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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高爾夫球員綜合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責任保險、財物損失保險、額外費用補償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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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2 月 9 日兆產備字第 1074300061 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x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x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之: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財物損失保險
(一)衣xxx具之損失
(二)球桿破裂或斷折之損失三、額外費用補償保險
(一)醫療費用補償
(二)球僮慰問費用補償 (三)一桿進洞費用補償
第三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六、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用詞定義
x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人財物損害:係指在保險期間內之意外事故所受損失之財物而言並包括因而不能使用之損失在內。
二、參加高爾夫球運動: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從事高爾夫球練習、指導、擊球或比賽。三、高爾夫球場:係指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包括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且向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之球場,球場範圍包括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第五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第七條 保險契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應於終止日前,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所賠付之金額,已達本保險契約所載明該承保範圍類別之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該承保範圍類別效力終止,其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契約內容之變更
x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本公司簽批同意,不生效力。
第九條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於知悉有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期間內通知者,對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應檢具本保險契約規定之理賠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本公司於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十二條 其他保險
x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 消滅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 申訴、調解或仲裁
x公司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因本保險契約所生爭議時,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法令適用
x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章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包括球僮在內)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x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球僮除外)所致之賠償責任。二、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依法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惟向高爾夫球場租用之高爾夫球車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依據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前述所稱體傷含死亡。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保險契約第三人體傷責任最高賠償金額」係指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對於第三人體傷責任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三人財物損害賠償責任」係指在保險期間內之意外事故對所受損失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應遵守之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之約定:
一、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於取得和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書及有關單據後,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三、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若因過失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前項第三人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本公司基於本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事由,亦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抗辯與訴訟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本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二十三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得確定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三章 財物損失保險
第二十四條 承保範圍
x公司對下列財物損失負賠償之責:
一、衣xxx具之損失:被保險人之衣李及高爾夫球具在球場運動期間內,置存於高爾夫球場所指定建築物內之保管處所,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竊盜所致之毀損與滅失,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球桿破裂或斷折之損失:被保險人於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受有損失,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之衣李、球具或球桿破裂或斷折,如係因寙舊、鼠囓、蟲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衣xxx具理賠金額之計算
一、被保險人之衣李或球具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修復或置換,但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
二、被保險人之衣李或球具遭受毀損或滅失時, 無論係成雙、成對或成組,如僅其中一個組件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僅按比例賠償該組件部份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之衣李或球具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依據「保險金額」或遭受毀損或滅失時之「實際價值」二者中較低之金額賠付。
第二十七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二、損失清單。
三、球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四章 額外費用補償保險
第二十八條 承保範圍
一、醫療費用補償: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而受有體傷時,本公司對其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之醫療費用負補償之責,但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本項被保險人醫療費用補償不適用第一章第十一條「代位」之約定。
二、球僮慰問費用補償: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為被保險人服務之球僮,非因被保險人所致之意外事故受有體傷而支出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得提供第二十九條之理賠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球僮慰問費用補償,但每次最高理賠金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三、一桿進洞費用補償: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因「一桿進洞」(Hole in One)而發生之額外費用支出,本公司對此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之責,但每次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九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醫療費用補償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
(三)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二、球僮慰問金費用補償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球場證明書。
(三)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三、一桿進洞費用補償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球場證明書及球僮簽名之計分卡。 (三)費用支出單據。
第三十條 不適用其他保險約定
x公司依照本章承保範圍之賠償責任,不適用第一章第十二條「其他保險」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