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ZJGTP20230001
深圳阳光平台医用干式胶片价格谈判采购文件
附件1
深圳阳光平台
医用干式胶片价格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SZJGTP20230001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为推进我市医用耗材价格谈判工作,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根据《深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深治耗办〔2020〕1号)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支持深圳阳光平台开展价格谈判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组织开展医用干式胶片价格谈判工作。
一、采购主体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谈判品种
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品种为已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的医用干式胶片,包括激光胶片和热敏胶片,规格尺寸包含35×43cm(14×17in)、28×35cm(11×14in)、25×30cm(10×12in)和20×25cm(8×10in),具体范围如下: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前7位) |
医用干式胶片 |
1.激光胶片:通常由聚酯(PET)片基包被银盐和保护层组成,用于作为诊断依据的医学影像(CT、MRI、CR、DR等)的记录,管理类别为一类。 2.热敏胶片:通常由聚酯(PET)片基、热敏层、保护层组成,用于作为诊断依据的医学影像(CT、MRI、CR、DR等)的记录,管理类别为一类。 |
C140202 |
超声等医学影像及图文的打印记录介质,如:医用打印胶片、PACS超声诊断报告胶片等,均不纳入本次医用干式胶片价格谈判范围。
三、谈判结果执行周期
谈判结果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资格要求
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1.申报企业为取得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产品范围内相关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
2.申报企业应具有持续生产能力并承诺保障各中选产品对应所有规格型号在谈判结果执行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申报企业参加本次价格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6.受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的申报企业须持续持有覆盖整个采购周期的产品代理资格。如在申报、谈判结果执行周期内代理资格终止的,交易中心可经上报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取消其申报或者中选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7.同一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申报产品资格要求
1.申报产品是指在本次价格谈判品种范围内,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产品。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申报产品以深圳阳光平台基础库产品ID作为申报单元。
2.涉及有效期的注册(备案)证等申报材料,必须在采购文件发布当日仍在有效期内。
3.申报产品须在深圳阳光平台维护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否则不可参与本次价格谈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4.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医用耗材交易板块下载相关文件。
六、报名方式
(一)申报企业在2023年3月1日18时之前通过深圳阳光平台相关功能模块进行正式信息申报。正式信息申报分三个步骤:一是将本采购文件附件1“承诺函”加盖公章后上传。二是维护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及其他信息并上传。价格信息是指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的最低销售价格信息(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要求提供相应合同或者发票等证明材料,证明资料应当包含销售价格、医疗机构等主要信息并作明显标注。销售周期内未在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有销售记录的产品,填写1家深圳市外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最低销售价格信息。深圳市内和市外均无销售价格的产品,按要求提供相关承诺(详见系统无价格承诺函)。三是选择经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产品进行报名操作。
(二)允许同一申报产品有多个规格型号,但在正式信息申报时应当予以明确。
(三)报名时,同一申报产品下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均纳入报名范围。
(四)未按时进行正式信息申报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交易中心将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企业和产品方能参与价格谈判。
(五)《正式信息申报详细操作指引》见本公告附件。
七、谈判方式和时间
谈判企业按报价通知(另行发布)要求参与现场谈判。
八、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发布本次价格谈判相关通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谈判报名、产品分类信息公开和谈判基准价信息公开等,敬请留意。
九、联系方式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x
电话:0000-00000000
十、其他
(一)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在深圳公立医疗机构有采购记录的医用干式胶片产品纳入本次价格谈判公告通知范围,未纳入公告通知范围但在本次谈判品种范围内的产品亦可参与。
(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工作无法进行的,经上报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可宣布相关工作暂停,并择时再行开展。
(三)本次价格谈判结果执行时间等事项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谈判企业须知
一、产品类别、谈判基准价及谈判目标价
(一)产品类别
根据产品成像方式和规格尺寸等因素,结合深圳阳光平台数据等对报名产品进行分类。
(二)谈判基准价
原则上以申报产品的平台挂网参考限价和医疗机构现行最低采购价的低值作为产品价格谈判基准价(P0)。
(三)谈判目标价
综合考虑各产品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和同类产品市场整体真实价格水平,经相关程序确定每个产品的谈判目标价(Pa)。
产品分类、各产品的谈判基准价等情况在谈判报价前向该产品类别的各申报企业公开三个工作日并接受相关申(投)诉。
二、报价规则
(一)报价须知
1.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以申报产品为报价单元,最小计量单位为报价单位。谈判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填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2.谈判报价为谈判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所有费用,还应包含打印设备、端口对接、胶片打印服务、售后维护等配套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医疗机构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谈判企业按报价通知要求参与现场谈判,在深圳阳光平台报名成功的产品均应参与现场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者不符合报价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4.同一申报产品内涉及多个规格型号的,只能报一个价格。
(二)谈判报价
谈判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参与价格谈判。谈判企业以申报产品的谈判基准价(P0)为基础进行谈判报价,谈判报价分为三轮。按照前述规则未能确定谈判基准价(P0)的申报产品,谈判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供应价格进行谈判报价即可。谈判报价现场邀请公证机构和有关部门参加,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一轮报价:谈判企业第一轮报价(P1)须不高于谈判基准价(P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二轮报价:第一轮报价结束后,谈判企业根据反馈的信息进行第二轮报价(P2),第二轮报价(P2)须不高于第一轮报价(P1),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三轮报价:两轮报价结束后,谈判企业可获知自身参与谈判的每一个产品是否已达到目标价,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三轮报价(P3)。第三轮报价(P3)须不高于第二轮报价(P2),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三、拟中选规则及备选产品
第一轮报价(P1)、第二轮报价(P2)、第三轮报价(P3)均为有效报价,且第三轮报价(P3)不高于谈判目标价(Pa)的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
