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影本黏貼處◎說明:約定之銀行帳戶,即客戶與本公司從事國內、外期貨,提領保證金之提領惟一約定帳戶。本公司對任何其他付款帳戶之指示均不接受,如欲變更約定往來帳 戶,請以書面正式通知並加蓋原留印章,本公司在接獲該書面變更通知前,依您指示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之效力。貳、入金辦法:1.國內外期貨存入保證金方式,每位交易人 存入之帳號皆不同,帳號為康和期貨於各專戶銀行的代號+交易人之期貨交易帳號(末 7 碼)。2.除玉山銀行-長春分行之國內/外外幣採客戶保證金專戶實體帳號存入(請...
客戶帳號 | 開戶書使用有效期限至 | 年 | 月 | 日 | |||
客戶填寫開戶契約日期: | 年 | 月 | 日 | 開戶完成日期: 年 | 月 | 日 | |
2021.04 版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 戶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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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攜帶下列文件親自辦理開戶
◎法人戶:①董事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 ◎自然人
②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①身分證正本公司大小章,存摺正本。 ②存摺正本
③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③印章
④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影本。 ④請檢附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
⑤避險證明文件(僅法人避險戶須提供)。 xxx、護照、駕照、學生證、
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備)函文(針對特定法人)。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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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客戶身分證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戶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正面:浮貼處 | 自然人/法人戶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反面:浮貼處 |
自然人/法人戶負責人第二證明文件浮貼處 |
影
存摺影本黏貼處 ◎說明:約定之銀行帳戶,即客戶與本公司從事國內、外期貨,提領保證金之提領惟一約定帳戶。本公司對任何其他付款帳戶之指示均不接受,如欲變更約定往來帳戶,請以書面正式通知並加蓋原留印章,本公司在接獲該書面變更通知前,依您指示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之效力。 貳、入金辦法: 1.國內外期貨存入保證金方式,每位交易人存入之帳號皆不同,帳號為康和期貨於各專戶銀行的代號+交易人之期貨交易帳號(末 7 碼)。 2.除玉山銀行-長春分行之國內/外外幣採客戶保證金專戶實體帳號存入(請於匯款單附註欄註明期貨帳號、客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3.期貨交易輔助人適用之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入帳號(分公司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入帳號不適用) | |||||||||||||||||||||||||||||||||||||||||||
存款銀行 | 銀行碼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入帳號期貨交易輔助人適用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入帳號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適用)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入帳號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適用) | 幣 | 別 | |||||||||||||||||||||||||||||||||||||
國 | 泰 世 華 銀 行 復 興 分 | 行 | 013 | 9 | 4 | 6 | 7 | 9 | 1 | 9 | 8 | 9 | 2 | 7 | 6 | 國內-台幣 | |||||||||||||||||||||||||||
華 | 南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 行 | 008 | 9 | 6 | 1 | 2 | 1 | 9 | 6 | 1 | 5 | 1 | 9 | 6 | 1 | 5 | 5 | 國內-台幣 | ||||||||||||||||||||||||
中 | 國 信 託 城 東 分 | 行 | 822 | 9 | 8 | 8 | 4 | 5 | 9 | 8 | 8 | 8 | 1 | 9 | 8 | 8 | 7 | 6 | 國內-台幣 | ||||||||||||||||||||||||
第 | 一 銀 行 長 春 分 | 行 | 007 | 8 | 0 | 4 | 9 | 1 | 8 | 0 | 3 1 | 4 | 9 | 1 | 8 | 0 | 4 | 9 | 1 | 國內-台幣 | |||||||||||||||||||||||
國 | 泰 世 華 銀 行 復 興 分 | 行 | 013 | 9 | 4 | 6 | 7 | 9 | 1 | 9 | 8 | 9 | 2 | 7 | 6 | 國內-外幣 | |||||||||||||||||||||||||||
中 | 國 信 託 城 東 分 | 行 | 822 | 9 | 8 | 8 | 4 | 5 | 9 | 8 | 8 | 8 | 1 | 9 | 8 | 8 | 7 | 6 | 國內-外幣 | ||||||||||||||||||||||||
華 | 南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 行 | 008 | 9 | 6 | 1 | 4 | 9 | 9 | 6 | 1 | 5 | 3 | 9 | 6 | 1 | 5 | 6 | 國內-外幣 | ||||||||||||||||||||||||
玉 | 山 銀 行 長 春 分 | 行 | 808 | 0406441007079(備註客戶姓名及 ID) | 國內-外幣 | ||||||||||||||||||||||||||||||||||||||
國 | 泰 世 華 銀 行 復 興 分 | 行 | 013 | 9 | 2 | 3 | 3 | 9 | 1 | 8 | 6 | 9 | 2 | 7 | 7 | 國外-台幣 | |||||||||||||||||||||||||||
華 | 南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 行 | 008 | 9 | 6 | 1 | 2 | 0 | 9 | 6 | 1 | 5 | 2 | 9 | 6 | 1 | 5 | 4 | 國外-台幣 | ||||||||||||||||||||||||
中 | 國 信 託 城 東 分 | 行 | 822 | 9 | 8 | 8 | 7 | 8 | 9 | 8 | 8 | 7 | 9 | 9 | 8 | 8 | 7 | 7 | 國外-台幣 | ||||||||||||||||||||||||
中 | 國 信 託 城 東 分 | 行 | 822 | 9 | 8 | 8 | 7 | 8 | 9 | 8 | 8 | 7 | 9 | 9 | 8 | 8 | 7 | 7 | 國外-外幣 | ||||||||||||||||||||||||
國 | 泰 世 華 銀 行 復 興 分 | 行 | 013 | 9 | 2 | 3 | 3 | 9 | 1 | 8 | 6 | 9 | 2 | 7 | 7 | 國外-外幣 | |||||||||||||||||||||||||||
華 | 南 銀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 行 | 008 | 9 | 6 | 1 | 7 | 0 | 9 | 6 | 1 | 7 | 2 | 9 | 6 | 1 | 7 | 3 | 國外-外幣 | ||||||||||||||||||||||||
玉 | 山 銀 行 長 春 分 | 行 | 808 | 0406441007036(備註客戶姓名及 ID) | 國外-外幣 | ||||||||||||||||||||||||||||||||||||||
總公司地址:105 xxxxxxxxxx 000 x 0 x 台中分公司:407 xxxxxxxxx 000 x 0 xx 0 高雄分公司:800 xxxxxxxxxx 000 x 0 x | xx:(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 |
印無效
1 1 4 1
參、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
影印無效
一、客戶基本資料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SPAN □策略基礎 | 交易帳號 | ||||||||||
帳戶型態 | □自然人 □法人 | 開戶原因 | □增進 | 投資效益 | □避險 | (限有避險證明法人) | |||||||
日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領取方式 (請擇一勾選) | □親自領取(超過 5 個營業日未領取者,本公司將郵寄至通訊地址) | □郵寄地址(同通訊地址) | |||||||||||
□電子對帳單:電子郵件信箱: | |||||||||||||
自然人基本資料 | 姓 | 名 | 身分證/ 居留證字號 | 證交所/期交所 核發證號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性 | 別 | □男 | □女 | 國 籍 | |||||||
教育程度 | □博士 | □碩士 | □大學 □專科 | □高中 □國中 | □國小 | □其他 | |||||||
戶籍地址 | □□□ | 市內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 | 市內電話 | ( ) | ||||||||||
服務機構 | 擔任職務 | 行動電話 | |||||||||||
緊急聯絡人 | 關 | 係 | 聯絡電話 | ||||||||||
法人機構基本資料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年 | 月 日 | |||||||||
公司地址 | 實收資本額 | ||||||||||||
電 | 話 | 統一編號 | 證交所/期交所 核發證號 | ||||||||||
負責人 | 姓 | 名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日 | 性 | 別 | □男 | □女 | ||||
身分證字號 | 電 | 話 | 行動電話 | ||||||||||
戶籍地址 | □□□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 | ||||||||||||
公司緊急聯絡人 | 關 | 係 | 聯絡電話 | ||||||||||
肆、期貨交易人指定入金帳戶約定書 一、本人為委託 貴公司從事期貨交易,茲約定存入保證金於 貴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本人銀行存款帳戶(簡稱「入金帳戶」),以下列為限:下述約定「入金帳戶」如有變更情事時,得採臨櫃書面申請或通信方式申請辦理變更。未完成變更前,下述帳戶仍為有效。 二、本人知悉 貴公司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每位期貨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 本人應依照 貴公司交付之「期貨交易帳號及匯入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帳號」所示,自本人約定入金帳戶存入保證金。並主動透過 貴公司提供之電話專線 00-0000-0000 等進行查詢、確認。 三、本人同意非依下述「入金帳戶」存入 貴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不計入本人期貨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未自約定「入金帳戶」轉帳入金,致 貴公司無法執行或遲延執行本人之委託、或致保證金不足或滋生損害等結果,概由本人自行承擔;並同意該款項之返還及所衍生之相關退匯費用由本人自行負擔,並應配合 貴公司作業方式為之。 | |||||||||||||
指定入金銀行及帳號(並附存摺影本浮貼於第 4 頁中) | 台 幣 帳 號 | 銀行銀行銀行 | xx,xx:xx,xx:xx,xx: | ||||||||||
外 幣 帳 號 | 銀行銀行 銀行 | xx,xx:xx,xx: xx,xx: | |||||||||||
指定出金銀行及帳號(並附存摺影本浮貼於第 1 頁中) | 台 幣 帳 號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外 幣 帳 號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開戶文件副本領取方式 | □親自領取 □郵寄 | ||||||||||||
□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另須檢附開戶證明、交易經驗證明、財力證明) |
二、資產狀況及投資經驗 (單位:元)
資 產 狀 況 | 個人年收入 (公司年營業收益) | □50 萬以下 □50 萬至 100 萬 □100 萬至 300 萬 □300 萬以上 |
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 □100 萬以下 □100 萬至300 萬 □300 萬至500 萬 □500 萬至1000 萬 □1000 萬以上 | |
投 資 經 驗 | 投資經驗 | □無投資經驗 □1 年以下 □1 年至 3 年 □3 年至 10 年 □10 年以上 |
投資期間 | □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 |
交易頻率 |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一年以上 | |
可投資金額 | □30 萬以下 □30 萬至 100 萬 □100 萬至 300 萬 □300 萬至 500 萬 □500 萬以上 | |
投資比例運用 | 個人/家庭月收入或公司收入中有多少比例可用於投資或儲蓄: □5%以下 □6%~10% □11%~20% □21%~30% □30%以上 | |
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 投資在具有「價格波動」商品上,投資一年內可接受價格波動程度: □5% □10% □15% □20% □25% | |
投資理財態度 | □不投資風險高或不熟悉商品 □投資波動不要太大,報酬可以低一點 □報酬與風險一樣重要 □報酬高一點,短期波動大可接受 □報酬越高越好,風險很大可接受 | |
投資資金來源 (可複選) | □薪水/固定收入 □退休金 □閒置資金 □ 投資收益 □轉換投資標的 □其他 | |
□強迫儲蓄 □購屋準備 □創業準備 □子女教育 □退休準備 | ||
投資理財喜好 (可複選) | □國內股票、債券、基金 □外國股票、債券、基金 □OTC 衍生商品與連動債 □集中市場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期貨、指數選擇權等) □其他 | |
投資地區喜好 (可複選) | □臺灣 □中國大陸 □東南亞 □日本 □韓國 □美國 □歐洲 □新興國家 □全球 □其他 |
影
