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同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 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深圳市龙岗区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西路投资大厦 6 楼 邮 编: 518172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91440300715236674C 委托代理人: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龙岗 区龙岗街道xx五洲风情购 物中心 3 号地铁a 区商铺C1-028、029、030、031、032、033、 034、035、036、037、090、106、107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
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出租面积共计 365.45 平方米。产权人或法使用人为深圳市龙岗区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 者证 明 其产 权( 使 用权 ) 的 其他 有 效证 件名 称 及号 码 :房地产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地面以上建筑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70 元(大写: 柒拾元整)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25581.5 元(大写:贰万伍仟xx捌拾壹元伍角整 )。租期 3 年无递增。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5 日前;
□每季度第 \ 个月 \ 日前;
□每半年第 \ 个月 \ 日前;
□每年第 \ 个月 \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商业 。
本同租赁房屋的用途应与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同有效期顺
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辖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
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叁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及水电保证金 1000.00 元整(大写: 壹仟元整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乙方未违反本 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安全协议的约定;
2、 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导致 同无法履行或因政府征用、收 回、拆除租赁房屋导致 同无法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同。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同期满或双方签订提前终止
同且乙方缴清相关费用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乙方违反了本 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安全协议的约定;
2、除 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导致 同无法履行或因政府征用、 收回、拆除租赁房屋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导致 同无法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同之外,乙方提前终止 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 \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 x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同约定
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x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xxx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叁 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书面回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x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 3、4 项不能同时选取;在
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15 天( 半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
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
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xx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同条款或解除同,解除同通知书一经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 2、3 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30 天( 壹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同条款或解除同,解除同通知书一经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x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叁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
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x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叁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
x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x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x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x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相关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深圳市龙岗区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91440300715236674C 委托代理人: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担保方(丙方):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联系电话:
甲、乙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甲方位于深圳市 区
的物业《深圳市房屋租赁同书》(同号:下称“原同”)。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同内容作出补充与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房屋,以现状作为出租和交付的条件。乙方对出租物业已经做过深入的了解和实地考察,乙方完全接受且不存在任何异议,乙方已明确认可租赁房屋的各
方面均达到其租赁用途之目的,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风险,不得以上述房屋现状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及法律的权益。
第二条 关于将承租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约定
(一)乙方确认,甲方按现状出租物业,无论租赁物业能否作为乙方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乙方均自愿承租以上物业,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风险。
(二)乙方保证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前, 必须办理完毕经营所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如需取得消防验收证明方能开业的,承租方必须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在租赁物业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完全有效。
(三)乙方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之前或营业执照、许可证到期后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同及本协议,没收租赁保证金,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如租赁物业作为乙方经营场所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则:
1、乙方应于租赁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的迁出手续。如逾期完成,每逾期一日,按最近 3 个月时间内的平均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乙方按房屋租赁同及补充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完成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三条 关于装修和改扩建的约定
(一)乙方在租用期间,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该方案已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需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批并单方承担所有风险。在取得有关部门
批准前, 乙方不得对该房屋实施相应行为。否则, 乙方必须对该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全额赔偿的责任)。经甲方同意的装修所涉装修图纸(方案)等文件,加盖乙方印章后报甲方备案留存。
(二)如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甲方不同意,或乙方实际装修与甲方同意的装修方案不符,或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违反本条以上(一)、(二)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同,没收租赁保证金,且甲方无须就乙方已完成的装修作出任何补偿。
(四)乙方装修成本在本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折旧完毕。如同到期或因乙方原因同提前解除导致同终止,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装修补偿。
(五)本同履行期间,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改建或扩建,乙方须自行办理好租赁物业改扩建的申报、报建、消防、环评等政府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改造或扩建,甲方只提供现有的相关物业资料给乙方并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所有手续、改扩建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且不论发生何种情形,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张该等改扩建费用。
(六)乙方未办理法手续擅自扩建或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同,收回租赁物业,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七)不论何种原因甲方收回物业,改扩建形成的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在租赁关系法存续期间改扩建形成资产的使用权。
第四条 房屋维修义务及设施费用的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该房屋内部所有的装修、设施、排水设备、装配(如租赁物业装配的电梯由乙方单独使
