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CE No.: ACJ776)
(SFC CE No.: ACJ776)
條款及細則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88 號英皇集團中心 28 樓
EIE_T&C_TRA_20170110
注意事項 |
1. 客戶應該了解在進行買賣外匯之過程中,是有機會獲取利潤,但同時亦有可能遭受虧損,而在不利的買賣情況下,虧損程度甚至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外匯的價格之變動會受到多種不可預測及世界性之因素影響。當外匯價格大幅度變動時,市場或有關監管機構可能採取某些行動,導致客戶無法及時結算虧損的買賣合約。雖然英皇的職員及代表隨時留意市場之波 動,惟彼等無法保證彼等之預測準確,亦無法確保虧蝕將不超過某個限額。 |
2. 客戶應小心閱讀本條款與細則之所有內容,本條款與細則為閣下與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之間就外幣買賣帳戶的設 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
本條款與細則包含了所有適用於由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皇」)所提供之服務,且構成英皇與「客戶資料聲明」中所指定之人士(等)(以下簡稱「客戶」)間之客戶協議(定義如下)的一部份。。 |
鑒於: |
I. 英皇為一家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下持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牌照編號:ACJ776)。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88 號英皇集團中心 28 樓。 |
II. 客戶意欲在英皇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以供客戶按市場即時匯價出售、購買、投資、兌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及以一般形式買賣各類貨幣(「外匯」),而為此目的,客戶要求英皇管理其在英皇所開設之一個或多個帳戶,並執行客戶之外匯買賣指令。 |
III. 英皇同意按下列條款及細則,不時應客戶的要求並由英皇酌情決定是否容許客戶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並接受及管理以該(等)指定人士、號碼或其他資料所開立的帳戶,執行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發出之所有外匯買賣指令,並以槓桿式外匯交易商身份向客戶提供根據證監會授予英皇之牌照所批准之相關服務。 |
雙方茲協定如下: |
1. 詞彙釋義 |
於本條款與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有以下含義: |
客戶協議 |
指本條款與細則、「客戶資料聲明」、所有適用之「授權人士委任通知書」、「授權人士資料聲明」及「客戶及第三者見證人聲明」 以及不時就上述所有文件之修訂及/或補充本。 |
帳戶 |
指依據本條款與細則中第 5 條款,現時或將來以客戶名義在英皇開設之任何買賣帳戶; |
營業代表 |
持有證監會所發出之第 3 類牌照(槓桿式外匯買賣)的人士,主要代表英皇去接觸客戶及為客戶處理一般帳戶事務; |
授權人士 |
指客戶及於開設帳戶時提交予英皇之「授權人士委任通知書」內註明之任何人士,其詳細資料載於「授權人士資料聲明」內,以及由客戶不時以書面通知英皇其所委任作為替代或增加之其他人士,而該項委任(須包括獲委任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接納委 任聲明連同獲委任人之簽名式樣)xxxx實際收到該通知及審批後才生效; |
客戶 |
用於客戶協議,如客戶為個人,則包括客戶本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如客戶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東主、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其業務繼承人;如客戶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上述客戶帳戶仍維持之時商號之各合夥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此後加入或曾經成為商號合夥人之任何其他人士、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該合夥商號之 繼承人;如客戶為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授權人士代表; |
客戶集團公司 |
指客戶及(如客戶為個人或商號)任何由客戶控制之公司及(如客戶為公司) 任何為客戶之控股公司或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之附屬公司之公司; |
控制 |
倘屬下列任何一個情況,則某人士即為「控制」一間公司: (i) 該公司或另一間為其附屬公司之公司之董事慣常按照該人士指令或指事而行事;或 (ii) 該人士(單獨或聯同任何聯繫人士)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該公司或另一間為其附屬公司之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超過 20%; |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
指由美利堅合眾國(「美國」)頒布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會於 2014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及修改版本會不時更新,當中包括: (i) 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就《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特區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ii) 英皇與美國國家稅務局(「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根據或就《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協議;及 (iii)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例、規則、詮釋或慣例。 |
外國法規定 |
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英皇施加的任何義務: (i) 外國法律(包括英皇按其 / 彼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其 / 彼等受約束的外國法律); (ii) 落實香港在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協議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 (iii) 英皇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 (i) 至 (iii) 項頒布的指引或準則。 |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 |
