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下稱兼收計劃)是在普通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內,為介乎 2 至 6歲的輕度弱能幼兒提供訓練和照顧。透過訓練和照顧,輕度弱能幼兒日後一般能夠有較大機會融入主流教育及社會。
目的及目標
兼收計劃的目標是在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安排日常活動,為輕度弱能幼兒提供融合教育,並鼓勵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兒童互相接納。
服務性質
按照《教育條例》及《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提供服務。
輕度弱能兒童將入讀幼稚園暨幼兒中心。除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提供的服務外,兼收計劃亦將以個別和小組形式,在中心提供深入訓練。
兼收計劃應包括配合幼兒不同發展需要的各類遊戲及學習活動,目的為:
⚫ 加強幼兒大、小肌肉的動作技巧發展;
⚫ 培養幼兒對吸收知識、推理及解決問題技巧的積極態度;
⚫ 培養幼兒的人際溝通技巧;
⚫ 協助兒童明白自己的情緒,並學會表達感受的技巧;及
⚫ 培養兒童的自尊和責任感。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鼓勵家長參與以促進與家長的溝通,從而提升幼兒的學習和發展。
每名幼兒於入學後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以制訂幼兒的個人訓練計劃,釐定學習目標。
申請資格
2 至 6 歲的輕度弱能幼兒,經心理學家或執業兒科醫生評估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 輕度智障;
⚫ 輕微肢體傷殘但沒有嚴重行動問題;
⚫ 輕度或中度聽覺受損;
⚫ 輕度或中度視覺受損。
所有申請均由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至兼收計劃。
II 服務表現標準
兼收計劃的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兼收計劃的平均入讀率(備註1) | 90% |
2 |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備註2) | 95% |
基本服務規定
⚫ 參與兼收計劃的幼兒須入讀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 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周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兼收計劃須於三號颱風訊號及紅色暴雨警告訊號等惡劣天氣下繼續提供服務。
⚫ 指定幼兒工作員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所有服務必須符合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運作程序。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社會福行署所公佈的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系統內有輪候名單,會於28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
- 最新《整筆撥款手冊》(適用於整筆撥款)
- 最新《社會福利資助指引》(適用於非整筆撥款)
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註釋
1. 一年內兼收計劃的平均入讀率
i) 入讀指於每月月底入讀兼收計劃弱能幼兒的總數。
ii) 一年內的平均入讀率
= | 12 個月月底兼收計劃入讀人數總和 | x 100% |
12 個月月底兼收計劃名額總和 |
2.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
i) 計劃指兼收計劃實施的計劃,以滿足個別弱能幼兒的需要。有關計劃按照服務質素標準 12:準則 12.4 定義,其中包括目標、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期限。計劃設定為每名弱能幼兒每六個月制訂兩項計劃。
ii)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
= | 9 月至 2 月或 3 月至 8 月完成的計劃總數 | x 100% |
(9 月至 2 月或 3 月至 8 月的月底入讀人數總和)÷ 6 x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