发明专利 | 2014.6.17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共 14 项,其中 2 项为共有专利;正在申请的专利共 9 项。发行人上述已经取得的专利均按有关规定续缴年费且专利状态有效,合法有效;正在申请的专利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其申请合法有效。
(五)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或所有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披露的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外,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金额为 500 万元(含)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借款与担保合同
2014年8月4日,润都制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以一般流动资金借款方式向润都制药发放贷款96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等,总借款期限180天,担保方式为抵押。
2011年9月23日,润都制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润都制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于2011年 9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3431.1135万元抵押担保,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15053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0200015054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15055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15056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15057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15052号。
2、销售合同
(1)2014年1月1日,民彤医药与北京光辉力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产品代理协议书》(续签),约定由北京光辉力成医药有限公司代理民彤医药产品伊泰生,并对代理的品种、价格及销售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2014年1月1日,民彤医药与成都德鑫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民彤医药授权成都德鑫医药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区作为民彤医药唯一的经销商,
经销民彤医药产品澳芬,并对销售的产品规格及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2014年1月1日,民彤医药与嘉兴市核力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产品代理协议书》(续签),约定由嘉兴市核力健医药有限公司代理民彤医药产品雨田青,并对代理的品种、价格及销售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2014年1月13日,民彤医药与国药控股广东恒兴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产品经销协议》(续签),约定民彤医药授权国药控股广东恒兴有限公司在广东地区作为民彤医药一级经销商,经销民彤医药产品伊泰青,并对销售的品种及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2014年2月18日,民彤医药与重庆鑫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产品代理协议书》(续签),约定由重庆鑫奥医药有限公司代理民彤医药产品雨田青,并对代理的品种、价格及销售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 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2014年4月14日,民彤医药与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产品代理协议书》(续签),约定由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代理民彤医药产品雨田青,并对代理的品种、价格及销售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 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2014年5月6日,民彤医药与广州欣特医药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度产品经销协议(HSP)》,约定民彤医药授权广州欣特医药有限公司在广东区域作为民彤医药产品的配送商,经销民彤医药产品伊泰青、奥泰灵,并对销售的品种及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有效期自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经核查,上述合同反映了合同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及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经发行人确认及核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补
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对现有内部管理机构进行优化设置。变更后,发行人设置了如下组织机构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一次董事会,情况如下:
2014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
2、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一次监事会,情况如下:
2014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其任职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变化
1、发行人董事向阳由原来担任海南凯迪网络资讯有限公司董事变更为担任副董事长。
2、发行人董事谢勇担任湖南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发行人独立董事杨小强担任安婕妤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变化
发行人董事谢勇对广东鲜美种苗发展有限公司出资90万元,持有其3%股权,广东鲜美种苗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获得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日期 | 发文单位或文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额 (万元) |
1 | 2014.4.17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金府〔2014〕8 号) | 金湾区 2013 年度科技进步奖 | 8 |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民彤医药获得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日期 | 发文单位或文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额 (万元) |
1 | 2013.12.11 |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 (珠三府〔2013〕58 号) | 2012 年度税收贡献奖 | 5 |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三鑫化工不存在获得财政补贴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享受的以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合法;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部分 结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石其军、王晓华、林绮红、熊玲签署,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王晓华 | 石其军 |
王晓华 | |
林绮红 | |
熊 玲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