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合同生效第四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合同编号:
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一七年六月
特别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尚投季季盈1号全球资产管理计划”之客户,下述风险揭示请仔细阅读。
(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本计划最终仍有可能亏损您部分甚至全部的本金。
(二)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人可能因投资本计划带来资产亏损,任何该等亏损仅由投资者承担,与上投xx及其关联企业无关。因此,上投xx及其关联企业就本计划的损失将仅限于其(作为本计划投资者或作为上投xx及其关联企业所持有利益的受益人)在本计划持有的所有者权益而产生的损失。
(四)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者权益并不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也不构成由上投xx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存款或者法律责任。
(🖂) 考虑到本计划投资标的的特殊性,其管理人可能受到开曼群岛等海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并需要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本计划不接受所投资标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美国人士的认购和参与申 请。因此,委托人确认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属于所投资标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美国人士。
(六)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
资者存在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本金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
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内容,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目 录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日:指公历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 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资产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款 之目的,资产管理人被认为是托管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人进一步声明其已对 资产委托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资产管理人承诺,一经资产托管人要求,立即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资产委托人的客 户资料。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 在内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投资目标
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计划剩余存续期的金融工具,力求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存续期限三个月
(六)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不得超
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计划的认购费用为 0。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并可追加认
购。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认购总金额超过或临近超过 50 亿元规模上限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
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对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合同生效第四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
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
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未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x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生效后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xxx: 000000法定代表人:穆矢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
xxxx:000000
负责人:xx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 0000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计划剩余存续期的金融工具,力求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发行的货币基金(仅限本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在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法律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关联方发行的存款,无需资产委托人的授权。上述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
(三)投资策略
x计划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期限匹配、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等。在存续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主要采取期限匹配、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存续期的最后一日;
2、本计划存放在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55%;
3、本计划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私募债债项或主体评级不低于 AA+,其他信用债
评级不低于 AA,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1.5 年;
4、本计划参与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5、按买入成本计算,本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除外;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则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五)业绩比较标准
三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具有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xx先生:现任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二部投资经理兼债券研
究部副总监。7 年金融业从业经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加入上投xx前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加入上投xx,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变更投资经理并提名新的投资经理人选,提交资产管理人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新投资经理的姓名和简历通知资产委托人。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其中托管账户户名为“上投xx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尚投季季盈 1 号)”,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托管业务部 门被授权人名章。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其户名及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户名及预留印鉴一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应经托管人审核,托管人应在办理开户过程中予以相应的配合。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办理流程应依照托管人相关流程办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约定的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6: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或其他约定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通知作废。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资产托管人有权在收到正本前依据传真行事,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计划无法在 10 日内调整完毕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围的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发行的货币基金(仅限本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在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法律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
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关联方发行的存款,无需资产委托人的授权。上述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
资产托管人对本计划的投资限制具体内容监督如下:
(1)本计划存放在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55%;
(2)本计划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私募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1.5 年;
(3)本计划参与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4)按买入成本计算,本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除外;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则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1、估值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2、估值核对日: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三)估值方法
1、本计划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计划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计划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x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 见为准,资产管理人负责对外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对计划资产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以双方约定方式复核确认后反馈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会计政策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1% H=E×年管理费率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户名: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1001184209013354561
开户行:021842-工行证券大厦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05% H=E×年托管费率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户 名: 支付业务临时存欠账户备注: 基金专户业务收入
账 号: 906144001999100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户名: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专户账号:3100155040005000286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4.上述(一)中 4 到 7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第十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x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期利润是指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资产委托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委托资产;
(6)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资产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委托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委托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
第二十节、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报告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2、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 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管 理人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有效投资风险
指计划在存续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计划收益的风险。由于本计划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后迅速将计划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计划无法在合同生效后迅速建仓时,会对计划收益造成影响。
2、资产管理人可以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关联方发行的存款,无需资产委托人的授权。上述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
(六)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
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9、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10、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1、有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2、经核实管理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13、当地监管或我行制裁合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七)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照单个委托 人投资成本计算并扣除资产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后(业绩报酬将一次性计提)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 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按照上述无法变现的资产在合同终 止日的估值价格计提业绩报酬。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按资 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托管人不予垫付。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同时管理人需将产品清算报告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三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节、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六节、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尚投季季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合同编号:
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 月 日
附件一:托管银行方主要人员
职责 | 中国银行联系人 | |
总协调人 | A 角:xxx | |
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托管团队主管 | ||
电话: | 000-00000000 | |
传真: | 021-50372321 | |
手机: | 13916630813 | |
B 角:xx | ||
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助理高级客户经理 | ||
电话: | 000-00000000 | |
传真: | 021-50375825 | |
手机: | 18917616026 | |
清算交收 | 总协调人: xx | |
电话:000- 00000000 | ||
开户:xx | ||
电话: | 000-00000000 | |
传真: | 021-50372321 | |
手机: | 13681788368 | |
清算: | xx | |
电话: 000-00000000 | ||
传真: 021-50372321 | ||
手机:13636323115 |
电子邮件: | ||
账户 、保管 、清算 、核算 | A 角: | xx |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10-66594962 | ||
手机: | 13564318662 | |
B 角: | xxx | |
电话: | 000-00000000 传真: 021-50375803 | |
手机: | 13601911170 | |
投资监督 | xxx | |
电话: 传真: | 021-58883700 021-50375825 | |
手机: | 13761793941 | |
单及对接收 | 电 子交易数 据账 | |
对账单接收传真:010-66594962 |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
服务投诉及建议 | A 角:xxx | |
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托管团队主管 | ||
电话: 传真: | 021-50372320 021-50372321 | |
手机: | 13916630813 | |
B 角:xx | ||
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 021-50375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