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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6 月2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 |
基金主代码 | 017681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3 年6 月29 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4 年7 月1 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4 年7 月1 日 |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建xxx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次开放期为2024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7 月26 日
(20 个交易日),是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一个开放期。
(3)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特别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存在因单一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5)特别提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为2024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7 月26 日(20 个交易日)。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 x | 0.40% | - |
100 万≤M<200 x | 0.30% | - |
200 万≤M<500 x | 0.20% | - |
M≥500 x | 1,000.00 元/笔 | -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为:持有期限少于7 日,赎回费率1.5%;持有期限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0.1%;持有满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的份额,赎回费率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7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 日的,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无。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华夏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和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咨询方式: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本公司官方网站地址:xxx.xxxxxxx.xx;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