經查證有拒往記錄或財務狀況填寫不實者,本公司保留註銷該帳戶之權利。 印
交易人/法人被授權開戶人:
方法內容 (營業員填寫) | □面談□電話□家庭訪問□其他 內容: |
查詢「期貨商媒體申報查詢系統」 (開戶人員填寫) | 開戶家數查詢:□未滿五戶□五戶以上 現貨、期貨違約紀錄查詢:□無 □違約已結案 □違約未結案,已滿五年 |
審核意見 | □開戶時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 □未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 1.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 個別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單日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 5﹪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原始保證金 20%。 2.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 個別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單日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 20﹪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原始保證金 20%。 □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 1.查詢「票據退票資料」:□有退票紀錄 □無退票紀錄 (可透過書面、網際網路、語音查詢並留存查詢紀錄,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申請時,本公司得免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2.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為 %,應檢附以下文件: ‧開戶滿 3 個月。 ‧提出最近 1 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 10 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曾於期貨業任職,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提供工作相關證明文件者,無需具備前二款之條件。 ‧提出財力證明,經評估金額為 元 (不動產資力證明文件應查詢土地及建物並列印他項權利扣減之) |
業務主管簽章: 業務員簽章: |
三、徵信評估審核 徵信日期: 年 月 日 無效
公司代表人 | 分公司或期貨交 易輔助人代表人 | 主管/經理人 | 登錄人員 | 開戶經辦 | 業務主管 | 業務員 |
入金銀行存摺 或 銀行對帳單 影本黏貼處
新台幣入金帳戶一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新台幣入金帳戶二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新台幣入金帳戶三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外幣入金帳戶一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外幣入金帳戶二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外幣入金帳戶三 (請於文件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影印
網 路 密 碼 | □印製新網路密碼,立約人親自至所屬開戶營業處所領取。 □印製新網路密碼,掛號郵寄至立約人通訊地址。 | 採郵寄者,應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並留存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並留存中華郵政查詢網頁列印掛號郵件業經送達之證明文件。 |
□不印製新網路密碼,延用原網路密碼。 | ||
電 子 憑 證 | 立約人親自上網下載電子憑證。 ▓電子憑證確為本人下載及使用 |
伍、電子式交易密碼/憑證申請書領取聲明書 無效
簽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辦理,立約人對於下列所有文件均已詳讀亦完全明瞭,所有交易風險並經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指派專人
解說,立約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本人已收到下列所有文件,特此聲明,絕無異議。 章
開戶契約及文件包括:
壹、客戶身分證明文件 貳、入金辦法 參、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 肆、期貨交易人指定入金帳戶約定書伍、電子式交易密碼/憑證申請書領取聲明書 陸、受託契約 柒、風險預告書
捌、國內及國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為沖銷程序
玖、委託單新(平)倉碼之輸入方式,以及當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不同時之處理原則及期貨商對交易人保證金收取說明拾、國內、外保證金轉帳暨結匯授權書 拾壹、電子帳單寄送同意書
拾貳、期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及期貨交易人輔助人代為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事宜拾參、開戶文件聲明書 拾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
拾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聲明書 拾陸、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條款
此致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
立約人
甲方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法人代表人姓名: (簽x)
乙方 (受 託 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乙 方 之 期 貨 交 易 輔 助 人:
(非於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不適用)
陸、受託契約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契約。甲方委託乙方在中華民國政府准許的各期貨交易所內從事經核准之期貨商品之交易,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期貨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其他條件,由乙方之業務員依規定填寫買賣委託書外,特先簽定本契約,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執行委託應遵循相關法令之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受甲方委託執行期貨交易相關事宜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令、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暨期貨結算機構規章、國內外市場管理當局及主管機關規章、國內外自律機構規章(包括前述機構和機關之公告、函示、指示和命令等)和當地法令規範(以下統稱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甲方如違反相關法令規章所生之責罰,由甲方自行承擔。甲乙雙方同意相關法令規章與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相關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相關法令規章經修正或新訂者,亦同。
二、甲方聲明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並應隨時注意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之修正及新訂;甲方並同意因遵循相關法令規章所生之不利益由甲方負擔。
第二條 從事期貨交易之受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一、甲方授權乙方擔任甲方之經紀人,依據甲方口頭上或書面上的指示買賣期貨合約、選擇權合約或是期貨選擇權合約。乙方得將與甲方在電話中的談話內容錄音歸檔。
二、乙方有權依其風險控管情況,依相關法令規章或乙方之相關規定,拒絕接受或執行甲方之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委託。乙方受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時,如經評估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有逾越其信用狀況及財務能力之可能時,除甲方另提供適當擔保外,乙方得視風險控管情況拒絕接受或執行甲方之全部或部份期貨交易委託。
三、甲方若欲更改或撤銷委託,必須以委託仍未成交者為限。
四、雙方之聯繫方式,由乙方將告知事項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本契約上所載之甲方處所,甲方若有異議,須在乙方規定之時間內具函至乙方處所,否則將視為無異議。若甲方因故暫時離開本契約上所載之處所或處所變更時,應主動告知乙方有關甲方之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或其他聯絡處所與方法。否則因此無法送達者,仍視為送達。
五、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不受前項限制,乙方得以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
六、乙方有權依相關法令規章對於雙方聯繫的過程及內容實施無預警式之錄音,但對於此錄音檔之品質與保存,乙方無須負責。日後如遇訴訟或法院傳訊,甲方同意乙方得將錄音之內容呈作法庭證物並具有完全合法之證據力。
第三條 執行委託之方式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之交易指令後,應以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包含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將甲方之買賣委託內容迅速轉達至各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後續結算交割事宜。
二、甲方同意,各期貨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對於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合理價」及「錯誤」而有權進行更改成交價格或取消成交部位,乙方若因期貨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不限當日),而逕行更改或取消已回報甲方之成交資料時,甲方仍應就交易結果負其責任。
第四條 帳戶之移轉
一、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甲方訂單時,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方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除因移轉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責外乙方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於委託交易所當地之期貨商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除儘速安排與其他期貨商簽約恢復交易外,對於因此致甲方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三、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甲方訂單時,得將其所屬甲方之相關帳戶移轉與其訂有概括承受之其他期貨交易輔助人,移轉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之約定
一、甲方應於乙方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存入(1)原始及維持保證金、權利金、隨時因執行期貨交易所必須之交易費用、及因保管甲方帳戶所產生之任何費用(2)因交易之執行所產生之帳面上短缺的金額(3)支付前款短缺部份之利息及服務費用(利率由乙方決定)及任何因催收此短缺部份所生之費用。
二、乙方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甲方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乙方於收取甲方保證金後得依期貨交易所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或依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隨時另加收保證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三、存入保證金時點之認定,應以保證金存入乙方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並完成轉入乙方之期貨後檯帳務系統為基準。任何因跨行匯款、ATM、語音、銀行當機、或銀行期貨工作站入金通知訊息發生遺漏遲延等時效問題、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收益歸屬
甲方存放在乙方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之保證金所生之收益歸屬於乙方。第七條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
一、甲方從事交易前,應依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將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並交付乙方執行期貨交易之相關費用。
二、甲方同意乙方於其認為必要時得隨時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乙方得隨時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對於乙方受託之期貨交易,甲方應以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幣別支付乙方,並以現金為限。
三、對於乙方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甲方應以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幣別支付乙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
四、不論乙方向甲方所收取之費用是直接支付或代收轉支,甲方應支付乙方代其進行期貨交易所需之佣金、手續費、取消改單費、結算款項及費用、各類依法徵收之稅捐、規費或閒置帳戶費等費用。
五、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就其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費用及利息,得自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專戶中逕行扣除。
