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九、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 16 周岁(含 16 周岁,下同)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在职员工,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合法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团体补充工伤保险。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补充工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工伤,并于工伤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工伤为直接原因致残,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l6180-1996)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中任一级的,保险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保单约定的月工资金额与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标准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各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标准由保险人根据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投保人的意愿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标准一经确定,保险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九、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第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第二条至第三条,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保费。另有约定除外。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 5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工伤事故报告书复印件;
(六)工伤待遇核定书原件;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证明;
(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九)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或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工伤: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当地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的实足年龄。
八、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九、无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一、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二、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十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