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指派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 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 xxxx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指派xx律师、夏慧君律师、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更新
一.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情况更新(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1题第(4)小题)
(一) 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情况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员工xx离职退出员工持股平台, 并由员工xx、xxxx让前述离职员工的合伙份额, 从而导致xxxx的合伙人情况发生变化,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二)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昆山嘉恒的合伙协议、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相关劳动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员工持股平台昆山嘉恒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入职时间 | 担任职务 | 出资 来源 | 是否代 为出资 |
1 | 伍亚林 | 729.5 | 2011 年 3 月 | 董事长、总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 | xxx | 302.5 | 2011 年 3 月 | 人事助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3 | xxx | 28 | 2013 年 4 月 | 副董事长、副 总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4 | xxx | 27 | 2013 年 4 月 | 副董事长、副 总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5 | xx | 22 | 2011 年10 月 |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自有 资金 | 否 |
6 | xxx | 14 | 2013 年10 月 | 采购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7 | xxx | 13 | 2013 年10 月 | 模具开发一部 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8 | xxx | 13 | 2013 年 4 月 | 设计二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9 | 齐美文 | 13 | 2015 年11 月 | 生产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10 | xx | 12 | 2015 年11 月 | 注塑部副总 | 自有 资金 | 否 |
11 | 束挺 | 10 | 2012 年10 月 | 采购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12 | xxx | 10 | 2012 年12 月 | 注塑生产主管、 设备部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13 | xxx | 10 | 2013 年 9 月 | 监事、销售部 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14 | xxx | 8 | 2014 年 9 月 | 监事、董事长 助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15 | xx | 8 | 2013 年 5 月 | 设计专员 | 自有 资金 | 否 |
16 | 周后高 | 7 | 2013 年 7 月 | 质量&项目部 总监 | 自有 资金 | 否 |
17 | xxx | 7 | 2013 年 3 月 | 监事会主席、人 事行政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18 | xxx | 6 | 2013 年10 月 | 人事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19 | xxx | 6 | 2013 年 3 月 | QE 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20 | xxx | 6 | 2013 年 9 月 | QC 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21 | 宋国民 | 6 | 2013 年10 月 | 模具设计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2 | 许昌发 | 6 | 2013 年10 月 | 采购中心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3 | xxx | 6 | 2013 年11 月 | 销售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4 | 马行始 | 6 | 2013 年11 月 | 销售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5 | xx | 5 | 2015 年12 月 | 注塑部项目质 量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6 | xx | 5 | 2013 年 9 月 | 质量工程师 | 自有 资金 | 否 |
27 | xxx | 4 | 2016 年 4 月 | 激光焊接部经理 | 自有 资金 | 否 |
28 | xx | 4 | 2013 年 8 月 | 报价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29 | xx | 4 | 2013 年10 月 | 模具维护班长 | 自有 资金 | 否 |
30 | xx | 4 | 2013 年 7 月 | 二次加工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31 | xxx | 4 | 2013 年10 月 | 生产冲压班长 | 自有 资金 | 否 |
32 | 刘电 | 3 | 2013 年10 月 | 模修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33 | xxx | 1 | 2015 年12 月 | 生产主管 | 自有 资金 | 否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昆山嘉恒出资人提供的银行出资凭证及其出具的承诺函, 前述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不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形, 所持份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亦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 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昆山嘉恒的份额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昆山嘉恒份额新增变动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25 日, xxxx全体合伙人通过决议, 同意离职员工xx退出合伙企业, 由发行人员工x电、xxxx让前述离职员工的合伙份额, 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份额(xx) |
1 | xx | 刘电 | 3 |
2 | xxx | 1 |
2020 年1 月8 日, 昆山嘉恒取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313920377C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动完成后, xxxx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权益比例 |
1 | xxx | 普通合伙人 | 729.5 | 55.69% |
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2.5 | 23.09% |
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8 | 2.14% |
4 | xxx | xx合伙人 | 27 | 2.06% |
5 | xx | 有限合伙人 | 22 | 1.68% |
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4 | 1.07% |
7 | 李文轩 | 有限合伙人 | 13 | 0.99% |
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3 | 0.99% |
9 | 齐美文 | 有限合伙人 | 13 | 0.99%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 |
11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0.92% |
12 | 束挺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 |
1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 |
1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 | 0.61% |
15 | xx | 有限合伙人 | 8 | 0.61% |
16 | xxx | xx合伙人 | 7 | 0.53% |
17 | 周后高 | 有限合伙人 | 7 | 0.53% |
18 | 宋国民 | 有限合伙人 | 6 | 0.46% |
19 | 许昌发 | 有限合伙人 | 6 | 0.46% |
20 | xxx | xx合伙人 | 6 | 0.46% |
2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6 | 0.46% |
22 | xxx | xx合伙人 | 6 | 0.46% |
23 | 马行始 | 有限合伙人 | 6 | 0.46% |
2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6 | 0.46% |
25 | xx | 有限合伙人 | 5 | 0.38% |
26 | xx | 有限合伙人 | 5 | 0.38% |
2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1% |
28 | xx | xx合伙人 | 4 | 0.31% |
29 | 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1% |
30 | 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1% |
3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1% |
32 | 刘电 | 有限合伙人 | 3 | 0.23% |
3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 | 0.08% |
合计 | 1,310 | 100% |
二. 发行人边角料销售情况及中胜投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2题第
(2)、(3)小题)
(一) 发行人边角料的主要销售对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边角料销售的主要客户如下:
年度 | 客户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比 |
2019 年度 | 上海泽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1,164.17 | 52.36% |
上海生达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 1,006.61 | 45.27% | |
重庆昆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52.81 | 2.38% | |
合计 | 2,223.59 | 100% | |
2018 年度 | 上海生达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 787.52 | 43.57% |
上海泽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538.61 | 29.80% | |
上海实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372.65 | 20.62% | |