分別具備不時作出修訂或重新頒布之公司條例第 2 條(香港法例第 622 章)所賦予之涵義; |
外匯買賣牌照 |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由證監會授予或即將授予英皇之牌照,以從事槓桿式外匯買賣業務; |
外匯買賣條例 |
指香港法例中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並可不時作出修訂或重新頒布; |
最初保證金 |
指按英皇不時規定,客戶在發出買賣指令時或之前存入客戶於英皇之帳戶中,作為所有外匯買賣之抵押之最低金額; |
維持保證金額 |
指客戶於存放最初保證金後就每份合約須保持由英皇不時訂立之最低結存金額; |
規則 |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由證監會制訂之任何規則、規例及指引; |
證監會 |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成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書面 |
包括書寫、印製、平版印刷、照片、打字,電報及電傳訊息、圖文傳真傳送及任何一種及各種其他可以見到、可以辨別及非暫 時性以轉載文字或數字之形式。而英皇亦可透過其網站地址作出任何公佈; |
工作日 |
指英皇之營業日; |
網站地址 |
2. 本條款與細則所引用之標題僅為方便參閱或引述之用,並不影響本條款與細則之涵義及詮釋。 3. 除非另有註明或文義另有規定外,本條款與細則內述及之條款乃指本條款與細則之條款,述及之法律或法規包括不時修訂、延展或重新頒布之法律或法規,述及之單數亦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男性或女性字眼包括兩種性別在內,而述及之人士則包括公司在內。 4. 適當授權 / 資格 |
4.1 個人客戶茲保證本身為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商號或公司客戶茲保證本身為合法組成及註冊之商號或公司。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客戶協議及一切附帶及 / 或據此訂立之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協議及該等合約均對客戶構成 具有法律約束力及須予履行之義務。 |
4.2 英皇茲保證本身為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正式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並有權訂立客戶協議。此外,英皇已向有關當局領取及 / 或正在申請領取香港現行法例規定之所有必需牌照及 / 或許可證,而該等牌照及 / 或許可證在客戶 協議訂立之日仍屬有效並存在,或 (如適用) 於客戶協議訂立之日根據有關法例已就申請給予寬限期。 |
5. 買賣帳戶 |
客戶茲指示而英皇茲同意以客戶名義開立及管理帳戶,以便按照本條款與細則之條款及細則經帳戶出售、購買、投資、兌換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及以一般形式買賣各類外匯。 |
6. 全權委託帳戶協議 |
英皇茲聲明除非另有根據證監會制定之證券及期貨 (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第 7 條 (可不時作出修訂或重新頒布)之規定所 訂立之協議,否則英皇之僱員或代表一概不得接受客戶委任其為代理人,爲客戶操作帳戶。 |
7. 財務審查 |
7.1 客戶茲以不可撤回方式授權英皇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或審查,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而客戶亦同意英皇的僱 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獲得不可撤回之授權可隨時聯絡任何人士(包括惟不限於與客戶往來之銀行或經紀或任何信用貸款評審機構)以查核「客戶資料聲明」內所載之任何資料。 |
7.2 客戶向英皇保證所披露的財務訊息準確地表達了客戶目前的財務情況。客戶進一步聲明並保證在確定其資產淨值時,資產與負債已被仔細計算,並將負債從資產中扣減來確定客戶在財務訊息中提供的淨值。客戶聲明並保證在確定資產價值時,客戶包括了現金及或現金等值品和可流通證券,自有房產(不包括主要住宅),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及其它有價資產。客戶聲明並保證在確定負債時,客戶包括了應付銀行的本票(擔保或非現擔保),應付親屬的本票,應付房產抵押貸款,(不包括基本住所)及其它債券。客戶聲明並保證在確定其流動資產時,客戶僅包括能迅速(一天時間以內)變現的資產。客戶聲明並保證其已非常仔細地考慮了客戶資產中可為風險資本的部分。客戶保證及聲明風險資本是指,若因客戶將該等風險資本金額的資金投入風險投資之中而造成損失亦不會對客戶的生活方式帶來任何改變。如果客戶的財務狀況發生變化以 致降低客戶的淨值、流動資產及 / 或風險資本,客戶同意立即告知英皇。 |
8. 買賣 |
8.1 英皇進行任何交易或訂立任何合約或發出買賣指令時,可代表當事人及 / 或作為任何人士之代理人進行買賣,惟英皇須 於成交單據及 / 或每日報表內披露上述身份。 |
8.2 英皇可以與客戶的買賣指示進行對盤。 |
8.3 如事前獲英皇批准,英皇之任何僱員、營業代表及其他代表可以為本身利益訂立買賣合約。 |
8.4 客戶應遵守及接受英皇不時新增或更改之一切規則、所需求之保證金金額、交易事實、落單時間表及 / 或其他有關外匯 買賣之事項。 |
8.5 一切有關任何交易或合約之稅項、徵稅、費用或其他支銷及開支,概由客戶全部承擔,而客戶須保障英皇完全毋須支付此 等款項。 |
8.6 未得英皇之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典當、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約或將合約中之利益轉讓。 |
8.7 客戶可從其保證金帳戶中提取款項,惟須以書面通知英皇其提款意願。英皇收到通知後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安排付款予客 戶。客戶提取之款項不得超過上述帳戶之結存減去最初保證金及英皇接獲客戶書面通知當天客戶未平倉合約之浮動虧損總額。 |
8.8 客戶或授權人士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以電話或實際接洽)或電傳向英皇發出執行合約之指令。若未得英皇書面同意或確認,指令一經發出即不得撤銷或撤回。英皇有權依賴及以誠信態度合理相信乃由客戶或其授權人士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指引、通知或其他通訊,而客戶同意就英皇因依賴上述事項而引致之虧損、費用及支銷(包括惟不限於法律費用及或帳務管 理公司之費用)向英皇作出賠償保證及保障英皇不會因此蒙受損失。 |
8.9 (a) 透過專用交易電話線由英皇與客戶於業務過程中之所有電話對話,將會被英皇操作之中央錄音系統錄音存檔。 |
(b) 客戶可要求英皇給予一個特定私人密碼(「私人密碼」)作為識別用途。客戶承諾將私人密碼絕對保密,並對任何意外或故意或未經許可向任何第三者泄露私人密碼負上全部責任。任何人士如能向英皇報出私人密碼將被視為有關帳戶之授權人士,並對客戶具有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確認私人密碼有被未經授權人士盜用或作未經授權用途之風險,並同意完全承擔該等風險及全面賠償英皇因該等風險而引致之一切後果。客戶如獲悉或懷疑私人密碼經泄露予 任何未經授權之人士或有任何未經授權之指示被發出,則須立即通知英皇。 |
(c) 雙方同意英皇與客戶或其授權人士之間在業務過程中記錄於英皇操作之中央錄音系統內之任何電話談話,即為任何 所記錄買賣指令之最終及確定證據。 |
