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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就可以不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27日,淳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过任何工程款人工费用。该行为涉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
调查经过
淳安县人力社保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调查,分别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浙江禹东建设有限公司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
施工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执法机关提供:《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凭证》、《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岛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分户明细对账单》,上述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项目经理部公章。
执法机关依职权调取的《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彩色打印件、《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千岛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分户明细对账单》打印件加xxx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公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项目经理部公章、《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工程项目农民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浙江禹东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执法机关对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20年3月6日签订的《大白鲸千岛湖文化主题乐园水下世界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为垫资施工。同年4月1日,建设单位又与施工单位及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该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专户划入工资性工程预付款221.91万元,开工后每月需向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204.81万元。该项目自开工后,建设单位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过任何工程款人工费用。同时,该项目涉及农民工294人,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户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用,对上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产生影响。
处理与依据
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应当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向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因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改正,又于2020年12月25日向其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事实上确立了垫资的效力,即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因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施工合同约定不用向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不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垫资施工,并不影响建设单位应承担拨付人工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因此,该案建设单位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使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建设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该项目294名民工工资发放产生影响,故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案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使得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不仅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资的支付责任,同时赋予建设单位工资支付清偿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不仅要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还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