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托管费率为 0.2%5、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股票投资仅限于通过定向增发申购获得,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优先级 A 份额属于中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一般股票型产品。次级 B...
东海证券翔龙 3 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3 年 3 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东海证券翔龙 3 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东海证券翔龙 3 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 1.015 亿份 | |
管理期限 |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8 个月。在存续期内,若集合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 部变现,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
推广期 | 具体时间见管理人网站公告 | |
封闭期、开 放期 |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 | |
单位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为 0 2、退出费率为 0 3、年管理费率为 0.2% |
4、年托管费率为 0.2% 5、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 ||
投资范围 | x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股票投资仅限于通过定向增发申购获得,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x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 |
风险收益特征 | x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优先级 A 份额属于中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一般股票型产品。次级 B 份额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一般股票型 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优先级 A 份额适合于追求资产稳健增值、对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次级 B 份额适合于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对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 熟悉金融市场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
代理推广 机构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 A 份额。管理人自有资 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分级安排 | x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分别计算优先级 A 份额和次 级 B 份额的参考单位净值 |
份额配比 | x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之比不超过 2:1 | |
杠杆比例 | x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 3 倍 | |
风险承担 | 1、优先级 A 份额 x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9% 优先级 A 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次级 B 份额 |
本集合计划次级 B 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同时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有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但出现下述“4、预警线”中第(2)点的情况除外 3、警戒线 在存续期内,当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于 T 日低于警戒线【0.50 元】时,管理人须在 T+1 日书面提示次级 B 份额委托人注意风险,并做好追加资金的准备 4、预警线 (1)在存续期内,当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于 T 日低于预警线【0.40元】时,次级 B 份额委托人应当在 T+5 日内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次级 B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最低追加金额为 1 万元及其整数倍。追加后次级 B 份额数量不变,追加资金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在追加资金后,当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大于 1.50 元时,次级 B 份额委托人有权向管理人申请退出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退出后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不能低于 1.00 元,且退出资金总额不能超过追加资金总额。次级 B 份额委托人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申请退出追加资金 (2)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若次级 B 份额委托人没有按照上述条款约定履行追加资金义务,则管理人有权自 T+6 日起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将次级 B 份额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 A 份额委托人。自次级 B 份额资产分配日起,参考单位净值计算公式变更如下: 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0 元 优先级 A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 A 份额 5、止损线 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满 12 个月后(不含当日),当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于 T 日低于止损线【0.30 元】时,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起变现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本集合计划于完成变现之日提前终止。 6、差额追偿 集合计划终止时,若优先级 A 份额委托人无法获得预期年化收益率,次级 B 份额委托人必须补足优先级 A 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如果次级 B 份额委托人未补足差额部分,管理人有权对次级 B 份额委托人进行 |
追偿 | ||
单位净值 |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2、优先级 A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1+9%×t/365其中,t 为集合计划成立以来的运作自然天数 3、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 A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优先级A 份额)/次级 B 份额 但出现“风险承担”中的“4、预警线”中第(2)点的情况除外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x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的参与金额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或者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累计达到 3000 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 |
参与的原 则 |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在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 1.00 元。 3、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方法对集合计划的参与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对集合计划的限量控制:如果推广期截止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则管理人根据当日委托人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再对排序后的申请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集合计划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规模上限,则对该笔参与申请进行部分确认(确认金额应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要求),并对之后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4、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之比不得超过 2:1。若优先级 A 份额申请 金额超过次级 B 份额申请金额的 2 倍,则对优先级 A 份额进行限量控制。限量控制方法参照上条执行 | |
参与费 | 参与费率为 0 |
认购资金 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集合计划 的退出 |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
退出费 | 退出费率为 0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 申请 | x集合计划不涉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 |
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本集合计划不涉及巨额退出 | |
连续巨额 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 支付、告知委托人的 方式) | 本集合计划不涉及连续巨额退出 | |
集合计划成立的 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 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 |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 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参与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 让 | x集合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计提标 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2、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
不由集合 计划承担 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x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 |
收益分配 |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 |
集合计划展期 | x集合计划不展期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3、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满 12 个月后(不含当日),当次级 B 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于 T 日低于止损线【0.30 元】时,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起变现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本集合计划于完成变现之日提前终止; 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7、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管理合同的 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特别说明 | x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