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乙方同意使用本合同范本并对下列各条款无异议,视为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辽沈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的前提下,就公务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辽沈银行(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公务卡的申请由乙方自行申请,乙方提交由乙方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个人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申请、资信状况核发公务卡和批准使用额度,无论公务卡是否批准及终止,有关材料均不予退回乙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同意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3.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信息。
4.甲方按申请人确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
发卡义务。申请人应确保提供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6.甲方对其所知悉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乙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约定查询、使用及披露乙方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一致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公务卡后,该卡的电子支
付功能将被同时激活开通。公务卡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法律禁止的商品和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洗钱等,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语音记录视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4.如乙方申领公务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公务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乙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
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5.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或
无交易单据的,如网上支付、银联在线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6.公务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向甲方申请挂失。公务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因失联或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甲方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申请公务卡带有自动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
8.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9.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需遵守甲方分期付
款业务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按时还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具体分期付款业务规则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阅。
第三条 信用额度的调整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
素,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信用额度调高需经乙方确认生效。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 56 天。否则,未还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
2.乙方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
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
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支付违约金,最低 5 元。
第五条 公务卡的对账和还款
1.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时或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
应通过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也可主动通过致电甲方客服进行电话对账。
2.公务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账单日,若乙方应付账款于当期记账日(含)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3.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
4.乙方可以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
5.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6.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划扣其在辽沈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 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如需划扣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
其未到期存款和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孽息(如有),划扣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剩余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
7.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公务卡账款
(如利息、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的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年限限制。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意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2.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3.如乙方欲中途注销公务卡,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
次性全额清偿。
4.公务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的公务卡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收回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性全额清偿。
5.乙方违反《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6.甲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的权利。
第七条 公务卡安的全管理
1.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应及时 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挂失。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凡正式挂失生效 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 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 损失。
2.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拨打甲方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 或到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3.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公务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乙双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4.本合约为合同范本,涂改及复印件无效。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
单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2.公务卡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以及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同意遵守的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3.乙方通过公务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公务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辽沈银行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