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 “本条件”或“总条件”)。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首都航空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的旅客,或虽未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首都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24 版三次修订)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起施行。
特此声明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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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首都航空国内不正常航班票务管理规定 126
附录4 首都航空特殊行李运输管理规定 126
附录5 航班延误、取消、超售证明 187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或“总条件”)是旅客与首都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首都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三)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六)承运人规定,是指除本条件外,首都航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管理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七)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八)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九)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订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十二)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三)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四)首都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已被首都航空指定为其航班
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首都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六)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两岁公历生日当天)但不满 12 周岁(不含 12 岁公历生日当天)的人。
(十七)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周岁(含5岁公历生日当天)但不满 12 周岁(不含 12 岁公历生日当天),且没有年满 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八)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首都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乘机。
(十九)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二十)宠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猫、狗。野生动物、体型过大、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宠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在满足首都航空规定时,可作为货物运输。
(二十一)定座,是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二十二)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二十三)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
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二十四)代码共享航班,是指一家承运人通过协议约定,允许另一家或多家承运人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航班。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称为实际承运方,另一方称为市场合作方。
(二十五)旅客定座单,是指旅客在首都航空售票柜台现场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二十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 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 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 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 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 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 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身份证明。
(二十七)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八)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二十九)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三十)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三十一)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三十二)旅客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三十三)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三十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三十五)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三十六)联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个
(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三十七)来回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
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八)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三十九)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正常上班的自然日。
(四十)本规定以工作日计算的时限均不包括当日,从次日起计算。
(四十一)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四十二)不定期客票,是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四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 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四十四)普通票价,是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购票时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四十五)优惠票价,是指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其他票价。“优惠票价”,属于浮动票价,以旅客购票时承运人当日展示的票价为准。
(四十六)免费运输,是指首都航空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首都航空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四十七)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四十八)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四十九)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五十)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五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五十二)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五十三)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是指在首都航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首都航空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五十四)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五十五)行李牌识别联,是指首都航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五十六)办理乘机手续,是指首都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
(五十七)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按各机场或首都航空下发的规定执行。
(五十八)离站时间,是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五十九)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六十)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六十一)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六十二)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六十三)转机,是指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六十四)损失,是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六十五)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六十六)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签转等情形。
(六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六十八)舱位差价,是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
(六十九)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七十)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舱位等级 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航班取消、
延误、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等定义参见本条件附录3。
(七十一)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七十二)非自愿变更客票,是指因航空取消、延误、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七十三)退票费,是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
用。
(七十四)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七十五)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七十六)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七十七)上、下首都航空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首都航空飞机、旅客走出首都航空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
(七十八)后续航班,是指航班不正常时,可将旅客变更至后续可承接的第一个航班。若后续可承接的第一个航班无可利用座位时,可变更至最近的可利用原航线航班。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首都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和特种票价使用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三)根据首都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服务,接受包机运输服务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首都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首都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首都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 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 客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首都航空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首都航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首都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首都航空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
退。
第七条 客票销售的折扣或价格不同,客票使用条件及自愿退改签费用也存在差异。旅客应在购票前仔细阅读客票使用条件及规则,并根据出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价格或折扣。
第八条 客票始终是缔约承运人的财产。第九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首都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
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 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首都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首都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及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首都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上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如未按顺序使用,首都航空需要根据旅客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
(四)如果旅客要改变客票或运输服务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首都航空联系。首都航空将尽力协助旅客的变更需求,由此产生的票价差额及变更费用,需要旅客自行承担。旅客可选择接受变更,或维持不变。
(五)如果旅客未经首都航空同意而改变运输,首都航空将按照旅客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旅客支付的票价,是指旅客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首都航空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六)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