上海实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108.58 | 6.01% | |
合计 | 1,807.36 | 100% | |
2017 年度 | 上海实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446.56 | 39.23% |
上海实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332.63 | 29.22% | |
上海钢轶实业有限公司 | 182.23 | 16.01% | |
上海银亨达实业有限公司 | 136.87 | 12.02% |
白友峰 | 40.16 | 3.53% | |
合计 | 1,138.45 | 100% |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边角料销售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对发行人边角料销售客户相关情况的检索, 以及相关客户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边角料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交易真实、完整、价格公允, 不存在为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 中胜投资的财务数据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胜投资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 报告期内,中胜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 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6,104,459.64 | 37,185,944.84 | 37,907,428.87 |
净资产 | 35,877,702.18 | 36,368,528.41 | 36,494,128.9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17,983,010.17 | 32,006,773.25 | 31,941,621.67 |
净利润 | -490,826.23 | -125,600.49 | -201,750.96 |
三. 关于其他关联方的财务数据更新(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3题)
(一) 其他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
1. 上海富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富智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上海富智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2,915.36 | 506.26 | -1.26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2,915.42 | 507.52 | -3.62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2,914.84 | 511.14 | -0.97 |
2. x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山嘉恒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昆山嘉恒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1,930.17 | 1,919.82 | -3.15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1,930.62 | 1,922.97 | -2.88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1,930.65 | 1,925.85 | -3.57 |
3. 上海万行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万行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上海万行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1,417.07 | 1,416.43 | -7.56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1,428.55 | 1,424 | -6.22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1,430.72 | 1,430.21 | -6.1 |
4. 上海轶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轶展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上海轶展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64.17 | 64.17 | -65.73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183.89 | 183.89 | 0.41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93 | 93 | 32.61 |
5. 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之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982 | 961 | 0.0056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115 | 83 | 8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103 | 75 | -5 |
6. 昆山宝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山宝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说明, 昆山宝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86.38 | 49.36 | 42.04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度 | 79.15 | 48.22 | 40.33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 76.42 | 46.52 | 41.22 |
(二) 与苏州银行的相关业务情况更新
x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调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征信报告, 并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信息及其业务收费标准。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2019 年 7-12 月, 发行人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新增的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协议编号 | 出票金额 (万元) | 保证金占出票金额 比例 | 手续费占出票金额 比例 | 承兑日期 | 到期日期 |
2019 年 7-12 月 | ||||||
1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59 号 | 500 | 30% | 0.1% | 2019 年 7 月 22 日 | 2020 年 1 月 22 日 |
2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60 号 | 121.658737 | 30% | 0.1% | 2019 年 7 月 22 日 | 2020 年 1 月 22 日 |
3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65 号 | 449.133011 | 30% | 0.1% | 2019 年 8 月 2 日 | 2020 年 2 月 2 日 |
4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66 号 | 494.376046 | 30% | 0.1% | 2019 年 8 月 2 日 | 2020 年 2 月 2 日 |
5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67 号 | 202.255379 | 30% | 0.1% | 2019 年 8 月 5 日 | 2020 年 2 月 5 日 |
6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73 号 | 200 | - | 0.1% | 2019 年 9 月 4 日 | 2020 年 3 月 4 日 |
7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77 号 | 499.999996 | 30% | 0.1% | 2019 年 9 月 19 日 | 2020 年 3 月 19 日 |
8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0 号 | 453.524247 | 30% | 0.1% | 2019 年 9 月 26 日 | 2020 年 4 月 15 日 |
9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1 号 | 388.030759 | 30% | 0.1% | 2019 年 9 月 26 日 | 2020 年 4 月 15 日 |
10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5 号 | 91 | - | 0.1% | 2019 年 10 月 17 日 | 2020 年 4 月 17 日 |
11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7 号 | 498.261213 | 30% | 0.1% | 2019 年 10 月 29 日 | 2020 年 4 月 29 日 |
12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8 号 | 498.084816 | 30% | 0.1% | 2019 年 10 月 29 日 | 2020 年 4 月 29 日 |
13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89 号 | 432.222386 | 30% | 0.1% | 2019 年 10 月 30 日 | 2020 年 4 月 30 日 |
14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96 号 | 493.084929 | 30% | 0.1% | 2019 年 12 月 3 日 | 2020 年 6 月 3 日 |
15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97 号 | 500 | 30% | 0.1% | 2019 年 12 月 3 日 | 2020 年 6 月 3 日 |
16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98 号 | 493.974303 | 30% | 0.1% | 2019 年 12 月 5 日 | 2020 年 6 月 5 日 |
17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99 号 | 495.692654 | 30% | 0.1% | 2019 年 12 月 6 日 | 2020 年 6 月 6 日 |
18 | 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100 号 | 397.117236 | 30% | 0.1% | 2019 年 12 月 9 日 | 2020 年 6 月 9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标准符合苏州银行对公客户结算服务收费标准,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环保投入情况更新(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4题)
(一) 发行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环保核查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如下:
年度 | 项目 | 污染物 | 年排放量(吨/年) |
2017 年 | 生活污水 | COD | 7.403 |
SS | 3.943 | ||
氨氮 | 0.007 | ||
总磷 | 0.059 | ||
2018 年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0.1176 |
颗粒物 | 0.0336 | ||
生活污水 | COD | 3.385 | |
SS | 1.637 | ||
氨氮 | 0.002 | ||
总磷 | 0.038 | ||
2019 年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0.015 |
