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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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
I 服务定义
简介
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旨在透过一整套家居为本的支援服务,满足严重残疾人士的起居照顾、训练及护理需要, 协助他们融入社羣,从而加强支援严重残疾人士,并减轻其家人/照顾者的压力。
目的及目标
2. 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的具体目标如下:
(a) 为严重残疾人士提供一整套家居为本的支援服务,让他们持续留在社区中生活;
(b) 为服务使用者的家人/照顾者提供训练及支援,以提升其照顾能力;
(c) 改善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以及
(d) 减轻服务使用者的家人/照顾者的压力。
服务性质
3. 服务营办者须为个别服务用户提供一系列经多专业人士参与而 妥善计划及协调的服务, 以照顾他们的整体和特定需要而又有助他们持续居于社区。服务营办者应与其他社会福利服务单位及支援机构( 尤其是服务使用者的个案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的福利服务单位营办者) 紧密合作和协调。服务安排应切合需要, 并按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照顾者同意的方式实施。服务营办者须提供以下核心服务:
(a) 起居照顾包括但不限于位置转移、个人卫生、喂食或协助进食、提供膳食支援、穿衣及更衣、淋浴或沐浴、修整仪容(包括洗发、剪发、剃胡子、剪甲及如厕)、处理失禁护理的废物;
(b) 护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临床观察、监察血压、脉搏、体温及体重等生命表征、指导服药、胃喉喂食、泌尿导管护理、伤口护理、验尿、造口护理、失禁护理、呼吸道护理、糖尿病护理、感染控制、腹膜透析;
(c) 康复训练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运动、一般运动及医疗和辅助医疗专业人员建议的任何其他治疗运动或活动、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家居改装评估;
(d) 接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到医院/诊所覆诊、上学和到康复福利服务单位接受服务/参加活动;
(e) 个案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每名服务用户制订个人服务组合、为服务用户提供辅导以处理其情绪/行为问题、 转介服务使用者接受其他福利服务/医疗及卫生服务、协调和整合不同类别的服务,以全面满足服务使用者的康复需要;
(f) 照顾者支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家人/照顾者提供训练,以提升其照顾能力,并转介他们接受其他合适的服务; 以 及
(g) 家居暂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短期到户支援服务,使家人
/照顾者得以稍事歇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4. 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的服务对象如下:
(a) 正在轮候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或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等资助住宿照顾服务的严重智障及/ 或肢体伤残人士;
(b) 经「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评估工具」2 评定为合资格接受服务的严重智障及/或肢体伤残人士;
(c) 就读严重智障儿童学校及/ 或肢体伤残儿童学校的学生;以及
(d) 上述服务使用者的照顾者。
寄宿在特殊学校宿舍的服务使用者只会在暂时离开宿舍返回家中居住期间获提供服务。居于自负盈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合资格服务使用者不应获提供起居照顾服务, 原因是这类服务应属院舍营办者向服务使用者提供的常规服务。
服务规定
5. 服务营办者接获直接申请或经转介的个案后,必须进行接收评估,由一支多专业队伍采用个案管理模式, 辨识服务用户的需要,并为其制订个人照顾计划, 内容涵盖服务营办者、服务使用者及/或其家人/ 照顾者的意见和双方的协议。服务营办者可根据议定的照顾计划,提供家居支援服务方案,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照顾、训练和护理需要。多专业队伍须按服务使用者每半年接受一次评估(或在个案情况有需要时增加评估次数) 所得的最新情况, 检讨和修订个人照顾计划的组成项目。
6. 服务营办者应灵活地提供、安排或购买其他服务,以提升服务使用者在家中的生活质素。为满足服务使用者的需要, 服务营办者应准备在星期日、公众假期及机构常规服务时间以外的时段,提供与服务使用者及/ 或其家人/ 照顾者预先安排和议定的服务。如有需要,服务营办者须为服务使用者安排住宿暂托服务,以便为其照顾者提供支援和暂时减轻所受的压力。
II 服务表现标准
2 「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评估工具」由社署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科成立的多专 业工作小组制订,小组成员包括社会工作者、辅助医疗人员和临床心理学家。 采用 的「评估工具」参考「 残疾人士住宿服务评估工具 」, 涵盖三个主要评估范畴, 即护 理需要、功能缺损程度及行为问题。严重残疾人士家居照顾服务评估须由已完成社 署认可的评估工具使用方法培训的社会工作者进行。
服务量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1 | 一年内提供社工介入服务(包括为服务 使用者及其家人/照顾者提供辅导及支援服务)的个案总数 | 500 | |||
2 | |||||
I. | 一年内用于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照顾 需要的服务时数 | 126 | 720 小时 | ||
i. | 直接起居照顾、 接送、 康复运动和送 | 88 | 704 小时 | ||
ii. | 与个案有关的活动,包括检讨 个案、出席个案会议/会面、服务使用者及照顾者活动 | 38 | 016 小时 | ||
II. | 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提供的康 复训练服务时数 | 11 | 880 小时 | ||
