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 OO 市(縣)政府教育局(處)合作推動自造教育策略聯盟協議書(草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科技學院
案由:本校為執行「教育部推動創新自造教育-師資培育大學設置推展基地計畫」與南部五縣市教育局處及中小學簽訂策略聯盟。
說明:
一、本案已於 105 年 1 月 25 日(一)上午 11:00 辦理校級簽約儀式,五縣市中小學協議書簽訂目前尚在陸續辦理中。
二、依據本校策略聯盟簽約作業流程規定應提請行政會議討論,本案係後補提行政程序。
三、檢附協議書如附件。決議:
國立xxxxxxx XX x(x)xxxxx(x)合作推動自造教育策略聯盟協議書(草案)
立協議書人: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OO 市(縣)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宗旨
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創新自造教育-師資培育大學設置推展基地計畫」,甲乙雙方合作培訓乙方轄管中小學自造者種子師資,協助建置自造教室,深耕、扎根、定根中小學自造教育。
第二條:合作範圍
一、甲方成立「設備圖書館」提供自造設備及工具、自造教具及教材之借用及媒合交換,分享資源及技術支援給策略聯盟中小學。
二、甲方培訓中小學種子教師為目標,協助種子教師發展自造教材及建立自造教室。
三、甲方結合校內師資及資源並整合自造教育業師,辦理營隊及工作坊提供種子教師之自造技能精進及技術經驗交流。
四、甲方協助種子學校撰寫計劃,申請各級政府經費補助,擴增自造教室設備。
五、甲方設備圖書館提供自造設備,協助中小學辦理特色自造教育推廣活動。
六、甲乙雙方合作每年辦理「創新自造教材教具競賽」。
七、甲方函請乙方行文至轄管中小學,鼓勵教師參與培訓營隊及工作坊之技術增能課程。
八、甲方成立「高師大自造者基地社群」及「南台灣自造教育共備社群」提供種子教師技術交流平台。
九、乙方行文轄管中小學,鼓勵教師參與培訓營隊及常態工作坊之技術增能課程。
十、乙方提供資源給轄管中小學,鼓勵建制自造教室,普及自造教育。
十一、乙方轄管中小學前揭競賽得獎作品應參與教育部創意自造週成果展示,並補助其差旅費用。
十二、乙方應鼓勵教師參與 FB「南台灣自造教育共備社群」增進技術交流。
第三條:執行策略
一、雙方合作彙整自造教育推動之意見及困境,作為推廣及服務的方針。
二、雙方合作辦理密集營隊、工作坊或競賽等推廣活動。
三、雙方合作培訓種子教師把學成的自造觀念和技術,轉化為教學的能量和成果。
四、雙方合作協助種子教師創意教材快速樣品化,輔導撰寫中小學生自學教材影像化及文件化,並複製推廣到其他學校。
五、雙方各自建置視訊設備,甲方提供偏鄉種子教師定期技術增能課程。
六、其他經雙方協商訂定工作與業務之相互支援。
第四條: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後,自簽章用印起生效為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得於期滿續約。
第五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第六條:本協議書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
OO 市(縣)政府教育局(處)代表人:(職稱)OOO(姓名)地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代表人:校長 xxx
地址:xxxxxxxxxx 000 x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 OOO(校名)
合作推動自造教育策略聯盟協議書(草案)
立協議書人: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OOO(校名)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宗旨
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創新自造教育-師資培育大學設置推展基地計畫」,甲乙雙方合作培訓自造教育種子師資,協助建置自造教室,深耕、扎根、定根中小學自造教育。
第二條:合作範圍
一、甲方成立「設備圖書館」無償提供自造設備及工具、自造教具及教材之借用及媒合交換,分享資源給乙方。
二、甲方提供燕巢校區中心基地及和平校區交流基地,提供乙方之合格訓練認證之種子教師無償使用設備及工具,所需耗材須自備。
三、甲方以培訓乙方種子教師為目標,協助種子教師發展自造教材和建立自造教室。
四、甲方結合校內師資及資源並整合自造教育業師,定期辦理營隊及工作坊,提供乙方種子教師之自造技能精進及技術經驗交流。
五、甲方協助乙方撰寫計劃申請各級政府經費補助,擴增乙方自造教室設備。
六、甲方採購自造設備,研究其性價比,建立示範自造教室,提供乙方規劃自造教室設備之參考,減少探索風險及浪費。
七、乙方得投入經費建置自造教室與甲方合作推動自造教育,並開發自造教育教材。
八、甲方辦理「創新自造教材教具競賽」,提供乙方教師參與競賽。九、乙方應參與前揭「創新自造教材教具競賽」,得獎作品應參與教
育部創意自造週展示。
十、乙方應負借用甲方自造者設備之遺失損壞賠償之責任,借用合約另訂。
第三條:執行策略
一、甲方彙整自造教育推動者之意見、需求及困境,作為推廣及服務新方針。
二、甲方辦理密集營隊、工作坊或競賽等技術增能無償課程及活動。三、甲方協助種子教師創意教材快速樣品化,撰寫中小學生自學影像
化及文件化,建立課程圖書館,並複製推廣給其他學校使用在校內教學用途上。
四、乙方應授權中心基地無償複製其開發之教材教具作為設備圖書館典藏,供其他策略聯盟學校借用,限制使用在校內教學用途上。
五、乙方種子教師應參與 FB「南台灣自造教育共備社群」及工作坊舉辦技術交流活動或研習。
六、乙方應設立「視訊設備」,讓種子教師遠距參與「南台灣自造教育共備社群」及工作坊舉辦之技術交流活動或研習。
七、乙方種子教師參加甲方工作坊技術培訓合格認證後,可在基地使用或借用設備回服務學校進行教學推廣。
八、乙方借用甲方設備回學校推廣自造教育,借用期滿前應提出借用合約議定之預期成果,始可繼續借用,以偏鄉學校優先借用。
第四條: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後,自簽章用印起生效為期三年,經雙方同意得於期滿續約。
第五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第六條:本協議書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
OOO(校名)
代表人:校長 OOO地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代表人:校長 xxx
地址:xxxxxxxxxx 000 x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提案二 提案單位︰科技學院
案由:本校擬與京鎧電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實務型課程產學合作策略聯盟協議書,請 審議。
說明:
一、為推動碩士班及大學部之實務型課程分流,本校與產業界合作,有效分享雙方人力及研發資源,共同推動高等教育紮根產業無縫接軌,在原有學術型課程基礎上,新增實務型課程,培育學生產業實務經驗,增加就業競爭力,為合作企業培育及提供具潛力之科技工程人才。
二、依據本校策略聯盟簽約作業流程規定應提請行政會議討論,本案係後補提行政程序。
三、檢附協議書如附件。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京鎧電波股份有限公司實務型課程產學合作策略聯盟協議書(草案)
立協議書人: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京鎧電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宗旨
為推動碩士班及大學部之實務型課程分流,本校與產業界合作,有效分享雙方人力及研發資源,共同推動高等教育紮根產業無縫接軌,在原有學術型課程基礎上,新增實務型課程,培育學生產業實務經驗,增加就業競爭力,為合作企業培育及提供具潛力之科技工程人才。
第二條:合作範圍
一、碩士班及大學部實務型課程由甲、乙雙方合作規劃及共同授課。二、選修實務型課程之碩士班及大學部學生由甲、乙雙方共同指導。三、乙方提供甲方選修實務型課程之全職學生實務實習機會。
四、甲方提供乙方專職員工在職進修機會。
五、甲方教授與乙方研發人員共同提出產學合作計劃。 六、甲方與乙方合作研究成果共同申請專利及權利互惠。七、甲方與乙方分享研究設備及資源。
八、本協議書實施細節須經甲、乙雙方另訂合約書實施之。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乙方業師與甲方教師共同合開碩士班實務型專業課程。
二、乙方業師與甲方教師共同指導選修實務型課程研究生研究專題。三、乙方業師與甲方教師共同指導選修實務型課程研究生碩士論文。四、乙方業師與甲方教師共同合開大學部實務型專業課程。
五、乙方業師與甲方教師共同指導大學部選修實務型課程學生專題。六、乙方提供學期中六個月或暑期兩個月之業界實習機會給甲方學
生。
七、甲方學生至乙方公司實習期間以產業實務題目進行產學研究計畫完成研究所碩士論文或大學部專題論文。
八、甲方提供乙方專職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之課程。 九、其他經雙方協商訂定之工作與業務之相互支援。
第四條: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後,自簽章用印起生效為期二年,經雙方同意得於期滿續約。
第五條: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以協議書方式將細節定於附則。
第六條:本協議書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代表人:校長 xxx
地址:xxxxxxxxxx 000 x
x鎧電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x經理
地址:xxxxxxxxxxx 000 x創新育成中心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01 日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育學院
案由: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提請 討論。說明:
一、依本校人事室 104 年 11 月 25 日高師大人字第 1041007572 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評會及 104 年
12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105 年 1 年 1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二、本學院所屬各系所(含 師培中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所)、中 心 教 評 會 議 、 系 (所)務、中心會議通 過後,報院教評會議備 查。 | 無 | 依人事室 104 年 11 月 25 日高師大人字第 1041007572 號 函新增第二條 |
四、本會委員應有七人以上,不足之人數應由院 長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或國內研究機構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員提請校長遴聘,依序補足委員人數。惟校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除本學 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各一人 (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 | 三、本會委員應有七人以上,不足時延聘院外或校外委員。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各一人(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依人事室 104 年 11 月 25 日高師大人字第 1041007572 號 函修正 |
三、檢附修正條文(如附件一),修正前後對照表如下:
決議:
附件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102 年 10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2 年 11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103 年 1 月 1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3 年 2 月 26 日 102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 年 1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本學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學院所屬各系所(含師培中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所)、中心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所)、中心教評、系(所)務會議、中 心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議備查。
三、本會評審本學院專兼任教師之獎勵、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休假、進修、評鑑、借調、停聘、解聘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
四、本會委員應有七人以上,不足之人數應由院長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
教授或國內研究機構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員提請校長遴聘,依序補足委
員人數。惟校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各一人(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當然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採代理方式,並應以具同級教師資格等級代理為限。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開會時應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若審查案件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並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七、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建議案件,應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八、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所屬學系、研究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教評會得逕決議變更之。
九、本要點經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四 提案單位:文學院
案由:修正「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x、依據本校人事室 104 年 11 月 25 日高師人大字第 1041007572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 104 年 12 月 16 日本院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院教評會議、
104 年 12 月 18 日本院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三、本案經 105 年 1 月 13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如附件 1、附件 2。決議:
附件 1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 依據「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教育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 「教師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 款 、 第 二 款 之 規定, 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
二 、 本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 所 ) 應 依 據 x 要 點, 訂定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經系( 所) 教評會議、系( 所) 務會議通過後, 報院教評 會備查。 | 1.新增。 2.明訂系(所)教評會設置之法源依據。 | |
三、本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並由各系推選教授代表( 若該系未有教授時, 得由副教授代之) 各一人, 共同組成之, 委員人數應 達七人以上; 由院長擔任主席, 各委員任期一年, 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 其職權行 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 | 二、本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並由各系推選教授代表( 若該系未有教授時, 得由副教授代之) 各一人, 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 各委員任期一年, 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 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 止。 | 1.調整條號 2.增補,敘足明訂委員組成人數。 |
期為止。 | ||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 開會 時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出席, 始得開議。若審查案件有異議時,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之 同意票為通過。 | 調整條號 | |
五、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建議案件, 應送請本校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議。 | 調整條號 | |
六、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 議 、 行 政 會 議 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 調整條號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後)
86.01.08 85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16 100 學年度第 2 學年第 1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1.06.13 100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
提案修訂中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依據「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學院所屬各系(所)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要點,經系(所)教評會議、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
三、本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推選教授代表
(若該系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各一人,共同組成之,委員人 數應達七人以上;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止。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若審查案件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五、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建議案件,應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五、教師升等審查之通 過,合乎下列條件: | 五、教師升等審查之通 過,合乎下列條件: | 增補,明訂視各系所特色需求評審成績百分比。 |
