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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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采用全人和社区 模 式,以满足特定服务地区内儿童及青少年的不同需要,接触他们, 包括夜游青少年(「夜青」)、与他们关系重要的人和社区人士,提供专业社工介入(预防、发展、支援和补救)服务,以期达到服务的目标。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应达到以下具体 目 标:
1. 协助儿童及青少年发展生活技能、潜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
2. 促进儿童及青少年的社交发展, 协助他们加强人际和家庭关系, 并建立社交能力、公民意识、社会责任和社区联系;
3. 支援边缘或弱势儿童及青少年,为他们提供发展和参与的机会;
4. 与社区持份者合作,共同建立互助共融和灵活变通的社会环境, 以回应儿童及青少年的需要和遇到的挑战;以及
5. 出访青少年深宵通常聚集的街头巷尾,即场为他们提供适当的 服 务,以防他们误入歧途,并引导意志力薄弱的青少年远离毒品。
服务性质
为达到上文所述的具体目标,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应在不同平台上( 即中心、学校或社区) 灵活运用社工介入 策 略( 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并建立策略伙伴关系, 适当时又利用资讯科技,为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下列活动:
1. 指导和辅导;
2. 支援计划;
3. 发展和社交活动;以及
4. 社区参与活动。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应按照社区需要订立工作的优先次序,并应重点与可能影响儿童及青少年福利的持份者 合 作。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应:
1. 由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提供延长时间服务接触夜青,如有需 要,亦应在上述时段内提供中心为本服务或偶到服务;
2. 在指定地区提供即场危机介入服务,包括在有需要时陪同夜青 回 家或临时庇护中心;
3. 提供短期介入服务,包括在有需要时安排辅导、福利转介和陪同夜青前往相关机构;
4. 安排夜青及其家人接受主流青少年及家庭服务,促进正面的社交和个人发展;以及
5. 转介有滥药记录的夜青至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或其他戒毒 治 疗及康复计划,接受跟进服务。
有关活动经与社会福利署(「社署」) 和青少年服务地区委员会磋商后制订。
服务对象
• 服务对象包括 6 至 24 岁、健全及残疾的儿童及青少年。
• 边缘或弱势的儿童及青少年应予以特别关注。部分例子列举如下, 惟未能一一尽录:
1. 来自有问题或贫困的家庭;
2. 有特殊需要(例如怀疑/ 诊断为有特殊教育需要(SEN) 2、残疾等);
3. 非在学、非就业及没有参与培训(NEET);
4. 属于社会上的小众或少数族裔;
2 「特殊教育需要」指获教育局认可的类别。
5. 面对社会转变引致的困难;或
6. 年龄介乎 6 至 24 岁,深宵在外游荡或流连的儿童及青少年。
II 服务表现标准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截至 3 月 31 日为止的年度新会员和 | 1 400 |
2 | 250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25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
3 只须呈报在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招募或续期的会员( 包括儿童及青少年会 员及其家属)。因此,统计资料系统表中「自上个季度起计的登记会员总人数」一栏 在四月份( 财政年度第一个月) 应留空 ,该指标的评估工作待财政年度结束并得出总数 后才会进行。
4 活动/个案节数应包括对象为指定服务地区内 6 至 24 岁儿童 、青少年及其家属 ( 不 限于已登记的会员) 的小组、活动及/或个案面谈,而活动性质则与儿童及青少年福利 有关。在计算时, 1 次个案面谈相当于 1 节活动( 仅适用于有治疗计划和个案记录的 个案)。
5 服务量标准第 2 a 和 2 b 项所呈报的数字可互相重迭,即某活动如为特定服务对象而 设,同时又涉及策略伙伴,便可同时计入服务量标准第 2a 和 2b 项。
6 须计算的节数包括 x《协议 》第 2 - 3 页所载,各类专为边缘或弱势的特定服务对象而 设的小组 、活动及/或个案面谈 。特定服务对象须符合需要额外关注/资源/支援的 准则。专为特定服务对象而设的活动环节,按本《协议》第 2 页所载的服务性质提供 服务。
7 统计资料系统表须注明为特定服务对象( 只拣选 1 个类别) 而设的活动环节分项数字。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自 2000 年 |
2b6. 在标准第 2 项当中,一年内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动总节数 8 (第 2c 项的服务量要求只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 4 月 1 日起)10 25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2c 9. 在服务量标准第 2 项当中,一年内为增强精神健康/ 提升抗压能力而设的活动(不包括个案)总节数 | 10 × 认可学校社工人数 | |
3 | 一年内活动的总出席人次 11 | (a) 2 500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