六、如乙方所持甲方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支付甲方應支付之款項及費用者,甲方應依乙方指示支付不足之差額。如甲方未於指定期限內支付差額,甲方應依乙方決定之利率,就積欠之款項向乙方支付利息。
七、如甲方為境外投資人(非大陸地區投資人),交易資金不得來自大陸地區。
第八條 甲方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第九條 通知繳交追加或追繳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一、甲方受乙方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保證金追繳通知時,盤中應立即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隨時注意盤中權益數之變化,一般交易時段盤後應於乙方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並在乙方規定之期限內依乙方之通知內容與補繳交期限,迅速立即全額繳足款項。乙方收到甲方之全額繳足款項前,有權依本契約所定之代沖銷規定辦理。
二、依受託契約第二條之各款規定,乙方得依據甲方所留通訊地址及聯絡方式透過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對甲方提出追加保證金之要求。若乙方依上述方式發出通知時,甲方因故未能及時接獲通知,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若乙方依上述方式發出通知,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未閱讀、未知悉阻卻乙方處分甲方部位之權利。
三、乙方向甲方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或保證金追繳通知或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不論其通知方式為何,應於乙方自通知發出時起即對甲方
生效。
四、甲方除應依本契約之約定於開戶時或委託進行交易前,繳足各類交易之保證金或權利金外,乙方認為有風險控管必要時,或因甲方申請期貨或選擇權部位拆解組合作業或解除已沖銷部位作業等,致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所有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內容與補繳期限,立即全額繳足款項,乙方收到甲方之全額繳足款項前,有權依本契約所定之代沖銷規定辦理。
第十條 乙方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亦或甲方是否能夠及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逕行代為沖銷甲方交易之部份或全部部位,執行方式得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逕行沖銷;乙方代為沖銷之交易,其盈虧由甲方負責,沖銷後如有超額損失,乙方將向甲方請求清償:
(一)甲方帳戶之權益數或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或已為負值者。 (二)甲方未於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時。
(三)甲方應於採實物交割型態之期貨契約於第一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採最先到者適用)之前二營業日或複委託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上手或期貨交易所另有之規定,將該期貨契約所有買方及賣方未平倉部位做平倉了結,否則乙方有權於該日該商品收盤前執行沖銷。
(四)甲方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本契約時。
(五) 因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或其他突發狀況而乙方認為有必要時。
(六)甲方之風險指標低於 25% 時
(1)風險指標 (非SPAN)
(分子) 權益數+(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權利金組合部位淨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選擇權收權利金組合部位淨市值) / (分母) 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權利金組合部位淨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選擇權收權利金組合部位淨市值)+應加收之保證金。
其中「垂直價差交易付/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為垂直價差組合部位中買方權利金市價減去賣方權利金市價後乘以契約乘數再取絕對值;當淨市值大於履約價差乘以契約乘數時以履約價差乘以契約乘數計算。
(2)風險指標 (SPAN)
垂直價差部位仍分別歸於風險指標公式中之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及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不另外單獨計算。說明:純垂直價差部位,若「權益數–賣方垂直價差交易部位最大風險值」≧0,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其中:「賣方垂直價差交易部位最大風險值」為垂直價差交易中,收權利金組合部位之履約價差乘以契約乘數合計數,垂直價差交易付權利金組合部位則以 0 計算。
(七)甲方死亡、解散、清算、聲請或受聲請破產宣告或破產和解、聲請或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受強制執行、票據存款不足而退票或有其他喪失信用或影響交易進行等重大情事發生者。
(八)甲方留倉部位逾越主管機關或國內外期貨交易所規範的部位限制範圍。
(九)依風險預告書之當日沖銷交易之沖銷規定或乙方所定之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程序辦理。 (十)乙方依期貨交易法令、主管機關命令或規章之規定,有權代為沖銷交易者。
二、乙方於任何時期皆保有代甲方沖銷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乙方有無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乙方任何之作為與不作為而被視為權利之,亦不對甲方擔任何責任及義務。
三、甲方認知本條所規定乙方代甲方逕行代為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於期限內或未代甲方逕行代為沖銷者,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一條 立約人基本資料之提供及異動申報義務
一、甲方於開戶時應向乙方具實提供姓名、住所、通訊處所、職業、年齡、籍貫、電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資產之狀況、投資經驗、開戶原因等其他相關之資料。
二、甲方欲變更其載於本契約之基本資料時,應儘速向乙方辦理,其異動申報應由甲方本人或其代理人親赴乙方或以書面、電子或主管機關准許之其他方式辦理,其相關應檢附文件及作業方式應依循相關法令規定及乙方之作業規範。
三、乙方因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有誤、欠缺或因甲方怠於辦理異動申報所生之一切損害,其責任與結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擔。第十二條 財務徵信之授權範圍
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與銀行、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機構及其他可查詢甲方信用狀況之機構接洽,以求證甲方所提供之資料。甲方應得請上述機構提出足以證明甲方信用狀況之完全且正確之文件,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有關資訊服務及其範圍以及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一、乙方於營業場所提供甲方交易資訊,包括商品行情變動及即時資訊,乙方有關期貨資訊之提供,不代表勸誘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二、期貨交易所及各國主管機關之有關交易規定事項,乙方將於接獲通知後放置乙方官網方式公佈。
三、乙方於次交易日送交甲方前一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於每月五日送交甲方上月份之交易月對帳單,若未收到或與實際不符,甲方應於送交日起算,五日內具函至乙方處所,否則視為無誤,甲方嗣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
四、甲方認知任何由乙方或乙方之受僱人向甲方所為之資料提供行為,皆不應視為勸誘甲方進行交易,除該等行為顯屬惡意誤導者外,乙方對於甲方依該等資訊所從事交易之結果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 契約之修訂、終止或解除
一、遇有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而需修訂或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契約之一部份或全部。二、本契約生效後,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條款如有增刪修改或與本契約有關之服務項目有增刪修改時,乙方應於變更前十五日內以對帳單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營業處所、乙方網站或乙方交易平台公告方式代通知,除甲方於變更生效前提出書面異議外,
否則即視同承認及接受該增刪修改之約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但自動享有變更後服務項目之權益,如因法令規章或乙方規定應由甲方另行申請者,不適用前開之約定。
三、乙方得視甲方交易情形、風險狀態、內部控管機制、財力狀況、信用評等、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及其他必要情形,以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通知甲方暫停其交易資格或調降交易額度,並自發出通知當日起即生效力。
四、甲方若連續一年以上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乙方得以雙掛號通知甲方終止契約,若甲方未於一個月內函覆同意續約,乙方得即行終止契約並註銷甲方帳戶。另甲方連續三年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乙方得毋須通知甲方逕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五、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有不配合審視、不配合作 KYC 盡職調查、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受理甲方之平倉交易委託,不接受甲方任何新增部位之交易委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其帳戶。
六、甲乙雙方如遇有法定終止或法定解除事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契約終止或解除及帳戶註銷等相關手續,甲方應儘速與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甲乙雙方間之一切債權債務。
七、本契約修訂、終止或解除而發生之效力不及於契約生效前已進行之交易。但因法定原因而修訂、終止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一、乙方對於因傳送或通訊設備故障、失控、時差、國際貨幣兌換率變動或任何乙方無法控制或預期之原因所導致的買賣單傳送延遲等,不負任何責任。存放保證金之銀行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或無力償還時,乙方對於甲方所造成之保證金損失亦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對於交易所經紀人未能執行交易之損害或非乙方之錯誤或疏失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三、對於其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甲方受損害,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乙方存放甲方所繳存之交易保證金專戶的金融機構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歇業或給付不能等情事。致使甲方受損時,乙方除提供必要之相關資訊外,對甲方之損害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因可歸責一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範圍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二、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三、甲方與乙方之業務人員逕行私下行為,而該行為違反期貨交易有關命令者,乙方就其損害不負責任。
四、因本契約範圍之交易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償,自請求權人知悉起兩年間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方及其繼承人、或其受讓人不得根據該事由(不論以何種形式)向法院控告乙方及其董事、經理人、股東、員工、代表人、代理人或受讓人。
第十七條 交易紛爭處理與仲裁及訴訟管轄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皆應以最大誠信履行本契約,對於期貨交易所生之紛爭應盡力協調解決。且乙方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如約定提交仲裁時,其仲裁地應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仲裁機構、仲裁應行之程序及效力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未約定提交仲裁時,或約定進行之仲裁未能達成仲裁判斷而雙方進行訴訟時,該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糾紛或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包含書面申訴管道:郵寄申訴書至本公司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申訴管道: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申訴專線:客服專線 0800-077088 或電洽所屬業務員、臨櫃申訴方式:親自至本公司提出辦理),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甲方;甲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間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十八條 開戶前之解說