(d) 接受客戶發出買賣指令之電話號碼由英皇以書面指定,並可不時予以更改。該更改事宜由英皇發出通知之日或英皇 在其主要營業地點張貼通知或其網站地址公佈時起才生效。 |
8.10 客戶可能因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相關規則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為削減限制英皇處理客戶的未平倉合約的權力而採取的行動受到影響;在該等情況下,客戶可能被要求減少其未平倉合約的數目或將其與英皇訂立之未平倉合約 平倉。 |
8.11 除客戶之斬倉指示外,英皇並無任何責任進行任何特定交易,惟該斬倉指示之執行須不違反送xxx之司法或行政命令或對客戶提出之任何破產或清盤申請命令。倘任何有關帳戶內之資金不足或倘英皇相信有關行動可能令致英皇或客戶觸犯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則英皇並無任何責任按照有關指示行事。倘英皇酌情拒絕接受客戶之任何指示,英皇將會通知客戶, 惟英皇於任何情況下對客戶因英皇拒絕按該等指示行事或遺漏通知客戶所蒙受或引致之任何虧損、喪失利潤或收益、損 |
害、負債、費用或支銷,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9. 風險披露聲明 |
9.1 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所導致損失可以是相當大的,客戶所招致的損失可能會超過客戶原本投資的資金。一些附帶條件的定單,例如「止損單」或「止損限價單」,並不一定保證將損失降至於限定的範圍內,因為市場的狀況有可能使該定單無法成交,有可能在短時間內要求客戶補倉。如果客戶無法在限定的時間內補足資金,客戶的持倉將有機會被強制平倉,而客 戶則對帳戶內的赤字有償還的義務。因此,客戶必須依照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標準做審慎的評估及考慮。 |
9.2 因為外匯交易的風險因素很高,只有真正的可承受風險資金可以用於這類交易。如果客戶並無可承受損失的額外資金,客 戶不應在外匯市場上交易。 |
9.3 如果過去客戶只有投資低風險投資工具的經驗,客戶可能需要在正式買賣之前學習外匯交易。客戶需要認識到假如在交易外匯時市場走勢並不如客戶所預料時,客戶有可能損失所有存放在英皇作為初始保證金的資金。如果客戶希望繼續客戶的投資,客戶必須確認客戶的資金是純風險資本金,這些資金的損失並不會危害到客戶的生活方式或損害客戶未來的退休計 畫。此外,客戶完全明白外匯投資的性質和風險,客戶在投資時承受的損失不會影響到第三者。 |
9.4 在外幣交易中,如果有必要進行貨幣兌換的話,客戶的盈利或損失將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 |
9.5 大部分公開報價和電子交易的設施是由以電腦為基礎的系統來支援進行交易下單、執行、匹配、登記和清算的。與所有的設施和系統一樣,他們容易受到臨時故障的影響。客戶收回某些損失的能力可能受限於系統提供者、市場、清算所以及 / 或會員公司設定的責任限度。這些限度可能是不一樣的。 |
9.6 英皇將不負責因傳輸或通訊設施故障、電力短路或任何其他英皇所不能控制或預計的原因帶所引起之指令傳輸的延遲。英 皇將僅對直接因為英皇的過失、蓄意過錯或欺詐造成的行為負責。由英皇按客戶協議僱用的任何僱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的過失所引起的損失,英皇將不負責。 |
9.7 市場狀況(例如流動性)以及、或某些市場的運作條例(例如由於價格限制斷路器造成的任何外匯暫停交易)有可能增加損失的風險,因為完成交易、平倉或鎖倉已經變得很困難或不可能。而基礎利益與外匯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不復存在,缺乏 基礎的相對價格可能使得評判「公允」價格難以進行。 |
9.8 當某些報價或成交價錯誤發生時,英皇將不會為此等錯誤所導致帳戶內的保證金不足、餘額、盈虧、及 / 或持倉而負責。這些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員的錯誤報價、非國際市場價之報價,或是任何報價錯誤(例如:硬體,軟體或網路之問題,或是第三者所提供之錯誤資料)。下單時預留足夠的時間執行訂單和系統計算所需保證金的時間,訂單的執行價格或訂單設定和市場價格過於接近的話,可能會觸發其他訂單(不論是那種訂單類型)或發出保證金要求提示。英皇不會對由於系統沒有足夠時間執行訂單或進行運算所產生的保證金要求提示、帳戶結餘或帳戶倉位負責。上文不得視作內容盡列,一旦發生報價或執行錯誤,英皇保留取消及 / 或更正報價錯誤所引致及 / 或所衍生於帳戶內相對交易的絕對權力。任何有關報價與成交錯誤之爭執只能由英皇完全自主決定解決。 若因此帶來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客戶同意予以賠償使英皇不受損害。 |
9.9 閣下確認外匯交易的現貨價格乃因機構而異,並且隨時於分秒間出現變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傳送上存在時差, 故有時甚至不能根據所公佈的價格進行交易。因此,閣下同意接受英皇不時提供予閣下的價格,乃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價格。 |
10. 有關保證金要求及最初保證金或其他保證金存款的繳款時限之詳情 |
10.1 客戶須向英皇存入保證金,金額由英皇不時指定,而存入之貨幣及時限須為英皇所接受者。任何過往有關保證金之規定並不限制英皇在其後之任何時候更改保證金規定之權利。更改後之保證金規定將適用於現有買賣合約以及由更改之日起訂立之新買賣合約。客戶在英皇之總帳目於任何時候均以該帳戶結算貨幣入帳,而客戶結束帳戶時,必須以該帳戶結算貨幣支 付結存款項。 |
10.2 客戶在向英皇發出所有買賣指令前,必須先存入規定之最初保證金。在進行所有買賣交易前,客戶須確保在英皇存有英皇不時規定之最初保證金,以確保其合約承諾能夠適當及準時履行。只要帳戶尚有未平倉合約,則客戶之帳戶內在任何時候均須存有及保持維持保證金額。倘維持保證金額出現不足,則客戶須立即存入額外款項,以百分之百補足規定之金額,否則英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限下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之行動(包括惟不限於結束所有或部份與客戶進行或以客戶名義訂立之合約),以保障其利益。在該等情況下,倘客戶持有不同時間訂立之未平倉合約,英皇有權選擇將與其交易或代其執行的合約在沒有得到客戶的同意下斬倉,並決定斬倉次序。該等行動將視為猶如遵照客戶正式向英皇發出之適當指示而作出,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以不可撤回方式,接受英皇在採取上述行動時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確保客戶減少或免受損失。客戶須負責全面賠償英皇因進行斬倉交易及 / 或因客戶無法提供現金、證券及 / 或其他抵押品作為保證金而引致英皇蒙受之虧損及任何費用與支銷(包括惟不限於法律費用及 / 或帳務管理公司之費用等)。客戶並負責賠償其在英皇 的任何帳戶內出現之任何虧欠款項。 |