颗粒物 | 0.032 | ||
生活污水 | COD | 5.154 | |
SS | 2.58 | ||
氨氮 | 0.019 | ||
总磷 | 0.068 |
(二) 发行人环保投入情况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内, 发行人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 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环保设施 | 123,000 | 782,068.98 | - |
绿化 | 4,250 | 432,751.15 | 425,545 |
垃圾清理 | 101,855.3 | 87,372.3 | 67,608 |
危险废物处理 | 238,907.99 | 168,515.18 | 6,666.67 |
合计 | 468,013.29 | 1,470,707.61 | 499,819.67 |
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2017 年危废处理费用较低的原因系 2016 年发行人的
废油手套、含油抹布作为危废品处理, 2016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废物名录》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动用品进行豁免, 列入生活垃圾,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因此, 2017 年起发行人不再对废油手套进行危废处置。 2018 年、2019 年危废处理费用增加的原因系 2018 年起发行人产品结构有所变化, 需要二次加工的零部件增多, 二次加工过程中需要切削液进行冷却程序, 因此产生的废切削液增加。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环保核查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污染处理设施为排气过滤设施, 发行人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正常, 2018 年环保投入较 2017 年和 2019 年多, 主要系由于发行人于 2017 年进行了厂房扩建,
2018 年相应加大了绿化投入及环保设备投入。发行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五. 发行人社保公积金及劳务派遣情况更新(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5题)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更新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况更新如下:
(1) 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2011年3月设立, 其于2011年4月建立社会保险费用账户(社保登记号: 社险苏字32052317323822)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于2011年11月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登记号: 9001859971)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2017 年 12 月 | 2018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
险种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847 | 19% | 8% | 840 | 19% | 8% | 789 | 16% | 8% |
医疗保险 | 847 | 8% | 2% | 840 | 8% | 2% | 789 | 7% | 2% |
失业保险 | 847 | 0.5% | 0.5% | 840 | 0.5% | 0.5% | 789 | 0.5% | 0.5% |
工伤保险 | 847 | 1.9% | -- | 840 | 1.6% | -- | 789 | 0.98% | -- |
生育保险 | 847 | 0.5% | -- | 840 | 0.8% | -- | 789 | 0.8% | --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560,428.42 | 638,261.69 | 603,053.05 | ||||||
住房公积金 | 850 | 8% | 8% | 838 | 8% | 8% | 788 | 8% | 8%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212,862 | 262,889 | 261,996 |
(2) 上海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0月设立, 其于2014年3月建立社会保险费用账户(社保登记号: 社险沪字00788335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于2014年2月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登记号: 884003787205)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上海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2017 年 12 月 | 2018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
险种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21 | 20% | 8% | 21 | 20% | 8% | 21 | 16% | 8% |
医疗保险 | 21 | 9.5% | 2% | 21 | 9.5% | 2% | 21 | 9.5% | 2% |
失业保险 | 21 | 0.5% | 0.5% | 21 | 0.5% | 0.5% | 21 | 0.5% | 0.5% |
工伤保险 | 21 | 0.32% | -- | 21 | 0.16% | -- | 21 | 0.256% | -- |
生育保险 | 21 | 1% | -- | 21 | 1% | -- | 21 | 1% | --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48,656.49 | 54,642 | 54,337.5 | ||||||
住房公积金 | 21 | 7% | 7% | 20 | 7% | 7% | 21 | 7% | 7%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13,218 | 14,684 | 16,715 |
(3) x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x于2015年3月设立, 其于2015年4月建立社会保险费用账户(社保登记号: 社险保字32062316912044)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于2015年4月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
积金账户(公积金登记号: 9004036015)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xxxx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2017 年 12 月 | 2018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
险种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36 | 19% | 8% | 0 | -- | -- | 0 | -- | -- |
xxxx | 00 | 0% | 2% | 0 | -- | -- | 0 | -- | -- |
失业保险 | 36 | 0.5% | 0.5% | 0 | -- | -- | 0 | -- | -- |
xxxx | 00 | 0.0% | -- | 0 | -- | - | 0 | -- | -- |
xxxx | 00 | 0.5% | -- | 0 | -- | - | 0 | -- | --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22,161.96 | 0 | 0 | ||||||
住房公积金 | 36 | 8% | 8% | 0 | 0 | -- | -- |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9,848 | 0 | 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2018年12月起至今, xxxxx再聘用员工, 由股份公司派驻人员至xxxxxx, 故自2018年12月起, xxxxx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公司注销[2020]第02260007号
《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xxxx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4) 重庆博俊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重庆博俊于2017年1月设立, 其于2017年4月建立社会保险费用账户(单位社会保障号: 20335304)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2017年5月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登记号: 201004763416)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重庆博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2017 年 12 月 | 2018 年 12 月 | 2019 年 12 月 | ||||||
险种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缴纳 人数 | 缴纳比例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8 | 19% | 8% | 52 | 19% | 8% | 192 | 16% | 8% |
基本医疗保险 | 8 | 8.5% | 2% | 52 | 8.5% | 2% | 195 | 8.5% | 2% |
失业保险 | 8 | 0.5% | 0.5% | 52 | 0.5% | 0.5% | 195 | 0.5% | 0.5% |
工伤保险 | 8 | 1.1% | - | 52 | 1.1% | - | 195 | 1.1% | - |
大额医疗保险 | 8 | 1.5% | 每人 5 元 | 52 | 1.5% | 每人 5 元 | 195 | 1.5% | 每人 5 元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7,260.14 | 66,534.3 | 276,439.67 | ||||||
住房公积金 | 8 | 5% | 5% | 42 | 5% | 5% | 186 | 5% | 5% |
企业缴纳金额 (元) | 3,084 | 10,034 | 67,468 |
注: 重庆地区生育保险于2017年9月并入医疗保险, 上表将生育保险的0.5%放入基本医疗8%中, 合计8.5%。重庆地区失业保险职工个人部分, 城镇户口缴纳0.5%, 农村户口无需缴纳。
(5) 成都博俊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成都博俊于2017年6月设立, 尚未实际运营, 未聘用员工, 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 是否存在欠缴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保公积金缴费凭证及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内,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的员工人数与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 时间 | 全部员 工人数 | 未缴 人数 | 未缴原因说明 |
社会保险 | 2019 年12 月 31 日 | 1001 | 13(其 中 3 名为未缴养老保险) | (1) 7 名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 (2) 1 名员工在其他公司已缴纳; (3)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员 ( 即上海市政府征地拆迁, 政府一次性为其缴纳 15 年 |
社保、公积金, 下同); (4) 3 名员工因上一家任职单位未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或因政策原因, 导致其无法缴纳养老保险, 其他保险已经缴纳; (5) 1 名系新入职员工, 于次月 开始缴纳 | ||||
2018 年12 月 31 日 | 860 | 10 | (1) 5 名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其中 1 人缴纳了公积金); (2) 3 名员工在其他公司已缴纳; (3) 1 名员工因账号原因未及时缴纳, 已于次月补缴; (4)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 员, 无需缴纳 | |