甲方完全瞭解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經乙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指派專人為甲方做契約內容、風險預告書及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並已在乙方備妥之風險預告書簽章。
第十九條 匯兌損益之歸屬
甲方從事期貨商品之買賣交易,所產生匯兌之損失或利潤,均歸屬於甲方。第二十條 違約之定義
一、所稱違約戶,係指期貨交易人不履行與本公司之間受託契約所約定之交割事項,或期貨交易人部位經本公司依約沖銷後,其帳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經本公司發出通知未於三個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
二、客戶於受託契約所留之通訊地址、電話等連絡資料為屬實,本公司因上述連絡資料有誤而無法及時通知客戶違約之事實,責任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三、若甲方形成違約,乙方應向期貨交易所申報甲方違約,所滋生之損害概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當日乙方以自有資金代墊,並依規定申報違約時,乙方得以違約金額之百分之六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特殊市場交易狀況
甲方如委託乙方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茲同意下列事項:一、快市(Fast Market)
期貨交易可能因突發性,造成大量買單或賣單於極短之時間內進入交易所,使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發大量增加,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成交回報遲延、交易緩慢、無法交易或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甚至造成錯帳等情況。交易所為使所有期貨交易參與者了解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快市」、「快市」之結束亦需由交易所公開宣布。在「快市」時,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甲方有利或不利,均由甲方全數承受,乙方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二、無連帶責任(Not Held)
在一些特殊時段(如「快市」等),或一些非為必要但場內交易員願代甲方執行交易的買賣委託,均有可能產生一些特別的問題如前項
「快市」所述(甚至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停損單也可能不成交),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甚可能發生的風險需由甲方承擔。
三、停市或暫停交易:交易所依市場狀況可宣布停止或暫停交易之命令。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甲方有利或不利,均由甲方全數承受,乙方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四、委託單限制:各委託單別限制,需參閱各交易所之規章(Rulebook),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有可能執行較佳、不執行或不成交之風險,不論對甲方有利或不利,均由甲方全數承受,乙方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與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禁止關係
甲方已知悉乙方從業人員不得概括授權委託業務員代客操作期貨交易、不得代領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不得代甲方保管存摺、印章及從事借貸之媒介行為;甲方同意絕不委託或與乙方從業人員從事前述事端,倘若有前述事端發生,概與乙方無涉,甲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逐筆撮合」制度在交易極為活絡情況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可能會相當迅速,此時甲方所委託之停損單在市場被市場成交價觸及時,系統可能無法立即判別執行或延遲執行,甲方在使用此功能前應先考量本身所能承擔之風險。
第二十四條 加收保證金指標作業
一、「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定義:指期貨交易人單一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未沖銷部位占該交易人所適用之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
二、每日收盤後,甲方帳戶單一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限制(國內外自然人及一般法人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占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超過 5%,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占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超過 20%時),乙方應針對超過部分加收保證金,加收的金額應不低於原始保證金的 20%。即使甲方於次一營業日盤中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已低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仍須待該商品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始得釋放該商品已加收之保證金。
三、甲方同時發生盤後保證金追繳及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限制針對超過部分加收保證金之情形,除應補足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加收之保證金亦應補足。
四、國內外自然人及一般法人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戶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 10 筆(需提供相關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曾於期貨業任職,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提供工作相關證明文件者,不需具備第(一)、(二)項之條件。
(四)需提供財力證明。
五、帳戶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或策略基礎制度時,加收保證金之計算方法:
應將期貨交易人帳戶原依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或策略基礎制度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與未沖銷部位超過依
「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限制之應加收保證金合併計算。
六、依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未沖銷部位計算之應加收金額應加入風險指標分母項。七、選擇權所需保證金以期交所公告原始保證金A 值計算。
八、計算「加收保證金指標」時,選擇權僅計算賣方契約之未沖銷部位,買方未沖銷部位不予計入。
九、依據超過「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僅為風險控管措施的要求,並非保證金追繳作業之一環,其對甲方之影響有:
(一)可動用餘額減少。
(二)加收之保證金將於該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加入風險指標公式之分母項。
(三)尚未補足加收之保證金前,若交易人權益數增加(含入金),應先用於補足加收之保證金金額。
(四)即使盤後交易時段或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盤中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已低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仍須待該商品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始得釋放該商品已加收之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非當面委託免簽章作業
甲方同意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時,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對應填具之買賣委託書毋需事後再交由甲方補行簽章,甲方會主動查詢買賣情形,如未於次營業日開盤前向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表示異議,視同該買賣委託書正確無誤,甲方依該買賣委託書內容履行結算交割等義務。
第二十六條 錯帳反沖銷處理
甲方同意若乙方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時,乙方得依「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透過甲方期貨帳號執行錯帳部位之沖銷交易,而毋須逐次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並承認此種錯帳處理方式並未損及客戶權益。
第二十七條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
期貨交易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法人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造市資格,或為國外期貨交易所流動量提供者,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須繳交之保證金,得申請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以下簡稱SPAN: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 之簡稱)計算。
甲方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相關約定事項如下:
一、甲方與乙方約定保證金之收取應依SPAN 所定之標準,且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收取之保證金不得低於依該方式所計收之金額;對於委託下單應預收之保證金,其數額依乙方或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規定收取。
二、SPAN 計算之應有保證金可能因行情而急遽變化,當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 SPAN 所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補繳保證金,若有受託契約所定乙方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情事時,得於不通知情形下代為沖銷全部部位。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甲方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數額不得低於以SPAN 計算之原始保證金數額。
(二)在大部分情況下,以SPAN 計算之保證金低於以策略基礎計算之保證金,惟仍有少部分情況,前者計算之保證金將略高於後者計算之保證金,此係合理反映部分風險所致。
(三)甲方之未沖銷部位可形成跨商品或跨月組合者,當一部分部位因了結或到期而不再形成組合部位,將可能發生所需保證金增加或追繳之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基於風險考量得逕行執行追繳作業。
(四)甲方之當日沖銷交易部位,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計收保證金,其盤中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不併入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以SPAN 計算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甲方瞭解乙方提供本契約期貨受託買賣服務時,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十九條 甲方瞭解乙方將甲方之對帳單印發作業委任受託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及發送。若委任受託機構因故無法印製及發送,對帳單則由乙方印製及發送。
第三十條 甲方瞭解乙方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所列之內容,並同意乙方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甲方及其負責人之資料。乙方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乙方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甲方並聲明保證,若甲方提供予乙方之資料包括甲方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甲方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乙方,由乙方於上述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
x、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包含:(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參)選擇權風險預告; (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伍)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 (陸)電子式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柒) 行情資訊風險預告書;(捌) 期貨市價委託單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預告書。下列各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交易人面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慎思明辨,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避免交易產生無法承受之損失。
(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交易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交易人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交易人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交易人無法在本公司所定期限內補繳時,則本公司有權代為沖銷交易人所持期貨契約,沖銷後若仍有虧損,則交易人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交易人亦須補繳。
