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程承攬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承攬甲方工程等事宜,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101大樓9樓室內裝修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或「工程」)。
二、工程地點:xxxxxxxxx0x0x0x
三、工程範圍及工作事項:詳如本契約之契約文件。
第二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x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本契約本文條款及其附件。 (二) 招標、投標、決標文件。
1、招標公告、投標須知、開標紀錄等。
2、標單:包括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估價單)、供給材料表等。
3、得標廠商投標文件。
第三條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開工日期為107年2月 日前。二、本工程應於107年3月 日前完工。
三、乙方應按甲方提出之工程進度,完成符合本契約文件規定之全部工程,並由甲方按本契約文件等規定確認之。
四、本工程期限(包括其中各分項工程期限),除有第五項情形外,不得展延或逾期。
五、工程延期
(一)本契約履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程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三日內檢具事證資料,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核定同意延長工程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施工。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工程或增加工程項目或數量。
5、甲方未及時辦妥應辦事項。
6、因甲方自辦或甲方其他廠商承包之相關工程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發生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經甲方確認者。
(二)因發生前款所列情事,致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乙方對停工及復工均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復工後甲方得視需要隨時通知乙方增加工人及設備趕工,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應補償因趕工所增合理費用。
第四條 契約價金
一、本契約總價款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規費、強制性保險費及管理費等,以下同),包括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設備成本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運費、各種應付稅款、搬運費、工資、安裝費、一般支
出費(含保證金及專業技師費)、利潤、保險費、工程查(檢)驗費用、依本契約要求所做之試驗工程費用暨其他所有履行本契約有關的成本與費用。
二、本契約總價款係屬固定價格,甲乙雙方均不得因工程所需之材料、供應品或設備價格之漲跌、與本契約施工有關之工資率及其他各項成本費用之增減、工期延長,或因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調整契約價款;且乙方亦不得以未充分瞭解本工程所有增加成本之因素為由,要求調整契約價款或請求額外補償或停工、怠工。
三、乙方履行本契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不調整契約價金。
四、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未載明於本契約文件內,但為施工技術上不可或缺或工程慣例上應附帶施作者,非屬工程變更,乙方均應照做,不得要求增加價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全部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及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立具保固切結書經甲方核可後30日內,於確認乙方所開發票或其他請款文件無誤後,一次支付契約價金。
第六條 工程進度及材料監督
一、乙方依本契約執行之一切工程,應隨時與甲方及其指定人員協調,接受彼等指導監督與管制,同時應避免本契約工程與其他進行中之工程相互牴觸,並在甲方監督下處理與本工程施工及進度安排有關之必要事項;甲方應確定乙方要求,以及一切與本工程施工與進度有關之事宜,包括圖說、規格及相關文件之解釋,以確保能依約順利完成本工程。
二、履行本契約之一切工程材料及物品,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
乙方自備,但應經甲方或其指定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或其指定人員如認為不合格時,乙方應立即更換,其因此而所生之搬運損耗及一切費用和成本均由乙方負擔,如材料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悉依甲方解釋為準。
第七條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及監工人員,代表乙方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及本契約文件切實執行督導施工、管理人員器材,負責一切乙方應辦事項,並遵照甲方指定人員指示,監督乙方及其分包商施工;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人員姓名、年籍、學經歷資料,檢送甲方查核,更換時亦同。甲方或其指定人員認為乙方所派之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更換,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停工。
(二)乙方所用之工人或分包商應具有工作技能、人力及設備,倘不擅工作、不聽指揮,或不按本契約所定條件履行者,經甲方或其指定人員通知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撤換不得再用,且不得以撤換工人或分包商為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物品及機具設備,甲方得於進場時加以檢查;經認可之一切在場機具設備和新舊材料、物品,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不得移出工地。
(四)凡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項目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甲方交由其他承包商辦理者,乙方有與該承包商互相協調合作之義務;如因工作不能協調,發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等情事,致甲方所受一切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工程進行期間,乙方及其受僱人、代理人和分包廠商如有損及公私建築、道路、溝渠、水電通訊管線、私有財物設備或人民生命財產者,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乙方施工前,對甲方所有設備之安全防護遮蔽等措施應確實執行,如造成甲方設備損害或故障時,應負修復及完全之賠償責任。
二、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維護。
(二)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xx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地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得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工程保管
(一)本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移交甲方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短缺,由乙方負責賠償或重作。材料、機具、設備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乙方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二)本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協商確定其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條款
一、本工程作業有感電、墜落、火災爆炸及物體飛落等危害因素者,乙方應簽具「安全衛生接談紀錄」或「施工安全衛生接談單」,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工地安全措施,純係乙方之責任,其因此發生事故,不論任何原因,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各項相關事項(含媒體接洽處理)及賠償事宜。
第九條 監造條款
一、本契約履行期間,甲方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駐場,代表甲方監督乙方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及查驗工程品質。
二、甲方所指派之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其對乙方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與甲方自為者同。
三、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職權如下: (一)本契約及附件之解釋。
(二)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三)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四)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五)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證。
(六)在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七)本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四、乙方依本契約提送甲方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均須送經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核轉。甲方指派監造人員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第十條 工程查驗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指定人員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
二、甲方如發現乙方施作工程品質與本契約文件有不符之處,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作,至符合規定為止;其因此所需之時間及金錢,概由乙方負擔。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甲方發現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本工程如有任何依法令規定應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之項目,由乙方提出申請並負擔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擔保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 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台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抛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或擔保信用狀。甲方應於乙方履行契約,經驗收完成後無息歸還予乙方,或解免其責任。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
款。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
第十二條 契約移轉及轉包、分包限制
一、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予第三人。
二、乙方不得以無履行分包工程項目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三、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
四、乙方對其委由分包廠商履行之工程項目,仍應完全負責,與分包廠商對甲方連帶負履行及賠償責任。分包契約經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五、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移轉或將分包工程項目再轉包、分包予第三人。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均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乙方並應於其分包契約內明定。
七、乙方及其分包廠商,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
第十三條 罰則
乙方如違反或遲延本契約任何乙方應履行義務之期日或期限規定者,每逾一日,乙方應支付按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契約價金或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扣抵之,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支付。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
