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为失明长者而设的疗养单位
(作为《盲人护理安老院津贴及服务协议》的附件)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疗养单位是附设于部份盲人护理安老院内,驻有额外的护理人员为功能被医生评定为需要疗养宿位的长者院友提供照顾及支援。疗养单位旨在协助这些长者继续留在现时居住的护理安老院接受照顾或直至他们入住疗养院。
服务性质
盲人护理安老院内的疗养单位所提供的护理及服务与医院管理局的疗养院不同。除了为院友提供盲人护理安老院的服务之外,疗养单位亦会为院友加强其护理照顾。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现时正居住于受资助盲人护理安老院的长者。这些长者须经医生评估,证实其所需要的护理相当于入住疗养宿位的程度。
申请资格
合资格入住疗养单位的申请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
• 经医院管理局的社区老人评估小组评估为有需要入住疗养宿位而正居住于受资助盲人护理安老院的院友。
• 目前并没有登记领取疗养照顾补助金。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基本服务规定及质素与《盲人护理安老院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适合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II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