交易人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而產生被本公司代為沖銷之風險。
二、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交易人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三、當交易人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交易人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
單等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仍存在風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四、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交易人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交易人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五、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交易所或本公司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 七、出金係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表示期貨交易人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狀態。
(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性,故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了結。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一、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
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
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期貨商須一併向期貨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時,期貨契約之交易人亦應加以瞭解。
(九)交易人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十)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
交易人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參)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選擇權之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反向沖銷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
一、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
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期貨商須一併向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期貨商應向交易人說明其對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九)交易人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十)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十二)股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實物交割為限
交易人為買、賣權賣方者,若屬價內,本公司於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收盤前 30 分鐘內進行保證金及部位查詢作業,若有不足者,得逕行陸續以收盤市價單(MOC)強制平倉。
(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
x風險預告同意書是依據主管機關所訂「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訂定之。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並不適用所有期貨交易所之商品,其適用之商品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交易人在申請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交易人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保證金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25%以上之義務。
二、交易人瞭解在進行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下單時,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原始保證金的50%,本公司並得要求交易人下新單的同時下停損單。若因行情變動致使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之代為沖銷作業標準(現行標準為25%)時或因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或其他突發狀況無法有效控制風險而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本公司得在毋須通知交易人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沖銷動作,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其權益數負數部份(即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交易人仍需依法補足。
三、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應於該營業日期貨交易收盤前沖銷,若交易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交易人以電話委託指示)將部位留倉過夜或取消該商品部位的平倉/停損委託,則必須在收盤前30分鐘補足整戶原始保證金至帳戶風險指標達100%以上,若未補足者,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於收盤前30分鐘內,將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委託單及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所有反向委託單(含反向加碼委託)取 消,再以市價單、限價單或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執行代為沖銷。若當日因故未完成當沖代沖銷者,得於次一營業日或該商品次一盤別開盤後逕行處理,交易人不得異議。而平倉後權益數如為負數,交易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若交易人與本公司重複對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執行沖銷動作,該重複成交部位仍歸屬交易人。若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交易留倉部位若為現金結算商品,且該商品於到期日當天提早收盤,則本公司於該商品到期日當天不執行當沖代沖銷作業,逕行辦理現金結算作業。
四、交易人應主動查詢並隨時控管帳戶權益數狀況,在進行下單時若交易人之超額保證金低於委託所需之原始保證金但高於原始保證金的
50%,本公司有權不通知交易人而直接認定為當日沖銷交易,並依本預告書之各項規範辦理。
五、交易人應瞭解部份交易契約依主管機關規定並不適用當日沖銷減收保證金之規定,本公司亦得視商品風險狀況不接受交易人以當沖方式進行委託,交易人於交易該類契約時仍應繳足至原始保證金金額。
六、交易人同意本公司毋須於執行當日沖銷作業前,通知交易人將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自行沖銷,亦同意本公司毋須於執行當日沖銷後,通知交易人代沖銷結果。
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了解主管機關制頒「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及適用商品。並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交易人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伍)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
【交易人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後始得適用】
本風險預告書是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並不適用所有期貨交易所之商品,其適用之商品由主管機關規定及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之。交易人了解期交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適用於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交易時段不適用,故以下所列時間均依期交所公告之一般交易時段計算。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交易人在申請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為保護期貨交易人權益與健全期貨商業務發展,依據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風險預告同意書;遇有法令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之一部分或全部。同時,交易人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保證金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 25%以上之義務。
二、交易人了解在進行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下單時,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之當日沖銷原始保證金數額。若因行情變動致使台端盤中之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所訂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證金之強制平倉比例(現行標準為 25%)時,本公司得在毋須通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對當日沖銷部位執行沖銷動作,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產生權益數為負數台端仍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 金額。
三、交易人當天所有當日沖銷交易未平倉部位於收盤前 45 分鐘至收盤前 15 分鐘,應自行沖銷當沖交易部位。交易人同意本公司毋須於執行當日沖銷作業前,通知交易人將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自行沖銷,亦同意本公司毋須於執行當日沖銷後,通知交易人代沖銷結果。
四、交易人當天所有當日沖銷交易未平倉部位於收盤前 15 分鐘後,本公司開始將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委託單及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所有反向委託單(含反向加碼委託)取消,或使用委託單改價功能,再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執行代為沖銷。但對於交易人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當日沖銷交易平倉委託單,得不受本公司應於收盤前 15 分鐘執行取消改掛新委託單或委託單改價之限制,以降低因取消原委託單改掛新委託單,致輸入時序延後而無法成交之風險。如造成重複下單而損及交易人之權益者,所有損失由交易人自行負責。
五、交易人了解在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時,已依前條作業辦理執行沖銷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等不可抗力情形而未成交者,除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亦將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後,對當日沖銷交易部位執行平倉直至部位全數了結。權益總值如為負數,交易人須依法補足超額損失(over loss)之金額。
(一)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不低於以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二)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以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應計算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餘額之權益數,若低於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則本公司應通知交易人於下午 3 時 30 分前將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保證金補足至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數額。
六、交易人了解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交易人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申請。
七、盤中當日沖銷交易與其他非當日沖銷交易之未平倉部位之整戶保證金計算方式依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
八、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交易人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陸)電子式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交易人於本公司(含期貨交易輔助人,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立帳戶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式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下單),委託本公司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以下統稱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茲聲明並同意遵下列各項規定:
