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前款所稱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係指單層鐵皮屋結構(含貨櫃屋)或溫(網)室栽培生產需要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僅得用 PC 鋪設,牆壁不得砌磚及使用 RC 材料,屋頂亦僅得鋪蓋鐵皮,不得使用 RC 等混凝土材料。
台糖公司花東區處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一般作物)
公司初次核准文號:農用字第○○○○○號
109 年 12 月 17 日農用字第 1090039630 號函修訂
110 年 02 月 17 日農用字第 1100004513 號函修訂
110 年 05 月 07 日農用字第 1100013027 號函修訂
110 年 06 月 21 日農用字第 1100017460 號函修訂
110 年 08 月 27 日農用字第 1109003641 號函修訂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乙 方)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方使用種植作物,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土地標示
土地標示:(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區處 | 農場 | 區號 | xx | xxx | x | x x | xx | 面積(公頃) | 使用分區及用 途別 | 備註 |
附位置圖一份 | ||||||||||
合計 |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一、本契約之土地,限供作種植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二、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芒果,應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如契約租期屆滿前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則甲方重新辦理標租時,乙方不得享有優先承租權。(註:「種植外銷作物」本款請刪除)
三、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甲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20,000 元。
五、本契約土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設置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不另計費。
七、本契約土地,乙方不得供作前 6 款規定以外之使用,包括:不得供作農舍、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含任何型式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處理設施、採取土石、公用事業設施等使用,亦不得有從事營利商業、住宅、工廠或其他任何非農業使用之行為。但申請作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或綠能設施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已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本契約土地,如已興建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上開設置面積須另行計費收取權利金。簡易固定基礎建物如被舉發、罰款或應辦理事項,乙方應自行負責。
十、本契約土地如非屬農業用地,如乙方需興建前款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上開設置面積須另行計費收取權利金。(本契約土地屬農業用地者,本款請刪除)
十一、本契約土地,限供作為慣行農法耕作使用,乙方未先經甲方書面同意,自行申請有機驗證者,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終止租約。
第三條 租賃期間及租期屆滿或終止之處理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本契約之日○年○月○起至○年○月○日,屆滿1年之日止(原租賃期限與簡易固定建物租賃期限相同),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
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土地之原狀(長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還予甲方;如乙方仍繼續占用,應自本契約租期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成清除地上物等相關設施並交還土地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數,按相當於本契約所定之年租金 1 倍之金額計算使用補償金,並依本契約所定年租金 2 倍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之。
五、本契約租期屆滿,如乙方有繼續使用之需求,且符合下列全部規定,則於甲方重新標租時,得給予乙方按最高標同一金額承租之優先承租權:
(二) 已出具切結書載明如重新標租,如未得標時,願於租期屆滿之次日起 10 日內無條件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無地上物者免予出具)。
(三) 已依甲方通知金額繳納清除保證金(無地上物者免繳,如乙方於上述期限內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由甲方無息發還,否則甲方得沒收之)。
六、本契約土地重新辦理標租,且由乙方繼續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本契約屆滿日之次日。
七、本契約土地因故無法再辦理農地標租或續租時,乙方不得以投資本契約各項農業設施或土壤改良、整地等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賠償補或補償。
八、本契約期間乙方應配合甲方不定期巡查實際耕作情形及製作紀錄,並協調租賃事宜。
第四條 租金及權利金之給付及計算:
一、本契約土地年租金新臺幣○○○○○元整(外加營業稅);如另有非純作農作使用者,其設置之面積,應另按當期申報地價 10%計收租金
(外加營業稅),申報地價調整時,亦隨同調整。
二、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日,1 次付清(限已興建之簡易建築者適用之),權利金甲方收取後,即不退還,續約時,亦同。其計價方式如下:
(一)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在 60%以下者,依實際建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數,收取權利金(外加營業稅)。
(二) 權利金之年數不足 1 年之部分,以實際日數乘以三六五之一計算。 (三) 乙方依第 2 條第 6 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甲
方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1 次付清權利金,權利金甲方收取
後,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依本款之規定辦理。
三、權利金甲方收取後即不退還,契約期間除本契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徵收時,得就徵收範圍及無法使用之期間比例核計無息退還外,甲方依本契約第 10 條終止契約時,亦不予退還。
四、本契約所定之土地租金,如乙方逾期未繳,經甲方定 10 日催告後,而於催告期限內仍未繳納時,除所欠租金仍應照繳外,乙方應自第 2款所定繳納日之次日起,每日照所欠租金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之固定利率加 1.5%計算,
繳納遲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應依下列標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一) 遲延 1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1%計算,遲延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算。
(二) 遲延 2 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 2%計算,遲延逾 1 個月未滿 2 個月者,以 2 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 20%為限。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之給付及退還
委託耕地處理費扣抵,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本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繳清款項,及依本契約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並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
土地之原狀(長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還予甲方。乙方依上述規定交還土地及給付未繳之款項予甲方後,由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予乙方,乙方未給付之款項得由履約保證金扣抵,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依前款扣抵後剩餘之履約保證金,除依本契約第 10 條終止時,不予
