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商业性小麦产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 100 亩(含)以上。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小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发生对保险小麦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种植保险小麦产量损失,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测产方法测得的保险小麦实际平均产量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产量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毁种抛荒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六)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的损失;
(七)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小麦的保险产量由本保险合同双方按照保险小麦投保前三年平均产量的 70%协商确定,并保险单中载明。约定保险小麦收购价格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级上一年度当地保险小麦每公斤收购价,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产量(斤/亩)×约定保险小麦收购价格(元/斤)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第八条 x保险合同中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秧苗在田间出苗成活开始,至收获当年 7 月 10 日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小麦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农业部门有关保险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 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保险小麦所有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规定变更相应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以便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银行帐号,对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损失的,实行二次定损,经保险人查勘现场,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在保险小麦成熟时,进行二次定损,最终确定损失情况和实际产量。每亩实际平均产量数据的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如实际发生理赔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未公布,我司会参考农业专家的实际测产意见并对应历年的统计数。实际测产产量意见参考县级(含以上)农技部门鉴定报告确定或由保险人会同农业、气象等政府相关部门与被保险人共同进行实际测产确定,测产工作须在保险小麦收获前完成。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产量-每亩实际平均产量)×约定保险小麦收购价格×保险面积×(1-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
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风力达 6 级、风速在 1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六)冻灾: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七)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二)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