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聯合 B類平台經營 C類契約書
契約編號:
計畫名稱:(名稱非編號)
107年度
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
<受輔導廠商計畫名稱>
企業聯合 B類平台經營 C類契約書
主 辦 單 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 行 單 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輔導廠商: <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受輔導廠商計畫名稱>契約書
契約編號: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以下簡稱「甲方」)
(受輔導廠商)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係依據「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下之「107年度推動中小企業推動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計畫),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提供輔導款委託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各條款之內容如下:
第一條:執行依據
一、雙方同意依據中小企業處計畫、「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107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以下簡稱輔導申請須知)、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本契約約定執行本計畫。
二、前項所列之中小企業處計畫及輔導申請須知如有修正,應經中小企業處及甲方同意後,書面修改之。
三、本契約中指明適用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於契約簽訂後如有修正或變更,應依最新規定辦理。
第二條:計畫內容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13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本計畫之內容、進度、輔導款用途及附加條件等,詳見○
○○字第○○○號核定函及本契約附件一、計畫書(契約編號:○○○○○)。
三、前項核定函、計畫書及其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核定函、計畫書及其附件內容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第三條:契約有效期間
x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107年7月13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公告日)起生效,契約有效期三年。
第四條:計畫經費與輔導款、乙方聯絡通訊及專戶帳號
一、本計畫總經費計新台幣(以下同)(大寫)○○○○○元整
(含營業稅),包括甲方撥給乙方之輔導款(大寫)○○○○
○元整,乙方自籌款(大寫)○○○○○元整(含營業稅),均列入查核範圍。
二、乙方通訊地址:○○○○○○○○○○○
電 話:○○○○○ 分機:○○○○○傳 真:○○○○○
三、乙方應新設輔導款專戶儲存,且輔導款應專款專用,並專帳記錄輔導計畫全部收支(○○○○○銀行○○○○○分行;專戶名稱:○○○○○;帳號:○○○○○)。專戶儲存所衍生之利息歸甲方所有,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且需加蓋「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樣章,如政府法令變更應從其修正後規定辦理,政府審計單位、主辦單位、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第五條:輔導款之撥付
輔導款應依下列條件,由甲方分3期支付乙方:
一、第1期於簽約後撥付,數額上限為輔導款核定數之30%。
二、第2期需繳交期中工作進度報告與經費實支進度表(經費實支進度累積需達50%),並完成期中審查,續撥付輔導款核定數之30%。
三、第3期於結案審查且審查委員會同意並通過經費查核作業,繳交結案報告後撥付輔導款核定數之40%。
四、乙方所送工作報告如未達前二項所定撥款條件,甲方得順延撥款期限至乙方改善並提交更新工作報告後撥付。
五、本計畫須於經濟部各該年度前瞻基礎建設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並由甲方依據「中小企業處(核定函)」核定撥付甲方協助款後,並完成甲方核定後之計畫書,始得辦理本契約該年度之輔導款撥款事宜。
六、撥款金額以輔導款為上限,並依本計畫經費動支決算情形核實報銷,動支未達本計畫經費部分則由輔導款扣減或追繳。
第六條:經費動支處理
一、輔導款專戶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應全數繳回甲方。乙方擅自將輔導款移存專戶以外之其他帳戶者,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視為違反本契約規定,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甲方以乙方發票核銷輔導款,乙方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並具備本計畫相關負責人員之簽署。
三、乙方應依本契約附件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輔 導款。其中人事費用乙方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 其餘事項悉依甲方所訂經費支出原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四、乙方應依中小企業處及甲方所定之「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切實辦理各項經費支用事項,於每月結束後始得就專戶款項於不超過當月支用數之範圍內提領。
五、本計畫完成或本契約經終止、解除時,乙方應辦理專戶、專帳結清,如有須繳回輔導款者,應於本計畫完成或契約終止、解除後10日內一併繳回甲方。如應繳款項經甲方催收逾1個月仍未繳送者,甲方得提交仲裁或提出訴訟。因乙方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甲方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乙方全額負擔。
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甲方為審查簽約計畫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乙方不得拒絕。乙方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甲方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七、乙方於受輔導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計畫總經費及輔導款金額;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乙方於結案時,若實支計畫總經費金額未達簽約計畫總經費時,其差額依原核定輔導比例(核定輔導款/簽約計畫總經費)計算應繳回甲方之輔導款數額。
八、本計畫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乙方及其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詳「附件二、「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
認列原則」之說明)。
九、本計畫總經費不得編列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本計畫必須支出項目等。
十、本計畫總經費報支科目範圍限於計畫書所載之科目,經費報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實報實銷,但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乙方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勿填列代號或簡稱。