茲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交易,絕無異議:
一、電子式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帳戶開立後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開放以電子式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期貨暨選擇權相關商品。
二、交易人充份瞭解所取得開立帳戶之電子式下單初始密碼,應先行更改密碼後,始得進行電子下單交易。本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電子憑證,為本電子下單交易方式對交易人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電子憑證無誤時,即視為交易人親自下單。交易人應妥善保管帳戶密碼及電子憑證,且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如帳戶密碼或電子憑證有遺失、被竊或其他遭交易人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時,應儘速通知本公司,以便進行上開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交易人於通知本公司前之電子式下單委託買賣,無論交易人是否知情,其因此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概由交易人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概由交易人負擔所有結算交割及繳交保證金等義務。若遇交易人所使用的任何網際網路、電子或電腦設備或系統遭外人侵入而造成的任何交易糾紛,亦概由交易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電子憑證有效使用時間自申請日起壹年內有效,在電子憑證到期前,交易人應主動至本公司電子式下單平台辦理憑證更新,或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重新辦理憑證。
四、交易人認知在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系統壅塞或其它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取消、改單及查詢等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因可能影響電子下單方式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交易人於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前,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應將詳加注意及遵守。
五、交易人充份認知電子式下單方式與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法律效力相同,應依期貨交易法、各期貨交易所規章及相關規定暨本公司受託買賣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六、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方式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立約人同意改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交易人自負其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七、交易人充份認知電子下單之委託係交易時間內限當日當盤有效。如係收盤後下單則限次一盤別或次一營業日有效。如該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交易人委託買賣之交易市場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八、交易人認知並同意各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交易商或複委託期貨商對於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合理價」及「錯誤」而有權進行更改成交價格或取消成交部位,本公司並依期貨交易所、場內經紀人、交易商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逕行更改或取消交易人成交資料,且此項調整不限在成交當日執行,交易人不得異議。
九、交易人同意使用電子式下單交易服務申請提領國內、外各幣別保證金或國內外期貨專戶互轉保證金時,應依主管機關與本公司之規定辦理之:
(一)交易人可提領保證金或互轉之保證金金額及幣別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提出者,本公司得不受理該次申請,交易人應主動聯絡本公司確認相關規定或改以其他方式(書面或電話)提出申請。
(二)交易人申請時間超過本公司配合銀行轉帳時間所訂作業時間時,本公司得拒絕該次申請或視為預約申請。 (三)如因交付保證金或互轉保證金所產生之匯款手續費、匯差或其他費用等,由交易人負擔之。
期貨交易人以電話語音系統或電子式出金系統申請提領保證金者,專、兼營期貨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保證金提領申請書,惟應於辦理提領保證金轉帳作業前,依申請時間順序列印申請紀錄 (應記載列印日期及時間) ,並由經辦人員及權責主管審核簽章。申請紀錄應記載期貨交易人帳號、戶名、申請日期、時間、提領幣別、金額、申請方式、約定出金銀行代碼及約定出金銀行帳號 (期貨帳號或身分證字號、密碼、提領幣別、金額、約定出金銀行代碼及約定出金銀行帳號需由期貨交易人使用電話語音自行輸入) 。上述列印申請紀錄及電腦檔案申請紀錄至少應保存 5 年,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四)為確保語音密碼之保密性,語音密碼應以密碼函方式產製,並於親自交付期貨交易人時留存簽收紀錄。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不得採用初使值 (如:0000) 或期貨交易人基本資料,期貨交易人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密碼輸入錯誤達 3 次者,系統應予中斷連線。
(五)以電子式出金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領保證金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
(六)如交易系統或通訊線路故障等問題導致交易人申請過程出現異常或無法執行時,交易人應主動聯絡本公司提供協助或改以其他方式(書面或電話)提出申請。
十、交易人如有不當使用網際網路下單之功能,本公司有權得停止其使用。
十一、本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係交易人與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所簽訂之特別約定;如有未明規定之事項者,則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柒)行情資訊風險預告
一、交易人瞭解由電子式下單方式取得關於交易市場或其他資訊,本公司與相關資訊服務業者不擔保該資訊之正常性、即時性或完整性,交易人應就相關資訊自行獨立判斷。如因不可抗力或因本公司及相關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資訊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或資訊服務業者皆不負責。
二、有關行情資訊僅供參考,交易人依本資料交易發生交易損失需自行負責,本公司對資料內容錯誤、更新延誤或傳輸中斷不負任何責任。三、對於任何行情資訊內容,不聲明或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或可靠性;亦不負品質保證之責任。立約人接受並信賴任何行情資訊所產生之
風險應自行承擔。本公司有權但無此義務,改善或更正行情資訊的任何部分之錯誤或疏失。
四、若遇主機、系統、線路、ISP 資訊業者等非人為因素導致委託異常或成交回報異常,如有委託成交者,交易人應負擔所有結算交割及繳交保證金等義務。
(捌)期貨市價委託單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預告書
交易人以市價委託(係指為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或委託流動性不足商品時,應考慮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市場成交量市況及商品特性(選擇權深度價內外等…),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有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過之預期或產生重大影響,請交易人在委託前應慎選委託價格或委託商品。國內期貨市場成交價格係經市場集合買、賣委託後競價而產生,除開盤時採集合競價外,其餘時段之交易行情皆由逐筆撮合所產生。市價委託如無相對買方或賣方,是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風險。
本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係立約人與本公司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本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適度降低立約人委託買賣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立約人(委託)承認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參)選擇權風險預告書;(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伍)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陸)電子式下單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柒)行情資訊風險預告書;(捌) 期貨市價委託單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預告書。並經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交易各類風險已經明瞭,特此聲明。
捌、國內及國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為沖銷程序一、國內期貨商品
(一)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通知: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之通知方式(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
(二)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之通知方式(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請注意各交易商品最後結算價均以各交易所公告為準,且交易所有可能更動其原公告之結算價格,導致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隨同調整。)
(三)代為沖銷作業:當交易人發生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下列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予以取消後,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代為沖銷交易人之全部部位。同時,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但第一張委託單倘無法成交應行詢價,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 ROD 委託單,但若遇屬於股票期貨於當日盤中已出現漲跌停成交價者,則不適用之。),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1.一般交易時段: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之風險指標低於 25%時,將會代為沖銷全部未平倉部位。 2.盤後交易時段:
(1)盤後交易時段經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指定屬於豁免辦理代為沖銷之商品,無須執行代為沖銷。
(2)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未平倉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若當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將會代沖銷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部位。
3.期貨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於中午 12 時當下之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時,會將交易人未平倉部位之反向委託單取消後,再將未平倉部位全部沖 銷。若客戶與本公司有另行約定,則依該約定辦理。
(四)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致通知無法到達交易人時,
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五)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全部完成代沖銷時,次一營業日或次一交易盤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代沖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 25%時,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高風險通知。
(六)若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非大陸地區投資人),本公司於委託人入金後發現其資金來源為大陸地區時,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含沖正該筆入金或限定僅能平倉等),惟如因前開作業導致帳戶內權益數低於所有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依本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二、國外期貨商品
