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OOO元整,已於 年 月 日繳交。 (保證金不得超過場地借用費的二倍為原則)
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長期租用場地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乙方租用甲方所有之「教室」場地設備,雙方同意訂定本場地及設備租用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用目的
x契約為甲方與乙方因開班或活動——「 」(以下簡稱本研習)而訂定,租用目的詳如附件一「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教室租借申請表」
第二條 租用期間
乙方租用場地共計 日 小時
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第三條 場地、設備與需求
一、乙方應詳填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教室租借申請表。二、乙方如欲變更租用項目時,應於租借前兩週通知總務處。三、使用時段如本所有臨時性安排,得調度之。
第四條 租金
一、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OOO元整,已於 年 月 日繳交。 (保證金不得超過場地借用費的二倍為原則)
二、本契約之各項租借費用總額為:新臺幣OOO元整。
(經本所通知同意外借場地時,請於使用前一週內繳交保證金、場地、空調及各項設備租借費用)
三、如遇場地及設備租用內容變更或其它衍生費用,甲方得由場地使用保證金中扣除。使用場地結束後,乙方、應於七日內至本所辦理補繳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需自負手續費)後結案。
第五條 取消上課或活動
一、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元首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重病或主要設備故障,因而導致上課(活動)無法如期舉辦者,乙方得與本校重議租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校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變更:如乙方擬變更上課(活動)計劃,應於原租用場地前二十日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xx元。(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
三、乙方如取消或變更舉辦之上課(活動),請於十日前通知否則另付違約金如下:
(一)取消上課(活動)且未事先以書面通知者,應付本契約租金之全額。
(二)有關課程取消後之事宜應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損害賠償
一、除因可歸責於甲方場地建築體與設備本身之缺失,所導致乙方上課 (活動)者不可避免之傷亡外,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課程活動結束後,使用者確時自行清理場地維護環境整潔,如有未清理場地者,所須清理之費,及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者予以追繳;如有損壞公物者,應回復原或照價賠償或自保証金中照價扣抵,不足者予以追繳,不得異議。
第七條 申請程序及借用事項
一、申請程序:提出申請並填具本校教室場地開放申請表。
二、提出申請:申請提出於預定辦理活動,三十天前檢送申請表活動計畫書、課程內容、活動人員名冊至本校總務處辦理租借手續。
三、借用契約簽訂:經本校相關業務單位(四處室)審核核准後,通知乙方請於使用前十天繳清租金及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場地借用費的二倍為原則),並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政府立案合格證明文件、財務擔保資料)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學期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行提出申請。
四、申請使用本校場地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本校學校字樣,也不得以本校名義招收學生。
五、保證金於使用期間結束,經總務處檢查後則無息歸還借用單位。第八條 契約履行與修訂
x契約之履行應依誠信方法為之,其有未盡事宜須修正或補充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為之。
第九條 契約之生效
x契約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二份,乙方留存一份,均於雙方完成簽署日生效。
甲 地 | 方: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址: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488號 | |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身分證字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