(三)送審著作成績併同教學績效、研究進修成果,依照學校 有關規定,並視本院各系所之特色需求,教/ 研等項評審成績可在 70% - 60%之間、學生輔導、推廣服務、支援學校行政工作及同仁關懷, 輔/ 推等項評審成績可在 30% - 40%之間,等各項資料,經本會委員審慎評審,採無記名投票,以獲 得 三 分 之 二 (含)以上之同意 票為通過。 | (三)送審著作成績併同教學績效、研究進修 成 果 、 學 生 輔導、推廣服務、支援學校行政工作及同仁關懷等各項資料,經本會委員審慎評審,採無記名投票,以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要點(修訂後)
86.01.08 八十五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0.12.19 九十學年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12.24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提案修訂中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依據「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學院各系所應將審查通過之聘任或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紀錄,函送本院評審。
三、各系所審查通過之教師聘任案,需經本會審查通過。審查若有異議時,則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之同意票為通過。
四、各系所初審通過之教師著作升等案,應於校訂截止日期二個月前,由系所將有關資料送院複審,其送審著作(須近五年內著作)得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聘請教授(必要時含副教授,但副教授不得評審擬升等教授之論文)二至三人審查之。
五、教師升等審查之通過,合乎下列條件:
(一)凡欲提升等之教師,須於五年內,提出經出版社出版之學術專著在具有審稿制度之學術性期刊、研討會論文集中發表若干篇論著;升助理教授者至少兩篇、升副教授者至少三篇,升教授者至少四篇,始得提出升等」。(註:此款與學校公佈實施自審案日起,同時生效)
(二)升等著作需經審查教授二人評定通過。如其中一人未通過,則再送第三人評定。
(三)送審著作成績併同教學績效、研究進修成果,依照學校有關規定,
並視本院各系所之特色需求,教/研等項評審成績可在 70% - 60%之
間、學生輔導、推廣服務、支援學校行政工作及同仁關懷,輔/推等 項評審成績可在 30% - 40%之間,等各項資料,經本會委員審慎評審,採無記名投票,以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四)凡未獲通過之同一論文,再次送審時,須作修改及說明。
六、本學院應將審查通過之聘任或升等之教師名冊連同各項資料與審查會議紀錄,轉請本師教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本學院各系所提送之教師之停聘、解聘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案,由本會依據相關法令審查通過後,轉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本校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五 提案單位︰科技學院
案由:科技學院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教師升等審查要點」,請 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教評會審議通
過、105 年 1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及
105 年 1 月 1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二、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
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科技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前後照表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二、本委員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各系所分別推選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代表一人共十一人組成。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各系所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止。 | 二、本委員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各系所分別推選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代表一人,另增列教師代 表二人(由工教系、光 通系、工設系、電子 系、軟體系依序逐年推 選)共同組成。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各系所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 產生日期為止。 | 明訂組成人數 |
三、本委員會審查本學院各系所提送之專、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人事事項,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應作迴避。 審議升等案件時,委員 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 審查之教師職級,若委員人數不足七人時,依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依行政程序 簽准補足。 | 三、本委員會審查本學院各系所提送之專、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人事事項,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應作迴避。審議升等案件時, 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 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 | 增列第二xx訂委員人數不足七人之補足機制 |
七、本學院所屬各系(所)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教評會議、系務會議、院教評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x請 校長核定實施。 | 增訂各系教評會設置之法源及行政程序。 | |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教評 | 七、本要點經本學院院教評 | 修改條號 |
會議、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會議、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科技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2.11.20 92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4 92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1.11 95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96.01.11 95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11 95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4.06.18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 .06 月 25 日 103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1.25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4.12.23 104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31 104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01.05 104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13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獎懲、進修、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等之建議案,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各系所分別推選副教授
(含)以上教師代表一人共十一人組成。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各系所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止。
三、本委員會審查本學院各系所提送之專、兼任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人事事項,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應作迴避。
審議升等案件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若委員人
數不足七人時,依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依行政程序簽准補 足。
四、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審查案件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並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五、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建議案件,應續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所屬學系、研究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七、本學院所屬各系(所)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要點,經系(所)教評會議、系(所)務會議、院教評會議、院務會議通 過後,x請校長核定實施。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教評會議、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六 提案單位:藝術學院
案由:修正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請 討論。說明:
一、依據本校人事室 104 年 11 月 25 日高師大人字第 1041007572 號函辦理。
二、案經 104 年 12 月 23 日本院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教評會及 104
年 12 月 29 日本院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臨時院務會議書面審議通過。
三、案經 105 年 1 月 13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如附件。
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後)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一、本學院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x會)。 |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評鑑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1.刪除與第三點重覆之本要點設置目的。 2.增補法源依據之條號。 3.刪除法源之款號( 本校組織規程之法原已異 動 為 第 二 款)。 |
二、本會委員應有七人以上,不足時得延聘院外或校外委員,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 各一人,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 止。 | 二、本會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各一人,共同組成之, 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止。 | 明定組成人數及委員人數未達 7人以上之補足機制。 |
七、本學院所屬各系所應依 據本要點,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系所教評會議、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 | 1.新增。 2.明訂系所教評會設置之法源依據。 | |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 七、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 調整條號。 |
92.10.07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11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9.25 | 一 0 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教評會通過 |
102.10.09 | 一 0 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1.15 | 一 0 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
103.02.26 一 0 二學年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
提案修訂中 |
一、本學院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評鑑及其他與 教師有關之人事事項等,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應有七人以上,不足時得延聘院外或校外委員,除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各系所推選教授代表(若該系所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惟不得參與教授級升等審查)各一人,共同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各委員任期一年,推選之委員不得連任,其職權行使至下屆委員產生日期為止。
三、本會審議本學院各系所提送之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評鑑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人事等事項。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若審議案件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並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本會開會審議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案件,應予迴避。
五、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若本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亦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六、經本會審議通過之建議案件,應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本學院所屬各系所應依據本要點,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
系所教評會議、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七 提案單位︰學生輔導中心
案由:修訂本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請 審議。說明:
一、為考量本會議委員任期之週延性,將委員任期二年改為一年,於 105 學年度起施行。
二、依據 105 年 1 月 6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檢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一)、修正後要點(附件二)。
決議:
附件一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十八至二十二人, 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實習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院(含進修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職員工代表及學生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校內具輔導理念之教師與職員工中遴聘,任 期一年, 均為無給職。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 兼任。 |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十八至二十二人, 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實習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院(含進修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職員工代表及學生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校內具輔導理念之教師與職員工中遴聘,任期二年, 均為無給職。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 兼任。 | 為考量本會議委員任期之週延性,將委員任期二年改為一年,於 105 學年度起施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
104 年 6 月 4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協助學生生活、學習、心理適應及生涯發展規劃,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乃依據大學法、學生輔導法暨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十八至二十二人,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實習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院(含進修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職員工代表及學生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校內具輔導理念教師與職員工中遴聘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任。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校外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四、本委員會依需要指定相關單位就學習輔導、生活輔導、生涯發展與輔導及心理與特殊教育輔導等議題,進行專題研究,並於本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報告。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提案八 提案單位:通識教育中心
案由:通識中心修正「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請 審議。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高教司 104 年 11 月 20 日電話通知及本校 104 年 11 月 25 日
高師大人字第 1041007572 號函辦理。
二、本案並經 104 年 12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心臨時會議、104 年
12 月 18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院級教評會及 105 年 1 月 13 日 104