(一)盤中高風險通知:盤中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之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之通知方式(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代為沖銷作業:當交易人發生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將尚未成交之委託單予以取消後,以市價單、限價單或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代為沖銷交易人之全部部位,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三)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本公司每日以各期貨交易所結算價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據交易人所留的通訊地址及聯絡方式透過口頭、書面、電話(若電話無人接聽得以留言方式)、電話語音、電子郵件、簡訊、電報、傳真、電傳視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或其他交易人指定之方式(含其他合意、特約、協議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通知交易人。(請注意各交易商品最後結算價均以各交易所公告為準,且交易所有可能更動其原公告之結算價格,導致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隨同調整。)
(四)交易人應於本公司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當日起(含當日)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以上。交易人於接獲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如
未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將持續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直到交易人將保證金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水準為止。但當風險指標達約定代沖銷條件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五)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致通知無法到達交易人時,
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六)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全部完成代沖銷時,次一營業日或次一交易盤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 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代沖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 25%時,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高風險通知。
玖、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時,委託單新(平)倉碼之輸入方式,以及當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不同時之處理原則及保證金收取說明期貨商接受交易人下單時,委託單新(平)倉碼之輸入方式,以及當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不同時之處理原則
一、期貨契約處理原則:
(一)一般交易人委託單處理原則:
1.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2.由於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留倉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留倉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留倉部位者),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以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二)綜合帳戶處理原則: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買賣委託書必須勾選新、平倉碼。二、選擇權契約處理原則:
(一)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二)由於選擇權契約係採指定平倉機制,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該委託應全
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三、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口數不同時,期貨商對交易人保證金收取方式說明:
(一)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時,期貨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選擇權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
(二)期貨契約最大風險原則保證金收取說明:期貨契約最大風險原則保證金為收取沖銷部位後應有之原始保證金,以交易人原留有 1
口期貨未沖銷賣方部位,之後委託買進 2 口相同期貨契約為例,鑑於該筆委託成交後,依期貨契約自動沖銷機制,交易人未沖銷
部位變更為買進 1 口期貨契約,就預收保證金之風險涵蓋xx而言,原先收取之 1 口賣方部位保證金,即可涵蓋其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惟與期貨商約定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收取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及選擇權契約不適用。
拾、國內、外保證金轉帳暨結匯授權書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開立期貨帳號,委託乙方在各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雙方同意一、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情形以甲方之名義,依實際結匯之匯率,代理甲方辦理結匯暨轉帳事項:
(一) 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 支付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清算差額及相關稅金、費用。
(三) 支付乙方佣金或其他手續費。
(四) 支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
乙方代理甲方做各種幣別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實際匯率結匯,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二、甲方委託交易時,如欲申請提領保證金或將其國外(內)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賸餘保證金,撥轉至其國內(外) 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時,如甲方欲提領/撥轉之新台幣餘額不足但外幣可用餘額足夠時,甲方同意以其外幣可用餘額換算出約當新台幣餘額先行辦理提領/撥轉,事後再由乙方辦理結匯,結匯後所產生之匯兌費用及損益,均由甲方負擔。惟上列提領/撥轉/結匯事項,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三、甲方授權乙方於執行受託契約之相關事項時,如甲方委託期貨交易之計價貨幣或交易稅及手續費,與甲方應繳存乙方保證金專戶款項之貨幣不同者,乙方得於主管機關同意範圍內逕行就甲方保證金專戶內款項代為辦理結匯,結購或結售為期貨交易之計價貨幣或繳交交易稅及手續費之貨幣,以支付未實現或已實現之虧損及相關稅(費),並於事後通知甲方。
四、甲方同意甲方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所產生匯兌之費用及損失或利潤(包含但不限乙方代甲方辦理各幣別結匯或撥付提領外幣保證金款項之費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同意若因甲方國內(或國外)帳戶發生超額損失(overloss)時,同意乙方得暫時終止甲方於該國外(或國內)帳戶及其他同一身分ID 不同期貨帳號之國內(及國外)帳戶之出金申請(包含預約出金申請),以及暫時終止甲方於該國外(或國內)帳戶及其他同一身分 ID 不同期貨帳號之國內(及國外)帳戶新增部位之委託。
六、本授權書為受託契約之一部份,於受託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不得撤回本項授權。但若甲方與乙方另行議訂者,不在此限。
拾壹、電子帳單寄送同意書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甲方同意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甲方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電子文件方式寄送之交易資料或各項通知(以下簡稱電子帳單),並取代現行依規定實體郵件書面寄送之通知。甲方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乙方得將甲方買賣各項商品之電子帳單寄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e-mailaddress)。若日後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時,需另行以書面或電子簽章方式或通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甲方瞭解並同意:
(一)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使用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具簽發憑證資格之機關、法人所簽發之電子認證服務(CA),並採加密方式 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對前項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網際網路存在之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二)甲方應定期開啟或檢查電子郵件信箱,避免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收取郵件。
(三)甲方應妥善保管郵件開啟密碼,避免洩漏與第三人知悉。如因遺失或遭他人盜用或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資訊無法傳遞,甲方應自行負完全之責任。
(四)乙方寄出電子帳單後,如因提供甲方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收取郵件時,不得歸責乙方。
(五)甲方之交易資料過多致發生無法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之情形,或乙方寄送甲方電子郵件於規定期限內有寄送失敗遭受退件之情形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改以書面方式郵寄至甲方通訊地址。
(六)電子帳單與委託買賣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三日內向乙方查明,逾期視為認可無誤,且甲乙雙方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帳單之內容或有無送達而有變動。
三、甲方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事由及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等事由(包括且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郵寄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時,乙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甲方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乙方得再行補寄。
四、甲方同意就電子帳單之服務項目或內容,乙方有權逕予變更,且乙方因作業需要,無須通知得逕行停止電子帳單服務改以書面寄送。五、甲方如須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或電子簽章方式或通信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請,並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次日起生效。
六、甲方同意電子帳單各項資訊、服務、或無法使用各項資訊或服務所致生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之損害、損失或費用,乙方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本同意書相關事項,乙方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及乙方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乙方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拾貳、期貨交易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事宜
(透過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適用)
一、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如係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所招攬開戶時,甲乙雙方連同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茲同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乙方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1.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代理乙方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交付乙方執行。
4.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作業。
5.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甲乙雙方暨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除應遵守本受託契約之規定外,尚應按「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乙方受理甲方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要點」辦理之。
(五)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乙方受理甲方申請提領保證金作業,依「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保證金作業要點」辦理之。