( 第 3(b) 项的服务量要求只适用于有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 (b) 1 500 × 中心认可学校社工 |
8 「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动」是指重点与社区持份者( 例如学校、社区领袖、非政府机构 等) 合作举办的活动( 不包括个案), 以切合儿童及青少年的需要。与策略伙伴共同举 办的活动及其出席人次,可分别计入服务量标准第 2 和 3 项。
9 某活动如为特定服务对象而设及/或同时涉及策略伙伴,服务量标准第 2 c 与 2 a 及
/或 2b 项所呈报的数字可互相重迭。
10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是服务营办者宣布接纳整笔拨款及该服务营办者/单位社工人 手编制定影的日期。有关的人手编制是计算服务量标准的基础。然而,如在年内或 二 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后因服务成立、扩展或缩减而须调整社工人手编制,则以调整 后的人手编制为准 。二零零一年 、二零零五年和二零零八年为延长青少年深宵外展服 务增加的额外人手, 不会用以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2 、3 和 5 项的目标水平。社工指社 会工作助理、高级社会工作助理和助理社会工作主任职级的社工。
11 在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3 项是否达标时,不同的议定水平适用于(a) 中心的综合青少年 服务中心社工( 即认可社工,但不包括学校社工) 人数,以及(b) 中心的认可学校社工 人数( 以服务成立 、扩展或缩减后的人数为准 )。每名学校社工在 1 年内举办的活动须 有 1 500 人次出席 。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3 项时 ,应把服务量标准第 3 a 和 3b 项的数字 相加。服务量标准第 3 a 或 3b 项如有一项未能达标,可由另一项补足。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4 | 85% | |
5 | 45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6 | (第 6 项(包括第 6a 项)的服务量要求 只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 |
5 (按每所中学计 算) | ||
6a. 在服务量标准第 6 项当中,一年内为服务规划/ 评估进行交流和反 | 1 (按每所中学计 算) | |
7 | 该年度内接受服务的夜青总人数 | 720* |
12 为便于报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举办/处理 3 个月或以上的已完成活动/已结束 个案和现行的活动/个案须归类为「目标已达成」或「目标未达成」其中之一。以下 活动/个案( 包括合办活动/共同合作个案) 应予呈报:
1. 于报告期间完成/终止的活动/小组。
2. 于报告期间结束的个案( 仅适用于有治疗计划和个案记录的个案)。
3.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举办/处理 3 个月或以上的现行活动/小组/个案也应于 一 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的季度内报告。
13 「每季接受服务的平均人数」指每名工作员在 4 个季度内的平均服务人数。任何接 受服务者如在 1 个季度内接受多于 1 名工作员服务, 应只计作 1 名。「接受服务者」 ( 包括儿童及青少年 、其父母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等 ) 应( i ) 透过活动联系 ;( i i ) 每季 参与至少 3 节活动/个案活动( 个案活动包括与当事人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羣体面谈、 联合面谈、目标明确的电话访谈、护送和家访)。
14 协作会议是指加强与学校人员( 校长及/或其代表) 的伙伴关系 ,从而达至综合青少年 服务中心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目的及目标的会议( 不包括个案会议)。
15 会议涉及学校社工的督导人员。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8 | 一年内直接接触夜青的总时数( 当中 于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期间直 | 4 676* (4 676 + 4 676/ 中心在 2001 和 2005 年增加的 认可夜青工作员数目 [即 6 人] × 60%) |
9 | 30* | |
10 | 240*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75% |
16 在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以外直接接触的时数,可列作下列用途:
( i ) 跟 进 需 要 即 时 社 会 工 作 介 入 服 务 的 危 机 个 案 ( 除 提 供 临 时 庇 护 所 外 , 在 晚 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以外时间须就下列即时威胁或危险进行跟进工作,例如 离 家出走、羣殴、情绪不稳、入院、怀疑虐儿、家庭暴力、被警方拘捕、企图 自杀和计划堕胎等);
( i i ) 进 行 社 区 协 作 , 与 其 他 夜 青 服 务 持 份 者 / 工 作 伙 伴 及 其 相 关 网 络 建 立 联 系 ( 包 括作出转介 、陪同夜 青寻求咨询服务/接受治疗 、与工作伙伴及/或持份者 举行个案会议等);
( i i i ) 在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以外的时间提供服务,处理夜青的职业需要及为 其他发展需要( 包括义工训练、比赛、工作训练/求职等) 提供辅导。
17 主流服务包括戒毒辅导/康复、家庭、医疗、法律、住宿和入学等服务。