十二、乙方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之開立日期均須介於本計畫查核期間內,且本計畫總經費須為於計畫查核期間內實際完成動支者方予認列。
十三、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生之應納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均應由乙方負擔,並不得以輔導款支應。
十四、乙方輔導款如有預算被刪減、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甲方之因素,甲方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輔導計畫經費,乙方不得異議,且不得對甲方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第七條:工作報告及進度查核
一、工作報告:乙方應依契約附件所訂日期,提交工作報告1式 5份(含電子資料檔光碟1份),以甲方收文戳章日期為準,依中小企業處規定格式,函送甲方查核。報告資料,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提前交付。
二、進度查核應於乙方提交執行工作報告後,以開會、現場審查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並作成查證紀錄,乙方應予配合。進度查核時,得由公正財務審查機構隨同甲方至乙方了解計畫進行情形或查核有關單據或帳冊,乙方不得拒絕。
三、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提供本計畫相關資料,除期末查證外,甲方並得不定期派員或委派專業機構至乙方進行實地查訪及查核帳目,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必要時亦得請乙方報告本計畫執行情形或作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
四、乙方未依本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期限繳交者,應罰逾期違約金。甲方得按日(以日曆天計算)扣減輔導款總額之 0.01%,逾期達15日以上者,得按日扣輔導款款總額之0.02%,累計至乙方提出為止;逾期達30日以上者,甲方得終止本
契約。
五、乙方因前項所衍生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應自乙方可請領之輔導款中扣除。若不足支應逾期違約金時,乙方應將不足額度補足之。
第八條:經費查核
一、甲方及受甲方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有權不予核銷。
二、本計畫經費於查核時,乙方實際支出之金額如有超過本計畫經費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增加撥付任何款項;如有未達本計畫經費時,乙方應依照甲方要求時限內改善其動支方式或辦理繳還手續。
三、乙方應將本計畫經費查核所需之相關憑證妥為保管,如甲方認為憑證非屬適當或無法查核時得不予承認核銷。
四、乙方應將附同記帳憑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儲存媒體暨處理手冊等應妥為保管備查。
五、甲方得視需要請乙方提送經權責人員製作、簽具之原始憑證影本予甲方查核。甲方認為有必要時,乙方並應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及動支清冊。
六、本計畫經費於查核後,如甲方提供之輔導款占本計畫經費比例超過50%(含)時,乙方應依甲方核定繳還部分限期辦理繳還手續。
七、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提供原始憑證,以供甲方辦理政府輔導款核銷。
第九條:研發管理制度
乙方應配合本計畫之執行,建立或改善公司研發管理制度。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得對乙方之研發管理制度進行審查。
第十條:研究成果之歸屬、維護、管理與實施
一、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技術、資料、文件等成果及其所可能獲得之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本計畫成果」)均歸乙方所有,但本計畫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中小企業處所有。除著作權外之本計畫成果以下統稱「本輔導成果」。
二、乙方計畫如已結案,經查獲該計畫亦取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輔導者,乙方無異議繳回甲方所撥付之輔導款(含利息)。
如乙方未繳回或延遲繳回甲方已撥付之輔導款,致甲方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承諾皆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十一條:禁止轉包或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或本合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且本計畫不得轉包或分包與他人;違反前述約定者,甲方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 償。
第十二條:計畫變更、延長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乙方得於符合原定計畫目標及不增加輔導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但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內容,並詳述變更之理由,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屆滿60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可變更執行內容。
二、甲方因配合政府政策提出計畫變更要求時,乙方應依甲方規定配合辦理,於限期內就原訂計畫內容暨相關文件進行修訂、調整;並經審查核定通過後施行之。乙方若無法執行計畫變更,可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結案查證
一、結案報告:xxx於本計畫期末審查會議結束後10日內繳交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會計報表1式5份,以甲方收文戳章日期為準,函送甲方查核。報告資料,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提前交付。
二、甲方應於乙方送交結案報告(初稿)後進行結案查證,並作成查證紀錄,乙方應予配合。
三、前項結案查證以現場審查為原則,甲方依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 准予結案。
(二) 限期改善;並應於甲方複查通過後,始得結案。
(三) 附條件結案:計畫工作進度未達預定進度,則應於改善期間完成;若於計畫結案時未達預定進度,將依未完成工作項目之權重,依比例進行扣款。
(四) 不予結案。
四、經甲方決定為不予結案者,甲方得立即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如因而導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
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結案報告未依本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期限繳交者,應罰逾期違約金。甲方得按日(以日曆天計算)扣減輔導款總額之0.01%,逾期達15日以上者,得按日扣輔導款款總額之 0.02%,累計至乙方提出為止;逾期達30日以上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六、乙方因前項所衍生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應自乙方可請領之輔導款中扣除。若不足支應逾期違約金時,乙方應將不足額度補足之。