2017 年12 月 31 日 | 932 | 37 | (1) 5 名员工为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 (2) 29 名系新入职员工, 于次月开始缴纳; (3) 2 名员工在其他公司已缴纳; (4)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 员, 无需缴纳 | |
住房公积金 | 2019 年12 月 31 日 | 1001 | 19 | (1) 7 名员工为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 (2) 1 名员工在其他公司已缴纳; (3) 5 名员工因未提供完整公积金账号信息, 未及时缴纳。其中 3 名员工已于次月补 缴, 1 名员工于次月离职, |
另外1 名员工仍尚未提供账号信息; (4)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员, 无需缴纳; (5) 5 名系新入职员工, 于次月 开始缴纳 | ||||
2018 年12 月 31 日 | 860 | 17 | (1) 4 名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 (2) 4 名员工在其他公司已缴纳; (3) 6 名员工因账号原因未及时缴纳, 已于次月补缴; (4)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员, 无需缴纳; (5) 1 名员工因重大疾病停工休养, 经协商公司仅为其保留社保; (6) 1 名员工个人不愿意缴纳, 现已离职 | |
2017 年12 月 31 日 | 932 | 35 | (1) 5 名退休员工, 无需缴纳 (2) 29 名新入职员工, 于次月开始缴纳; (3) 1 名员工为上海市协保人 员, 无需缴纳 |
注: 根据上表统计, 2017 年至今, 曾存在 3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其中 1 名已于 2019 年 3 月离职, 2 名已从 2017 年
4 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经测算, 在此期间, 发行人应为其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合计为 3,375 元。
3.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 发行人
i. 社会保险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述及之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外,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证明》: “根据该单位申报缴费情况, 截至 2020 年 2 月, 缴费状态: 正常参保, 无欠费, 未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ii. 住房公积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苏州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编号: 202000201): “江
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在苏州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于 2011 年 10 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账号 9001859971。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上海分公司
i. 社会保险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 年1 月14 日出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上海分公司的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无欠款。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上海分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分公司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ii. 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4 年 2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020 年 2 月住房
公积金缴存人数为 21 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分公司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 xxxx
i. 社会保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2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注销[2020] 第 02260007 号), xxxx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述及之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 2018 年 12 月起至工商注销完成前, xxxxx再聘用员工, 由股份公司派驻人员至xxxxxx, xxxxx受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xxxx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ii. 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2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注销[2020] 第 02260007 号), xxxx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述及之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 2018 年 12 月起至工商注销完成前, xxxxx再
聘用员工, 由股份公司派驻人员至xxxxxx, xxxxx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xxxx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 重庆博俊
i. 社会保险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述及之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外,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至今在我局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无劳动争议案件, 无拖欠社保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ii. 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寿区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 350 号令)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5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至 2019 年 12 月, 目前
缴存人数为 186 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自重庆博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来, 未曾受到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寿区分中心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内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 成都博俊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 未聘用员工, 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未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更新
1. 分析说明用工替代措施对发行人人员成本/费用的影响程度
2016 年, 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6.85 万元/年, 而生产人员平均工
资 7.44 万元/年, 差异较小。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共计 465 名劳务派遣人员转正。按照劳务派遣人员转正之后, 能够获得与生产人员相同的薪资水平进行测算, 上述 465 名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将影响发行人人员用工成本 274.35 万元, 占发行人 2016 年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1.08%。因此, 用工替代措施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较低。
2. 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定价是否公允
2016 年, 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6.85 万元/年, 而生产人员平均工
资 7.44 万元/年。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略低于生产人员平均工资主要是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技术水平较低的工种, 因此工资水平较生产人员偏低。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共计 465 名劳务派遣人员转正, 上述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后, 纳入发行人员工管理体系。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年化平均工资分别为
5.91 万元/年、5.02 万元/年和 5.25 万元/年。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较低, 主要是由于经过整改后,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岗位, 相对技术含量较低。此外,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017 年、2018 年, 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 3,485 元、 3,721 元, 即 4.18 万元/年、4,46 万元/年。劳务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的双向选择市场, 人员流动性高, 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根据市场化水平制定,具有公允性。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30Z042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对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等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3月 25 日出具之无保留意见的容诚专字[2020]230Z0324 号《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 股份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 自成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合并报表显示股份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8,589,784.69 元、60,245,706.13 元及 60,492,835.17 元, 均为正数,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容诚会计师就股份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 [2020]230Z0420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以及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278,130.37 元、61,389,804.23 元、63,706,876.31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8,589,784.69 元、60,245,706.13 元及 60,492,835.17 元。因此,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 股份公司报表显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475,904,186.97 元, 超过 2,000 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认为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股份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之无保留意见的容诚专字[2020]230Z0324 号《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并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能够合理保证股份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股东的主要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2020 年 1 月 8 日, 股份公司股东昆山嘉恒的有限合伙人xx因离职原因将其持有之昆山嘉恒 0.3053%的份额分别转让给x电和xxx。前述转让完成后, xxxx的合伙人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权益比例 | 身份 |