可由首都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首都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七)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签转手续。旅客应在客票退票期限内,提出并办理客票退票手续。
(八)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九)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 IET 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十)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十条 客票销售、自愿退改签具体规定可参见本条件附录1。
第二节 客票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一)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二)除另有规定外,已使用或部分使用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的
次日零时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三)优惠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首都航空优惠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若无特定规则,则按本条件执行。
(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第十二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首都航空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首都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未在航班经停地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 行,是由于首都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
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首都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7 日。
(三)旅客所持客票在有效期内因病导致旅行受阻时,除首都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首都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且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若延期航班销售的舱位价格高于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须补交票价差额)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未使用客票包含的一个或多个航段,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 3 个月。首都航空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客票有效期,需与病患旅客同时提出,陪伴人员限两名。
(四)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 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 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日。
第四节 客票遗失
第十三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五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 30 日内,经首都航空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首都航空直属售票处办理购票
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七条 票价
(一)票价为旅客购票当日适用的票价。首都航空有权利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销售价格。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首都航空及旅客均不得要求,补收或补退票款差价。
(二)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首都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首都航空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首都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首都航空票价以人民币 10 元为计算单位(首都航空官网和旗舰店部分产品除外),尾数一律四舍五入。首都航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首都航空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凭民政部或军队有关部颁发的《残
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有成年旅客陪伴的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服务等级的客票。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婴儿应购买与其成人相同服务等级的客票。
(四)军警残、儿童、婴儿购买首都航空其他优惠票价客票,具体规定可参见本条件附录 1。
第二十条 税费
(一)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二)燃油附加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三)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的旅客,具体规定可参见本条件附录 1。
第五章 定座
第二十一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首都航空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
款,经首都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确认,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首都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首都航空规定,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定座记录是无效的,首都航空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定座记录无效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购票时限
已经预订的座位,旅客应在首都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预订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三条 个人资料
(一)旅客认可向首都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首都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善加保密且可将必须的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首都航空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旅客有责任按照首都航空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
(二)首都航空、机场管理机构、首都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首都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均无定座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机上座位安排
首都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首都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首都航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第二十六条 更改或取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首都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七条 拒绝运输权
首都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首都航空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或保育箱的旅客。
2.经首都航空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3.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4.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5.怀孕 36 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6.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 90 天的早产儿旅客。
7.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且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8.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或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四)陌生人要求由旅客为其携带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五)旅客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首都航空有理
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六)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七)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首都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八)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九)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非法获得、非首都航空官方渠道购票、非首都航空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处购票、属于已挂失或被盗的客票、或经识别客票有伪造痕迹。
(十)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十一)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十二)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十三)旅客没有遵守首都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第二十八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三)至(六)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
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本章第二十七条第(八)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五)属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九)至(十三)款情形的旅客,首都航空必要时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且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六)被拒绝运输的旅客,首都航空可出具电子/书面说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首都航空可为被拒运旅客现场开具未成行旅客、行李证明。若因个别情况现场无法开具证明,旅客可致电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为旅客开具电子未成行旅客、行李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旅客、怀孕 32 周
(含)-36 周(不含)的孕妇、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的旅客、 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 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首都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首都航空预先同意并 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首都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首都航空遵照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四)首都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五)限制运输旅客详细规定可参见本条件附录 2。
第七章 购票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首都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首都航空官网(www.jdair.net)购票,也可通过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通过网站或首都航空热线购买客票应按首都航空要求如实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三)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在首都航空直属售票处或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提出申请,并按首都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首都航空同意
后,方可购票。
(四)首都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知旅客航班变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购买客票前,须阅读首都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供的本条件各项条款,以便您对所购客票使用条件及规则有明确的了解。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第三十二条 班期时刻
(一)首都航空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首都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首都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首都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首都航空对其雇员、销售代理人或首都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三)首都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
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首都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当航班时刻调整超过 15 分钟(不含)时,首都航空将按照客票信息中旅客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旅客的不正常航班客票可按照适用的非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详见附录 3。