10.3 儘管存入額外款項以保持維持保證金額之要求經已發出,英皇仍可以隨時行使其根據上文第 10.2 條款享有之權利。客戶茲確認外匯市場可於極短時間內大幅波動,而所有存款可能會被耗盡甚至出現超額虧損,客戶並有責任及務經常留意市况,並及早準備充足現金以備應用,客戶須就任何交易上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英皇茲聲明而客戶亦確認,英皇之代理人、僱員、營業代表或代表等概不獲授權以英皇名義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外匯買賣之說明或意見,即使作出該等意見,亦僅屬其個人意見,並不屬於有關代理人、僱員或代表等之授權及職責範圍。客戶確認、承認及聲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得就由於其信賴該等意見而引致之任何損失,要求提供意見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客戶確認英皇提供予客戶之任何買賣建議及 / 或市場或其他資料,並不構成客戶所信賴之意見或出售任何外匯之建議或徵求購買任何外匯之建議。英皇對任何該等建議及資料概不負責。雖然該等建議及資料乃以英皇相信為可靠之來源所得資料作為依據、惟其可能並不完備、可能未經核實及可能未有通知客戶而作出更改,而英皇對此或客戶之交易在財務或稅務上之任何影響概無作出任何說明、 擔保或保證。 |
10.4 客戶無權享有客戶所付款項及 / 或以存款、保證金或擔保或作任何用途之形式或全部或部份來自客戶的保證金抵押品所 產生之任何利息及 / 或股利或其他利益。任何由此獲得之利息及 / 或股利或其他利益概歸英皇所有。 |
11. 佣金及支銷 |
11.1 客戶須按要求向英皇支付有關帳戶之購買、出售及其他交易之佣金(包括經紀佣金)、顧問費及其他報酬,費用率由英皇不時通知客戶或按英皇規定適用於帳戶之其他費用率。英皇有權在獲全面賠償之保證下從帳戶中扣除根據本條款須付之全數佣金連同所有關於帳戶或任何衍生之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登記費、利息、徵費及其他支銷、應收款項、在帳戶內或為帳戶或有關該等外匯、應收款項、款項或抵押品所進行之交易而持有之款項或抵押品。倘帳戶結存款項不足或客戶違反任何責任,則客戶須於接獲要求時立即在作出全面賠償之保證下向英皇償還英皇聘用任何僱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之一切費用及支銷,以及英皇、其僱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就有關以客戶名義進行之交易及向客戶提供之服務所引致之任何其他支銷。 有關客戶支付之利息、佣金、支銷及其他酬金之計算基準,將不時以結單或透過英皇網站地址通知客戶,而客戶亦同意英 皇有權按情況隨時更改所有相關利息、佣金、支銷及其他酬金。 |
11.2 若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英皇將據此虧欠收取合理的利息及費用,此等利息及費用為英皇一般向客戶所徵收的,以全數補 償其提供的設施及額外服務(包括一切託收手續及合理的法律費用)。在英皇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清償拖欠英皇的所 |
有債務。 |
11.3 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英皇將據此徵收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規定之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3%計 算。 |
11.4 如果客戶的帳戶至少有一年沒有由客戶發出的活動,客戶將需繳付不動帳戶行政費或客戶的帳戶餘額,以較低者為準。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客戶將需於其後每年繳付該費用。如客戶被評為需支付該費用,而客戶的帳戶餘額變為零,客戶的帳戶 將會被自動關閉。該費用可根據英皇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而更改。 |
11.5 當客戶支付英皇所要求收取之費用後,英皇將按客戶不時作出之合理要求寄發有關帳戶之資料。 |
12. 交易價格及利息之計算方法及程序 |
英皇在市場上出售客戶之未平倉合約時,參考其他金融機構或報價資訊在交易時間內當時所報之現價決定外匯價格,客戶承認現價可因不同機構而異。 另英皇徵收或支付之利息將參照當時市場息率,而客戶同意英皇擁有最終決定權。 |
13. 提供資金 |
13.1 倘客戶未能或不願意在英皇要求結算之日結算合約,英皇可(但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墊款,墊款方式為直接結算整份合約或其中部份,而客戶同意在英皇索償時,以帳戶之指定貨幣償還該筆墊款(匯率由英皇指定。英皇只須在忠誠的基礎上指定匯率,而毋須提供最佳利率。),另加墊款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規定之最優惠貸款利率 加 3%計算,自墊款日起至完全清償款項當天止,逐天以單利率計算。 |
13.2 除上述事項外,以下情況英皇有權收取利息,利率則如上文所訂: |
(a) 維持保證金中尚未以現金繳付或存入的任何部份;或 |
(b) 應付予英皇而未付的任何款項。 |
13.3 本條款的規定,不應理解為英皇須向客戶提供上述墊款的義務,亦無損於英皇按客戶協議、各合約或根據法律、xx法或 慣例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使的權利及可索取的補償。 |
14. 結算、調撥及資金轉帳授權 |
14.1 帳戶在結束時結存之款項,須於英皇收到有關指示後一個工作日內退還客戶。 |
14.2 即使英皇之業務出現任何變化或由其他人繼承,客戶協議之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而在客戶逝世後,客戶協議之所有條款 對其遺產代理人(或如客戶為公司,則對其繼承人及承讓人)仍具約束力。英皇可自行決定結束全部或任何帳戶而毋須等待法庭委任之遺產代理人,亦毋須通知任何委任之遺產代理人(指如有而言)。 |
14.3 若客戶帳戶全部結束後帳戶中沒有存款或出現虧欠,將視同客戶協議被終止(惟無損任何在終止前應享之權利或因終止客 戶協議而應享有之權利)。 |
14.4 客戶同意英皇與其關聯公司可在任何時間根據英皇判斷,將客戶個人或與他人持有的帳戶內任何款項、貨幣、商品、證券 或其他財產,於客戶在英皇及/或其他英皇相關聯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另一帳戶間互相轉移調動,而不需要事前通知客戶。 |
14.5 倘客戶未能遵守客戶協議內之任何條款,不論英皇是否按客戶協議規定終止協議,英皇均有全權酌情選擇,將客戶託管或存於英皇處之全部或任何物業及資產以英皇認為合適的代價及形式出售(不論公開或私人形式)、變現或處置,為客戶帳戶完全或部份斬倉,或為客戶帳戶進行對沖買賣;英皇毋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而一切引致損失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在英皇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其任何帳戶中虧欠之款項,不論該等虧欠之原因為何;客戶亦須同意倘因其違法或不履行義務而使英皇遭受任何損失、索償或損害,客戶將對英皇作出全面賠償。英皇執行本條款所列之任何 權利,不構成放棄向客戶追討、撇銷或清償客戶帳戶中之任何虧蝕或欠款。 |
15. 資料及保密 |
15.1 英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規則所指定之期限內不時將任何英皇以客戶名義進行之任何外匯買賣有關之成交 單據 / 或帳戶結單副本提供給客戶。 |
15.2 當客戶支付英皇所要求收取之費用後,英皇須按客戶不時作出之合理要求寄發有關帳戶之資料。 |
15.3 執行客戶指令之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為有關事宜之結論;倘客戶於有關資料寄予客戶之後五個工作日內不以書面提出反對, 則視為其已獲客戶接納。 |
15.4 英皇會保留帳戶結單為期兩個月。若逾期未取,英皇有權自行處理。 |
