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和监事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除特殊情况外,包括但不限于于下述期间禁止进行有关公司的证券买卖:(a)年度业绩 公布日前60天内,或年度期间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为止(如较60天短) (包括业绩公布当日);及(b)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布日前30天内,或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为止(如较30天短) (包括业绩公布当日)。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如董事、监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和监事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除特殊情况外,包括但不限于于下述期间禁止进行有关公司的证券买卖:(a)年度业绩公布日前60天内,或年度期间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为止(如较60天短) (包括业绩公布当日);及(b)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布日前30天内,或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日起至相关业绩公布日为止(如较30天短) (包括业绩公布当日)。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上交所和联交所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应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总经理)必须申报其所持的任何股权权益
(并无设定最低申报起点),并须向公司及联交所披露其在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相联法团中拥有的股份权益或淡仓(如沽空)权益、债券的权益及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如上述权益发生变动,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总经理)须于股份发生变动3个交易日内履行联交所权益申报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