1 | xxx | 普通合伙人 | 729.5 | 55.6870% | 实际控制人 |
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02.5 | 23.0916% | 实际控制人 |
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8 | 2.1374% | 公司员工 |
4 | xxx | xx合伙人 | 27 | 2.0611% | 公司员工 |
5 | xx | 有限合伙人 | 22 | 1.6794% | 公司员工 |
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4 | 1.0687% | 公司员工 |
7 | 李文轩 | 有限合伙人 | 13 | 0.9924% | 公司员工 |
8 | xxx | xx合伙人 | 13 | 0.9924% | 公司员工 |
9 | 齐美文 | 有限合伙人 | 13 | 0.9924% | 公司员工 |
10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 | 0.9160% | 公司员工 |
11 | 束挺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34% | 公司员工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34% | 公司员工 |
1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0 | 0.7634% | 公司员工 |
1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 | 0.6107% | 公司员工 |
15 | xx | 有限合伙人 | 8 | 0.6107% | 公司员工 |
16 | 周后高 | 有限合伙人 | 7 | 0.5344% | 公司员工 |
17 | xxx | xx合伙人 | 7 | 0.5344% | 公司员工 |
18 | xxx | xx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1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0 | xxx | xx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1 | 宋国民 | 有限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2 | 许昌发 | 有限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4 | 马行始 | 有限合伙人 | 6 | 0.4580% | 公司员工 |
25 | xx | 有限合伙人 | 5 | 0.3817% | 公司员工 |
26 | xx | 有限合伙人 | 5 | 0.3817% | 公司员工 |
2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053% | 公司员工 |
28 | xx | xx合伙人 | 4 | 0.3053% | 公司员工 |
29 | 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053% | 公司员工 |
30 | 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053% | 公司员工 |
3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4 | 0.3053% | 公司员工 |
32 | 刘电 | 有限合伙人 | 3 | 0.2290% | 公司员工 |
33 | xxx | xx合伙人 | 1 | 0.0763% | 公司员工 |
合计 | 1,310 | 100% | -- |
三.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一)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取得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换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3205005714293884001Q)。
(二) 重庆博俊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取得由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核发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 渝(长)环排证[2019]0073 号)。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合法拥有了上文所述各项经营许可。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 接受关联方担保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7 日更名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 为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IFELC19D03Z5B5-L-01 的
《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项下之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 为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IFELC19D03Z5B5-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项下之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 为发行人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FEHPT19D038AUP-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项下之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x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 为发行人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FEHPT19D038AUP-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项下之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关联方应收、应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应收、应付款:
1.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存在对xxx 14,785.03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付xxx的报销款。
2.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存在对xxx 3,719.84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付xxx的报销款。
3.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存在对xxx 1,910.92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付xxx的报销款。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根据成都市xxx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核发的川(2019)xxx区不动产权第 008849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成都博俊拥有位于成都经开区拓展区 3 线以西、拓展区 4 线以北的地块, 面积为 66,666.67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前述产权证书的使用期限至 2067 年 11 月 13 日。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房产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取得如下 6 处房屋的所有权:
序 号 | 所有 权人 | 证书编号 | 房屋坐落 | 房屋用途 | 建筑面积 (m²) | 是否设 定抵押 |
1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5409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冲压及热成型车间 | 39,676.44 | 否 |
2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6144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模具车间及计量楼 | 20,667.4 | 否 |
3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6279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门卫二系工业用地上的配套 设施 | 20.68 | 否 |
4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6416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门卫一系工业用地上的配套 设施 | 107 | 否 |
5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6512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能源中心及辅房 | 1,983.07 | 否 |
6 | 重庆博俊 | 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 001276656 号 | 长寿区化中二路 7 号 | 危化库及危化品回 收站 | 115.5 | 否 |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 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证书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权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有效期限 |
1 | 雷达支架装配设备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ZL201920406742.2 |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十年 |
2 | 中部涨型管冲孔废 料下落控制机构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ZL201920398563.9 |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十年 |
3 | 冲压模具侧冲孔废 | 发行人 | 实用 | ZL201920306883.7 | 2019 年 3 月 12 |
料下落控制机构 | 新型 | 日起十年 | |||
