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机动车牌证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所称的机动车牌证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的合法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合法牌证的损毁、丢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补办牌证所实际支付的合理、必要的登报声明费、工本费、照相费、拓印费。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牌证被盗窃,如有明显的撬压痕迹,并且被保险人能出具案发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的,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牌证的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二)被保险人、其允许的驾驶员或乘客的故意行为;
(三)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四)在维修、养护场所进行修理、养护期间牌证的损毁、丢失;
(五)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牌证的损毁、丢失。
赔偿限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索赔时向保险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补办牌证的有关单证、费用原始单据;
(三)如果牌证被盗窃,应提交案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人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两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