15.5 客戶茲明確確認及同意,英皇可根據適用之法律、規例、規則及慣例向其他有關機構提供有關客戶或帳戶之詳細資料,以協助調查或查詢。客戶茲以不可撤回方式授權英皇毋須另行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即可向其他有關機構披露英皇所擁有而就此用途所需之一切資料及向該等機構提供一切所需文件(或其副本),包括惟不限於客戶之姓名及最終受益人身份,以及英皇所知的客戶當時之財政狀況。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英皇對上述披露所引致之任何後果負責,而客戶亦須於接 獲要求時全面賠償英皇就此所引致之一切費用及支銷 (包括惟不限於法律費用及 / 或帳務管理公司之費用等)。 |
15.6 客戶確認並同意英皇可收集、貯存及處理所有從客戶處取得的資料,向客戶之往來銀行、經紀、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包 括但不限於美國國稅局)或任何信用貸款評級機構作出披露。 |
16. 不履行合約 |
16.1 為執行客戶協議及進行任何外賣買賣而言,下列任何事項均足以構成不履行合約事件: |
(a) 客戶延遲或未能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下的條款或任何買賣合約的條款。 |
(b) 如客戶為個人或商號,則客戶或其任何合夥人: |
(i) 逝世; |
(ii) 作出破產行為或遭他人申請其破產;或 |
(iii) 精神失常或喪失訂立協議或合約的充分資格。 |
(c) 如客戶為公司,則客戶本身結束營業或清盤,或發生任何能導致結束營業或清盤的事件、決議、會議、申請或命令。 |
(d) 對於所有客戶而言: |
(i) 客戶之任何資產遭他人委任接管人予以接管,或客戶財產遭受任何扣押或執行; |
(ii) 客戶之任何債項應償還或到期時,客戶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或停止清償; |
(iii) 客戶與債權人之間計劃或執行任何協議計劃;或 |
(iv) 客戶之任何帳戶被懷疑或已經被判為不合法用途或被任可監管機構或政府進行調查。 |
16.2 在發生任何不履行合約事件時,英皇享有的所有權利及補償即自動變成可以行使,而毋須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此等權利及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抵押品、抵銷及合併帳戶、取消尚未執行的合約、將未平倉的合約平倉及自客戶帳戶中調撥或出 售外匯之一切權利。 |
16.3 英皇在行使上述任何權利及補償時導致客戶有任何損失或損害,除非是由於英皇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 可預見的損失及賠償(如有)外,否則英皇一概毋須負責。 |
17. 抵押品、對銷及合併帳目 |
17.1 不管客戶協議或英皇與客戶間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內載有何種規定,客戶茲以不可徹回方式授權英皇在無須給予客戶事先 通知下可將帳戶內或為帳戶或客戶於英皇的其他所有或任何帳戶內持有之應收款項或款項用以對銷及從中扣除,以全數或局部抵償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欠負英皇或客戶和客戶集團公司在其他英皇關聯之金融機構所開納之所有帳戶的任何 |
欠款或債務(不論其性質是否主要、附屬、多個、共同或以其他幣值計算及不論是否與帳戶有關)。 |
17.2 在不損及第 17.1 條款之一般性效力下,倘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在英皇及其關聯公司處開設之超過一個帳戶,則英皇及其關聯公司可隨時將所有或其中任何帳戶予以合併或綜合處理,並對銷或轉撥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結存款項用以償 還任何其他帳戶之欠負或客戶和客戶集團公司在其他英皇關聯之金融機構所開納之所有帳戶內之任何性質的債務。 |
17.3 英皇對於代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所持有於任何帳戶內之一切財產、保證金、抵押品、股票、進帳或及結存款項(不論現時或此後任何時候記入)均擁有留置權或歸英皇佔有作任何用途,包括作為對英皇履行之一切義務及責任之抵押之保證。客戶同意簽立任何及所有所需文件,以作實將上述抵押予英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規則之規限下,英皇特別獲授權可從客戶之保證金或抵押品中調撥款項,以彌補帳戶內之全數欠款,而毋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 知。 |
18. 債務及賠償保證 |
18.1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規則之規限下,英皇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營業代表或代理人對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因有關帳戶而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之行動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一概毋須對客戶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 害乃因英皇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而因此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或損害。 |
18.2 客戶同意向英皇及彼等之個別僱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作出賠償保證,賠償因彼等據此履行或行使其職責或酌情權所引致或因客戶違反客戶須對英皇履行之義務或客戶所作出之任何說明或擔保失實或不確而引致之一切費用、索償、債務及支銷,包括惟不限於任何上述人士追收客戶欠負彼等之債項所引致之任何費用及支銷(包括惟不限於法律費用及 / 或帳務 管理公司之費用)。 |
18.3 客戶跟英皇進行的交易並不是在交易所進行,一旦英皇破產,客戶向英皇追回有關存入資金或在交易賺取的利益,可能不 會得到優先償還權。沒有優先償還權,客戶就是無抵押債權人,會在償付那些優先索償後才跟其他債權人獲得補償。 |
18.4 客戶同意,如果因為客戶未能完全與及時地履行其承諾或因其聲明或保證並不屬實或正確,而給英皇帶來了任何債務、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包括律師費,客戶將對此向英皇其有關機構、僱員、營業代表、繼承人、轉讓人或其他代表予以賠償並使之不受損害。客戶同時同意立即支付給英皇在執行客戶協議中任何條文時帶來的損害、成本與費用,包括律師費。 此外,假如損失來自: |
(a) 客戶的行為:客戶或授權人士的行動或他們的遺漏; |
(b) 偽造簽名:所有帳戶或客戶協議有關檔上的偽造簽名或未獲授權的簽名; |
(c) 故障:系統故障、設備故障或系統中斷或系統脫供(不論是客戶或是英皇的設備); |
(d) 延遲:在實施任何指示時發生之延遲、故障或錯誤;或 |
(e) 資料:從客戶收到的不正確或不全的指示,英皇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或賠償損失。 |
19. 聯名帳戶 |
倘若帳戶為超過一位客戶共同擁有,該帳戶將視為由該等客戶聯權擁有: |
19.1 各人須共同及個別承擔有關責任及義務,而按文義所指,客戶可指其中任何一人或各人; |
19.2 雖然任何其他客戶或任何其他擬受到約束人士基於任何原因以致不受上述約束,惟各人仍須受到上述約束;及 |