4 | 冲压零件翻孔同步 倒角的冲压模具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ZL201920280816.2 | 2019 年 3 月 6 日起十年 |
5 | 冲压零件冲裁废料 下落检测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 新型 | ZL201920280811.X | 2019 年 3 月 6 日起十年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专利系发行人合法取得, 且均已取得相应的专利证书,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拥有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变化:
1. x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发行人确认, xxxx于2019 年 12 月19 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之编号为昆开税税企清 [2019]226673 的《清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局对企业(名称 ): 博 俊 精 密 部 件 ( 昆 山 )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83331072607U)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2020 年 2 月 26 日,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2020]第 02260007 号), 对xxxx的注销登记予以核准。
2. 重庆博俊
2020 年 1 月 21 日, 股份公司向重庆博俊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以股份公司对重庆博俊 1.2 亿元的债权向重庆博俊进行增资, 增资完成后, 重庆博俊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5 亿元, 股份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股份公司前述决定已经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 月 20 日,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
第 020016 号《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债转股所涉及的债
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对股份公司前述出资的债权进行了评估。
2020 年 3 月 6 日, xxxx取得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15MA5UB7M45C 的《营业执照》。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载明的重大债权债务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
行之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合同
(1)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6656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1LN15666560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xxxxxxxx 00 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 由xxx、xxx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 合 同 》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8503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1LN15685037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
于xxxxxxxx 00 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xxx、xxx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7LN15685108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3LN15685108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xxxxxxxx 00 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xxx、xxx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签署了编号为 Z1909LN1562514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Z1903LN15625140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前述借款合同及申请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480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 以其拥有之位于xxxxxxxx 00 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 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提供抵押担保;由xxx、xxx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
《 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编号为 07500LK199HL1F5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附属条款》。根据前述贷款合同及附属条款,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698%,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xxx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编号为 07500KB2019874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附属条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9 年11 月15日签署了 8907201928081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前述借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567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7)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9 年12 月13日签署了 89072019280893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前述借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567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
(8) 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签署了 2019 苏银贷字第 KS811208051407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根据前述贷款合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贷款, 贷款利率为 4.800225%, 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xxx按照 2019 苏银最保字第 KS03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xxx按照 2019 苏银最保字第 KS03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合同
(1) 成都博俊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编号为 FEHPT19D038AUP-U-04 的《保证合同》, 约定由成都博俊为发行人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FEHPT19D038AUP-L-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重庆博俊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编号为 FEHPT19D038AUP-U-03 的《保证合同》, 约定由重庆博俊为发行人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FEHPT19D038AUP-L-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成都博俊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签署了编号为 IFELC19D03Z5B5-U-03 的《保证合同》, 约定由成都博俊为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IFELC19D03Z5B5-L-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 重庆博俊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签署了编号为 IFELC19D03Z5B5-U-04 的《保证合同》, 约定由重庆博俊为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之《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IFELC19D03Z5B5-L-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融资租赁合同
(1) 发行人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编号为 FEHPT19D038AUP-L-01 的《 售后回租赁合同》 及编号为 FEHPT19D038AUP-P-01 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约定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要求购买前述合同记载的设备, 并回租给发行人使用, 发行人承租、使用该等设备并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 自起租日起算, 租金合计为 1,600万元。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FEHPT19D038AUP-G-01的《抵押合同》及编号为 FEHPT19D038AUP-O-02 的《“抵押”补
充协议》以所租赁的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由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FEHPT19D038AUP-U-03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FEHPT19D038AUP-U-04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xxx、xxx按照其出具之《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签署了编号为 IFELC19D03Z5B5-L-01 的 《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 》 及 编 号 为 IFELC19D03Z5B5-P-01 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约定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要求购买前述合同记载的设备, 并回租给发行人使用, 发行人承租、使用该等设备并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 自起租日起算, 租金合计为 1,400 万元。担保方式为: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IFELC19D03Z5B5-G-01 的《抵押合同》及编号为 IFELC19D03Z5B5-O-02 的《“抵押”补充协议》以所租 赁 的 设 备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由 x x x x 按 照 编 号 为 IFELC19D03Z5B5-U-04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IFELC19D03Z5B5-U-03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xxx、xxx按照其出具之《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承兑汇票合同
