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需要,经开区征收安置组拟对公司土地(土地证:皖(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65 号,面积 44991.33m²;皖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4-03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需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经开区征收安置组”)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海峰化工”)共同签订了《关于征收补偿协议书》。公司本次征收补偿总额为人民币 3804.0663 万元。
●鑫科材料与海峰化工就《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的关于鑫科材料收到政府相关资产征收补偿款后如何支付海峰化工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本次事项系政府征收行为,其补偿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宜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征收标的自购入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在本次征收标的上开展生产经营,本次征收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公司需履行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的相关义务,才能达到该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条件。因公司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的时间和整治费用如何承担尚未最终确定,故本次征收行为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披露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
一、概述
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需要,经开区征收安置组拟对公司土地(土地证:皖(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65 号,面积 44991.33m²;皖
(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72 号,面积 31173.4m²)及房产进行整体征收。 2024 年 6 月 5 日,经开区征收安置组与鑫科材料、海峰化工共同签订了《关
于征收补偿协议书》。公司本次征收补偿总额为人民币 3804.0663 万元。
2024 年 6 月 6 日,鑫科材料与海峰化工就《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的关于鑫科材料收到政府相关资产征收补偿款后如何支付海峰化工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上述事宜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征收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收标的系公司位于xxxxxxxxxxxx 0 x的土地(皖
(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65 号,面积 44991.33m²;皖(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72 号,面积 31173.4m²。)及房产。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2022 年 6 月,公司为发展需要购入本次征收标的,成交价格 2563.44 万
元,计入“无形资产”核算,截至 2024 年 5 月末账面价值 2408.86 万元。
3、2022 年 10 月,公司与芜湖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信物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将征收标的地块的部分闲置空地(共 27000 m²)租赁给其作为停车场使用(因公司持有该地块的目的未发生变化且租赁标的占比较小,公司未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租赁期间共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130.05 万元)。
4、本次征收标的自购入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在本次征收标的上开展生产经营,本次征收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5、本次征收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征收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征收补偿协议书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组乙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需要,甲方对乙方土地(土地证:皖
(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65 号,面积 44991.33m²、皖(2022)芜湖市不动产权第 1350672 号,面积 31173.4m²)进行整体征收。乙丙双方 2022 年 6月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土地房产归乙方所有,设备及附属物归丙方所有。
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委托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乙方房产、土地、设备及附属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芜湖市鑫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审后,经三方共同确认,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丙双方资产市场评估价值合计为 4457.8399 万元,其中:
①乙方资产的市场价值为 3656.4586 万元,其中房产评估价值 259.1606 万
元;土地评估价值 3305.5493 万元;附属物(芜湖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投
入资产)评估价值 91.7487 万元,由乙方负责代收代付);
②丙方资产的市场价值为 801.3813 万元,其中附属物评估价值 482.4935;机械设备评估价值 318.8878 万元。
2)依据芜政办[2022]3 号文测算,搬迁奖励费:93.1572 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费:198.6697 万元;搬迁费 0.6924 万元,合计 292.5193 万元。
根据乙丙双方征收资产金额各占征收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2.02%和 17.98%并协商确定:
①搬迁奖励费 93.1572 万元,其中乙方 76.4075 万元,丙方 16.7497 万元;
②停产停业损失费 198.6697 万元,其中乙方 162.9489 万元,丙方 35.7208万元;
③搬迁费 0.6924 万元归丙方所有;
3)以上 1)、2)两项合计甲方应支付乙丙双方资产征收补偿总额人民币:
4750.3592 万元。其中乙方为 3895.8150 万元(含芜湖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
赁投入资产评估价值 91.7487 万元,由乙方负责代收代付);丙方为 854.5442万元。
4)甲乙丙三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同意依据评估结果签订本协议。
5)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补偿款 50%取整为 2400 万元,用于乙丙双方启动搬迁。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十日内将土地房屋产权证交予甲方并完成土地产权证注销工作。
6)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十日内对生产设备合法合规处理到位清空残留物料,达到符合移交拆除条件,同时完成搬迁后,由甲丙双方共同验收被征收资产,整体移交给甲方处置,乙丙双方负责对其公司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7)按照征收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万房评估字(2024)1001 号)中涉及的可搬迁资产以外的资产,乙丙双方不得拆除、损坏或搬迁,甲方将在乙丙双方完成搬迁后进行核实,若征收资产拆除、损坏或搬迁则按征收评估报告核减相应补偿价值。
8)乙方应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补偿款 30%取整为 1500 万元。
9)完成土地产权证注销手续后三十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 20%补偿款 850.3592 万元。
10)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再根据甲方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丙方应得资产征收补偿具体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1)本次协议是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执行完毕后,将不产生任何遗留问题。
12)以上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方执陆份,乙丙双方各执三份。
(二)补充协议书
甲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芜湖海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组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
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原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甲方收到政府相关资产征收补偿款后如何支付乙方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意,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甲方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三十日内收到总补偿款 50%取整 24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乙方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总额的 50%取整 430 万元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款。
2、甲方负责聘请第三方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报告。
3、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土地污染整治,分情况作如下约定:
1)土地存在污染需整治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整治”的原则,乙方委托甲方聘请专业第三方进行土壤污染整治,整治费用如何承担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在土地污染没有彻底整治完成前,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资产征收补偿款。
土地污染整治完成且相关费用全部支付后,甲方根据再次收到的政府总补偿款 30%取整为 1500 万元,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土地整治费用三日内,将乙方剩余应得部分支付给乙方。
乙方剩余应得补偿款=乙方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总额的 30%取整为 260 万元-乙方应承担的土地整治费用。
2)土地不存在污染无需整治
甲方再次收到总补偿款 30%取整为 1500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乙方应得资产征收补偿款总额的 30%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款取整为 260 万元。
4、甲方收到剩余的 20%补偿款 850.3592 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应得的资产征收补偿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 164.5442 万元。
如乙方应得的资产征收补偿款总额 30%取整为 260 万元尚不足于弥补乙方应承担的土地整治费用,则不足部分在剩余 20%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5、乙方指定收款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号:
342006002010123008270
6、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约定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征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标的自购入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在本次征收标的上开展生产经营,本次征收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公司需履行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的相关义务,才能达到该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条件。因公司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整改的时间和整治费用如何承担尚未确定,故本次征收行为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披露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