第十四條:聯合執行
x計畫如為聯合執行,主導廠商應具備專案管理之整合能力,負責處理及協調共同執行之其他單位(以下稱聯合廠商)共同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及計畫管理等相關事宜。如發生聯合廠商加入、退出或其他重大情形者,其計畫或契約變更或終止事宜,應依輔導契約規定辦理。另依核定計畫進行之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廠商應依法律規定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乙方應擔任主導廠商,負責行使或履行本契約所定各項權利義務;本計畫執行期間,主導廠商不得變更。
(二) 乙方應設獨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本計畫輔導款;輔導款由甲方撥款至乙方計畫專戶後,再由乙方撥入聯合廠商之計畫專戶;非經甲方同意,乙方均不得將本計畫輔導款存入其他帳戶,亦不得將其他款項存入。
(三) 中小企業處、甲方、公正財務審查機構及審監單位依法令或依本契約所為之各項查核或查證,得對乙方及聯合廠商為之;乙方及聯合廠商均有配合之義務。
(四)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聯合廠商有加入或退出之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甲方規定辦理計畫變更。
(五) 乙方應與聯合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並作為本契約附件。該合作契約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出資義務或經費分配。
2. 本計畫之工作分配。
3. 研發成果歸屬及其權益分配。
4. 本契約第十條研究成果之歸屬、維護、管理與實施規定。
5. 聯合廠商依本契約應遵守之義務。
(六) 乙方與聯合廠商應配合甲方之推廣,進行本計畫工作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並視需要進行意見調查及召開座談會;計畫結束後,亦同。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本計畫於年度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甲乙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停辦本計畫。若由乙方提出申請停辦本計畫者,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甲方同意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其由甲方提出停辦本計畫者,免經乙方之同意,並自甲方所發通知函中指定之日起終止本契約。計畫之目的已達成或無達成必要時,亦同。
二、乙方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致本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三、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輔導款,甲方得逕予刪減輔導款,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對甲方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甲方、經濟部或中小企業處之輔導款預算全數被刪除時,亦同。
四、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情形係指任何因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暴動、禁運、罷工、颱風、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執行本計畫或履行本契約者。
五、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計畫書任何條款之情事,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於通知書所定之期限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六、乙方如在執行本契約或計畫書任何條款中,經檢舉有具體違法情事,或刻意不履行合約內容以致計畫延宕,經甲方查證屬實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呈報主辦單位機關進行列管,3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計畫外,並得全數繳回甲方已撥付之全數輔導款項。
七、乙方變更實際住居所或營業所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乙方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甲方之通知或要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一) 輔導經費挪移他用或未依原定科目支用。
(二) 執行期間乙方因故受法院核發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
(三) 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 所開發之內容與計畫書所列差距過大且可歸責於乙方,經甲方查證不予結案者。
(五) 乙方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本計畫之執行者。
(六) 乙方不得為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或經濟部保證本計畫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違反前揭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所受之損害,且本款不因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乙方並應要求其本計畫成果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遵守本條規定。
(七) 本計畫仍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輔導。
九、本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藉由對經濟部或中小企業處、甲方或審查委員有詐欺、關說、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取得本計畫政府輔導或通過各期審查,經查明屬實者。
(二) 將輔導款挪移他用或以不實憑證核銷本案,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查明屬實者。
(三) 有停業、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事實上無營業事實者。
(四) 未依契約規定,經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五) 本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者。
(六) 乙方辦理採購,輔導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而未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牴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改善者。
第十六條: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
一、乙方應於本約終止或解除後15日內,返還結清款項。若有其他共同執行之第三人時,不論乙方是否已經依其內部關係,向各該共同執行之第三人追回轉撥之輔導款,均不能免除向甲方返還結清款項之義務。乙方並應將已完成或進行中之本計畫相關資料返還甲方。
二、前項所謂「結清款項」係指:
(一) 終止契約時,甲方所撥付而尚未執行及不符本計畫內容之輔導款,包括該筆款項自撥入乙方專戶後,至終止契約之日止,衍生之孳息。
(二) 解除契約時,甲方所撥付之全數輔導款及該款項自撥入乙方專戶後,至解除契約之日止衍生之孳息。
(三) 第七條第四項所規定逾期違約金。
