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 号文核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1,329,75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9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3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 号文核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1,329,75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9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50,579,992.0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086,160.16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344,493,831.8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 230Z005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完成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完成了与控股子公司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余额(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78270803443 | 345,579,992.02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23022511301000006 | 0.00 |
注:1、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同时抄送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用为:0 元。
(十)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