退還外,餘無息退還。
六、如乙方需利用甲方現有農機設備,委託甲方代耕,或申請使用甲方灌溉設備,須先知會甲方,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惟甲方不保證完全供水,乙方並應依甲方規定繳交費用予甲方。
七、本契約期間如乙方與畜牧等業者共同申請作為沼渣、沼液肥分計畫用地,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並依本契約第 18 條規定辦理,且應於甲方同意之日起○日內,向甲方繳納汙染防治費保證金新臺幣○○○○元整,其繳納及退還方式,比照第 5 條之規定辦理。
八、履約保證金、委託耕地處理費應由乙方以現金、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繳納。
九、甲方依本契約規定,應退還租金或履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時,得以支
票支付或直接撥匯(匯費由乙方負擔)方式無息退還。
第六條 稅捐及罰鍰
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法得適用優惠稅率時,乙方應取具證明文件交予甲方,以利甲方申報辦理。如因乙方疏於辦理,致甲方稅賦負擔增加,乙方應負責補償。
第七條 土地點交(續租者,可免點交)
本契約土地應於簽約之日起 3 日內,按現況辦理點交,點交後如有應行處理事項,均由乙方自理,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亦不得要求減免處理期間之租金,如需辦理xxxx,xxxxxxxxxxx,x方逾期未點交,視同已完成點交作業。
第八條 土地標示與面積發生變動
x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因政府機關辦理複丈、分割、更正、重測、重劃、徵收,或因天然災害發生土地面積增加或流失等,致發生變動 時,雙方同意按變更之土地標示及面積以書面換文修訂,乙方已繳租 金、權利金及營業稅,依所增、減面積及日期之比例核計,無息退還 或於次年期租金抵扣,並按變動後面積計算繳納。
第九條 徵收補償
一、本契約土地被政府徵收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其土地徵收地價及加成補償費由甲方領取,其餘補償費則以政府所列領取名義人分別領取。
二、如本契約土地被政府徵收時,有關地上物及作物須依各縣市政府頒訂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有機作物或該作物未列於查估基準者,亦適用)
第十條 終止契約及處理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如乙方有下列違約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且已繳之租金、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乙方將本契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時。
(二) 乙方遲延給付租金,經甲方依第 4 條第 6 款定期限催告乙方給付,
且積欠租金達 2 年總額,而乙方於其期限內,仍未給付時。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規定時。
(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形、地貌或挖取土石時。二、本契約土地,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自行申請有機驗證或種植作物違
反本契約第 2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終止本契約。
還)
委託耕地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五、乙方於租賃固定資產○○○上之修繕改良、增設之設備,除甲方需要保留且乙方書面同意無償贈與予甲方者外,乙方應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回復原狀,否則視為廢棄物。
六、前款甲方需要保留之部分且乙方書面同意無償贈與予甲方者,乙方不得拆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七、甲方標的租賃物如有損壞,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或修復。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限制
概由乙方負責。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xxxx,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 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本契約期間,乙方不得請求辦理設定地上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乙方亦不得提供他人通行使用本契約土地及xx農路。
五、本契約期間,未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土地供畜牧等業者作為沼渣、沼液肥分用地,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0 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地上物之興建與處置
一、如乙方依法令規定申請農業生產設施容許使用,並由甲方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生產設施容許使用。
二、前款同意興建之設施,不得超出指定用途之容許設施與面積,及不得超出甲方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載之土地範圍,且乙方未取得核准建築執照前,不得擅自施工。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依法令規定需興建雜項工作物需要,甲方得發
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申領雜項執照後辦理之
四、乙方就租賃固定資產如有修繕改良之必要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自行負擔費用辦理,相關設備應自行負責維護,如發生損害時,概與甲方無涉。
六、乙方應依前款約定配合甲方辦理地上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發生之登記規費、相關費用、贈與稅及土地登記代理人之委辦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如乙方需申請台灣電力公司供電,須先徵得甲方以書面同意,且須另加收每桿新臺幣 8,000 元整予甲方作為保證金,乙方申請供電期間,須自行負責維護用電安全。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須先行繳清電費(附收據),並移除供電系統,如電表、電線、電線桿等,否則如發生意外事故,概由乙方負全責;如供電系統移轉給甲方時,於繳清電費(附收據),並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則免移除,乙方繳清電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四條 乙方為法人組織時,應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第十五條 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第十六條 通知
依本契約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以書面送達,如乙方因變更住址未告知甲方,致未接獲通知,由乙方
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環保條款
(一) 本契約期間,乙方承租地遭受中央(地方)環保及衛生主管機關稽查,如被發現病媒蚊孳生源或髒亂點,致遭開立舉發單或裁處書時,乙方應負責清理,費用概由乙方負責,並應通報甲方。
(二) 本契約期間,乙方承租地經中央(地方)環保及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登革熱流行區時,乙方應配合中央(地方)環保及衛生主管機關進場實施化學防治作業抑制疫情,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賠償,發生費用概由乙方負責,並應通報甲方。
(三) 本契約期間,乙方未善盡環境管理責任,致登革熱疫情已通報至 行政院或遭受環保、衛生主管機關舉發單或裁處單達 2 次以上者,視同違約,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0 條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並應負擔甲方後續處理之相關費用(含地上物拆除等衍生費用)。
第十八條 x契約期間乙方如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遭處罰鍰或有期徒刑、拘役,概由乙方xxx
x,xxxxx,xxxxxxxxx,x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契約附件:
六、農委會與經濟部協調台糖公司土地出租事宜第 18 次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農作作物明細
七、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
第二十條 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x契約土地為甲方自有土地,出租予乙方不屬於「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劃」輔導轉作休耕範圍。
第二十二條 x契約書正本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3 份,甲方執 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