iii. | 9 | 504 小时 | |||
iv. | 由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提 供的支援服务 | (a)项和(b)项综合议定水平 | |||
a. 为员工/照顾者提供指导 | 2 | 376 小时 | |||
/训练 | |||||
b. 与个案有关的活动,包括问 |
3 每节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护理服务不应少于 45 分钟。 超过 45 分钟的服务应按比 例计算,例如: 1 小时的服务等同 1. 33 节。
4 直接康复训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康复运动、一般运动及由医疗和辅助医疗专业 人员建议的其他治疗运动或活动、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家居改装评估等。 直接服务 须 收 取 费 用 。 每 节 由 物 理 治 疗 师 / 职 业 治 疗 师 提 供 的 直 接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不 应 少 于 45 分钟。 超过 45 分钟的服务应按比例计算,例如: 1 小时的服务等同 1. 33 节。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诊、 评估/ 检讨个案、 出席个案会议/会面、 进行质素保证工作、 参与服务使用者/ 照顾者的活动 | ||||
III. | 一年内护士/保健人员提供的护理 服务时数 | 7 | 920 小时 | |
4 752 小时 | ||||
vi. 由护士/ 保健人员提供的支援服务 | (a)项和(b)项综合议定水平 | |||
a. 为员工/照顾者提供指导 | 3 168 小时 | |||
/训练 | ||||
b. 与个案有关的活动,包括问 | ||||
诊、 评估/ 检讨个案、 出席个 | ||||
案会议/会面、 进行质素保证 | ||||
工作、 参与服务使用者/ 照顾 | ||||
者的活动 | ||||
3 | 98% | |||
4 | 一年内举办的照顾者支援活动总数 | 12 |
5 直接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临床观察、 监察血压、脉搏、体温及体重等生命表 征、指导服药、胃喉喂食、泌尿导管护理、伤口护理、验尿、造口护理、失禁护理、 呼吸道护理、糖尿病护理、感染控制、腹膜透析等。 直接服务须收取费用。 每节由 护士/保健人员提供的直接护理服务不应少于 45 分钟。 超过 45 分钟的服务应按比 例计算,例如: 1 小时的服务等同 1. 33 节。
6 个人照顾计划指有系统地辨识服务用户的照顾、训练和护理需要,并制订策略以满 足其需要,以及检讨所用策略的成效。 个人照顾计划检讨的比率指该段期间已完成 的计划占提供的计划总数的比例。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80% | |
2 | 80% |
基本服务规定
8. 服务营办者必须遵守下述基本服务规定:
(a) 家居照顾服务每周须运作最少6天, 每周最少48小时;
(b) 注册社会工作者( 「社工」) 9(最少一人为社会工作学位持有人)、合资格护士 10、注册物理治疗师 11 和注册职业治疗师 12 均为本服务的必要人员; 以及
(c) 家居照顾服务必须在一名注册社工的监管和指导下营办。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7 满意整体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所占的比率, 指服务营办者为收集服务使用者对服务营 办者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的意见, 而进行调查/问卷调查所得的结果。
8 满意整体服务的家人/照顾者所占的比率, 指服务营办者为收集照顾者对服务营办 者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的意见, 而进行调查/问卷调查所得的结果。
9 就注册社工而言,其定义受《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 》(第 505 章) 所规限。
10 护士指姓名根据《护士注册条例 》(第 164 章)第 5 条列于注册护士名册内, 或根据 该条例第 11 条列于登记护士名册内的任何人士。
11 就注册物理治疗师而言,其定义受《辅助医疗业条例 》(第 359 章) 所规限。
12 就注册职业治疗师而言,其定义受《辅助医疗业条例 》(第 359 章) 所规限。
III 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 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不包括租金和差饷),并受下文第 13 段所列的原则管限。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 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 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13. 为善用公帑,以及依照 2015-16 财政年度以来的服务资助惯例, 社署与服务营办者同意根据下列原则调整服务资助额:
(a) 假如个案数量低于每年议定水平的 50%, 服务营办者只会获发每年资助额的 50%;
(b) 假如个案数量达每年议定水平的 50%, 服务营办者只会获发每年资助额的 75%;
(c) 假如个案数量达每年议定水平的 75%, 服务营办者会获发每年资助额的 100%; 以及
(d) 服务营办者的资助额会按照个别队伍的实际表现, 在年内不同时间根据(a)至(c)项原则调整。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的
《整 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而调整「其他费用」。 实际拨款亦将按照第 13 段所列的议定个案水平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15.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 将会每月获发整 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 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 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参考资料
21.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 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