學年第 2 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如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本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修正前後照表及草案如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對照表 | ||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六、本中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依據本要點訂 定。 七、本要點經本中心中心會議、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中心會議、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 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依據教育部授權自審建議事項規定新增第六條。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增條文修正草案)
96 年 3 月 9 日通識中心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96 年 5 月 9 日通識中心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級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7 月 11 日本校 95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96 年 9 月 19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25 日通識中心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1 月 1 日通識中心 102 學年度第 1 次院級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 月 15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2 月 26 日 102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8 日通識中心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中心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18 日通識中心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級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 月 13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級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中心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獎懲、進修、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評鑑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本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教務長與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本校各學院及本中心專任教師中推舉教授代表(若未有教授時,得由副教授代之)五至七人,共同組成之,教授人數應佔三分之二(含)以上,由教務長擔任主席兼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為審查本中心專、兼任教師有關升等案,得另訂審查要點。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若審查案件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並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
五、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不合或不當時,本會得逕決議變更之。
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建議案件,依程序應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本中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依據本要點訂定。
七、本要點經本中心中心會議、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提案九 提案單位:電子計算機中心
案由:新增「點對點傳輸(P2P)管理要點」,提請 審議。說明:
一、配合教育部政策對 P2P 實施網路管理措施辦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校園網路以支援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為主要目的,需防止不當使用點對點協定(簡稱 P2P)或其他類似之軟體,造成資訊安全威脅、侵犯智慧財產權、資料外洩及大量佔用網路頻寬等問題。
三、檢附「點對點傳輸(P2P)管理要點」(草案),提請審議。四、本案如經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點對點傳輸(P2P)管理要點(草案)
一、依據教育部 97 年 5 月 8 日台電字第 0970077254 號函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
全會報 97 年 3 月 3 日資安發字第 0970100108 號函,及教育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台電字第 0970234829 號函辦理。
二、本校校園網路以支援教學、研究及校務行政為主要目的,為防止不當使用點對點協定(簡稱 P2P)或其他類似之軟體,造成資訊安全威脅、侵犯智慧財產權、資料外洩及大量佔用網路頻寬等問題,故依據教育部政策對 P2P 實施網路管理措施。
三、校園網路使用者若因本校 P2P 管理措施,致無法使用 P2P 軟體從事公務、教學、研究或其他合法理由之網路應用,得填寫 IS-程序-32-01 防火牆服務埠新增異動申請單,經單位主管同意後,送電子計算機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後開放其使用。但公務電腦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規定,禁止安裝非公務用 P2P 分享軟體。
四、每次申請開放期間至多為 6 個月,若無違規情事者,期滿後得重新申請。五、若審核通過,因使用而導致違反法律或法規之問題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
責並立即中止其使用權。
六、本要點經本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定時亦同。
提案十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本校與澎湖縣政府策略聯盟案,敬請 討論。說明:
一、附本校與澎湖縣政府策略聯盟協議書 1 份(如附件)。
二、本案業經 104 學年度第 5 次主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澎湖縣政府策略聯盟協議書
一、立合約人:
澎 湖 縣 政 府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以下簡稱 甲 方
乙
甲乙雙方為有效整合官學產資源,建立公部門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合作關係,以增進雙方實務與學術經驗交流,整合區域內資源建立相互支援體系,以提升合作夥伴關係,提昇競爭力,拓展為民服務成效,達成資源共享合作及回饋鄉里之宗旨,特議定本合約書以為雙方合作之依據。
二、合作期間:
本合約書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存續期間任一方擬終止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三、合作內容:
1.雙方就相關部門相互提供可利用資源,以作為教學、研究、招生及進修等活動之用;乙方同意提供相關專業協助與諮詢,並提供校園設備與空間設施等資源。
2.雙方同意互為他方提供具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等專業人員,提供師資及相關人員進行訪問、座談、研究等合作事項。
3.雙方就相關部門之專長共同與相關產業進行產學合作,以達人才訓練與儲備及教學實習與地方產業經濟發展之功效。
4.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參與公共事務運作、學生專業課程實習與社會服務實習機會,名額由雙方協定之。
5.其他與縣政治理、公共政策與管理等有關合作事項。本合約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修訂之。
四、合作方式:甲方由所屬行政處,乙方由所屬研究發展處負責雙方連絡事宜。五、本合約正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存查。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校長 xxx 簽名: 日期: | 澎湖縣政府 縣長 xxx 簽名: 日期: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澎湖縣政府策略聯盟協議書
一、立合約人:
澎 湖 縣 政 府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以下簡稱 甲 方
乙
甲乙雙方為有效整合官學產資源,建立公部門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合作關係,以增進雙方實務與學術經驗交流,整合區域內資源建立相互支援體系,以提升合作夥伴關係,提昇競爭力,拓展為民服務成效,達成資源共享合作及回饋鄉里之宗旨,特議定本合約書以為雙方合作之依據。
二、合作期間:
本合約書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存續期間任一方擬終止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三、合作內容:
1.雙方就相關部門相互提供可利用資源,以作為教學、研究、招生及進修等活動之用;乙方同意提供相關專業協助與諮詢,並提供校園設備與空間設施等資源。
2.雙方同意互為他方提供具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等專業人員,提供師資及相關人員進行訪問、座談、研究等合作事項。
3.雙方就相關部門之專長共同與相關產業進行產學合作,以達人才訓練與儲備及教學實習與地方產業經濟發展之功效。
4.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參與公共事務運作、學生專業課程實習與社會服務實習機會,名額由雙方協定之。
5.其他與縣政治理、公共政策與管理等有關合作事項。本合約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修訂之。
四、合作方式:甲方由所屬行政處,乙方由所屬研究發展處負責雙方連絡事宜。五、本合約正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存查。
澎湖縣政府 縣長 xxx 簽名: 日期: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校長 xxx 簽名: 日期: |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本校與大陸地區哈爾濱師範大學簽署學術、學生交流合作書案,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吳校長等一行 5 人於 1 月 9 日應邀前往哈爾濱師範大學訪問,該校是一所具有悠久辦學歷史的公立大學,是大陸地區黑龍江省教育、藝術、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重要人才培養基地和科學研究基地。
二、哈爾濱師範大學專業、學科設置齊全,現有 27 個學院(部),77 個本科專業。現有全日制本科、碩士、博士生約 4.2 萬人,教職工 3500人,其中專任教師 2030 人,教授、副教授 1080 人,博士、碩士研究生
導師 850 人。
三、兩校合作書(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業經 104 學年度第 5 次主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哈 爾 濱 師 範 大 學
學術交流合作書(草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哈爾濱師範大學作為以培養師資為主之綜合性大學,基於兩校在目標、課程設置、學術研究等方面具有許多共同點,雙方同意建立友好關係,並簽定本合作書,以促進兩校學術交流、激勵教育發展、提升研究水準。
一、雙方共同努力以促進下列合作事項:
1、兩校教師從事短期客座講學,兩校學生交流研修。
2、安排教師或學生互訪、住宿及圖書借閱事宜。
3、互邀參與或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
4、交換兩校刊物。
二、教師或學生互訪計畫依據下列原則進行:
1、互訪活動之計畫所需費用及相關人員權利義務,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
2、互訪教師、學生,由兩校學校提供學習與生活之相關設施,並安排相關之參觀活動。
三、為使本合作書能順利實施,雙方同意:
1、以備忘錄方式擬定有關細節之附則。
2、本合作書自簽約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為 5 年,如無異議則自動延續。
四、本合作書經各自之行政程序通過及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其中止必須由任何一方中止日
6 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有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長:xxx
年 月 日
哈爾濱師範大學校長:xxx
年 月 日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哈 爾 濱 師 範 大 學
學生交流合作書(草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哈爾濱師範大學為促進雙方進一步的合作與交流,本著“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平等互利”的理念,經雙方協商同意學生交流學習合作事宜如下:
第一條 雙方學校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學生交流事宜。
第二條 雙方學校按照一對一的原則來確定交流生名額,一般每學期交流 3 名學生為原則。交流生在接待學校從事研究或修課,不獲取學位。並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需至少在派出學校修讀滿 1 年。二、需為派出學校全日制學生。
三、需學業成績優良。
四、需符合派出學校及接待學校的研修要求及其他規定。
第三條 交流生必須遵守接待學校的相關規定,並在合乎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與該校其他學生相同的權利。
第四條 交流生需在派出學校註冊及負擔派出學校的學雜費,毋須繳交接待學校的申請費及研修費。
第五條 雙方學校需盡力協助安排對方交流生的住宿,並提供適當諮詢及援助。交流生應自行負擔住宿費、旅費、書籍費、交通費、證件費、保險費、其他屬於個人支出費用。
第六條 接待學校需提供指導,協助交流生解決有關研修、校園生活等問題。 第七條 雙方將核發申辦出入境證件所需資料,以便學生及時取得出入境證件。
第八條 雙方可在任何時間遣退在學業或個人操守上違反規定的交流生。遣退交流學生將不影響其他交流生的派出和接收。
第九條 交流生在接待學校完成交流期間後,必須返回派出學校,不得延長停留時間。
第十條 x合作書自簽約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為 5 年。本合作書需經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修訂或終止,合作期滿,續期另簽。在合作變更期內,已派出交流生仍可繼續完成其研修。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長:xxx
年 月 日
哈爾濱師範大學校長:xxx
年 月 日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本校與馬來西亞新紀元學院( New Era College)、xx學院( Xxx Xxxxxx College)、南方大學學院(Southern University College)及拉曼大學(Universiti Xxxxx Xxxxx Xxxxxx)簽署學術合作書案,敬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王副校長率團至馬來西亞拉曼大學、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等學術機構洽談雙邊合作及開設境外專班事宜並與旨揭學校簽署學術合作書。
二、新紀元學院(New Era College)1997 年獲得批准開辦,於 1998 年正式開課。學院座落在雪蘭莪州加影的華僑崗上,占地 8.5 英畝。該校現有
5 個學院(部),堅持多元開放,成人成才;源自社會,回饋社會的辦學理念,致力發展成為世界級的民辦高等學府。
三、xx學院(Xxx Chiang College,簡稱韓院)成立於 1999 年,為全xx所華人民辦高等學府之一。該校坐落於檳城鄰近亞依淡的林連登路,交通方便。目前設有四個科系、提供八項專業文憑、一項基礎課程及四項 3+0 學位課程。韓院的成立,使xx華文學校成為全馬唯一一所擁有從小學、中學至大專的完整教育體系的學校,是大xx文教育史上的創舉。
四、南方大學學院(Southern University College)的前身為南方學院,簡稱南方大學,創立於 1990 年,為馬來西亞第一所民辦非營利高等學府。該校坐落於馬來西亞柔佛柔佛巴魯士古來區,位於“馬來西亞依斯干達”(Iskandar Malaysia)經濟特區內,占地 25 英畝。目前,南方大學學院共有 5 個學院:人文與社會學院、商業管理學院、藝術與設計學院、電機與電子工程學院及中醫藥學院。
五、拉曼大學(Universiti Xxxxx Xxxxx Xxxxxx)成立於 2002 年,現有 4個校區,學生將依其選讀科系分發,分別是巴生谷地區的八打靈再也
(Petaling Jaya)、吉隆玻和雙溪龍(Sungai Long),以及在霹靂金寶的主校區。目前所有學院分布如下:霹靂校區-文學與社會科學學院,工商與金融學院,工程與綠色科技,資訊與通訊科技學院,理學院,基礎課程中心。八打靈再也校區-創意產業學院,中華研究中心,基礎課程中心,高等教育與研究所,延續教育中心。吉隆玻校區-理工學院。雙溪龍鎮校區-會計與管理學院,醫學與保健科學學院。
六、四校合作書(草案)如附件。
七、本案業經 104 學年度第 5 次主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No. 116, Heping 1st 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xxx, Xxxxxx 000
and
New Era College, Malaysia
Lot 5, Seksyen 10, Jalan Bukit, 43000 Kajang, Selangor, Malaysia
This agreement aims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mutual cultural understanding through an exchange program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NKNU) and New Era College, Malaysia (NEC)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Aims and Objectives
The exchange progra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reas:
• Exchange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from each institution at the undergraduate level and the graduate level
• Faculty and staff exchanges
• Joint research and service activities
2. Responsibility
The coordinators in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etting out of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exact course of proceedings, and ensuring that they are adhered to. Each institution will nominate those coordinators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 university.
