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天津市场 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审验后,注册成为会员。各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 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 加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年审。
天津市地方储备粮采购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粮食安全,规范天津市地方储备粮交易行为,依据《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完成天津市地方储备粮采购任务,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市场”)承担我市地方储备粮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等工作。
依据:国粮办发【2016】6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以下为“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经批准组建的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交易中心”)承担辖区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由天津市场组织进行的粮食交易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天津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交易活动,分为现场交易和网络交易,具体交易形式见《天津市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四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天津市粮食主产区有收购粮食任务的承储企业,可以参加本企业承储的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将收购的当地生产的粮食作为本承储库轮入采购粮源。非主产区的承储企业不允许以卖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企业与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为同一法人、卖方企业与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隶属为同一上级单位、卖方企业与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存在股权关系等)参加本企业承储的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国家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不同批次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卖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六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 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卖双方 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 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 竞买。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中央储 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国家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不同批次政策性粮食销售的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允许 加工企业直接购买本库粮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1〕87号、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1〕177号。
2021年12月份以来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公告有关条款
天津市场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后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七条: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天津市场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审验后,注册成为会员。各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年审。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八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省级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省级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省级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
入库的粮食必须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依据:天津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缴纳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的会员,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采用金融保函形式作为保证金的会员,须在报名结束日前一天向天津市场提交保函材料及出具保函机构的电话及联系人,保函经真实性验证通过后,可作为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买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九条: 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保证金收取标准:
原粮100元/吨(履约保证金8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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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储备粮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合计110元/吨
原粮购销双向竞价交易150元/吨(履约保证金120元/吨,交易保证金30元/吨)。
成品粮150元/吨(履约保证金120元/吨,交易保证金30元/吨)。
成品粮购销双向竞价交易200元/吨(履约保证金160元/吨,交易保证金40元/吨)。
大豆油500元/吨(履约保证金4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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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储备粮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50元/吨,合计550元/吨
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府部门因市场调控等需要,另有要求的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买方须提供《交易委托书》《竞价采购入库安排》和交易底价,并注明所买粮食的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入库期限、交货地点、日入库能力、成品粮油包装要求等内容。买方要确保承储库点具备入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入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入库。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十条: 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承贷库名称、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 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天津市场于每次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津粮网、“京津冀三地粮缘”及“津粮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本交易规则和入库安排表,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天。报名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须在交易会前熟悉交易流程及竞价交易系统的使用,天津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提供相关帮助支持。因客户自身原因未提前熟悉系统,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等媒体公开发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以及地方粮食具体品种交易细则(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样本供下载。省级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准。
交易中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天津市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暂停、推迟或重新组织交易。参会交易商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交易地点为xxxxxxxxxxx00x,xx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天津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身份证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进入电子交易平台。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
进场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xx,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xx,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天津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
第五章 交易程序
采购成交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承储库内的汽车车板价。如卖方要求铁路发运,需与承储库协商并承担相关费用。
天津市地方储备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指标详见公告。
交易方式分为:竞价交易、挂牌交易、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具体交易方式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竞价交易方式:按交易节依次竞价,专场开启后,卖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买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卖方以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省级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卖方以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
专场开启后,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挂牌竞价方式:专场开启后,卖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卖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卖方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卖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
专场开启后,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即购销价差竞价):是指委托方与竞价成交方通过一次竞价交易实现同一品种粮油的轮入采购和轮出销售同步完成的交易模式。本规则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类型为以销竞采。竞价参与方只对采购标的的底价进行竞价,一旦采购标的物应价成交,则相应的销售标的物同时成交。采购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销售价格按照交易前公布的价格不变。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交易公告中公布委托方确定的购销价差。在交易开场前公布由委托方确定的销售价格。
第二步,进行竞价采购,采购底价为销售价格加上购销价差,按照向下递减竞价,每次竞价差值为10元/吨的整数倍,直至成交。为防止恶意竞价当采购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时应价无效(大于等于销售价格时有效),此前最后一次有效出价的单位为成交单位。
如果本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竞价采购无人应价时,则撤销本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标的,不需要进行第三步操作。
第三步,竞价采购的成交方必须在竞价采购当天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易平台本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挂牌销售(挂牌销售底价为交易前公布的价格,即为销售合同价格)进行摘牌。
依据:中央储备粮(玉米)购销双向竞价专场交易细则(2021年8月10日试行)第二十条。 |
如果国家粮油交易平台出台购销双向竞价交易规则按国家规则实施执行。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粮油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时即生效。交易结束后二日内,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 CA 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天津市场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合同的履行。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合同成交情况提供给中储粮总公司。 |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结算方式及入库期限以交易公告规定为准。交货数量以买方指定承储库地磅为准,成品粮入库计量须以交易公告规定为准。
天津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15%收取双方手续费。如另有约定,天津市场将提前公告。
依据: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方储备粮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津粮财〔2022〕3号
买方在货物入库验收中发现重金属超标,应立即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超标货物将按《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超标粮食监测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津粮仓储﹝2016﹞64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在合同约定交割期限上顺延,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卖方承担。
依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超标粮食监测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津粮仓储﹝2016﹞64号
卖方对承储库计量器具记录的数据有异议,天津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在合同约定交割期限上顺延,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三十五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入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省级交易中心按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省级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省级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省级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入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或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
买方在验收入库粮食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能达到合同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合同履行中,若出现商务纠纷,应停止入库,异议方须书面申请天津市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署商务调解书,合同继续履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解决问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天津市场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提出可作为合同终止处理意见。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合同解约,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入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入库的,合同自动终止,终止后未履约部分的粮食需重新组织竞价采购。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三十七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省级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提出可作为合同终止处理意见的,须经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复核。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入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家政策性粮食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入库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合同履约完成后,天津市场凭买方出具并盖章的《退保证金通知》原件或扫描件退回卖方预缴的保证金。未成交的,在竞价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三十九条: 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卖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卖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卖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入库期限具体以公告或竞价采购标的清单为准。卖方要在入库期内均衡入库,买方根据入库能力积极配合卖方做好粮食入库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入库期限的,需协商交易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延期入库(延期行为须向天津市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入库期限)。
合同变更、合同解约。买卖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变更合同或合同解约,必须经天津市场调查取证同意,并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得到相关批复后方可执行。
依据:中储粮网交易细则第五十三条: 解约。买卖双方经协商均同意终止合同时,由其中一方在中储粮网中提出交割终止申请,另外一方确认即可解约。 |
第七章违规、违约处罚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不在合同上盖章;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拨付至卖方账户;
3、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入库的;
4、违反政策性粮食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四十一条: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
天津市场根据买方的违约行为,将协助卖方向买方索要货款并将其预缴的未履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4项行为的,报市粮食和物资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不在合同上盖章;
2、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3、入库粮食掺假、新陈混装或以xxx的;
4、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竞价采购成交方不对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挂牌销售进行摘牌的;
5、违反政策性粮食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规则第四十三条: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
天津市场根据卖方的违约行为,将其预缴的未履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及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5项报市粮食和物资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交易公告、交易合同、本交易规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天津地方储备粮(含油和成品粮油)包括市级储备粮和区级储备粮。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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