18 ( i ) 服务节数包括提供深入/简单辅导/ 个别支援工作、治疗/ 支援/教育/ 发 展
/互助/自然组成的小组、教育/发展活动的节数。
( ii) 每节辅导为时至少 30 分钟。
( i i i ) 每节小组应包括 3 名或以上夜青,为时不少于 1 小时,并设有共同的小组目标 和跟进环节。
( iv) 活动形式可以是讲座 、工 作坊及大型活动 、展览 、教育小册子出版及媒体访问等。
( v) 全日活动最多由 3 节组成。
19 书面及口头转介均可接受 。服务单位的社工应直接接触接收转介一方 ,确保接收方已 进行面谈/电话访谈或家访等接收个案手续 ,并应保留转介摘要记录 ,例如日期 、事由和转介结果。
20 该百分率是 按「成功转介夜青至主流服务或青年就业计划的数目 」占「转介夜青至主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2 | 一年内接受服务的夜青在服务终止后 达 到 下 述 任 何 一 项 目 标 的 百 分 率 21: i. 重返校园; ii. 从事有薪工作; iii. 有助夜青正面发 展及防止其误 入歧途的其他服务成果(请注明) | 80% |
3 | 一年内,以有吸毒记录并同意被转 介至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 辅 导中心」) 或其他治疗及康复计 划的夜青计算,成功转介到辅导中心或相关 | 60% |
4 | 一年内会员 23 接受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分率〔调查问卷样本数目不应少 于会员人数议定水平的 10%〕 | 75% |
流服务或青年就业计划的总数」的比例计算。
21 接受服务的夜青是指所接受的治疗计划具有服务成效标准第 2 ( i ) 至( i i i ) 项目标任何一 项的夜青。该百分率是按「接受服务的夜青在终止服务后达到任何一项目标的人数」 占「接受服务的夜青总数」的比例计算。
22 该百分率是按「成功转介至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或其他治疗及康复计划接受跟 进服务的人数 」占「有吸毒记录并接受服务的夜青同意被转介至治疗及康复计划的总 人数」的比例计算。
23 「会员 」指中心会员 ,其样本数目不应少于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年度登记会员总 人数( 即服务量标准第 1 项) 议定水平的 10 %。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5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24 的个人发展有所进步(例如生活技能、潜能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发展)的百分率〔调查问卷样本数目不应少于 20 × 中心社工 人手编制( 只包括综合青少年服务中 心社工及学校社工)〕 | 75% |
6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24 的社交发展有所进步(例如人际和家庭关系、社交能力、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及社区联系有所加强)的百分率〔调查问卷样本数目不应少于 20 × 中心社工人手编 制( 只 包括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 及学校社工)〕 | 75% |
* 个别营办者承诺提供不同的额外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各机构的实际议定水平根据与有关机构的协议而定。
设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须:
• 每周开放 11 节 25 (不包括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为夜青提供的服务);
• 适当时提供驻校社工服务( 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 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24 「 服务使用者」指已参加不同种类的项目/活动/个案工作活动, 并愿意参加服务成 效评估,给予书面回应的人士。样本数目不应少于 20 ×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中 心社工人手编制( 只包括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及学校社工)。
25 中心每周的正常办公日不包括公众假期/硬性年假,例如每周正常办公 6 日。假如 月内每周的办公日数各异,请取其平均数。
• 确保提供驻校社工服务的员工是持有认可社工学位的注册社工;
• 由晚上 10 时至翌日早上 6 时提供外展服务;
• 在有需要时, 于上述服务时间内提供中心为本服务或偶到服务; 以及
• 确保专为夜青提供服务的员工是注册社工。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所载的「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 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 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将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达至新的要求。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諾(如适用),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
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互相矛盾, 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