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附加旅行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团体附加旅行信用卡盗刷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以“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1) 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
2) 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且该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项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障不适用于受保旅程开始时十八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i)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ii)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iii)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ii)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iv)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v)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vi)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6)任何涉及诉讼的费用。
(7)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商户的欺诈行为。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须:
1)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2)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发行机构或相应的银行卡服务公司该损失。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经发行机构或相应的银行卡服务公司盖章确认的损失证明(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及金额);
(2)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3)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九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银行卡:是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挂失:是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和有关银行卡服务公司。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丢失或失窃:是指(1)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2)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被保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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