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住宿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聲明】(請詳閱)
1. 學生住宿中心為辦理【學生宿舍住宿事宜】相關行政作業,需要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系所年級、學號、電子郵件地址、連絡電話等。
2. 該個人資料檔案將以合於上述特定目的向業務相關之當事人、第三人或機關為合理之利用行為,利用及保存期限為自申請退宿日起後 1 年,地區限於臺灣。
3. 您可以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行使以下權利:包含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刪除。
4. 若欲行使上述權利,請洽:00-00000000 # 0000 葉先生。
5. 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不願意提供則無法提供您辦理【學生宿舍住宿事宜】相關業務。
※ 請於住宿確認前,務必審慎思考:
一、宿舍隔間牆為預鑄輕質隔間牆,隔音效果有限;如對聲音較敏感者,請審慎思考是否適合入住;另入住者亦請減低生活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二、宿舍寢室僅提供「設備清點表」內之品項。(不提供窗簾、除濕機 等)
本人 租用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稱甲方)茲約定契約內容如下。
一、契約內容: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住宿辦法與本約定,共同構成本契約之內容。本契約
無約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自民國 年 月進住日起至民國 年清舍截止日止,並應於租期屆滿前搬離宿舍。
三、租賃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如因休、退學及畢業者或交換生學習期滿,其住宿權利當然喪失(應於 7 日內完成清舍手續),乙方得比照學雜費退費期程標準辦理住宿費退費。
四、住宿期間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之「學生宿舍住宿辦法」。違反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住校學生考核與獎懲規定辦理。
五、租賃標的物:配住之寢室、書桌、床舖及該宿舍其他供共同使用之設備。
六、使用租賃物之方法:乙方應依善良管理人注意使用租賃物,其因故意或過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視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程度輕重予以扣抵保證金或罰金若干,乙方不得異議。但正常耗損及折舊不在此限。
七、轉租轉借之禁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租賃物轉租或轉借予第三人,違反本約定者,契約當然終止,並應於七日內搬離宿舍。
八、各房型住宿費用、寢室電費計算方式及收費標準(除女一舍外,各舍超過基本度數,每度以 3.5 元收費),依「學生宿舍住宿辦法」第 25 條內容辦理。
九、保證金:乙方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之保證金及住宿費後始得進住。辦理退宿時,保證金按乙方是否違反相關規定或應負損害賠償數額扣除後,無息退還。
十、甲方於住宿期間,若違反「學生住宿辦法」之規定,願坦然接受相關規定之懲處。十一、個人因故需延長住宿報請核准者,應給付甲方每日新台幣 100 元之延期費用。
十二、違約金:住宿期間屆滿,乙方應即搬離宿舍,否則應給付甲方每日新台幣 400 元之違約金,甲方並得處置乙方存留於宿舍之財物。
十三、甲方對乙方於租賃契約屆滿後殘留於宿舍之財物,不負保管之責任,必要時並得逕行清理處分,乙方不得異議。並由乙方之保證金扣繳 500 元作為處理費用。
十四、如有違反前述各項者,得作為拒絕再住宿之參考依據。
十五、生效日期:本契約自乙方繳清住宿費用並於租賃住宿契約書上簽字後生效。立約人 甲方: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授權代表人:學生住宿中心主任、宿舍管理員
乙方(學生姓名):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入住學生宿舍 寢室設備 清點表
宿 舍 棟 別 | 寢 號 | 床 位 | |||
□ 女一舍 | □ 綜合宿舍 | ||||
□ 女二舍 | □ 研究生宿舍 | ||||
團體共用設備 | 一般項目 | □大門 | □電話 □浴、廁門 | □蓮蓬頭 | |
□洗臉盆 | □毛巾架 □置物架 | □鏡子 | |||
□馬桶 | □冷氣遙控器 | ||||
其他項目 | 女 一 x: | □鞋櫃 | |||
女 二 x: | □落地門窗 □浴、廁窗 | □陽台水槽 | |||
綜合宿舍: | □落地門窗 □浴、廁窗 □梯櫃 □吊扇 | □陽台水槽 | |||
個人使用設備 | 四人房 | □床組 | □書桌組 □椅子 | □書架 | |
□衣櫃 | |||||
單 、雙人房 | □床組 | □書桌組 □椅子 | □書櫃 | ||
□衣櫃 | |||||
其他項目 | 綜合宿舍: □書架 | □矮櫃 | |||
研究生宿舍: □書架 | □鞋櫃 | ||||
除研究生宿舍 218、318、518、618 等 4 間單人房是 1 套 | |||||
傢俱外,其餘單人房及雙人房均為 2 套傢俱。 | |||||
缺損項目 | |||||
住宿生簽名: | 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