3. Exchange Students
The contracting institutions agree to the following proceeding:
• The exchange students between the two universities shall be organized jointly by the coordinators of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ach of the universities.
• Prior to an exchange program, an agreement must be reached between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with the help from the above named coordinators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at the respective host university. This agreement should be made known to the students concerned.
• A transcript of records of previous academic performance and an outline of a study plan at
the host university should be submitted by the exchange student before admittanc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 Exchange students may take part in the regular courses of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or may do research for an agreed project or thesis. Mandarin courses are encouraged for free at the basic levels.
• XXXX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and nomination of exchange students to NEC, and vice versa. The results of the selection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latest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semester. The nominated students will then be registered as regular exchange student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Requests for extension of stay, not to exceed two semesters or one academic year, ar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both universities.
• Exchange student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travel cost and cost of living, though the
contracting universities may support these students by granting student assistantships or other allowances.
• There will be reciprocal assistance offered with regard to accommodation through the
respectiv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both universities. The cost of accommodation, including meals,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xchange students.
• Regarding tuition fees, exchange students are obliged to their host university for the mutual
case by case arrangement.
• Exchange students are personally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medical insurance. Students from NKNU and NEC alike are responsible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dical insurance for their host country and to meet all the necessary visa requirements of the respective host country.
4. Lecturer Exchange and Research Collaboration
The exchange of lecturers for a short or long period of time is encouraged. This may take the form of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or the development of a joint curriculum. Visits and exchanges, including financing, are subject to individual agreement. Each institution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financial support either from their own means or that of a third party.
5. Changes to the Agreement
Any changes to this agreement must be in the written form.
6. Beginning and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takes effect after having been pass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both universities, and the signing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universitie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 force for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its enactment and shall be renewable by mutual written consent at the end of that period. This agreement may be amended or modified at any time by the mutual consent of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and terminated with six months written notice by either party.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allow for
any participants who have commenced studie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to complete their approved course of stud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Xx Xxxx-xxxxx, Ph.D President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 Xxx Xxxx Xxxxx, Ph.D CEO/ Principal New Era College |
Date: 18 February, 2016 |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and
Xxx Chiang College, Malaysia
This agreement aims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mutual cultural understanding through an exchange program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NKNU) and Xxx Chiang College, Malaysia (HCC)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Aims and Objectives
The exchange progra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reas:
• Exchange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from each institution at the undergraduate level and the graduate level
• Faculty and staff exchanges
• Joint research and service activities
2. Responsibility
The coordinators in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etting out of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exact course of proceedings, and ensuring that they are adhered to. Each institution will nominate those coordinators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 university.
3. Exchange Students
The contracting institutions agree to the following proceeding:
• The exchange students between the two universities shall be organized jointly by the coordinators of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ach of the universities.
• Prior to an exchange program, an agreement must be reached between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with the help from the above named coordinators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at the respective host university. This agreement should be made known to the students concerned.
• A transcript of records of previous academic performance and an outline of a study plan at the
host university should be submitted by the exchange student before admittanc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 Exchange students may take part in the regular courses of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or may
do research for an agreed project or thesis. Mandarin courses are encouraged for free at the basic levels.
• NKNU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and nomination of exchange students to HCC, and vice versa. The results of the selection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latest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semester. The nominated students will then be registered as regular exchange student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Requests for extension of stay, not to exceed two semesters or one academic year, ar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both universities.
• Exchange student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travel cost and cost of living, though the
contracting universities may support these students by granting student assistantships or other allowances.
• There will be reciprocal assistance offered with regard to accommodation through the
respectiv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both universities. The cost of accommodation, including meals,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xchange students.
• Regarding tuition fees, exchange students are obliged to their host university for the mutual
case by case arrangement.
• Exchange students are personally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medical insurance. Students from NKNU and HCC alike are responsible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dical insurance for their host country and to meet all the necessary visa requirements of the respective host country.
4.Lecturer Exchange and Research Collaboration
The exchange of lecturers for a short or long period of time is encouraged. This may take the form of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or the development of a joint curriculum. Visits and exchanges, including financing, are subject to individual agreement. Each institution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financial support either from their own means or that of a third party.
5.Changes to the Agreement
Any changes to this agreement must be in the written form.
6.Beginning and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takes effect after having been pass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both universities, and the signing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universitie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 force for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its enactment and shall be renewable by mutual written consent at the end of that period. This agreement may be amended or modified at any time by the mutual consent of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and terminated with six months written notice by either party.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allow for any participants who have commenced studie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to complete their approved course of stud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Date Date
Xx Xxxx-xxxxx Xxxx Xxxx-Xxxx
President Chief Executive & Principal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Xxx Chiang College
Kaohsiung City, Taiwan Lim Lean Teng Road, 11600 Penang
ROC Malaysia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and
Southern University College, Malaysia
This agreement aims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mutual cultural understanding through an exchange program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NKNU) and Southern University College, Malaysia (SUC)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Aims and Objectives
The exchange progra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reas:
• Exchange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from each institution at the undergraduate level and the graduate level
• Faculty and staff exchanges
• Joint research and service activities
2. Responsibility
The coordinators in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setting out of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exact course of proceedings, and ensuring that they are adhered to. Each institution will nominate those coordinators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 university.
3. Exchange Students
The contracting institutions agree to the following proceeding:
• The exchange students between the two universities shall be organized jointly by the coordinators of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ach of the universities.
• Prior to an exchange program, an agreement must be reached between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with the help from the above named coordinators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cademic achievements at the respective host university. This agreement should be made known to the students concerned.
• A transcript of records of previous academic performance and an outline of a study plan at
the host university should be submitted by the exchange student before admittanc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 Exchange students may take part in the regular courses of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or may do research for an agreed project or thesis. Mandarin courses are encouraged for free at the basic levels.
• XXXX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election and nomination of exchange students to SUC, and vice versa. The results of the selection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latest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the semester. The nominated students will then be registered as regular exchange student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Requests for extension of stay, not to exceed two semesters or one academic year, ar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both universities.
• Exchange student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travel cost and cost of living, though the
contracting universities may support these students by granting student assistantships or other allowances.
• There will be reciprocal assistance offered with regard to accommodation through the
respectiv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both universities. The cost of accommodation, including meals,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xchange students.
• Regarding tuition fees, exchange students are obliged to their host university for the mutual
case by case arrangement.
• Exchange students are personally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medical insurance. Students from NKNU and SUC alike are responsible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dical insurance for their host country and to meet all the necessary visa requirements of the respective host country.
4. Lecturer Exchange and Research Collaboration
The exchange of lecturers for a short or long period of time is encouraged. This may take the form of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or the development of a joint curriculum. Visits and exchanges, including financing, are subject to individual agreement. Each institution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financial support either from their own means or that of a third party.
5. Changes to the Agreement
Any changes to this agreement must be in the written form.