三、本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不影響甲方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七條:第三人權利維護及智慧財產權擔保
一、乙方應於本計畫開始執行前,調查有關本計畫相關技術之各種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之權利。
二、乙方保證本計畫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他人主張侵權時,乙方應自負其責,概與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無涉;若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因此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十八條:計畫結束後義務與績效考核
一、甲方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以增進本計畫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
二、乙方有義務於本計畫結束後3年內,配合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之要求提供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及配合甲方辦理推廣本計畫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
三、乙方應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束後,配合經濟部為擴散本計畫成效所舉辦之教學個案研究、問卷調查、相關宣導及推廣活動等。
四、乙方如有因執行本計畫帶動員工薪資成長之事實,敬請提
供相關佐證資料予甲方,同乙方績效評估之記錄,列入乙方未來申請其他計畫評選之參考。
第十九條:揭露及保證
一、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之財務狀況有影響計畫執行之虞時,乙方負有向甲方揭露資訊之義務;甲方並得逕向乙方查詢,乙方不得有虛偽、隱匿、遲延或推托之情事。
二、乙方保證:
(一) 符合甲方公告內容之申請資格。
(二) 乙方保證本契約附件計畫書所列之各項經費,均符合、中小企業處計畫、輔導申請須知與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條:連帶保證
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義務及責任,均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名義使用限制及甲方及經濟部之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乙方執行本計畫不得對外使用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名義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行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了解並同意本計畫成果所生之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甲方、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無涉。乙方並同意就本契約中有關甲方所得行使之權利,除甲方得以自己名義逕向乙方請求履行外,經濟部及中小企業處亦享有對乙方直接請求履行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保密與協助驗收及個資義務
一、乙方及其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本計畫人員,均應嚴守本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不得有侵害甲方權利之行為,乙方應與其聘用研究人員及共同執行本計畫之第三人訂定保密契約,本計畫成果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所有。乙方之聘用研究人員及共同執行本計畫之第三人違反保密約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應由乙方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之計畫主持人並應協助甲方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成果;成果驗收過程或應用時,如具有危害人體、污染環境或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者,乙方應於事前告知甲方及相關人員。若違反前述通知義務致生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二、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或接受乙方或乙方指示之機構所交付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附件三、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第二十三條:契約之修改變更
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係為執行中小企業處計畫,為達成該計畫之目的,甲方保留修改本契約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除前述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增、刪或變更,須由甲、乙方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原契約經協議更改部分,不再適用。
第二十四條:棄權之否認
如甲方未嚴格要求乙方遵守本約之任何條款,甲方之行為,不得被視為放棄以後主張或再為主張該項條款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掛號書面送達下列對方聯絡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甲方通訊地址:
電 話:(02)2341-4105傳 真:
乙方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詳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或限制各該條文旨意。
第二十七條:一部無效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並不影響本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八條:合意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由甲方決定依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甲方如選定仲裁,以新竹地區為仲裁地點,甲方如選定訴訟,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其他
一、乙方不得為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保證本計畫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違反前揭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所受之損害,且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
二、本契約甲方執正本1份,副本5份;乙方執正本1份,副本
1份。
第三十條:契約效力
除本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約定,不因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理人:院長 xxx
地 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計畫主持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