第三十三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都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提前、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首都航空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停留,首都航空可根据旅客客票的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改签手续,协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首都航空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首都航空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四)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五)如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取消书面证明,首都航空将及时提
供。
第九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五条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分为非自愿变更、自愿变更两类。第三十六条 非自愿变更
因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首都航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首都航空后续同航段航班。
(二)非自愿变更详细规定参见本条件附录 3。第三十七条 自愿变更舱位
旅客购票后,如从较低舱位等级变更为较高舱位等级,或从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需向旅客收取票价差价,及变更手续费。如从较高舱位等级变更为较低舱位等级或从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则按自愿退票处理。详见附录 1。
第三十八条 自愿变更航班时刻、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时刻、航班日期,首都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自愿变更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自愿改变航程
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十章 客票签转
第四十条 客票签转
客票签转分自愿签转及非自愿签转两类。第四十一条 非自愿签转
(一)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首都航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首都航空后续航班。除此之外,首都航空根据旅客客票的使用条件、航变原因等情况,在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为旅客妥善办理签转手续。
(二)非自愿签转详细规定参见本条件附录 3。第四十二条 自愿签转
(一)一般规定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首都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首都航空可予以签转:
1.旅客客票的使用条件无签转限制。
2.旅客的客票变更过舱位,按照变更前客票的使用条件。
3.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存在协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
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
(二)若接收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首都航空票价不一致,产生的票款差价多退少补。
(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旅客要求签转,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首都航空的销售代理人未经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五)自愿签转详细规定可参见附录 1。
第十一章 退票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首都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首都航空客票,首都航空应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分自愿退票及非自愿退票两类。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首都航空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
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四)首都航空或者首都航空销售代理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
(办理退票手续时,若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全部材料按照首都航空规定提交后,视为有效退款申请)之日的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四十四条 退票受款人
(一)首都航空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首都航空优先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按原支付路径退还至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也可退还至旅客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三)当退票受款人既不是旅客本人,也无法按原支付路径退还至付款账户时,旅客须填写线下退款确认书、退款委托书、提供旅客本人及受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首都航空将票款退给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首都航空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退票期限
(一)除另有规定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起始日期起至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日(含)内向首都航空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超出退票期限的客票,票款、燃油附加费不退,可退还民航发展基金。
(二)超过客票有效期,旅客办理退票业务可在“海航|首都航空”小程序提交申请,如有疑问可致电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咨询业务。
第四十六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或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原购票处、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或致电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协助办理。
第四十七条 非自愿退票
(一)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应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二)旅客因病要求退票,详细规定可参见首都航空病退管理规定。
(三)非自愿退票详见本条件附录 3。第四十八条 自愿退票
(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首都航空现行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
(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50%购票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四)持儿童票价客票或持成人票价客票的儿童旅客退票,按附录 1儿童客票退票规定执行。
(五)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七)自愿退票详细规定可详见附录 1。
第十二章 团体旅客
第四十九条 自愿变更
团队旅客购票后,如自愿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均按首都航空团体旅客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退票,首都航空按现行团队客票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办理。
第五十一条 退票地点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仅限在原购票处办理。第五十二条 非自愿变更、退票
团体旅客非自愿变更、退票,优先按照首都航空现行有效的团队操作管理规定办理,团队旅客规定中未提及的按照首都航空现行国内航线不正常航班客票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录 3。
第五十三条 团体旅客误机
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仅退税费。
第五十四条 团体旅客客票管理规定按照首都航空现行有效的团队操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超售
第五十五条 首都航空根据市场信息以及航班座位销售数据分析,为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首都航空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第五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首都航空在未征集到相应数量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时,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
第五十七条 超售处理原则
(一)首都航空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旅客航班超售信息以及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
(二)当航班出现超售时,首都航空将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为旅客办理客票的非自愿退改签手续,及超售补偿款。
1.自愿放弃旅客
(1)已购买并定妥该航班座位。
(2)持有有效机票。
(3)符合乘机旅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在规定停止办理值机手续前到达值机柜台。
(5)接受首都航空相关补偿条件,自愿放弃原定座位。
2.征集程序
(1)首都航空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书或现场广播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询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补偿及服务标准。
(2)如原航班起飞前仍有空余座位,首都航空可为自愿者办理乘机手续。
(3)如自愿者未能当班成行,首都航空将按双方协商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后续服务保障。
(三)当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首都航空可根据以下优先登机原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以下旅客的座位应按顺序优先保障:
1.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2.经首都航空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3.公务舱旅客。
4.金鹏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
5.到达站转机衔接时间短的联程旅客。
6.有特别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四)首都航空将根据旅客的要求,为旅客开具超售证明,详见附录
5。
第五十八条 超售补偿标准:因超售原因导致旅客未能按照客票乘坐航班时,首都航空将补偿 200 元人民币。
第十四章 代码共享航班
第五十九条 在某些航班上,首都航空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因此即使旅客定妥了首都航空的航班并持有载明首都航空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JD)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民用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时,首都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在旅客购票时,会将实际运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旅客。
第六十条 首都航空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首都航空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首都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
共享航班上取代首都航空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首都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二)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三)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四)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五)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六)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第六十一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业务。
第十五章 乘机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一)办理乘机手续
1.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建议旅客自行了解并遵守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为了旅行的顺畅,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
续,首都航空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如果旅客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首都航 空的航班,首都航空或首都航空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将通知旅客办理乘 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程中的任意一个航班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旅客应自行查询。
2.旅客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及通过机场安全检查等乘机手续。
3.首都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4.旅客除了可在机场乘机手续办理柜台或自助 CUSS 机办理乘机手续外,还可以选择通过首都航空官方授权的网站及首都航空官方授权的其他方式办理乘机手续,方便自由出行。
5.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乘机手续。
(二)登机
旅客须按照首都航空规定的时间在登机口候机。如旅客未在规定的登机口关闭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首都航空有权取消座位。
第六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六十四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改签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首都航空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按非自愿退改签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 旅客错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错乘,首都航空在航班可利用情况下,尽早 安排旅客乘坐首都航空后续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首都航空不负责 办理签转外航的业务。