19.3 英皇有權接受或遵循任何一位客戶或授權人士(如有)就任何與帳戶之管理及運作相關事宜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指 示)。 |
20. 將帳戶進行買賣 |
客戶同意不會亦不會聲稱將帳戶或任何抵押品、應收款項或帳戶內或為帳戶持有之款項(不論全部或部份)予以出售、賦予優先認購權或其以其他方式處理,亦不會(未得英皇同意)設立或容許維持對上述各項之抵押、質押或附有其他債務或任何產權 負擔。 |
21. 轉讓 |
客戶協議之條款對立約各方之繼承人,承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均具有約束力及保障其權益,惟若事前未得英皇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有關權利或義務予以出讓、轉讓、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英皇事前毋須獲客戶同意或批准即可將其根客戶協 議規定之權利及義務全部或部份出讓予任何人士。 |
22. 個別條款效力 |
客戶協議內每項條款均有別於其他條款;即使其中一項或多項條款屬於違法、失效或不能執行,餘下之條款亦不受任何影響。 |
23. 遵守法律 |
23.1 客戶明白任何回報保證均屬違法。此外,英皇不對任何由英皇僱員、營業代表或其他代表作出的指稱或保證負責。 |
23.2 如有關行動觸犯、將會觸犯或可能令英皇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規則或任何英皇全權認為可能會損及其根據客 戶協議所享有之任何權利,則客戶不得指示英皇採取該等行動而英皇亦毋須按照客戶之指示採取該等行動。 |
24. 通知及修訂 |
24.1 客戶同意所有客戶協議下必須或允許發出之通知、申請書及其他通訊與文件,可以預付郵資方式寄往客戶協議中「客戶資 料聲明」內所載之地址予註明之人士收件。所有寄予客戶之通訊及文件於英皇寄發後即視作已由客戶收取。 |
24.2 客戶承諾「客戶資料聲明」內所提供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圖文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有任何重要更改,會立即通 知英皇。除非英皇收到客戶的書面更改通知,否則英皇就一切目的而言可完全依頼已遞交的資料和聲明。 |
24.3 所有由客戶致英皇之通知、申請書及其他通訊,可以預付郵資方式寄往英皇不時指定之郵寄地址及註明「合規部」收。 |
24.4 除非協議另有明文規定外,任何對客戶協議之修訂,對其中任何條款之修改或豁免均須經英皇書面簽署方才生效。 |
24.5 客戶承諾如在客戶協議中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更改,客戶有責任於更改後三個工作天內通知英皇。 |
24.6 有關徵收之利息、佣金、支銷及其他酬金之費率或金額,將會於英皇各營業地點及網站地址公佈。 |
25. 雜項 |
25.1 如因任何非英皇所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風暴、自然災害、暴動、罷工、工廠關閉、戰爭、政府管制、國際 間之限制或禁制、任何設備之技術故障、停電、市場情況受到管制或任何其他導致外匯之現匯價格走勢異常之原因、國際市場休市或任何其他影響英皇運作之原因等,致令英皇不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則客戶不作追究及英皇一概毋須負責。 |
25.2 客戶協議之所有條款,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予以豁免、更改、修改或修訂,除非該等豁免、更改、修改或修訂以書面寫明,並由英皇其中一名授權職員在其簽署。除非客戶向英皇遞交書面撤銷通知,否則客戶不得撤回客戶協議。然而,英皇在接 獲書面撤銷通知前根據客戶協議所訂立之任何交易,均不受該撤銷事宜影響。 |
25.3 在其他條款之規限下,客戶協議持續具有十足效力,直至英皇接獲客戶之終止通知書或客戶接獲英皇之終止通知書時告 終;英皇可自行選擇按內文規定對帳戶進行斬倉或將帳戶轉予客戶指定之經紀或經紀商。 |
25.4 若客戶協議之任何條款現時或任何時候變得與市場、國家、政府、監管機構或對客戶協議之主體事項的物有管轄權之任何 機構現行或將來制定之法律、規則或規例有抵觸、則有關條款須視為會被取代或修改,以符合該等法律、規則或規例;惟除此之外,客戶協議在所有其他方面持續具有十足效力。 |
25.5 英皇豁免客戶履行客戶協議中任何特定之義務或給予客戶任何寬限,將無損或不會影響雙方在客戶協議下之任何其他權利 及義務。 |
25.6 英皇獲授權將根據客戶協議須付予客戶之一切款項轉撥入客戶之指定銀行帳戶 (其詳細資料載於「客戶資料聲明」內) |
或按客戶之其他指示處理。所有上述款項轉撥入該銀行帳戶後均被視為向客戶付款之義務已全面履行。 |
25.7 英皇可在未經客戶之事先同意或批准,將客戶協議之全部或部分之權利或義務出售或轉讓予其他方。 |
25.8 客戶必須熟悉各種有關客戶為進行交易存入的金錢與財物的保護措施,特別是在公司資不抵債或破產的時候。特定的立法 或條規可能規定了客戶可收回現金與財物的程度。在有些轄區,當清償出現虧空時,特地標明為客戶所有的財物將與現金一起被按比例的加以分配。 |
25.9 就所有交易貨幣之合約規則與其他有關交易訊息,將於英皇的網站及各營業地點像客戶公佈。 |
25.10 時間為客戶協議之一切相關事宜之要素。 |
25.11 於客戶協議中所有的權利均屬個締約各方個人所擁有,除締約方(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益)條例》強制執行客戶協議中的任何條文,或享有客戶協議中任何條款利益的權利。儘管有上述規定,英皇及/或其全資附屬公司 (於強制執行時為英皇之直接或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的實體)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類同法例,強制執行其在客戶協議之第三方權利。締約各方行使其終止、撤銷、根據客戶協議同意修改、放棄、變更客戶協議或解決問題的權力,並不需任何第三方(包括英皇國際及/或其全資附屬公司)同意。“附屬公司” 之定義可見於不時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15 條。 |
26. 牌照詳情 |
每類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活動;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最少要有兩名主管人員直接監督有關活動,而其中,不少於一名 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事業,及不少於一名負責人為「執行董事」。 |
27. 管制法律及提交司法管轄 |
27.1 客戶協議中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解釋。 |
27.2 客戶及英皇茲以不可撤回方式將所有因客戶協議而產生之事宜提交非專屬司法權之香港法院管轄。 |
27.3 英皇及客戶亦同意凡涉及英皇與客戶間之任何爭議依照《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 - 仲裁)規則》將該爭議提交仲裁 或經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調解中心」)處理。 |
28. 外國法規定 |
28.1 客戶承諾及同意: |
(a) 向英皇提供關於客戶本人及本條款及細則第 28.4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資料、文件及支援材料,去配合英皇履行其於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 |
(b) 如有關 28.1(a) 的資料、文件及支援材料有任何更改時,客戶必須以書面方式立即通知英皇;及 |