6. Beginning and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takes effect after having been pass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both universities, and the signing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universities.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 force for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its enactment and shall be renewable by mutual written consent at the end of that period. This agreement may be amended or modified at any time by the mutual consent of the cooperating universities and terminated with six months written notice by either party.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allow for any participants who have commenced studie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at the date of the termination to complete their approved course of stud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Date Date
Xx Xxxx-shang Thock Kiah-Wah
President President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Southern University College Kaohsiung City, Taiwan Skudai, Johor
ROC Malaysi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Taiwan AND
UNIVERSITY OF XXXXX XXXXX XXXXXX, MALAYSIA
Thi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hereinafter called “MOU”) is made on the 19th day of February 2016
BETWEE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having its address at No.116, Heping 1st 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xxx 00000, Xxxxxx (xxreinafter called “NKNU”)
AND
University of Xxxxx Xxxxx Xxxxxx, a private university registered under the Malaysian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ct 1996, wholly owned by UTAR Education Foundation [Company No. 578227-M], and having its address at Jalan Sungai Long, Bandar Sungai Long, Cheras, 43000, Kaj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hereinafter called “UTAR”)
WHEREAS
a) UTAR is a university offering courses in undergraduate and postgraduate programmes in the areas including Accountancy, Actuarial Science, Applied Mathematics, Arts and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Studies, Malaysia Studies, Business and Economics, Engineering and Built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Life and Physical Sciences, Medicine and Health Sciences, Media and Journalism, Education and General Studies, Agriculture and Food Science, and engages in the provision and conduct of research, consultation,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training and other related educational services at its campuses at Bandar Sungai Long and Kampar in Malaysia.
b) NKNU is to train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in cope with the nation’s nin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policy. The University’s mission is remodeled and devoted to the cultivation of a xxxx intellectual environment where individuals can be trained to become the future leaders of society. The University has flourished 19 Departments, 30 Master’s Programs, and 11 Doctoral Programs, including 5 colleges, i.e., College of Education, College of Humanities, College of Science, College of Technology and College of Arts. The student body has gone to over 7,000. The University consists of two campuses: Ho-ping Campus and Yen-chao Campus. NKNU strives to keep its programs relevant and up-to-date with the latest information and academic theories. The University stresses both diversity and originality in
its faculty and student members in hopes of inspiring change on both social and national levels.
c) Both parties now wish to enter into a series of discussions for meaningful collaboration for purposes more particularly set forth herein.
Following the discussions between UTAR and NKNU (hereinafter called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o the following:
1. Areas of Understanding
1.1 The relationship created by this MOU is not intended to be binding in any court of law. Any collaborative ventures that may bind the Parties are subject to separat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which include terms relating to ownersh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al arrangements, use of resources, etc.
1.2 This MOU is intended to establish a basis upon which UTAR and NKNU may explore areas for cooper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Parties agreed to the following goals and objectives as part of their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programmes:
a. To initiate joint projects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research and to share expertise and joint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b. To facilitate academic development exchanges between the Parties, including mutual visits by faculty members to pursue research, teaching, and to participate in seminars, conferences, workshops, etc.
c. To facilitate study visits and student exchange by postgraduate and undergraduate students where appropriate for the purpose of enhancing students learning experiences.
d. To encourage academic innovation by cooperating in developing new teaching and learning technologies.
e. To organize and participate in joint academic activities such as conferences, workshops, publications, and seminars.
2. DURATION
This MOU shall come into effect upon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Parties hereto and shall continue for a period of three years and may be extended upon mutual agreement thereafter.
3. Implementation & Coordination
3.1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under this MOU shall be dealt with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r faculties of both Parties. A separate written agreement shall
be entered into by the Parties setting out the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collaboration which will stipulate the following:
a. The scope, time frame, and objectives of the activity in detail.
b.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within the particular departments or units that are concluding the agreement. The persons named will be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versight of the proposed activity. Changes to the personnel involved may be made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department or unit head,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institutional points of contact at UTAR and NKNU named in Clause 3.2 of this MOU; and
c. The commitment of resources, if applicable, and the attendant financial obligations of the respective partnering departments. This MOU does not require either Party to support any new financial commitment unless expressly agreed otherwise by the partnering departments or units.
3.2 In order to oversee this MOU and coordinate with the associated departments and separate supplementary agreements, both the Parties agree that the institutional points of contact shall be the following:
For NKNU: Dr. Xxxxx Xxx-xxxxx
Assistant Professor and Division Chie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fice
Email: x0000@xxxxxx.xxxx.xxx.xx
For UTAR: Dr. Xxxxx Xxxx Xxx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Xxxx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
4. AMENDMENT
The Parties may revise, amend or modify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MOU by way of mutual consent in writing which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such date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Parties.
5. Confidentiality
All information and/or data that may be exchanged, acquired and sha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reas of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pursuant to this MOU shall be treated as
strictly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be divulged by the receiving Party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the same has already been in the public domain. This obligation shall continue to bind the Parties hereto notwithstanding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MOU.
6. Results of Collaboration
Ownership of any research findings, curriculum, cont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ising from collaborative studies or researches shall be decided upon through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Any publication, application, use and others regarding the same shall only be allowed after obtaining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both the Parties.
7.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In no event shall either Party be liable to the other for any damages whatsoever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direct, indirect, speculative, incidental, special, or consequential damag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under this MOU.
8. GOOD FAITH
In entering into this MOU, the Parties recognize that it is impractical to make provisions for every contingency that may arise in the course of the performances thereof. Accordingly, the Parties hereby declare it to be their intention that this MOU shall operate between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with fairness and without detriment to the interests of any of the Parties. If in the course of this MOU, unfairness to any Party is disclosed or anticipated or any dispute arises, the Parties shall use their best endeavours to agree upon such action as may be necessary and equitable to remove or resolve the cause(s) of the same. If the Parties hereto fail to resolve the disputes or disagreements amicably then the MOU shall be deemed to be terminated forthwith.
9. COSTS