(二)由于首都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错乘,首都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差额不补不退。旅客要求退票或者签转,按非自愿退改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旅客误机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误机,按自愿退改签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首都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退改签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七条 在关舱门滑出后,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
到生命的情况外,不允许机上旅客中止行程。
第六十八条 对于旅客不遵守本章规定,非首都航空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首都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五十)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首都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第七十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手提行李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除体育类枪支、警务枪支)。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
(含液氧装置)、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等液化气体。
3.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4.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5.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6.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8.毒害物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有毒化学品。
9.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
银)。
10.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銥 192、放射性同位素等)。
11.其他隐含一种或多种危险品的物品:如除 DGR3.3.2.6 允许以外的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袋,电击武器
(如泰瑟枪)。
(二)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
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 60 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15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
他刀尖角度大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22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活体动物,本条件规定的家养型宠物猫、狗及导盲犬、助听犬和救助犬除外。
(五)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锂含量>8 克或额定能量值>160 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和锂电池平衡车等同类产品等等(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医用氧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装置。
7.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电池不可拆卸且超过 0.3 克锂金属含量或
2.7 瓦特小时。
8.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如废弃锂电池、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
9.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外交公文包、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
10.含有刺激性物质或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的物品如,梅斯气体(MACE喷雾器)、胡椒辣椒喷雾器、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11.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12.自热米饭、自热军粮等自发热食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第七十一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首都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资料、药品。
(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 2 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 100 瓦
特小时),在事先经过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超过 100 瓦特小时但不超
过 160 瓦特小时的电子设备必须手提,不得托运。
(七)样品。
(八)电子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
(九)旅行证件。
(十)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首都航空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第七十二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首都航空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首都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首都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首都航空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枪支和弹药,必须出具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三)家养型宠物猫、狗、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首都航空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额定能量值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的个人自用消费品设备的备用电池(含充电宝),需经首都航空批准,作为手提行李。
(九)备用锂电池允许放入手提行李中,如下所述:
1.对于便携医疗电子设备(PMED),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便携式集氧器(POC)和持续阳压呼吸辅助器(CPAP)。
(1)超过 100 瓦特小时,但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额定值的锂离子电
池或锂含量超过 2 克但不超过 8 克的锂金属电池不超过两个可以携带。
(2)电池必须单独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将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曝露的电极或将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节要求的型号。每人可以携带不多于两个的分别保护的备用电池。
2.对于轻便电子设备,如电动工具、摄像机和笔记本电脑和用于提供能源的备用电池,如充电宝。
(1)超过 100 瓦特小时,但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额定值的锂离子电池,不超过两个可以携带。
(2)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将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曝露的电极或将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节要求的
型号。每人可以携带不超过 2 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十)限制运输行李详细规定参见附录4。
第二节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七十三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栓挂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 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 40cm× 60cm×100cm。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首都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七十四条 手提行李
手提行李的重量,持公务舱客票(或其他首都航空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旅客以每件7公斤为限,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 20cm×40cm×55cm。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以每
件 7 公斤为限,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 20cm×30cm×40cm。手提行李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七十五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1.持公务舱客票的成人或儿童旅客为 30 公斤。
2.持经济舱普通票价的成人旅客为 20 公斤。
3.持经济舱 5 折以上票价(除普通票价外)的成人旅客为 20 公斤。
4.持经济舱 5 折以下票价的成人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5.持经济舱 5 折以上票价的儿童旅客为 20 公斤。
6.持经济舱 5 折以下票价的儿童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7.按适用成人普通票价 10%购票的婴儿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但可免费办理一件婴儿推车作为行李托运,无重量限制)。
8.持免票舱客票的旅客为 20 公斤。
9.首都航空优惠票价或其他产品的免费行李额,有特定文件规定时
(可能与上述标准不一致),按照优惠票价或产品的规定执行。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构成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五)非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对于国内、国际航班同为首都航空运输,但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且在国内转机点转机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的,国内航段按照国际航段标准运输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航班为非首都航空运输,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则国内航段按照票面行李额度执行。
(六)限制旅客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行李额总和。
(七)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手提行李占座的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八)要客、金鹏贵宾会员旅客在享受客票对应正常免费行李额的同时,额外增加免费行李额如下:
1.白金卡、金卡会员可享受额外 30 公斤免费行李。
2.银卡会员可享受额外 20 公斤免费行李。
3.VVIP 旅客免费行李额无限制。
4.VIP 旅客可享受额外 20 公斤免费行李。
5.CIP 旅客可享受额外 10 公斤免费行李。第七十六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及无人陪伴的行李,称为逾重行李。旅客携带逾重行李乘机,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国内逾重行李费以每公斤按航程距离所对应的相应收费标准填开逾重行李票,收费总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舍去个位数取整至十位数。
1.航程距离 800(不含)公里以下,12 元/公斤。
2.航程距离 800(含)-1600(不含)公里之间,16 元/公斤。
3.航程距离 1600(含)公里以上,20 元/公斤。
4.登机口办理行李托运,300 元/件(仅限在时间、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办理)。
(四)逾重行李收费标准如有其他规定或产品政策,则按照相应的规定或产品政策执行。
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
第七十七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如首都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首都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首都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六)旅客手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七)声明价值的办理
1.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2.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时应填开收费票据。
3.声明价值附加费按照旅客声明的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元限额部分价值的 5‰收取。计算公式:声明价值附加费=(旅客声明价值- 100 元/公斤)×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重量×5‰。
例:旅客托运行李 10 公斤,办理声明价值。声明价值为每公斤 750
元,其声明价值附加费应为:(750-100)×10×5‰=32.5(元)。
4.对于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若同时满足首都航空其它收费规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不与声明价值附加费合并计算。
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
第七十八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首都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或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二)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首都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首都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三)旅客的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如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首都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首都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九条 检查权
