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部分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認識期貨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期貨為一種遠期交易之商品契約,本身非實質商品,換言之,期貨市場所交易的,是以實質商品為標的之契約。
主題
1
期貨之基本概念
期貨特性
一、標準化契約
為了統整期貨市場之公開交易模式,期貨契約之內容為標準化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交易標的
例如黃金期貨是以黃金為契約交易標的,台股指數期貨是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
(二)契約規格
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之小麥契約規格為:每口契約
5,000 英斗。此外,台股指數期貨契約之規格為:指數×NT$200。
(三)交易時間
即期貨市場開盤到收盤的時間。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交易時間為
8:45~13:45。
(四)升降單位
即期貨價格於盤中漲跌之單位。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升降單位為指數 1 點,等同於 NT$200。
(五)漲跌幅限制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每一交易日之期貨價格最高及最低之波動幅度。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最大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之上下 7%,而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SGX-DT)摩台指期貨最大漲跌幅度為 15%。
(六)交割方式
目前台股指數期貨規定以現金交割。
(七)交割品質
對於期貨交易標的之品質或種類之規範,亦為期貨契約之格式化項目之一。以黃金期貨為例,黃金現貨必須為每塊重 100 盎司(1盎司=31.1035 公克=8.2944 錢),成色 0.995。
(八)交易月份
即期貨契約的到期月份。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交易月份,係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共有五個月份之期貨契約在市場上交易。
假設交易日為 6/20,則台股指數期貨之交易月份共有:6 月、7 月、9 月、 12 月,以及明年 3 月🡺於 6/20 當天,就有 6 月、7 月、9 月、12 月,以及明年 3 月到期的契約,可供買賣。
補充說明
(九)最後交易日
該期貨契約交割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在必須進行交割的最後月份,當月的第三個星期三即為最後交易日,過了這天之後的隔日起,該契約便從市場上消失。
二、逐日結算
期貨契約透過結算所每日作結算(Daily Resettle or Marking to Market),若當日結算後保證金有盈餘, 則高於原始保證金的部分(Initial Margin),可隨時提領;若當日結算後有虧損,且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時,則必須限期將保證金補足到原始保證金的水準。遠期契約是在到期時才一次結算,故無交易保證金的問題。
第二部分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三、透過結算所交易,無信用風險
期貨契約的買賣雙方都是透過結算所(Clearing House)進行交易,以結算所為交易對手(買賣雙方並非直接面對面進行交易),因此可保證履約,免除到期時違約的風險。遠期契約則由交易雙方自行徵信,並自負對方違約之風險。
四、多數平倉,少數交割
期貨契約為標準化契約,若要將手上之期貨契約結清,只須進行反向平倉(Offset)即可。遠期契約受限於契約規格特殊,難以在市場上流通,故不易沖銷,大多於到期日進行實物交割。
五、大眾化交易
個人或企業,均可透過期交所的會員,參與期貨交易。遠期市場大多為法人企業,一般個人或小公司極少參與。
六、期貨契約V.S.遠期契約
期貨契約 | 遠期契約 | |
契約格式 | 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交易契約,內容格式標準化。 | 內容依據交易雙方之需求訂定,無標準化格式。 |
交易方式 | 於公開市場上流通交易。 | 無公開流通交易,大多為 雙方私下協議或透過櫃檯交易。 |
保證金交易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保證金。 | 無保證金要求。 |
履約風險 | 交易完成後,由期貨結算所同時擔任買賣雙方的交易對手,居中作保並完成期貨交易。若有任何一方違約,結算所將肩負起履 約義務。 | 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易,須自行承擔對方不履約之風險。 |
交割形式 | 期貨契約在成交後,大多 在到期日前平倉,鮮少實體商品交割。 | 買賣雙方依合約之約定, 於到期日之前或當天以實體商品交割。 |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期貨種類
一、商品期貨(Commodity Futures):以大宗物資為主 (一)金屬期貨
主要為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期貨。
(二)能源期貨
主要以原油期貨為主,另有天然氣等期貨商品。
(三)農產品期貨
以大宗農作物資為主,為最早衍生出期貨交易制度之市場,如玉米、小麥、續產品等。
二、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由傳統金融工具所衍生之期貨契約 (一)股價指數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
以大盤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因無法採實體交割,故採用現金交割制。指數期貨於到期時,以收付結算價與原始買賣成本間之差額,並透過現金結算作業完成交割。
1.日經指數期貨(Nikkei225):
目前於 CME、SGX-DT、OSE 等三大交易所掛牌交易,後兩者係以日圓計價。
2.xxxx利台指期貨:
由新加坡 SGX-DT 於 1997 年推出。
3.價值線綜合指數(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
為全球第一個股價指數期貨商品,由堪薩斯市交易所(KCBT)
於 1982 年推出。
4.台股期貨:
為台灣期交所(TAIFEX)於 1998 年推出。
5.S&P500 指數期貨:由 CME 所推出。
(二)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s)
交易之標的物,是與利率密切關係之金融商品。
1.長期利率期貨:
長期公債期貨契約、地方政府債券期貨。
第一部分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第一章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第一節 總則
一、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證券交易法。(證交法§1)
二、名詞定義
主管機關 |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交法§3) |
公司 | 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法§4I) |
外國公司 |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證交法§4II) |
發行人 | 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證交法§5) |
有價證券 | 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和經財政部核定其他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及前述各種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皆視為有價證券。) (證交法§6) |
募集 |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7Ⅰ) |
私募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7Ⅱ) |
發行 | 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證交法§8) |
第 一 章
證券交易法及證
券交易相關法規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精選試題
第一章 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承銷 | 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證交法§10) |
證券交易所 | 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證交法§11)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之市場。(證交法§ 12) |
證券交易所 | 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之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證交法§13) |
財務報告 | 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證交法§14Ⅰ) |
營業日 | 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3IV) |
1. | 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 (A)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B)促進資本形成及提升金融市場發展 (C)提倡全民投資 (D)選項(A)、(B)、(C)皆是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1 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 A |
2. | 證券交易法上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稱: (A)認股人 (B)應募人 (C)發行人 (D)公開招募人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 C |
3. | 下列那一種法人,不是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 (A)發行商業本票之企業 (B)發行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C)發行認購權證之證券商 (D)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司 解析 「商業本票」,雖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類似,可以依背書方式轉 讓,但並非保護投資人為目的,不可能為投資人投資之對象,與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係為資本證券,表彰資本權利而有所不同,故(A)選項發行商 業本票之企業並非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發行人。 | A |
4. | 「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人,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何人? (A)股東 (B)發起人 (C)董事 (D)董事長 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 | B |
第一部分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 ||
5.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稱「營業日」係指: (A)非國定假日 (B)證券市場交易日 (C)國定假日 (D)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上班日 解析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4 項,第二項所稱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 B |
三、財務報告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證交法§36)
(一)財務報告之申報及公告(證交法§36I)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項目 | 申報期限 | 內容 |
年度財務報告 |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第 1、2、3 季財務報告 | 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 |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
每月營收 | 每月十日以前 | 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包括申報「合併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其他主 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
補充說明
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現金增資計畫執行進度。
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與其內涵,應揭露「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庫藏股票」。
(二)二日內應公告申報之事情(證交法§36II、證交法§施 7)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 |
1.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 |
2.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 |
第一章 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7)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8)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
證券
法 交規 易
相關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證交法§37、證交法§施 4)
簽證核准 |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處分 | 會計師辦理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1.警告。 2.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3.撤銷簽證之核准。 4.得退回其案件。(須為「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 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與「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之情 形者。) |
載明其理由 | 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 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