一、本工程全部完工或甲方另有通知時,乙方應將施工期間毀損
或遷移之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設備、廢棄物及非屬本工程應用之物品,全數遷離工地並清掃工地後,備妥契約、圖說等驗收需用表件或材料貨樣等資料,向甲方申報完工並請求辦理驗收。
二、工程驗收時,如依施工規範或甲方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為檢驗之必要者,乙方不得推諉,並應負責免費修復。驗收所需儀器、機具、設備及人工,概由乙方免費提供。如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與本契約任何規定不符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重建,並報請甲方定期再驗收;如逾期未改正者,乙方應依第十三條規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甲方遭受之損失。
第十五條 工程保固
一、保固期間
(一)本工程自全部完工且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負責保固二年。
(二)保固期間因瑕疵致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無法使用部分之保固期。
二、保固保證金: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保固期滿無違約情事且無待解決事項者,無息退還。
三、保固期間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情形。
四、凡在保固期間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乙方追償之。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五、保固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發還原繳納人。
(三)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十六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各項規定者。
(三)工程或材料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者。
(四)乙方不具完成本工程之條件(例如工程能力、財務能力),或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五)乙方履約違背本契約或本契約文件任何條款之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正或拆除重作,而未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或依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改正或拆除重作,或拒不改正或重作,或經改正或重作而仍不符本契約
約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乙方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八)乙方偽造或變造本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九)乙方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十)工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乙方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乙方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如造成損害時,甲方得沒收保固保證金充做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四、本契約經甲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並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撤離工地,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已施作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
五、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標的物,按完工比例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給付工程款。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延遲付款達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七、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停工),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請求甲方補償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八、因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而致延長履約期限者,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之。
第十七條 資料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二、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三、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十八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九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一)為其自身或所派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營造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貨物運輸險,或其他依本契約工程性質之保險項目)
二、乙方依前項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承保範圍: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甲方、乙方、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為共同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工程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五)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500 萬元以上。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1000 萬元以上。
3、「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額度:500 萬元以上。
4、「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1000 萬元。
(六)僱主意外責任險: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500 萬元以上。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1000 萬元以上。
3、「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1000 萬元。
(七)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
1、工程綜合財物損失險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最少不低於 10 萬元。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新臺幣 5000 元正,「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 1 萬元正。
3、僱主意外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 5000 元正,「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 2000 萬元正。
(八)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應一併順延。
(九)受益人:甲方。
(十)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三、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
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
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六、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乙方應為其受僱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其使用之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契約之修改
x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一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四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七號九樓
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攬契約 安全衛生接談紀錄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包工程承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接談紀錄
一、發包人公司名稱(甲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人公司名稱(乙方): 公司xxxx衛生管理人員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二、工程編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 101 大樓 9 樓室內裝修工程
工程地點: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
施工期間:自 107 年 2 月 日至 107 年 月 日止三、接談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守則等應行遵守事項,乙方均完全瞭解並負責執行。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乙方應主動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場所之檢視。
(二)甲方發包工程施工說明書或承攬契約所列有關安全衛生管理應行遵守事項,乙方完全瞭解並負責推行。
(三)甲方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彙編之水電空調工程工地作業,機具操作安全守則及工業衛生等守則,乙方完全瞭解,並督導施工人員遵行。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規定,乙方在承攬期間,就承攬部分應負甲xxxxx責任。在本工程施工期間未滿前,乙方如有管理人員離職無法繼續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者,乙方負責主動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立即將新接替之管理人員名單書面補送甲方。
(五)工作環境安全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在甲方指導下由乙方工程施工主辦部門會同工安人員辦理)
1、工作場所環境及危害因素:本工程有感電、切割傷、壓夾傷、墜落、噪
音、物體飛落、起重機與工作車翻覆、火災、爆炸、粉塵、局限空間、窒息及有機溶劑(油漆等)中毒…等危害。
2、必要之安全措施:施工過程須使用絕緣防護器具、工作手套、工程安全帽、電工安全帽、合格工作梯、工作架、護圍、安全帶、安全網、滅火器、通風換氣設備、呼吸防護器具、安全防護鏡、耳罩、工作背心、預防工程車翻覆(依其設備及有關措施之相關安全規則辦理)、施工場所設置圍柵與警戒標示…等防護設備,及設置現場監督人員與執行安全回報程序等安衛措施。
3、其他預防職業災害及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 開工前應對所屬工作者施以工作前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2) 施工期間內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工安講座」。
(3) 特殊環境、作業項目,應另採取適當安全衛生措施(含附件之高低壓供電系統停電檢驗及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安全特別注意事項)。
(六)在本工程中如乙方依契約或經甲方同意將工程再轉而下包時,對再承攬人等及所雇用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應要求其經常與乙方工程施工主辦部門有關人員、及工安部門人員密切保持聯繫。必要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由乙方設置協議組織召開會議協議相關安衛事項。
(七)上列各項均經甲方說明乙方等已瞭解無誤,有關「承攬商應遵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資料均收訖。乙方除依規定確實做好各項安全衛生工作外並自願負擔一切法定責任。
(八)本工程總價款已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工程保險費。
承攬人 公司名稱: 公司負責人:
地 址:
統 編:安全衛生管理員:
安衛證照(附影本):
發包人 公司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安衛管理員: xx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