首都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
发现其不遵守首都航空规定要求,首都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坏,或X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首都航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首都航空的过失造成的。
第八十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首都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二)首都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首都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应分别称重,计算重量,行李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不足 1 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首都航空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首都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1.易碎易损坏行李物品。
2.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
3.家养型宠物猫狗、鲜活、易腐物品或者夹带有易腐物品的行
李。
4.旅客交运行李过晚。
5.行李有破损和残迹。
6.超过规定的重量和体积限制的超重或者超大行李。
7.无锁或者锁已失效。
8.登机口拉下的超过规定限制的非托运行李。
(五)首都航空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值机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必须从飞机上卸下。
第八十一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首都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首都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八十二条 特殊行李物品运输
(一)特殊行李物品包含:体育用品类、电子电器类、乐器类、限制旅客用品类、液态物品类、户外用品类、宠物运输、水产品类、榴莲、人体器官、及其他物品类。
(二)详细规定参见本条件附录 4。
(三)若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在以上类别里有明确说明,旅客对于所携带物品存在疑问的请在购票前咨询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首都航空将尽力为您解答,并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手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首都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首都航空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四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如时间允许,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首都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首都航空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应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八十五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校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首都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首都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后,首都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对于非旅客原因造成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时,首 都航空免费将托运行李按照约定方案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首都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首都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
李,首都航空按无法交付的行李处理。 第八十七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首都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首都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须的日用品,公务舱旅客为 500 元/每
晚,经济舱旅客为 100 元/每晚,最多不超过两晚。第八十八条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发现有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场提出异议,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异议,即应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确认由航空运输企业责任造成的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旅客最迟应当自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之日起 7 日内提出索赔要求。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托运行李有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首都航空提出异议,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系首都航空原因造成的损失,旅客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 7 日内书面向首都航空提出。托
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 21 日内提
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身份证件(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十七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八十九条 首都航空应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十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第九十一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首
都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九十二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首都航空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首都航空可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九十三条 首都航空服务投诉受理方式
(一)投诉受理电子邮件地址:sdhktsjdx@hnair.com
(二)投诉受理服务热线: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九十四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首都航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以下情形为旅客提供服务:
(一)由于首都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首都航空根据实际情况向旅客无偿提供餐食、住宿。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首都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首都航空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首都航空根据实际情况向旅客无偿提供餐食、住宿。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首都航空根据实际情况向旅客无偿提供餐食、住宿。
第九十五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首都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信息通知旅客。
第九十六条 首都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
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九十七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首都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九十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返航等航班变动,首都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
第十八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九十九条 在航空器上强占座位、辱骂殴打他人、妨碍机组正常履行职责、霸占航空器、破坏机上设施设备等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您遵规守法、文明乘机!
第一百条 未经首都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无法通过“飞行模式”关闭信号传输功能的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视、无线电接受机、无线电发射机、具有无线遥控器的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必须开启蓝牙功能的电子设备、充电宝等便携式移动电源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
设备:助听器、心脏起博器等医学辅助用电子设备类;电动剃须刀、电子计算器、没有无线遥控器的小型电动玩具、便携式随身听(光盘/光碟机、盒式磁带播放机)、便携式语音记录器以及其他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单手掌握的小型的 PED(移动电话、电子书、平板电脑、MP3/MP4、电子游戏机、电子词典、照相机、智能手表等),如选择“停止传输功能”或“飞行模式”并且关闭移动数据发射功能、WIFI 功能及蓝牙功能情况下,可全程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首都航空所有的航班均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 飞机上,除首都航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一百零三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章 行政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首都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首都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
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自理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其它承运人或首都航空所要求或需要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首都航空对此种检查给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首都航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二十章 连续承运人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二十一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一百零九条 损害赔偿责任
(一)首都航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与旅客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二)首都航空仅对首都航空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首都航空为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则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但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三)对于因首都航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旅客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首都航空对旅客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首都航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首都航空的赔偿责任。
(六)首都航空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首都航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首都航空及首都航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七)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首都航空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首都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首都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
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首都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首都航空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首都航空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首都航空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首都航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非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二)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首都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首都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首都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首都航空对托运行李内物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 10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首都航空对旅客的自理行李内物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
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2.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首都航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3.首都航空对托运行李外包装破损的赔偿费用标准为每件最高 200