(c) 以令英皇信納的方式不時應英皇按其全權要求提供 28.1(a) 所述類別的最新或額外資料。 |
28.2 客戶同意英皇以及向英皇收取關於客戶及 / 或,本條款及細則第 28.4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任何個人及帳戶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可向英皇按其全權及絕對的酌情權視為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任何人士、實體、政府團體、機構或監管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法下設立)披露有關資料或紀錄。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在其進行的任 何業務或監管職能的過程中使用有關資料。 |
28.3 客戶確認及同意,即使客戶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 |
(a) 為遵從《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客戶同意並授權英皇及/或其關聯公司可享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從客戶的帳戶中,預扣或扣除任何款項(可高達總交易金額的 30% 及 / 或由國稅局不時要求的其他金額),以及收取任何由該預扣款項所衍生的費用。客戶確認,在任何情況下,英皇及/或其關聯公司將不須為任何因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要求下預扣或扣除款項,所引致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
(b) 根據 28.3(a) 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英皇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帳戶或方式持有; |
(c) 為遵從《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英皇或其任何聯屬公司將毋須對因英皇行使其於本條款 及細則第 28.3 條項下的權利而蒙受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
(d) 為遵從《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外國法規定,在國稅局及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要求下,客戶同意及授權予英皇去進行預扣或扣除相關的支付。在特定情況下,如帳戶正進行或將會進行預扣或扣除,(i) 立即存入額外款項以補足應要的保證金額;及 (ii) 償還在英皇的帳戶內任何不足差額及英皇要求的其他結算或支付安排,否則英皇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之行動(包括惟不限於結束所有或部份與客戶進行或以客戶名義訂立之合約),以保障其利 益及客戶須負責賠償其在英皇的任何帳內出現之任何虧欠款項; |
(e) 為履行英皇於包括《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而英皇按其全權及絕對的酌情權視 作有需要時,英皇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根據客戶協議作出的交易或指示;及 |
(f) 英皇將有全部授權 (i) 按英皇視作合適的任何方式以及有關價格及有關條款及條件出售、變現及 /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帳戶內可產生資金的任何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讓英皇遵守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義務; (ii) 禁止客戶在英皇視作必須或適宜的有關期間內透過或在任 何客戶帳戶下進行任何交易;及 / 或 (iii) 終止客戶的帳戶。 |
28.4 客戶承諾向英皇提供英皇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要求的所有與以下有關的文件及資料,以讓英皇履行其在任何外國法規定 下的義務: |
(a) 任何帳戶的最終帳戶受益人; |
(b) 最終負責給予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的人士; |
(c) 客戶代其收取款項的任何人士;及 / 或 |
(d) 英皇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士。 |
28.5 客戶承諾適時以書面即時通知英皇有關任何人士在英皇記錄的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或其他任何資料的變 更。 |
28.6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就英皇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向英皇提供的任何 資料、文件、支援材料屬真實、完整及準確,且將在客戶與英皇維持業務的關係的整個期間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 |
28.7 在並無限制客戶根據任何安排或協議向英皇提供的任何彌償情況下,客戶同意就英皇、其代理、高級職員、僱員及營業代表因該方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客戶協議的任何規定,或英皇使用或倚賴客戶就英皇遵守任何《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英皇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支援材料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所有負債、索償、付款要求、損失、稅項、成本費用、費用及開支,包括稅項、利息或支銷向英皇、其代理、高級職員、僱員及營業代表作出彌償。客戶進一步同意,英皇有權從其管有或控制的客戶資產或客戶在其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起、保留或扣減其釐定為足夠的有關部分或有關金額,以彌補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第 28.7 條下可能結欠的任何款項。 儘管英皇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終止,此項彌償將繼續。 |
28.8 在不限制本條款及細則第 28.3(e) 及 28.3(f) 條的一般性下,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能遵守客戶協議的任何規定(包 括未能提供英皇要求的資料、文件、支援材料),則英皇可暫停或終止客戶的帳戶。 |
28.9 客戶承諾,如客戶的聲明有任何變更,而該變更在根據適用之美國稅收法例的情況下,會令客戶的身份由「非美國人士」 轉為「美國人士」,客戶會立即通知英皇。 |
29. 客戶資料聲明 |
29.1 客戶向英皇聲明、保證、確認及承諾「客戶資料聲明」及「授權人士資料聲明」及不時更新或補充之相關聲明中所提供的 資料乃屬真實、完備及準確。 |
29.2 客戶同意即時: |
(a) 應英皇之合理要求提供有關客戶及其財政狀況之資料(已載於「客戶資料聲明」內者除外); |
(b) 倘客戶協議內所作之任何說明及保證在所有主要方面不再真實及準確,則以書面通知英皇;及 |