No Party shall incur any expenditure on behalf of the other Party. Each Part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its own expenses incurred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prior to carrying out the activities under this MOU.
10. TERMINATION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MOU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 by giving to the other Party a written notice of three months. Where such termination occur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MOU shall continue to apply to on-going programmes or activities until their completion.
11. NOTICE
Any notice required to be given hereunder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shall be delivered by courier service or facsimile to the address stated herein.
[The remainder of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thei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hereto set their hands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above mentioned.
Signed b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of.,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Xx Xxxx-shang President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In the presence o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r. Jade Tsui-xx Xxx Xxxx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 Signed by: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r. Prof. Academician Dato’ Dr. Xxxxx Xxxx Xxxx President / CEO Universiti Xxxxx Xxxxx Xxxxxx In the presence o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of. Dr. Xxx Xxxx Xxx Vic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isation and Academic Development) |
提案十三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擬修訂本校姊妹校境外研修生(自費交換生)研修收費標準,敬請 討論。
說明:
一、目前姊妹校薦送至本校交換學生分為自費與公費兩類,每所姊妹校自費交換生名額依據兩校姊妹校合作協議書而定,一般為 2~3 名公費生,超出者為自費生,自費或公費身分由其就讀學校認定,本校不予認定,先予敘明。
二、現行境外研修生(自費交換生)收費標準於 101 年 12 月訂定,依交換生所修學分計費,再依所收學分費酌予扣除住宿費,計算複雜、每人收費不一,多則 3~4 萬,少則僅數千元,再者,依據學分費計費,通常繳費期間已逾學期中,尤其是下半年度,待學分費收齊再分配給交換生接待系所使用時已接近年度末,經費使用較無效率、緩不濟急,考量自費交換生人數越趨增多,並參考他校收費標準,建議修訂本校境外研修生(自費交換生)收費標準,並在開學時收費、分配費用予接待系所。
三、經查他校姊妹校境外研修生(自費交換生)收費標準多比照外籍學位生收費,調查結果如下:
(一)高雄大學:比照外籍學位生收費,約 46,000~54,000 元。
(二)彰化師大:比照外籍學位生收費,約 43,489~53,946 元。
(三)台灣師大:比照外籍學位生收費,約 47,180~55,200 元。
(四)台東大學:比照xxxxxx,x 00,000x00,000 x。
(x)xxxx:xx,0 萬 5,000 元/學期,上限 25 學分,師培課
程、上修研究所課程另付費,近期研議調升至 4 萬。四、本校學生收費標準
( 一) 大學部: 本國學生收費 23,605 ~ 27,590 元、外籍學生收費 45,700~53,200。
( 二) xx班: 本國學生收費 10,360 ~ 12,000 元、外籍學生收費 47,400~54,000。
五、據此,本校姊妹校境外研修生(自費交換生)收費標準擬按入學年度本校學士班外籍生(含大陸學生)最低收費標準收費,目前為 45,700 元
/學期、內含電腦實習使用費,且不分學制,自費交換研修收費標準一致、上限 25 學分,惟選修師培課程、上修研究所課程另收學分費 1,960元/學分,倘有退費情形亦比照本地生(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退還 2/3、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退還 1/3)辦理。
六、本次修訂範圍僅限交換研修學費,不論公費生或自費生,原應繳交之住宿費、音樂系之主修個別指導費、副修個別指導費、鍵盤維護費仍需依規定繳交;倘姊妹校合作協議書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七、檢陳現行本校姊妹校自費交換學生研修收費標準、音樂系個別指導費、大學部各學系學生收費一覽表各乙份如後附。
八、本案業經 104 學年度第 5 次主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姊妹校自費交換學生研修收費標準
101.12.26. 101 學年度第 4 次主管會報通過
大學部課程 | 研究所課程 | ||
學院別 | 金額/學分 | 學院別 | 金額/學分 |
教育學院 | 1,960 | 教育學院 | 2,250 |
文學院 | 1,960 | 文學院 | 2,250 |
理學院 | 2,180 | 理學院 | 2,250 |
科技學院 | 2,180 | 科技學院 | 2,250 |
藝術學院 | 2,180 | 藝術學院 | 2,250 |
共同科目 (通識體育) | 1,960 | ||
教育學程 | 1,960 | ||
備註: 1、依據教育部 98.11.5 來函規定:大陸學生來台研修之「短期研修費」 收費標準,統一以私立學校學分費 1.5 倍計算,如兩岸學校間訂有協議,則從其約定辦理。 2、自費來校研修之學生除學分費外,另需繳交電腦實習費 500 元/學期,住宿費則按學校規定繳交。 3、至本校音樂系交換學生,不論公費或自費,如選修音樂系個別課程,另需繳交個別指導費及鍵盤維護費(標準如下)。 4、為鼓勵更多姊妹校學生自費來校研修,本校發放交換學生住宿補助費,補助費之標準如下: (1)學分費 30,000 元以下,不補助。 (2)學分費 30,000 元~34,999 元,補助 3,000 元。 (3)學分費 35,000 元~39,999 元,補助 4,000 元。 (4)學分費 40,000 元~44,999 元,補助 5,000 元。 (5)學分費 45,000 元~49,999 元,補助 6,000 元。 (6)學分費 50,000 元~54,999 元,補助 7,000 元。 |
102.3.4 增列共同科目
104.6.3 103 學年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音樂系(自 104 學年起實施)
1.主修個別指導費:
各年級之學生每修讀一門「主修」課程,收取 10,500 元之主修個別指導費;如修讀二門「主修」課程,則收取 21,000 元。其餘依此類推。
2.副修個別指導費:
(1)大一學生每人收取 6,165 元。
(2)大二以上之學生,依實際修課情形,每修讀一門「副修」課程,收取 6,165 元;如修讀二門「副修」課程者,則收取 12,330 元。其餘依此類推。
(3)鍵盤維護費:各年級之學生均須收取 800 元。
提案十四 提案單位:總務處
案由:提送修正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敬請討論。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2 日臺教高(三)字第 1040080613 號函釋:機關學校辦理「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持續將「四省」(省水、省電、省油、省紙)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並設有組織及利用內部各種集會場合或活動中宣導節約能源觀念及作法。
二、經查目前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召集人係由xxx校長於擔任副校長與代理校長期間督導本項業務迄今,鑒於因應新四省節能方案(逐年遞減 1%)任務更為艱鉅,為達成節能任務恭請校長持續擔任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召集人,以提升校園節能管理面層級之相關節能實務執行力。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本要點業經 105 年 01 月 13 日節約能源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同意修正在案。
五、本案經 105 年 2 月 24 日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續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x請 校長核可後施行。
決議:
附件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節約能源執行小組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二、本要點成立執行小組 (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 召集人,總務長兼任執行長。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究 發展處處長、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科技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總務處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長、保管組組長、學生代表二人為小組委員。 | 二、本要點成立執行小組 (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務長兼任之。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究發展處處長、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科技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總務處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長、保管組組長、學生代表二人為小組委員。 | 一、依據教育部「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目前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召集人係由校長擔任副校長期間督導本項業務迄今,鑒於因應新四省節能方案(逐年遞減 1%)任務將更為艱鉅,為達成節能任務恭請校長持續擔任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召集人,以提升校園節能管理面層級之相關節能實務執行 力。 |
附件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節約能源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校 101 年 6 月 13 日 100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本校 102 年 4 月 10 日 101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一、為推動校園節能減碳政策,落實省電、省油、省水與省紙行動目標,並依據行政院 100 年 5 月 23 日定頒「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校「節約能源執行小組設置要點」,採行節約能源措施,落實校園全面推動節約能源政策(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成立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 擔任副召集人,總務長兼任執行長。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究發展處處長、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科技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總務處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長、保管組組長、學生代表二人為小組委員。
三、執行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擬訂校園省電、省油、省水與省紙行動目標與執行措施。
(二)協調、整合訂定各執行單位節約能源權責分工。
(三)管考各執行單位推動節能減碳相關工作。
(四)其他有關推動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宜。
四、本校各一、二級行政單位、 學院、系、所及中心,推動執行小組制定之節約能源目標與執行措施,應指派一人擔任執行工作並兼任聯絡人。
五、執行小組每學期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委員因公差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專人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為推動工作需要,執行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或能源技術服務業(ESCO)出席會議,出席會議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付。
七、本小組執行秘書由環安組組長擔任,召開執行小組會議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 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提案十五 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提請訂定本校「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有關本校各學系(所、中心)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為切合各學系(所、中心)教學課程需要,並符合教育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查標準等規範予以法制化,爰擬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
三、本案業經 104 年 12 月 16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主管會報及 105 年 1 月 1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在案。
四、檢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草案逐條說明及相關附件表格各 1 份(如附件)。
五、本案如經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本校各學系(所、中心)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切合各學系
(所、中心)教學課程需要,並符合教育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審查標準等規範予以法制化,爰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本辦法草案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專業技術人員定義。(草案第二條)三、專業技術人員職級。(草案第三條)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性認定原則。(草案第五條)
六、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認定標準。(草案第六條)七、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專業技術人員年資認定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專業技術人員聘任需檢附之證明文件。(草案第九條)十、專業技術人員校外審查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資歷、證明不實之違失處理原則。(草案第十一條)十二、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立法及修法之程序。(草案第十三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內 容 | 說 明 |
第一條 x辦法依據教育部頒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 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 其 相 關 規 定 , 由 各 校 定之。… 。」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 據。 |
第二條 x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及資格審定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辦 理。 | 本校因教學需要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豐富之實務經驗應係必備之 要件,爰依據教育部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定義之規定,予以明定。 |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及講師級四級。 | 依教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台人 (一)字第0九八0一八三二八七 C號函以,公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敘薪教師職務等級敘薪,且得按年採計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但應受其等級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爰明定本辦法專業技術人員職級係比照教 師職務等級。 |
第四條 各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 殊造詣或成就者。但 | 有關各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係比照教師職務等級聘任,其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參採教育部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予以明定。 |