用,则乙方负责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和所有添加物处于良好的、清洁的状态,乙方负责房屋的所有维修义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该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乙方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维修导致漏水、墙面脱落或使用过程中任何导致人身损害等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 法使用租赁物、设置广告牌、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约定
(一)乙方不得使用或引起、许可使用租赁物业的任何部分作为违法或不适当的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物业内销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志、代理权及专利权)。如经查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违法商业行为。
(二)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在租赁物业外部展览、展示、悬挂任何广告以外的标志牌等装置。乙方租赁的物业如需安装户外广告的,乙方应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将批准材料及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广告属于乙方自用不收费,如果属于营利性的经营性广告甲方有权按市场广告费收取费用。
(三)乙方须保证在该房屋内发出的任何声响、噪音或振动应完全符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并保证在该房屋内排出之污水、废气等亦完全符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标准。
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租的约定
(一)转租或视同转租行为情形
1、乙方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租赁以上物业为开展特定项目,乙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作协议,约定部分或全部退出该项目,从而达到转租目的。
3、乙方批准或容许其他任何安排或交易, 致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的行为, 无论第三方为此是否支付对价。
(二)乙方承诺租赁场所不得整体转租,如物业分租须征得甲方同意,且分租同在事先报甲方审核后,在xxx所设立的相关前提条件下才能转租。签订转租同后,乙方与受转租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同也应报甲方审核后方能签署。
(三)乙方未按本条的约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同、收回物业、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及第三人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者第三人追偿。
(四)经甲方同意的转租,乙方与受转租人的租赁同、补充协议要报甲方备案,乙方要保证备案同的真实性,如乙方向受转租人收取的保证金高于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则差额部分由乙方在收取受转租人保证金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补足。逾期十日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同。
(五)乙方对受转租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乙方承诺转租房屋不得向受转租人收取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租金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进场费等费用),并保证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同,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后受转租人引发的所有责任(包括因转租关系产生争议引发的装修损失赔偿、乙方转
租引发的群体租户上访、受转租人按期搬离租赁物业将物业在良好的状况下交付甲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发生群体上访等行为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同,没收租赁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八)乙方承诺,转租期限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乙方与受转租人的转租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出部分无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或受转租人应按时发放所聘请员工的工资和缴交社保(即“五险一金”),不得无故拖欠或不缴交社保。若发生拖欠员工工资一个月以上或未按规定缴交社保的情形,且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同。
(十)乙方、受转租人向甲方承诺,承租人和受转租人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乙方、受转租人承诺在出租屋内无论出现任何经济、刑事、消防等事故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人工资、货款,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伤害,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犯罪,火灾等),所有责任均由承租人和受转租人承担,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七条 拆迁或旧改
(一)本租赁同履行期间,遇政府征地、旧改拆迁等情形需对物业进行拆迁,导致租赁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可行使同解除权。
(二)出现本条款第(一)款条之情形租赁同解除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只需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搬迁,乙方必须按期搬迁并交还物业。乙方在本租赁期内实际投入装修的,拆迁时因该装修所产生的补偿归乙方;在此情形下,由甲方会同征收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租赁
期间装修赔付价值,乙方不得有疑义;租赁期超过八年折旧期后,发生旧改征地拆迁的,装修补偿归甲方。
(三)如出现本条第(一)款之情形,物业已转租,清退所有租户及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有关违约的约定
(一)双方确认,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同提前解除,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仅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一部分,与违约金无关,且乙方已享受的装修期间及免租期间的租金,也可视为甲方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甲方除行使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的权利包括:可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追讨欠款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开支;甲方在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立即采取切断水电、封锁出租物业等强制措施,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行使权利时,在甲方暂停水电封锁出租物业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该期间内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逾期搬离物业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该房屋内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无需为装修、设施和物品的剩余价值向乙方做出任何补偿。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或在租赁期结束时以任何理由迁出租赁物业,除可搬走乙方法所有的可移动资产外,乙方所投入的装修及与物业不可分离的设备(含电梯)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搬离物业时,不得损坏装修物和设备,并保持门窗、电梯、水电等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如乙方搬离物业,租赁物业内有乙方遗留下的任何家具、物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品,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
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租赁同的,自租赁 同解除当日,乙方应搬离租赁物业。乙方逾期搬离,逾期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占用费按租赁同约定的前三个月的平均租金的双倍(如转租,且转租租金高于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价格,则按转租租金的双倍)计算占用费。
第十一条租赁租金(含税)
年份 | 起止年份 | 租金单价 (元/㎡) | 租金递 增率 | 租金总额 (元) |
1、双方确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日止;租期 3 年逐年递增 3%;装修免租期 1 个月;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乙方收到发票后在 15 个工作日将租金由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之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城支行
银行账号:4000109819100013333
乙方应于每月五号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未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帐或缴纳现金的,则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以 0.5%比例按日计算违约金;如欠缴的水、电或房租等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及单方面终止同。第十二条 丙方自愿作为乙方之担保人签署本补充协
议,并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两年。丙方明确,其已对原同、本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确、清楚,并自愿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x协议为原同的组成部分,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但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x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x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签章):签订日期:
特别提示
1、签订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同条
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同约定内容。本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同。
5、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7、签订本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同原件。
9、本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同后如何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11、本同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按以下内容填写: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其他。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任书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同的约定,安全
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
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出租屋综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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