(六)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其業務時,甲方之期貨交易委託,概由乙方直接逕行受託辦理。
(七)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就「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其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八)甲方不得將款項、存摺及印章交付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員工代為保管或代為買賣,並不與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員有任何借貸或媒介借貸之行為,如有前述事端發生,概與乙方及乙方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涉,甲方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令之規定,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事宜,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
1. 本公司應建置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並設置專人管理。
2. 本公司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本公司得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依循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注意所屬期貨交易人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就該期貨交易帳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本公司應即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請其加強對交易人說明風險狀況並提醒其儘早備妥相關因應措施。
(二)交易人之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未補足保證金之處理及代為沖銷作業,依本契約第捌條「國內及國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暨代為沖銷程序」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增訂以下約款: 1.使期貨交易人瞭解代為沖銷作業係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
2.期貨交易輔助人因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3.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員依風控人員或風險控管系統之通知,協助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本公司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風控人員或風險控管系統通知受託買賣業務員協助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相關紀錄,並至少保存 1 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4.本公司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盤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本公司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 1 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本說明書內容簡要,對甲方及乙方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開戶交易前,除對本說明書詳加研析外,且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制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之內容,於簽署本聲明書前亦充分瞭解。
拾參、開戶文件聲明書
立約人聲明無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所列各款不得開戶情事之一(1.年齡未滿二十歲。2.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4.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5.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6.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7.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8.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9.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並證明以上提供之資料均屬真實、正確與完整,且立約人已經明瞭有關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與報酬,以及其他可能發生之佣金及相關費用支出。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往來之銀行、金融機構、交易所、結算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拾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貴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及依國內外稅務法令執行稅款扣繳之人,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約人與貴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不同意貴公司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立約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本約定書。
第二條 本章第一條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惟本說明僅供參考,相關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辨識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編號(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拾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聲明書
【臺灣期貨交易所 - 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 告知書】
台端於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台端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
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告知 台端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 台端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台端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八、其他:
(一)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 台端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 台端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1.台端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 台端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2.台端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三)個人資料更正、補充:台端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本人對於前揭告知事項,均已詳讀且充分瞭解,並同意上述本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此聲明。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聲明書】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之類別
台端於本公司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公司業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即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美國稅籍身分及編號、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期貨經理、期貨信託、證劵交易輔助人及槓桿交易商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其他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客戶服務、行銷、稽核、風險控管、洗錢防制或遵循國內外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辦理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盡職調查及申報個人資料予國內外稅務機關的行為)。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本公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國內外政府機構、國內外稅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
3.地區:本公司、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本公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國內外政府機構、國內外稅務機關所在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之所在地。
4.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文件、網際網路及其他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本公司保有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副本、請求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惟依法本公司因履行合約或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知悉並瞭解,如未將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將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如台端未完整提供本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相關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本公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者,本公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須將台端於本公司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存入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美國聯邦政府;如經合理期間台端仍不完整提供或同意者,本公司依該遵循法之規定可能須關閉台端的帳戶。
經本公司向交易人依個人資料法第 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皆已受充分告知,交易人已清楚瞭解。
拾陸、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條款
為配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稱台灣CRS 作業辦法)規定,本公司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自民國 108 年1月1日起執行既有個人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之盡職審查。並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
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實體)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應申報國居住者:
(一) 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
(二) 前款公司之關係實體。
(三) 政府實體。
(四) 國際組織。
(五) 中央銀行、
(六) 金融機構。
新帳戶部分,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交易人開立新帳戶應配合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如交易人拒絶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本公司得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本公司對既有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如交易人未能提供需所文件,本公司得暫停業務關係。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台灣 CRS 作業辦法及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要點、申報須知、疑義解答及各項解釋函令等,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茲受告知並配合貴公司遵循台灣CRS 作業辦法法令、條約及必要措施。
乙方已詳盡說明並派專人告知開戶文件重要內容,甲方均已詳閱上開受託契約、保證金追繳通知暨代為沖銷程序、各項作業制度規範及風險預告書等開戶文件之全部內容,對上述交易各類風險、權利義務關係本人業已充分明瞭。
交易人/法人被授權開戶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