(c) 當發生上述第 16 條款指明之任何事件後即時通知英皇。 |
30. 爭議 |
中文譯本僅供參考,xxx與英文版本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3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聲明 |
英皇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稱「此條例」)通知客戶下列事項: |
31.1 英皇現欲知會各客戶有關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根據此條例下之定義),對建立一合適及有效之業務關係,如在與 閣下開立之 交易帳戶、建立及提供各項財務及諮詢方面等,尤為重要。交易帳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保證金貴金屬或槓桿式外匯等。 |
31.2 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於客戶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後提供),英皇將用於下列用途: |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
(b)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c) 協助日常之借貸事項;(如有) |
(d) 協助借貸上所需之審核工作;(如有) |
(e) 推廣(包括直接促銷)財務服務及有關之產品; |
英皇擬把客戶的個人資料使用及 / 或轉移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而英皇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 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因此,請注意: |
(i)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可被用於直接促銷; |
(ii)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
⚫ 財務、保險、投資服務、證券及投資相關服務與產品; |
⚫ 英 皇 及 其 集 團 內 相 關 之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產 品 ( 不 時 提 及 於 英 皇 集 團 網 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包括金融、地產、鐘錶珠寶、娛樂電影、酒店、出版印刷、傢俬 產品、餐飲業務; |
⚫ 英皇商業夥伴提供的服務與產品; |
(iii)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或會由以下各方提供及 / 或促銷: |
⚫ 英皇及其集團內相關之公司(不時提及於英皇集團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及 |
(iv)若客戶不願意英皇使用及 / 或轉移個人資料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 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
(f) 估計客戶借貸款額之水平;(如有) |
(g) 確定英皇對客戶或客戶對英皇的債務; |
(h)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i)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貸審查和追討債務; |
(j) 偵查或防止發生違反法例及法規;及 |
(k) 符合有關法律、規則、規例中或監管機構所制定關於披露資料方面所訂之要求。 |
31.3 英皇會嚴密處理客戶提供之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於客戶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後提供),而當英皇需要運用此 類個人資料時,亦會交由下列人士處理: |
(a) 英皇及其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集團內相關之公司,用作提供服務或產品推廣之工作; |
(b) 任何英皇的董事、主管、僱員或其他代表(在執行英皇業務時); |
(c) 向英皇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代辦人、保管人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d) 經英皇授權處理保密資料之人士; |
(e) 任何客戶欲與其或已與其建立業務關係之財務機構及其聯繫機構; |
(f)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失責事件)財務公司; |
(g) 根據對英皇有約束力或適用於英皇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英皇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英皇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英皇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 資料的任何人士;及 |
(h) 任何為進行以上第二段所列用途之人士。 |
31.4 若客戶已向英皇提供或可能影響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事項有變更,客戶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英皇。 |
31.5 倘若客戶未能完全或準確地提供所需之資料,此將影響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效率,並可能令英皇未能開立、保持、發展或繼續提 供有關之財務服務。 |
31.6 英皇在有需要時會審慎地將若干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以達到收集此等資料之目的,或直接與有關之目 的。該轉移會遵守條例之規定。 |
31.7 客戶擁有於下列有關其個人資料方面之權利: |
(a) 查核英皇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要求取用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
(b) 查詢英皇有關其在資料保存方面之政策、常規以及知悉英皇所存放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 |
(c) 若客戶不願意英皇使用及 / 或轉移其個人資料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行使其選擇權拒 絶促銷。 |
31.8 任何查詢或申請有關其個人資料,可填妥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提供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將填妥的表格連同客戶簽 署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致函英皇註冊辦事處之合規部。英皇保留向客戶收取查閱費用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