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8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9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0.20 元/股。公司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0-00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8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9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0.20 元/股。公司
x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3,184,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55,277,394.7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7,906,605.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了“大信验
字[2020]第 14-0001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 | 28,665 | 28,665 |
根据《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2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4,105 | 4,105 |
3 |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 4,029 | 4,029 |
合计 | 36,799 | 36,799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储存情况
2020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及“超募资金项目”的资金划转、存储及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划转前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手续等相关事宜。
截止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募集金额数 额(元) | 资金用途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邑支行 | 117218158366 | 286,650,000.00 | 破碎筛分(成套)设 备智能化技改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邑县支行 | 22863801040003458 | 41,050,000.00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邑支行 | 4402240029100181347 | 40,290,000.00 | 营销服务中心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邑支行 | 51050170770800001116 | 72,457,521.60 | 超募资金项目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7,906,605.28 元,与截止 2020 年 8 月 19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该等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20]第 14-00016 号”
《验字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