條 文 內 容 | 說 明 |
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 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 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其年限得酌減之。 前項所稱國際級大獎由各級教評會審酌得獎參賽屬性、參賽區、參賽國之多寡、年屆、得獎名次、團體或個人賽等情形,酌減專業性工作 年資。 |
條 文 內 容 | 說 明 |
第五條 x辦法所稱專業性工作,其審查及認定原則如下: 一、 曾任國內外公私立機構, 其職務與擬聘系級單位之教學科目相關,並附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於專業相關機構從事與教學科目有關之工作, 並附有證明文件者。 三、自行創作而無任職機構者, 應檢附足資證明專業性工作年資之參展或得獎作品紀錄, 或其他具體證明專業工作年資 之證明文件。 | 基於大學聘任教師之自主精神,復因各校對於聘任對於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等事項,未盡一致,為審慎明確訂定具體認定基準,爰酌參各校條文明定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性工作之認定原則,並參採教育部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明訂本條文。 |
第六條 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除下列規定條件外,各系得依專業領域另訂標準,提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一、具體事蹟: (一)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場以上個人展演紀錄,有證明文件者。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五次以上應邀策劃與任教相關科目之大型活動或展演,有紀錄或證明者。 (三)最近五年內在相關領域內有傑出表現,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 一) 曾獲國內外具公信力、權威性機構之大獎者。 (二)作品或相關著作受邀國際、國內重要機構展覽、典藏者。 (三)作品或相關著作受國內、國際之專業評論 公開肯定者。 |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由本校依實際教學需要聘任,並認定各該專業技術領域,惟部分專業技術領域並無國際級競賽,為期廣納教學需要之各類專業人才,並使學校用人更具彈性,爰參酌各校條文明定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標準,明訂本條文。 |
條 文 內 容 | 說 明 |
(四)獲選為民族藝師者。 (五)獲頒薪傳獎者。 (六)曾擔任全國、國際性 活動評審。 | |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其聘任程序及聘期,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比照本校 兼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 為明確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應行辦理程序,並明定聘任程序及聘期,係比照本校兼任教師之規定辦理,爰明訂本條文。 |
第八條 x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 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定擬任各級 教師應具之服務年資,如係兼任教師之年資則應折半計算。為期統一,爰參採教育部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 定,明訂本條文。 |
第九條 各系(所、中心)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學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 | 以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係比照教師職務等級聘任,其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 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等事項,經酌參各校條文明定專業技術人員聘任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爰明 訂本條文。 |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依專業領域之不同,由各系(所、中心)訂定作業要點,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備查,並簽請校長發布施行;各學院應訂定準則,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備查,並簽請校長發布施行。各系(所、中心)擬新聘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 以上審查。 | 本條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定、聘任等事項之程序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並參採教育部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明定專業技術人員校外審查規定。 |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有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校教 評會逕行處理解聘事宜。 | 酌參各校條文明定專業技術人員資歷、證明不實之違失處理原則。 |
條 文 內 容 | 說 明 |
第十二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明定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第十三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明定本辦法立法及修法之程序。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教學實施辦法(草案)
第一條 x辦法依據教育部頒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x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及資格審定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及講師級四級。
第四條 各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 之。
二、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 之。
三、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前項所稱國際級大獎由各級教評會審酌得獎參賽屬性、參賽區、參賽國之多寡、年屆、得獎名次、團體或個人賽等情形,酌減專業性工作年資。
第五條 x辦法所稱專業性工作,其審查及認定原則如下:
一、曾任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其職務與擬聘系級單位之教學科目相關,並附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於專業相關機構從事與教學科目有關之工作,並附有證明文件者。
三、自行創作而無任職機構者,應檢附足資證明專業性工作年資之參展或得獎作品紀錄,或其他具體證明專業工作年資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 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除下列規定條件外,各系得依專業領域另訂標準,提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一、具體事蹟:
(一)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場以上個人展演紀錄,有證明文件者。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五次以上應邀策劃與任教相關科目之大型活
動或展演,有紀錄或證明者。
(三)最近五年內在相關領域內有傑出表現,符合教學需要,有證明文件或紀錄者。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一)曾獲國內外具公信力、權威性機構之大獎者。
(二)作品或相關著作受邀國際、國內重要機構展覽、典藏者。 (三)作品或相關著作受國內、國際之專業評論公開肯定者。
(四)獲選為民族藝師者。 (五)獲頒薪傳獎者。
(六)曾擔任全國、國際性活動評審。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其聘任程序及聘期,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外,比照本校兼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x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九條 各系(所、中心)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學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依專業領域之不同,由各系(所、中心)訂定作業要點,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備查,並簽請校長發布施行;各學院應訂定準則,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備查,並簽請校長發布施行。
各系(所、中心)擬新聘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有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校教評會逕行處理解聘事 宜。
第十二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基本資料表(外審:表一)
一、填表說明:
(一)請就下列各項選填適合自己的項目,若該項欄位不足,自行印製該欄位填寫。
(二)表格下載請至本校人事室教師專區表格下載區。
(三)表格所列之最高學歷、重要工作經歷、曾獲得重要獎項、特殊造詣或成就事蹟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聘資料:
擬聘單位 | 姓名 | 技術類別 | 任教科目 | 兼任 | 擬聘等級 |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
三、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名稱 | 科系 | 畢業 | 肄業 | 修 業 起 迄 日 期 | 地點 | |||||
起 | 迄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四、通過國家考試紀錄:
考試年屆與名稱 | 考試日期 | 考試類科、職系、職等 | 考試機關 | 備註 | ||
年 | 月 | 日 | ||||
五、專業技術證照:
證照檢定年屆及名稱 | 檢定日期 | 證照名稱、職類名稱 | 級別 | 發照機關 | 備註 | ||
年 | 月 | 日 |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工作性質與內容 | 任 職 起 迄 日 期 | 合計年資 | 專/兼任 | |||||
起 | 迄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六、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服務年資:
七、專業技術特殊造詣或成就:
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創造或作品名稱 | 參加展覽或演出會場名稱 | 展覽或演出 | 證明文件名稱 | |||
地點 | 日 期 | |||||
年 | 月 | 日 | ||||
八、參加專業技能競賽優勝紀錄:
專業技能競賽名稱 | 含括範圍 | 舉辦日期 | 舉辦地點 | 主辦單位或 國 家 | 得獎類別 | |||||
全國性 | 國外區域性 | 全球性 | 年 | 月 | 日 | 組別 | 名次 | |||
九、亞、奧運之選手或教練:
運動會名稱 | 專業技能類別 | 證明文件名稱 | 發證單位 | 備註 | ||
亞運 | 奧運 | 選手 | 教練 | |||
十、擔任專業技能比賽(或檢定)評審:
專業技能比賽或檢定名稱 | 舉辦日期 | 地點 | 含括範圍 | 聘書核發單位 | 專業技能比賽或檢定主辦單位 | 備註 | |||
年 | 月 | 日 | 全國性 | 國際性 | |||||
授與學位學校名稱 | 學位名稱 | 授與學位之日期 | 授與學位之原因 | 授與學位學校校長 | 備註 |
十一、榮譽博士學位:
年 | 月 | 日 | |||||
十二、國外知名大學核發之教師證書:
國外知名大學名稱 | 核發教師證類別 | 受聘任教起迄日期 | 合計年資 | 所授課程名稱 | 國外知名大學所屬國別地點 | ||||||
教授證書 | 副教授證書 | 起 | 迄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十三、其他特殊造詣或成就:(請以文字敘述)
擬聘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送審編號 | 姓 名 | 送審 | □比照教授級 □比照副教授級 | ||
應聘系所 | 任教科目 | 等級 | □比照助理教授級 □比照講師標準 | ||
壹、專業實務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審查意見: | |||||
參、審查結果:(務請與審查意見維持一致性) □極力推薦 □推 薦 □勉予推薦 □不予推薦 | |||||
審查人簽名 | 審查日期 | 年 月 日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審查意見表(外審:表二)
說明:
一、本審查意見表繕打後,提供至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二、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由校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兩人以上審查認定。
三、比照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3 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15 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所需年資得酌減之。
四、比照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3 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12 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所需年資得酌減之。
五、比照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 3 年以上,教學及專業表現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9 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所需年資得酌減之。
六、比照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6 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所需年資得酌減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查資料檢核表
審查單位:
送審等級:□兼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 □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送審類別:特殊專業造詣或具體事蹟
◎說明:以下查核項目,符合項目打 V,不符合項目打 X;不須查核項目免註記。
※特殊專業造詣或具體事蹟部分(適用專業技術人員):
□代表專業造詣或具體事蹟:
□專業造詣(已附證明)
□本人參加重要比賽,獲有名次者
□其他特殊專業成就者
□具體事蹟
□創作作品或演出(已附證明)
□其他特殊創作(已附證明)
□其他教學表現(已附證明)
□附專業造詣或具體事蹟之實務報告
□二種以上造詣或具體事蹟屬一系列相關成就,合併為代表造詣或事蹟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代表造詣或事蹟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已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
□符合成果期限規定:(以下所稱 5 年或 7 年係以本次送審起資日往前起算)
□代表造詣或事蹟為前一等級教師後及送審前 5 年內取得或完成,且未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
□參考造詣或事蹟為前一等級教師後及送審前 7 年內取得或完成,且未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
□送審人曾於 年 月至 年 月內懷孕或生產者,申請延長□代表著作年限 2 年自 年 月起計;□參考著作年限 2 年,自 年 月起計。
□參考之造詣或事蹟已附實務報告。
□以專門著作、藝術作品列為參考著作(作品),已符合專門著作、藝術作品之規定。
□檢附送審人前一職級送審之代表造詣及參考造詣等目錄。
※其他事項
□已提列外審委員迴避名單乙份。
備註:1.教師專業造詣或具體事蹟外審前,業由系(所、中心)主管先行查核確認無誤,並予簽核確認。
2.送審人應檢附本檢核表及送審資料,送各級教評會辦理審查作業。
送審人(簽章): 系(所、中心)主任:
院 長 (中 心 主 任):
名 稱: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法規類別:行政>教育部>人事目
第1條
x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x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3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4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5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
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1條
x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8條(刪除)
第9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10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1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12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xx、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 與。
第13條