元,如行李外包装实际价值低于 20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现场提供类似或者相同类型的箱包以旧换新,赔偿费用标准为每件最高 200 元。
(2)如旅客自行购买新行李箱包,必须经首都航空认可后,凭购箱发票及破损行李箱报销,赔偿费用标准为每件最高 200 元。
4.行李外包装附件赔偿标准
(1)软质行李箱包类
🕔软质行李箱包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皮拉带、提带因装卸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缝合线脱线或者滑轮脱落等,可以修复的,同意赔偿或者报销修理费用,对于行李箱购买费用(以购物发票为证)扣除折旧费(按照发票价格每年扣除 15%折旧费)后,如剩余价值在 500 元以下,其最高赔偿限额为 30 元;如剩余价值在 500-1000 元(含),则最高赔偿
限额为 60 元;如剩余价值在 1000-2000 元(含),则最高赔偿限额为 150
元;如剩余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则最高赔偿限额为 200 元。
②软质行李箱因装卸原因造成撕裂达到穿透程度或者挤压变形,赔偿
或者报销修理费用,最高限额为 200 元。
(2)硬质行李箱包类
🕔硬质行李箱包类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皮拉带、提带因装卸原因造成损坏、脱落或者丢失等,可以修复的,同意赔偿或者报销修理费用,对于行李箱购买费用(以购物发票为证)扣除折旧费用后,如剩余价值在 500 元以下,其最高赔偿限额为 50 元;如剩余价值在 500-1000 元
(含),则最高赔偿限额为 100 元;如剩余价值在 1000-2000 元(含),则
最高赔偿限额为 150 元;如剩余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则最高赔偿限额为
200 元。
②硬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表面破裂达到穿透程度,赔偿或者报销修理费,最高限额为 200 元。
(四)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失内物计算重量只能以该受损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物品重量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度来计算。
(五)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首都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首都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含:限制运输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物品,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联程运输中,首都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首都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班延误
(一)因首都航空原因造成旅客的行李运输延误,首都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其他用户占用空域、公共安全、场区次序、机场设施、安全检查、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首都航空原因造成旅客的行李运输延误,首都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首都航空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四)首都航空安排一架飞机执行多段任务,当出现首次延误并导致后续航段全部延误时,后续原因均与首次延误时原因相同。如后续某航段转为正常,但其后续航段又再次延误,则后续延误原因与正常航段后发生的首次延误原因相同(注:航班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
减轻首都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首都航空的责任。
(二)首都航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首都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首都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首都航空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章 其它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旅客还应当遵守首都航空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等使用规定等。
(二)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三)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件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起生效并施行。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24 版二次修订)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首都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销售的客票。首都航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首都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附录1
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一、适用时间
(一)适用出票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含)起。
(二)适用航班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含)起。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由首都航空承运的使用“898”国内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
注:此规则仍适用于首都航空国内包机航班,除包机航班有特殊合同、文件要求外。
(二)与首都航空签署的互相销售多等级舱位客票协议的航空公司,其销售的首都航空国内航线运输。
三、舱位设置
(一)公务舱:C 舱
公务舱子舱位:D 舱、Z 舱、I 舱、J 舱
(二)超级经济舱:W 舱超级经济舱子舱位:Q 舱
(三)经济舱:Y 舱
经济舱子舱位:H、K、L、M、X、V、N、A、U、T、R、E、P、S、F、
B、G、O。
注:若后续发生舱位变化,则以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
(四)舱位设置说明
1.Z、I、W、Q、E、P、S、F、B 舱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照产品规则执行。
2.C、D 为自定义公务舱。
3.J、O、S 舱为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舱位免票规则执行。
4.A、U、T、R 舱为自定义特价舱位。
5.G 舱为团队舱。
(五)舱位免费行李额
服务等级 | 舱位代码 | 免费托运行李额 |
公务舱 | C/D/J | 30KG |
Z/I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
超级经济舱 | W/Q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经济舱 | Y/H/K/L/M/X | 20KG |
V/N/A/U/T/R | 无免费行李额 | |
E/P/S/F/B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
S(积分兑换) | 按积分兑换规则执行 | |
G | 10KG | |
O | 20KG |
注:以上各舱位免费行李额度适用于成人旅客,若有单独文件特定规则时,优先按照特定文件执行。若无其它规则时,按照本文件执行。
1.持公务舱客票的儿童旅客为 30 公斤。
2.持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 50%客票的儿童旅客为 20 公斤。除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 50%以外其它客票的儿童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3.按适用成人普通票价 10%购票的婴儿旅客(不占座婴儿客票),无免费行李额(可免费办理一件婴儿推车作为行李托运,无重量限制)。
4.持免票舱客票的儿童旅客为 20 公斤。
5.占座婴儿免费行李额按照儿童客票免费行李额标准执行。
6.产品舱客票的儿童、婴儿旅客按照产品规定执行。四、销售注意事项
(一)购票日期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不含)前的客票,若发生客票
退改签业务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24 版二次修订)办理。
(二)购票日期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以后,若发生客票退改签业务按本文件办理。
(三)购票日期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不含)前的客票,若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后办理客票变更业务,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24 版二次修订)办理。再次办理客票退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
五、一般规定
(一)购票地点:首都航空官网(网址:www.jdair.net,包含但不限于 PC/APP/小程序等官方在线直销平台)、首都航空旗舰店、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海南航空、天津航空、祥鹏航空市区或机场等)、首都航空指定的代理人。
(二)票证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首都航空本票电子客票、本票
纸质客票、与首都航空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空公司本票电子客票、本票纸质客票及 BSP 电子客票。
(三)特殊旅客(含怀孕超过 32 周不足 36 周的健康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盲人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犯人等)购票,必须在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或首都航空直属售票处购票。担架旅客必须提前
向首都航空申报,经首都航空批准后,方可在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或首都航空直属售票处购票。未经授权的售票处无权销售特殊旅客客 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出票单位承担。详细乘机规定可参见附录 2。
(四)来回程、联程航班可相互组合使用于一张客票,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等级执行。
(五)客票上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
(六)通过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在柜台办理支付、领取行程单时,可由取票人凭旅客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手 续;使用身份附加证明购买优惠票的旅客(如:军/警残、教师、学
生、金鹿卡持卡人等),须提供身份附加证明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七)C、Y 舱客票允许填开 OPEN 票。
1.本文件中的 OPEN 票指的是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及未定妥座位的“不定期客票”。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取消定座情况不属于 OPEN 票范畴。
2.OPEN 票在使用时,需定妥座位和日期后首都航空方可接受运 输。对未定妥座位的 OPEN 票,首都航空可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3.OPEN 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次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4.OPEN 票填开可在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购买。
5.OPEN 票退改签规定
(1)OPEN 票首次定座时,如客票价发生变化,多退少补。OPEN 定座后即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定期客票的规定处理。
(2)OPEN 票首次签转,如外航与首都航空客票价不同,多退少 补。签转后客票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接收方规则办理。
(3)OPEN 票退票,免收退票费。OPEN 票定座后退票,按定期客票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4)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如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确认座位时,若首都航空航段取消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八)当旅客购买经停航班客票,在经停站提出自愿退票时,即旅客在航班经停站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的客票即告失效,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九)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已与首都航空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十)每名儿童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购票就坐,否则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若不满足无陪儿童办理标准,不予售票、承运。儿童旅客年龄以乘机当日为准,若儿童旅客去程乘机当日符合儿童年龄标准,回程乘机当日已超过儿童年龄标准,则旅客需要分别购买去程儿童客票、回程成人客票。
(十一)婴儿必须与成人同行,不得单独成行,且每名婴儿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就坐。
(十二)散客退票时间均以退座时间为准,并以此时间作为审核客票的退票依据;团队退票以网站提交退票时间为准。
(十三)未作特别规定的其他国内客运业务一律按照承运人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首都航空最新业务规定执行。
六、票价
(一)各舱位价格以购票当日系统显示的运价为准。除另有规定外,票价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票款个位四舍五入。
(二)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凭民政部或军队有关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50%购票。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七、税费
(一)根据民航局规定向购买客票的旅客征收相关税费,可享受
减、免优惠的旅客类型如下:
1.儿童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费,燃油附加费减半。
2.婴儿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费,免燃油附加
费。
3.以成人公布普通票价 50%计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费,燃油附加费减半。
(二)若民航局规定发生变化则按民航局最新规定办理。八、定座与出票
(一)教师、学生可视航班销售情况,提前3天在K舱、M舱上申请订座。
(二)军残、警残优惠票在 C、Y 舱订座,享受5折优惠;若在 C、 Y 舱的子舱位中订座,视同为普通旅客购票。
(三)儿童旅客购买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客票,普通儿童姓 后打印 CHD 标识,无成人陪伴儿童姓 后打印 UM+年龄标识(如 UM5,其中 5 表示年龄,UM 表示无陪标识)。按民航局规定的公务舱、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 50%享受优惠,执行 C/Y 舱儿童客票规则标准。除此以外,儿童客票一律执行价格与舱位必须相符的规则,按照舱位对应价格出票。