(1) 发行人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签署了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59 号《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约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总金额为 500 万元, 发行人按不少于汇票金额的 30%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 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0.1%,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
(2) 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2019 苏xxxx XX000000000000 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电子介质), 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为 8,043,159.38 元, 发行人按不少于汇票金额的 30%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 手续
x为票面金额的 0.5‰, 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
(3) 发行人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签署了xxx承字 320583001-2019 第 625097 号《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约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总金额为 500 万元, 发行人按不少于汇票金额的 30%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 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0.1%,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
5. 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 年7 月18 日签署了《订货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采购机器人连续冲压线、级进模压力机、断续冲压线等压力机设备, 合同总价为 5,526 万元(含 13%增值税)。
6. 销售合同
(1) 发行人与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署了《定点通知》, 约定由发行人向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机械组产品, 并约定了模具的型号、价格以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量产规模等。
(2) 重庆博俊与北京桔电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CHJ-2019《NRE》-00008 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重庆博俊向北京桔电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模具和零部件, 并约定了模具的价格和零部件的型号、价格等。
(3) 重庆博俊与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CS19F527047 的
《产品开发协议》, 约定重庆博俊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开发试制部分零件, 并约定了零件的型号、价格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前述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1,124,279.5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笔款项系重庆博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支付的海关税款保证金。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对重庆金康塞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 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1,1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xxxx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金康汽车项目申请书》、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 S106 项目车身模块化的商务公告确认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该笔款项系重庆博俊向重庆金康塞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对苏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8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与苏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UTC-KBZ-SZ11805-014F 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编号为 UTC-KBZ-SZ11805-014F-BC01 的《解除合同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该笔款项系苏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发行人退还的服务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2019 年12 月31 日, 发行人存在对xxx9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员工xxx提供的工伤备付金。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对xx 88,000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员工xx提供的工伤备付金。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688,551.87 元, 其中应付利息239,458.51 元, 其他 1,449,093.36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 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股份公司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及 2 次监事会:
(一)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1 月21 日召开)会议文件的核查,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会议文件的核查, 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 3 月 25 日)会议文件的核查, 该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 [2020]230Z0327 号《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公司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股份公司 | 15% | 2017 年度 17%、11%、6% 2018 年度 17%、16%、11%、10% 2019 年度 16%、13%、10%、9% |
xxxx | 25% | 17%、16%、13% |
xxxx | 25% | |
xxxx | 25% |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1.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20 年1 月16 日出具昆税(证)字[2020]85 号《税务事项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我局管辖的单位(税号: 913205005714293884),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税务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昆开税税企清[2019]226673 号《清税证明》: “我局对企业(名称)博俊精密部件(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31072607U)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昆税 (证)字[2019]4978 号《税务事项证明》: “博俊精密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属我局管辖的单位(税号: 91320583331072607U),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2 月 26 日,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注销(2020)第
02260007 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核准了xxxx的注销登记。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xxxx已注销,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税务合规证明, xxxx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江南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
《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成立至今, 我局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博俊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xxx区税务局于2020 年1 月17 日就成都博俊2019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税收违法违章情况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 该纳税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能按时申报纳税, 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税务合规证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0420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取得之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 根据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示的《2019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工业经济)等专项第二批拟立项目公示》, 发行人获得 2019 年度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改综合奖补 652,500 元。
2. 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昆政办发[2015]95 号), 发行人获得上市挂牌奖励 3,000,000 元。
3.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财政局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行人获得 2019 年度第四批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109,241.22 元。