第一轮报价(P1)、第二轮报价(P2)、第三轮报价(P3)均为有效报价的未中选产品,按照第三轮有效报价(P3)与谈判目标价(Pa)差幅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全部纳入备选产品范围。
四、结果公示(公告)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价格谈判结束后,拟中选结果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并接受相关申(投)诉。备选产品不在拟中选结果中公示。
(二)中选结果公告:拟中选结果公示和申(投)诉处理(如有)完成后,交易中心将通过深圳阳光平台发布中选结果公告,并将中选结果和申(投)诉处理结果(如有)同步报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申(投)诉处理
(一)经公开的产品分类、各产品的谈判基准价,以及拟中选结果公示,均接受申(投)诉;相关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交易中心递交申(投)诉申请。
(二)申(投)诉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且无歧义的证明材料。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交易中心将移交至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交易中心负责申(投)诉处理,并及时进行回复。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对交易中心处理不满意的相关投诉。
(四)申(投)诉处理结果同步报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采购执行说明
(一)谈判结果执行周期内,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价格优势专区内的产品。交易中心重点监测各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优势专区内产品情况并定期报告。
谈判结果执行周期结束后,中选企业仍愿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相关产品自动留在价格优势专区;企业不愿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应在执行周期期满前一个月,就本企业专区产品向交易中心主动申请退出价格优势专区,中选企业未主动申请退出价格优势专区的,视为中选企业自愿将相关产品留在价格优势专区并按不高于中选价格进行供应。若专区产品联动后的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联动后的价格进行供应。
谈判结果执行周期结束后,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将相关产品移出价格优势专区。
(二)对于价格优势专区产品,医疗机构直接下订单采购,无需再进行议价,交易各方签订线上采购合同并执行。
(三)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主体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采购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四)对于医疗机构在采的专区医用耗材产品,年度采购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采购量。
(五)中选企业不得增加或删减中选产品的规格型号,且应当保证产品中选前后质量和配置的一致性。
七、动态调整机制
(一)交易中心已经在谈判公告中明确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在深圳公立医疗机构有采购记录的医用干式胶片产品纳入本次价格谈判公告通知范围,未纳入公告通知范围但在本次谈判品种范围内的产品亦可参与。中选结果执行后,交易中心可以在深圳阳光平台对未中选产品和公告通知名单内的未报名产品进行专门标识,这些产品不纳入价格优势专区,但仍可进行挂网议价采购。
(二)交易中心将常态化开展医用耗材最低价格跟踪确定。价格优势专区的产品依照平台规则确定的平台参考限价低于中选价格时,或者在深圳阳光平台出现新的最低实际成交价格时,或者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联合组织的医用耗材采购中标价格低于专区价格时,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将进行产品价格联动。
(三)中选产品出现下列第一种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撤销其价格优势专区挂网资格;出现下列第二、三、四种情形的,除可以撤销其价格优势专区挂网资格外,交易中心还可以同步取消深圳阳光平台一年内的挂网(议价)采购资格:
(1)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半年内无采购记录;
(2)在执行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供应问题;
(3)拒绝接受价格联动;
(4)质量或者配置等方面低于中选前供货标准。
以被撤销挂网的中选产品数量为限额,同类备选产品按照顺序依次替补获得深圳阳光平台价格优势专区的挂网资格(交易中心定期进行操作)。被撤销挂网资格产品的谈判企业,其同类其他产品自动丧失替补资格。
拟替补结果在深圳阳光平台公示三个工作日并接受相关申(投)诉,具体参照拟中选结果申(投)诉处理程序执行。
八、交易管理
(一)中选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给医疗机构,也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上单个产品配送企业不超过3家,且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服务优良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二)中选企业对价格优势专区医用耗材产品质量和供应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在保障医用耗材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满足全市采购需求。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确保医用耗材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配送给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线上采购合同。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响应订单,做好产品配送、发票开具、票据上传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医疗机构应通过深圳阳光平台采购价格优势专区产品,按采购合同约定做好收货、验收、发票核验等工作并及时支付货款。
(四)交易中心加强对价格优势专区产品实际采购情况的采集监测,强化采购交易管理,及时纠正不良购销行为,保障专区采购平稳有序运行。
九、其他
(一)严格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对参与医用耗材阳光交易的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将予以上报评级,并按规定分级处置、处理。
(二)请相关企业密切留意本网站最新公告、通知。所有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公告、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
(三)若本采购文件、补充及说明、最新公告、通知等文件之间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四)价格优势专区的产品如被纳入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或有相关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企业在正式信息申报前应当将本采购文件附件1“承诺函”加盖公章后通过深圳阳光平台相关功能模块上传,本采购文件附件2“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价格优势专区采购合同”将嵌入深圳阳光平台相关功能模块,直接用于签订中选产品采购合同。
(六)本采购文件解释权归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1
承诺函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 (公司名称) ,遵照相关规定,在充分理解本次深圳阳光平台医用干式胶片价格谈判采购文件(项目编号:SZJGTP20230001)后,完全认可并接受采购文件中“谈判企业须知”的各项要求,决定按照采购文件参与本次谈判,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相关材料。我方保证申报信息、谈判价格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我方已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并以此参与谈判。我方承诺谈判价格不低于本企业该产品的成本价。我方完全理解及遵守采购文件中的中选规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
我方自愿参与本次价格谈判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
二、我方承诺,不利用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产品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三、我方承诺,为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四、我方承诺,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向采购我方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我方承诺,如我方在本次医用耗材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我方愿意接受信用评级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六、我方承诺,主动维护良好信用,必要时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