例如:一 成人与儿童旅客一起购买昆明=丽江的航班,成人购买 L 舱 1030 元的价格,儿童客票如同成人一起购买L舱,此时儿童票价格是 760 元(YB 价格 1520*50%),若成人购买 N 舱 640 元的价格,儿童客
票如同成人一起购买 N 舱,此时儿童票价格是 640 元。
(四)儿童要求与同行成人在同一服务等级购票,在首都航空官网购买儿童票须与成人一起,不得单独订票,如选择为成人客票,原票按自愿退票扣除退票费处理,重新购买儿童客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若儿童所购客票与随行成人不在同一服务等级就座,则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若不满足无陪儿童办理标准,不予售票、承运。
(五)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可携带儿童的数量要求。
1.5 周岁以下(不含 5 岁公历生日当天)的儿童旅客购票,仅可选择以下方案之一:
(1)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可携带一 5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且不能再携带其他儿童及婴儿旅 客。
(2)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可携带三 5 周岁以下的儿童旅客。
(3)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可携带两 5周岁以下儿童和一婴儿,或携带一 5 周岁以下儿童和两 婴儿(携带两 婴儿需满足婴儿携带标准“八(六)”)。
2.5 周岁(含5岁公历生日当天)—12 周岁(不含 12 岁公历生日当天)的儿童旅客购票,仅可选择以下方案之一:
(1)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
可携带一 5 周岁至 12 周岁的残疾儿童,且不能再携带其他儿童及婴儿旅客。
(2)每一 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携带 5 周岁至 12 周岁的儿童旅客无数量限制,且可同时再携带最多两婴儿
(携带两 婴儿需满足婴儿携带标准“八(六)”)。
3.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或单独乘机的儿童,按照首都航空无陪儿童运输要求办理申请和购票。
(六)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携带一 婴儿乘机,按照不占座婴儿购票。在婴儿旅客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提供经局方批准的儿童限制装置时,首都航空最多允许一 成人携带两婴儿乘机,第二 婴儿按照占座儿童购票。
(七)儿童、婴儿旅客购买多航段客票时,以各航段乘机日期为判定标准计算旅客类型,若行程中涉及旅客类型的变更,须分段按照旅客乘机当日实际类型单独购票。
例如:旅客为婴儿,行程为北京-海口,海口-北京。选择购票 时,若旅客去程及返程乘机日期年龄均不超过2岁,则去程、返程均购买婴儿票即可。若旅客去程乘机时年龄为不满2岁,返程乘机时年龄已超过2岁(含)属于儿童旅客,则去程购买婴儿客票,返程需购买儿童客票。
九、自愿签转
(一)在办理签转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二)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
1.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 C、Y 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2.按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销售的儿童客票,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客票允许自愿签转,按首都航空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中对应的 C/Y 舱位规则收取变更费。
3.成人和儿童客票当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重新购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注:允许自愿签转条件
(1)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2)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舱位等级。
(3)所签转的外航须与首都航空签署互售协议。
(4)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客票,一律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4.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签转,签转业务视为一地。
例如:北京-浦东的客票,签转至北京-虹桥,不存在票款差额 时,退旧票重出新票或换开,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签转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或换开,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5.按民航局规定适用普通票价购买的婴儿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
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三)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1.除“九、(二)”条款规定之外,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免票不得签转)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
2.军/警残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首都航空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军/警残客票。
十、自愿变更
(一)在办理变更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二)变更费及升舱差额均按适用的客票票面价计算,变更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官网变更费收取以首都航空官网退改签规定中的费率计算为准。各舱位变更费率详见“十五、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三)使用 C、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变更费。
(四)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自愿变更,变更业务视为一地。 例如:北京-浦东的客票,变更至北京-虹桥,若不存在票款差额
时,退旧票重出新票或 OI 换开,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变更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或 OI 换开,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五)成人客票变更,按照客票所列舱位对应的变更费率收取变更
费。
(六)按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销售的儿童客票,按
照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中 C/Y 舱位对应的变更费率收取变更费。未按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销售的儿童客票或其它产品客票,须按照舱位对应价格或产品政策出票,且按照其对应舱位规则办理自愿变更业务。
(七)对于同舱变更若存在高票价改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若低票价改高票价,按换开客票办理,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八)舱位间的变更(含服务等级间的变更)
1.从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从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2.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
费。
3.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十一、自愿退票
(一)在办理退票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二)使用 C、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退票费。
(三)成人客票退票,按照客票所列舱位对应的退票费率收取退票
费。
(四)按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销售的儿童客票,
按照首都航空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中 C/Y 舱对应的规则办理自愿退票。未按对应服务等级 C/Y 舱公布普通票价 50%销售的儿童客票或其它产品客票,须按照舱位对应价格或产品政策出票,且按照其对应舱位规则办理自愿退票业务。
(五)各舱位退票费率详见“十五、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六)升舱(含同舱补差,即价格由低票价变更为高票价)后的客票,如旅客提出退票,须提取原客票信息,将票款差额部分退回旅客,不收取退票费,剩余部分按原客票舱位(即第一张客票)及新票退座时间收取退票费。
(七)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与首都航空已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十二、退改签业务办理地点
(一)客票退改签业务原则上须在原购票地办理。
(二)客票变更的特殊情况分类:
原销售地 | 变更类型 | 可办理地点 |
代理人 | 升舱补差变更(含同舱不同价)、同舱同价变更。 | 原出票地、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限电话支付)。 |
首都航空 官网 | 升舱补差变更(含同舱不 同价)、同舱同价变更。 | 首都航空官网、首都航空客服热 线 95375(限电话支付)。 |
首都航空 委托的直属售票处 | 升舱补差变更(含同舱不同价)、同舱同价变更。 | 首都航空委托的直属售票处、首 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限电话支付)。 |
(三)不正常航班时,退改签业务不受以上条款限制。十三、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
(一)办理退改签业务时查询到航班不正常,方可按照非自愿退改签规则办理。旅客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航班为正常航班,则按照自愿退改签办理。若旅客在办理自愿退改签过程中或者办理结束后,航班发生不正常,则办理过程中或者办理结束后的客票,不得以航班不正常为由,申请办理非自愿退改签或补退手续费。
(二)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条款参照现行有效的不正常航班票务管理规定办理。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已办理完变更、签转的客票,后续再办理退、改、签业务时,所收取的变更费一律不再退回。
(二)旅客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须同时取消航班座位,退改签费用的收取,以您取消座位的时间为判定标准。
(三)发生航班变动时,按照附录 3 规定办理。
十五、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2024 年 7 月 26 日(含)起生效执行) | |||||||||||||||
舱位等级 | 舱位代码 | 票价级别 | 使用条件 | OPEN 票 | 签转规定 | 适用旅客 | |||||||||
变更费 | 退票费 | ||||||||||||||
离站时间前 336 小 时 (含)以外 | 离站时间前 72小时 (含)至 336 小时 (不含) | 离站时间前 48小时 (含)至 72 小时(不含) | 离站时间前 4小时 (含)至 48小时 (不 含) | 离站时间前 4小时 (不 含)以内至航班起飞 后 | 离站时间前 336 小 时 (含)以外 | 离站时间前 72小时 (含)至 336 小时 (不含) | 离站时间前 48小时 (含)至 72 小时(不含) | 离站时间前 4小时 (含)至 48 小时(不含) | 离站时间前 4小时 (不 含)以内至航班起飞 后 | ||||||
公务舱 | C | 公务舱 普通舱位 | 免费 | 5% | 5% | 5% | 10% | 免费 | 5% | 5% | 5% | 10% | 允许 | 允许 | 散客 |
D | 公务舱 折扣舱位 | 免费 | 5% | 10% | 10% | 15% | 免费 | 10% | 15% | 15% | 2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Z | 公务舱 产品舱位 |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 |
I | 公务舱 产品舱位 | ||||||||||||||
J | 免票 | 依据免票规则执行 | 散客 | ||||||||||||
超级经济 舱 | W | 产品舱 |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 | 散客 | |||||||||||
Q | |||||||||||||||
经济舱 | Y | 100% | 免费 | 5% | 10% | 10% | 20% | 5% | 10% | 20% | 20% | 40% | 允许 | 允许 | |
H | 84% | 免费 | 10% | 30% | 40% | 50% | 5% | 20% | 40% | 50% | 6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
K | 76% | ||||||||||||||
L | 68% | 10% | 30% | 40% | 50% | 60% | 20% | 40% | 60% | 70% | 80% | ||||
M | 60% | ||||||||||||||
X | 54% | ||||||||||||||
V | 48% | 40% | 60% | 70% | 80% | 90% | 50% | 70% | 85% | 90% | 100% | ||||
N | 42% | ||||||||||||||
A | 自定义特价舱 | ||||||||||||||
U | |||||||||||||||
T | |||||||||||||||
R |
E | 产品舱 |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 | ||||
P | ||||||
S | ||||||
F | ||||||
F | ||||||
G | 团队、机+酒 | 依据团队规则执行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团 队、 散客 | |
O | 免票舱位 | 依据免票规则执行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散客 | |
S | 免票舱位 (积分兑换) | 依据积分兑换规则执行 | 允许 | 不允许 | 散客 |
附录2
首都航空限制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一、定义
(一)限制旅客定义:任何有永久性或暂时性身体或精神损伤,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能力的旅客。
(二)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的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特殊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发音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血液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
例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
碍。
1.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等疾病和症状;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
2.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限。智力障碍
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情绪性精神疾病,例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 如:阅读障碍)。
