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简化办事流程,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明或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新建房屋进行买卖、租赁、抵押的,均应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对交易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内容,应及时一并备案。
第三条【分工】 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xx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各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xx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工作。
第四条【备案方式】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通过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就其建造的商品房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并向备案机构提报合同网签备案。
各备案机构应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网上办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信息共享】 备案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涉税业务、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
第二章 网签备案
第六条【真实性负责】 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由交易当事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房源公示】 建设单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明等具备交易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服务平台提报下列材料,同步在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二)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图、户型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等房屋基本属性和房屋政策属性;
(五)拟交易价格,房屋预售的还应公布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信息,以及房屋拟竣工交付日期。
(六)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七)销售人员信息。代理销售的,还应当提交代理销售机构的身份证明、委托销售合同等。
第八条【备案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使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终端,也可以通过自有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方式,备案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交易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房屋政策属性、安全属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价格、金额和付款方式等;
(四)签章信息。交易当事人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第九条【备案确认】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核,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即时生成商品房交易合同编号和备案凭证,并通过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反馈备案信息,发送交易合同密码。
交易当事人凭交易合同密码可打印或查询合同和备案凭证。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认购”、“已签约”。
商品房认购协议网签后60日内未转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服务平台恢复显示该房源为“可售”。
第十条【不予备案情形】 服务平台自动识别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二)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
(三)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人名称不一致;
(四)商品房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
(六)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一条【备案变更】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的合同中除交易当事人、标的物以外内容的,交易当事人可共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办理备案变更。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合同以下内容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间更名;
(三)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录入错误。
第十二条【备案注销】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商品房交易合同,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备案机构应于当日完成。
商品房交易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撤销、解除,以及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其中一方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注销的,备案机构应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注销资料】 申请注销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交易当事人签署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二)商品房交易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三)交易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加强监管。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房地产行业及从业人员工作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规】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建设单位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已与购房人、承租人签订交易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
(三)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承租人收取费用的;
(四)为购房人、承租人提供不实资料的。
第十六条【购房人违规】 购房人、承租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停止其在我市购买、承租住房资格一年,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违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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