x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校規定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參考學校 | 專業技術人員年限規定 | 外審情形 |
1.台灣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無分職級均由系辦理外審 |
2.台灣師範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講師(系級辦理外審) 助理教授以上(院級辦理外審) |
3.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無分職級均由系辦理外審 |
4.第一科技大學 | 教授級(25年)、副教授 (15年)、助理教授(10 年)、講師(6年) | 無分職級均由院辦理外審 |
5.中山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助理教授以下(系級辦理外審)副教授以上(院級辦理外審) |
6.彰化師範大學 | 未訂定 | 未訂定 |
7.高雄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資料審查(三級),無規定外審 |
8.宜蘭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資料審查(三級),無規定外審 |
9.暨南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資料審查(三級),無規定外審 |
10.屏東科技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資料審查(三級),無規定外審 |
11.高雄餐旅大學 | 比照教育部部頒規定 | 資料審查(三級),無規定外審 |
104 學年第 1 次校教評會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形
聘任系所 | 聘任職級 | 聘任專業年限 |
體育系 | 兼任講師級專技人員 | 6年以上(實務10年以上) |
國文系 | 兼任講師級專技人員 | 6年以上(實務45年以上) |
工設系 | 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 | 9年以上(實務29年以上) |
音樂系 | 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 | 9年以上(實務20年以上) |
美術系 | 兼任講師級專技人員 | 6年以上(實務6年以上) |
本校目前實務作業:
除配合聘任兼任教師專業工作年限外,會再依學歷判別聘任之職級
如:專業工作年限 9 年以上,僅具碩士學歷,考量聘任兼任講師級專技人員。
專業工作年限 9 年以上,具博士學歷,考量聘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
104-5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單位:實習與就業輔導處
案由:擬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課程績效自評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以臺教技(三)字第 1040130890B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如附件一)
二、教育部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以臺教高(二)字第 1040179609 號來函有關
大學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案,且績效自評報告書書面乙式 5 份及光碟
1 份,於 105 年 9 月 12 日起至 10 月 14 日止,完成自評報告書繳交備文報部。(如附件二)
三、為提升實習課程實施成效並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及建立評鑑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四、本案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檢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課程績效自評辦法(草案)、實就處暨各系 (所)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工作流程(草案)。
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課程績效自評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實習課程實施成效並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及本校學生產業實習課程辦法、學生校外產業實習時數證明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依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師資培育系所之學生實習相關內容已納入師資培育評鑑,依實際狀況得免再度進行自評。
第三條 本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第四條 本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鑑項目,以全校整體實習課
程績效(含各學院、系、所、學程績效)進行自我評鑑,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委員,針對前一學年實習課程進行評量,每學年實施一次,以第一學期實施為原則。並依教育部所規定期限內,提報績效自評報告書至教育部備查。
前項有關績效自評報告書格式依教育部規範製作。
第五條 實習與就業輔導處須針對實習課程績效結果製作自評報告書,x校長核定後,依教育部規定時程送部備查。
第六條 實施績效評量期程及負責項目說明如下:
一、實習與就業輔導處:彙整各系所提供之實習成果於當年度 8 月底前完成自評報告書初稿並辦理校內外專家委員自評,自我評鑑結果送交受評單位作為改
進參考,且於當年度 9 月底前提出改善計畫、10 月製作完成自評報告書,依教育部規定時程送部備查。
二、各系所可參考實習與就業輔導處所提供自評內容相關及滿意度問卷(格式一)調查格式與表格:
(一)提供自評報告書相關資料,含參與實習學生人數統計(格式二)、課程開設情形(格式二)、實習機構名冊(格式二)、實習機制並檢附佐證資料、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實習相關活動執行成果(格式三)等資料。
(二)由各系所協助統計選修實習課程之人數,系所無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或開課人數不足者可於當年度 6 月底前鼓勵自主實習之學生依照高師大學生產業
實習認證辦法申請實習時數證明,並於 9 月底前提供實習學生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調查成果。
第七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實就處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工作流程(草案)
時 間
步 驟 說 明
1.遞送「大學校院辦理實習課程調查表單」給各系所。
2.彙整各系所辦理實習課程狀況調查於 2月經校長核章後,將掃描檔及電子檔寄至教育部高教司承辦人信箱。
執行「大學校院辦理實習課程調查」
上學期 1 月
召開「職涯輔導教師會議」
邀請校長、相關主管、各系所主管、系所職涯輔導教師等單位與會,實習推動與輔導工作交流。
下學期 4 月
彙整各系所參與實習名單、實習時數證明書名單相關資料
於7月10日前彙整各系所提供參與實習名單、實習時數證明書名單等相關資料。
下學期 4 月-6 月
彙整各系所自評報告書所需相關資料
於7月25日後彙整各系所績效自評報告書所需相關資料,撰寫自評報告書初稿。
下學期 7 月
召開「產業實習課程自評會議」
邀請產學專家擔任自評委員進行自評會議及自評評鑑結果審議。
上學期 8 月
完成彙整本校實習滿意度調查結果。
彙整實習滿意度調查結果
上學期 9 月
將本校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書面乙式 5 份及光碟 1 份備文報部。
本校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備文報部
上學期 10 月
持續協助系所辦理相關活動及進行活動公告宣傳。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各系(所)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工作流程
時 間
步 驟 說 明
1.參與實就處辦理「職涯輔導老師會
議」,與會人員:校長、相關主管、各系所主管、系所職涯輔導教師等單位。
2.瞭解實習課程績效自評的流程及配合事項等。(可參考附件)
依據教育部來函附件填寫後回傳至就業輔導組。
填寫回傳「大學校院辦理實習課程調查表單」
上學期 1 月
派員參加「職涯輔導教師會議」
下學期 4 月
彙集參與實習名單、實習時數證明書名單相關資料
於6月30日前彙集有開設校外實習課程者參與實習名單暨無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或開課人數不足者申請實習時數證明書名單相關資料。
下學期 4 月-6 月
備妥績效自評報告書所需相關資料交付本處進行初步彙整
於 7 月 25 日前備妥績效自評報告書所需相關資料(含參與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課程開設情形、實習機構名冊、實習機制檢附佐證資料、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實習相關活動執行成果等資料)交付實就處就業組進行初步彙整。
下學期 7 月
依據產學專家自評會議結
果,針對績效自評報告書進行檢討、修正
1.實就處於8 月邀請產學專家擔任自評委員進行自評會議,針對績效自評報告書進行彙整、檢討。
2.若會後有需修改之處,請各系所配合修正。
上學期 8 月
進行實習課程滿意度調查,並協助學生申請時數證明
1.針對實習機構/學生進行滿意度調查,於 9 月 25 日前備妥資料交付實就處進行彙整。(可參考附件)
2.鼓勵學生依照高師大學生產業實習認證辦法及申請作業流程申請實習時數證明。
上學期 9 月
附件一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一條 x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x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
第三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
(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第四條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第五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受評量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及評量結果。
七、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受評量學校。八、對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由受託機構修正評量結
果。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六條 x評量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等級。
評量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本部得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
第七條 x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二
格式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調查
您好:
感謝您協助本校同學完成校外實習課程,為了解本校實習課程實施情形及學生表現,請您撥冗填寫本問卷,本問卷僅進行整體分析,不涉及個別資料判別,您的寶貴意見將是我們精進學生實習之方向,填寫完成後請利用回郵信封寄回即可,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與就業輔導處 敬啟
電話:(07)000-0000#0000
E-mail:ic@xxxxxx.xxxx.xxx.xx
壹、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 填表人: 職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期實習學生人數: 系/所 名
貳、實習滿意度調查
題 項 | 非常不湳意 | 不湳意 | 普通 | 滿意 | 非常滿意 | |
一、實習前 | ||||||
(1) | 與學校接洽之順暢度。 | □ | □ | □ | □ | □ |
(2) | 實習合約之簽訂情形 | □ | □ | □ | □ | □ |
(3) | 學校產業實習辦法的完整度。 | □ | □ | □ | □ | □ |
二、實習中 | ||||||
(4) | 對不適應的學生的輔導或轉介 | |||||
(5) | 訪視人員之態度 | □ | □ | □ | □ | □ |
(6) | 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 | □ | □ | □ | □ | □ |
(7) | 學校對學生之安全維護 | □ | □ | □ | □ | □ |
三、實習後 | ||||||
(8) | 實習課程對合作機構之助益。 | □ | □ | □ | □ | □ |
您是否願意與本校實習課程合作 □願意 □不願意
參、其他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調查
您好:
感謝您協助本校同學完成校外實習課程,為了解本校實習課程實施情形及學生表現,請您撥冗填寫本問卷,本問卷僅進行整體分析,不涉及個別資料判別,您的寶貴意見將是我們精進學生實習之方向,填寫完成後請利用回郵信封寄回即可,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與就業輔導處 敬啟
電話:(07)000-0000#0000
E-mail:ic@xxxxxx.xxxx.xxx.xx
壹、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 填表人: 職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期實習學生人數: 系/所 名
貳、實習滿意度調查
題 項 | 非常不湳意 | 不湳意 | 普通 | 滿意 | 非常滿意 | |
一、實習前 | ||||||
(1) | 與學生的聯絡狀況。 | □ | □ | □ | □ | □ |
(2) | 學生對行政程序的配合度。 | □ | □ | □ | □ | □ |
二、實習中 | ||||||
(3) | 學生的出勤狀況。 | □ | □ | □ | □ | □ |
(4) | 學生的工作態度。 | □ | □ | □ | □ | □ |
(5) | 學生的學習能力。 | □ | □ | □ | □ | □ |
(6) | 學生的問題解決能力。 | □ | □ | □ | □ | □ |
(7) | 學生的專業知識。 | □ | □ | □ | □ | □ |
三、實習後 | ||||||
(8) | 學生實習的整體表現。 | □ | □ | □ | □ | □ |
您是否願意繼續提供實習機會給與本校學生 □願意 □不願意
參、其他建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調查
您好:
本問卷僅進行整體分析,不涉及個別資料判別,請同學撥冗詳實填答,您的寶貴意見將對未來的學弟妹們能更加順利進行實習。勞煩您撥冗填答,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與就業輔導處 敬啟
電話:(07)000-0000#0000
E-mail:ic@xxxxxx.xxxx.xxx.xx
壹、基本資料
一、就讀科系: 系/所 年級
二、實習課程分類:□暑期實習□學期實習□學年實習□海外實習□其他
貳、實習滿意度調查
題 項 | 非常不同意 | 不同意 | 普通 | 同意 | 非常同意 | |
一、實習前 | ||||||
(1) | 實習前學校提供我完善的實習資訊或諮詢管道。 | □ | □ | □ | □ | □ |
(2) | 實習前我瞭解實習時相關的權利及義務。 | □ | □ | □ | □ | □ |
(3) | 實習前我瞭解職場倫理。 | □ | □ | □ | □ | □ |
二、實習中 | ||||||
(4) | 實習機構提供我專業且安全的實習環境。 | □ | □ | □ | □ | □ |
(5) | 實習內容與我在校所學是有關聯的。 | □ | □ | □ | □ | □ |
(6) | 在校所學專業技能有助於實習工作中的運用。 | □ | □ | □ | □ | □ |
(7) | 實習機構有人協助指導實習上遇到的困難。 | □ | □ | □ | □ | □ |
(8) | 學校老師曾來訪視及關心我的實習狀況。 | □ | □ | □ | □ | □ |
三、實習後 | ||||||
(9) | 實習後我覺得提升自己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 □ | □ | □ | □ | □ |
(10) | 透過這次實習,有助於我對職場工作態度的了解。 | □ | □ | □ | □ | □ |
(11) | 經過這次實習經驗,我會鼓勵學弟妹參與校外實習。 | □ | □ | □ | □ | □ |
(12) | 我認為實習對畢業後尋找工作有所幫助。 | □ | □ | □ | □ | □ |
(13) | 未來當初實習機構如願意聘用我,我有意願前往任職。 | □ | □ | □ | □ | □ |
參、其他建議
謝謝您的填答,並預祝您學業順利。
格式二
學生參與實習人數統計
國內實習人數 | 國外實習人數 | 合計 | ||
校內實習 (含附屬機構) | 校外實習 | |||
103 | ||||
104 | ||||
總計 |
實習課程開設情形
學年度 | 系所名稱 | 學制 | 實習年 級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課程性 質 | 實習類 型 | 實習場域 | 實習人 數 | 合計 |
103 | □校內實習(含附屬機構) | |||||||||
□校外實習(國內) | ||||||||||
□校外實習(國外) | ||||||||||
□校外實習(港澳大陸) | ||||||||||
104 | □校內實習(含附屬機構) | |||||||||
□校外實習(國內) | ||||||||||
□校外實習(國外) | ||||||||||
□校外實習(港澳大陸) |
註 1:實習類別係為暑期、學期、學年擇一填寫;醫護、師培或其他,擇一填寫。註 2:課程性質係為必修、必選或選修。
實習機構名冊
學年度 | 實習科系 | 課程名稱 | 實習機構名稱 | 國別 | 實習人數 |
103 | |||||
104 | |||||
格式三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實習相關活動執行成果
製表系(所):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1.活動名稱: |
2.活動性質:至少勾選一項,可複選 □職涯參訪 □職涯媒合 □職涯演講 □職涯說明會 □職涯證照/競賽 □職涯教師成長 □其他 |
3.活動日期及時間: (如為系列活動,請分別填列各場次辦理日期及時間) |
4.活動地點:□校內: □校外: |
5.邀請講者或貴賓:(含服務單位及職稱) |
6.參加對象及人數:□實際人數: 人 (如為系列活動,請分別填列各場次人數) |
7.活動摘要報導: (請條列敘述,可包括:1.活動特色說明;2. 活動流程;3.活動與學生需求的結合度等)。 |
※紅色文字為製表說明,製作時請刪除
活動照片(至少以 A4 一頁呈現) (建議含海報、講師、參與學生、討論情形及公開的成果發表照片) | |
照片 1 | 照片 2 |
照片 1 的文字說明 | 照片 2 的文字說明 |
照片 3 | 照片 4 |
照片 3 的文字說明 | 照片 4 的文字說明 |
照片 5 | 照片 6 |
照片 5 的文字說明 | 照片 6 的文字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