(三)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四)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
(五)被认为有损伤是指:
1.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
2.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 力,或没有此定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损伤不是永久性的,如肢体残缺或视力受损。障碍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如腿部骨折。
(六)限制旅客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 10 人以上(含 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限制旅客。
(七)具备乘机条件的限制旅客: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限制旅客。
(八)直接威胁:是指对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无法通
过修改政策、惯例、程序、提供辅助器材、或服务来消除危险。
(九)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限制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十)传染性疾病:是指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
(十一)合理怀疑:是指推理或合理判断下的不确定性。例如:乘客呼吸困难或剧痛,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
(十二)特殊医疗救助:是指承运人工作人员受过培训,为飞机上发生意外医疗事件的旅客提供“意外”急救和先遣急救员救生程序,但限制旅客所需常规医疗救助和程序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提供。
(十三)WCHC(WHEELCHAIR—C FOR CABIN SEAT)轮椅:是指用于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其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上下客梯、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
(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十四)WCHS(WHEELCHAIR—S FOR STEP)轮椅:是指用于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
(十五)WCHR(WHEELCHAIR—R FOR RAMP)轮椅:是指用于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
能力使用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二、限制旅客运输原则
(一)以下情况被认为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
1.如果认为旅客的情况构成直接威胁、或允许其登机是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或其他政府管理机构的条例,则可以认定为不适宜运输的情况。
2.旅客对自身、机组人员、首都航空员工及代理人员工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及健康状况造成直接威胁。
注:对于被认为是直接威胁的疾病,旅客可以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说明自己能够带病安全旅行以及需要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则可以运输。
3.对于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首都航空同意运输许可,旅客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4.经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旅客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旅客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5.旅客的身体状况不稳定(例如:旅客明显呼吸困难或表现疼痛等),首都航空认为旅客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安全旅行的范围。
注:额外医疗措施是指可能需要使用机上紧急医疗设备,或者需要旅客选择经过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或者航班延误/备降时需要必要的医疗救助,或者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当承运人认
为旅客可能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应该声明旅客是否适合乘机。医疗诊断证明书应该明确地说明旅客不需要额外医疗救助可以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旅客可以向航空公司提供有关身体状况以及预计后果的相关信息(例如:是否急性病或慢性病)。一般情况下,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即表明可以成行。但如果旅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说明可以安全旅行,但首都航空发现旅客身体状况与医疗诊断证明书描述明显不同,可以要求旅客再次进行医疗检查。
6.对于患有传染疾病的旅客,如果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
7.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
客。
(二)运输文件要求
1.医疗诊断证明书
(1)以下情况旅客在航行中面临安全风险,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书:
🕔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②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首都航空暂不提供此设备)。
③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
④32-36 周乘机的孕妇。
⑤存在精神障碍的旅客。
⑥部分病患旅客。
⑦对旅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有合理怀疑。
(2)医疗诊断证明书有效日期:
🕔一般情况下,医疗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距离旅客航班既定起飞日期不超过 10 日才可视为有效。如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或步骤以防止疾病传播,证明中必须予以说明。为保证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性,首都航空将对旅客的实际身体情况进行检查。
②如果返程航班日期超过 10 日,则必须重新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例如:如果旅客计划境外旅行,于 1 月 10 日从北京飞往西雅图并于
1 月 26 日返回,需要出示日期为 1 月 1 日或之后的证明,返程时则需要
出示第二张日期为 1 月 16 日或之后的证明。
③对于担架运输或医疗用氧运输的旅客,有效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日期距离旅客计划最初日期必须不超过 10 日。
(3)医疗诊断证明书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并包含“适宜乘机”字样以及开具日期,方为有效证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由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在非洲地区也可由中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医疗诊断证明书,在中国地区为中文或英文,在境外地
区,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必须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并注明在 XX 日前适宜乘机有效。
(4)如果旅客病情自开具医疗证明书后显著恶化或证明书明显隐瞒疾病对其他旅客的威胁,则可以要求旅客接受额外医疗检查,要求旅客到符合资格要求的医疗机构再次进行检查。如果医疗检查显示旅客在没有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安全结束飞行,或者允许旅客登机将对其他旅客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则可以认为旅客的情况不适宜航空旅行。
2.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
(1)《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分为 A 类、C 类,由旅客在办理值机时填写,提供特殊旅客信息,是售票处、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为特殊旅客实施服务的依据。《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航空公司联,由始发站值机部门留存;第二联为旅客联。
(2)《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 A 类》适用对象:使用轮椅旅客(WCHS、 WCHR)、听力限制旅客、视力限制旅客、语言限制旅客、年长旅客、携带婴儿旅客、特殊餐食旅客等具有一般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
(3)《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 C 类》适用对象:担架旅客、使用轮椅旅客(WCHC)、32 周≤孕期<36 周的孕妇旅客、在航空旅途过程需要进行医学护理而要用到某种医疗设备(如医疗氧气等)的旅客、患病或肢体病伤的旅客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
(4)《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使用对象:无成人陪伴儿童旅
客。
(5)《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由存在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在向首
都航空直属售票处、授权售票处或值机柜台提出申请时,由旅客或其监护人代为填写。
3.旅客运输声明书
(1)对于首都航空工作人员判断认为运输旅客存在风险或可能存在风险时,均可以请旅客提供运输声明书。
(2)首都航空工作人员告知旅客航空运输风险,旅客使用空白纸张书写,参考填写内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对我已尽到全部提醒义务,我对于航空运输的风险已经知悉,在 XX 年 XX 月 XX 日乘坐航班号为 XX 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任何问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要求使用空白纸张以自由格式,由旅客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手写,字迹清晰可辨认,并签字确认。旅客本人不能书写的,应由代笔人在声明中说明原因。
(3)机长有最终决定是否承运的权利。
(三)申请及办理手续时间限制
1.以下限制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前 48 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得到首都航空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24 小时内),并在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 1 小时前前往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携带妥善包装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电池为危险品材料)的旅客。
(2)携带呼吸辅助设备以及呼吸辅助设备电源的旅客。
(3)携带辅助动物的旅客。
(4)旅客同时有严重视力和听力损伤。
(5)使用担架运输的旅客。
(6)使用保育箱运输的旅客。
(7)丙类传染病旅客。
(8)具备登机条件的限制旅客团体。三、购票提示
(一)特殊旅客在购票前可以拨打电话咨询,首都航空客服热线 95375。
(二)首都航空指定售票处或直属售票处方可销售特殊旅客客票。婴儿、普通儿童、怀孕 32 周以下的孕妇、常旅客、视听语限制旅客、 WCHS 及 WCHR 轮椅旅客无特殊服务需求时,没有申请时限和销售渠道限制。
(三)特殊旅客和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同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在同一服务等级购票。若特殊旅客与陪伴人员购买的客票服务等级不同,则视为特殊旅客无陪伴人员。
四、特殊旅客
(一)特殊旅客分类
1.特殊旅客分为永久性障碍和暂时性障碍。
2.永久性障碍分为永久性听力障碍、永久性视力障碍、永久性语言障碍、永久性移动障碍(主要包含使用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精神障碍五种情况。
3.暂时性障碍分为普通病患和传染病两种。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二)特殊旅客运输数量限制(国内、国际不同)
1.特殊旅客运输数量限制分为在紧急撤离时不需要他人协助与需要他人协助两类。对于在紧急撤离时不需要他人协助的特殊旅客,乘机人数不受限制。对于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限制旅客,如有陪人员,数量也不受限制。
2.根据中国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对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特殊旅客人数为(担架旅客除外):
航班座位数为 51-100 个时,不得超过 2 | (含 2 | )。 |
航班座位数为 101-200 个时,不得超过 4 | (含 4 | )。 |
航班座位数为 201-400 个时,不得超过 6 | (含 6 | )。 |
航班座位数为 400 个以上时,不得超过 8 | (含 8 | )。 |
3.载运限制旅客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 1:1 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限制旅客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4.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特殊旅客,包括使用轮椅的旅客、下肢严重限制但未安装假肢的特殊旅客、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特殊旅客、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特殊旅客。
(三)特殊旅客辅助设备
1.辅助设备是指帮助人们听、看、沟通、移动和实现日常生活功能的设备。辅助设备包括移动设备、处方药、医疗设备。其中移动设备包括轮椅、手杖、拐杖、助行器。医疗设备包括呼吸设备、注射器、自动注射器、视力提高设备(如放大镜、眼镜)。呼吸设备包括便携式制氧机(POC)、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设备(CPAP)、通气机、呼吸器。
2.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离站时间前 90 分钟办理,并符合首都航空运输相关规定。
3.首都航空地面服务人员对托运的助残设备或移动服务用具(如轮椅、拐杖等)会拴挂“优先行李”标识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特殊旅客。
4.首都航空允许旅客使用自带助残设备前往登机口。对于在客舱中放置不下,而必须托运的情况,在始发站登机口办理托运手续。
(四)特殊旅客随行安全助理
1.安全助理负责协助旅客在紧急疏散时离开飞机或与首都航空工作人员沟通必须的安全情况。私人护理照顾个人需要,包括饮食、洗手间内服务、配药服药服务等类似的服务首都航空无法提供。限制旅客根据个人需要安排私人护理和安全助理随行,或由私人护理兼负安全助理职责。
2.安全助理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在同一服务等级购票。安全助理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特殊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