七、我方承诺,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地区之间价格xx,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本次医用耗材产品价格的,我方承诺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
八、我方承诺,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
九、我方承诺,本次医用耗材价格谈判活动中,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主体带来的损失。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价格优势专区采购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生产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深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深治耗办〔2020〕1 号)及《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支持深圳阳光平台开展价格谈判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6 号,以下简称6号规)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中,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通过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采购医用耗材,并按规定进行医用耗材产品验收、按约定进行交易价款结算。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资格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法定条件,严格遵守签署的《承诺函》,负责在深圳阳光平台申报产品、供应医用耗材至配送企业等工作,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采购交易所需的票据、单据。
3.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运输活动的法定条件,按深圳阳光平台的订单要求及甲方的配送时限要求按时将乙方的医用耗材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票据、单据。
4.甲乙丙三方承诺按有关规定和相关承诺在深圳阳光平台开展医用耗材阳光交易活动。
第二条 合同标的
深圳阳光平台价格优势专区挂网产品的名称、注册证、规格、包装规格、中选价格、生产企业等见合同明细。
第三条 供货要求
1.乙方、丙方向甲方供应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出具的发票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延误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工作。急诊或急救医用耗材应保证及时供货,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2.乙方、丙方供应的全部医用耗材应按国家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等,以防止医用耗材在配送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医用耗材按时足量、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提供其与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
4.乙方、丙方医用耗材生产/配送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医用耗材生产/配送相关规定。
第四条 订货与交货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按月或季度拟定采购计划向丙方采购医用耗材。丙方应提前做好产品备货,保障供应。
2.乙方是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乙方应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并足量保质供应医用耗材,对丙方的配送供应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法就丙方的过错进行追偿。丙方对甲方、乙方负责,确保医用耗材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配送至甲方。按6号规要求,一般产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含节假日),急用产品4小时内送达。
3.丙方配送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型号、材质、交易价格、数量、包装单位等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通过深圳阳光平台发送的订单执行。
第五条 产品验收
1.医用耗材验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用耗材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2.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深圳阳光平台上予以确认收货。丙方依照程序配合甲方、平台及时提供票据(发票等)或票据信息。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更换医用耗材直至确保验收合格临床可用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使用。产品经更换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视临床需求有权单方终止该医用耗材的继续采购,退回剩余医用耗材,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3.验收通过未使用的医用耗材,在甲丙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甲方可以进行退货处理。
第六条 交易价款结算
1.交易价格:按深圳阳光平台订单的交易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性调价、限价等原因致医用耗材的价格需要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或者自行协商确定。
3.价款支付: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时限通过深圳阳光平台集中结算监管账户及时支付货款。
4.其他与交易价款结算有关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和深圳阳光平台有关规则执行。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丙方配送的医用耗材。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标的内容完成采购。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完成交易价款结算。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或者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等资质证明。
2.所供货医用耗材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违反本合同关于供货时限和数量的约定或拒绝供货。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实施延误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并向另两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3.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某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
4.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经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任何一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解除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各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外两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相关损失。
2.签署本合同为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经过各方的内部授权或者审批。
3.通过深圳阳光平台完成的采购订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未尽事项,在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交易规则及本合同内容不冲突的前提下,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各方可自行协商签署xx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经相关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在深圳阳光平台进行电子签章后生效,有效期按项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7.深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
医用干式胶片采购明细表
产品代码 |
注册证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企业 |
投标企业 |
中选价格(元) |
采购期限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