4. 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19]1 号)以及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渝经信汽车[2019]22 号), 重庆博俊获得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3,920,000元。
5. 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二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19]1 号)以及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00 万套超高强度钢板热成形冲压件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项目的批复》(渝经信智能[2019]34 号), 重庆博俊获得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2,690,000 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一) 工商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证明函》: “兹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714293884),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
政处罚的记录。
2.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证明函》: “兹证明: 博俊精密部件(昆山)有限公司(注册号: 91320583331072607U), 自2019年7月 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工商、质监、食药监相关职能)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xx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3.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 重庆博俊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4. 成都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 年1 月17 日出具龙市监证字 [2020]12号《证明》: “经查询我局企业档案资料, 成都博俊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6CRMXL8D)自2017年6月19日开业登记至今, 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情况
1.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日出具《证明》, 截至 2020年2月,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缴费状态为正常参保, 无欠费, 未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因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
《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2020]第02260007号), xxxx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2018年12月起至工商注销完成前, xxxxx再聘用员工, 由股份公司派驻人员至xxxxxx, xxxxx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至今在我局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无劳动争议案件, 无拖欠社保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 未聘用员工, 亦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 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情况
1.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3月5日出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编号: 202000201):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于 2011年10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账号9001859971。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
《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2020]第02260007号), xxxx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2018年12月起至工商注销完
成前, xxxxx再聘用员工, 由股份公司派驻人员至xxxxxx, xxxxx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寿区分中心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至2019年12月, 目前缴存人数为186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自重庆博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来, 未曾受到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寿区分中心的行政处罚。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 未聘用员工, 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 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证明函》: “兹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714293884),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证明函》: “兹证明: 博俊精密部件(昆山)有限公司(注册号: 91320583331072607U), 自2019年7月 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工商、质监、食药监相关职能)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注
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2020]第02260007号), xxxx已完成注销。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xx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 重庆博俊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 未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 “兹证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3205005714293884)自2019年7月1日起, 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我局系统中尚未查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自2019年1月1日起, 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不再属于我局职责)。”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xxxx主要从事零部件的销售业务, 不存在实物生产制造,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2020]第02260007号)及发行人的说明,xxxx已完成注销。
3.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 自2019年 1月1日至今, 该公司能自觉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而受到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 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 土地合规情况
1.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8日出具《核查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714293884,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 2019年12月31日, 没有因违反有关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名下无土地使用权,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5日出具《证明》: “兹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寿区范围内暂未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成都市xxx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证明》: “兹证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成都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川(2019)xxx区不动产权第0088496号宗地, 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现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也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成都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 进出口合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证明》(昆关2020年16号): “根据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关编码: 3223964217)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涪陵海关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有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我关处罚的记录。”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xxxx、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未从事进出口业务, 不存在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 环保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环境保护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xxxx主要从事零部件的销售业务, 不存在实物生产制造, 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证明》: “兹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7年1月以来的生产经营中, 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 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成都博俊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 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说明,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xxx、xxx、昆山嘉恒、上海富智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 该等股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xxx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xx xx
经办律师
x x 律师
xxx 律师
x x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