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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广东地区(含深圳)传染病感染责任保险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附加广东地区(含深圳)传染病感染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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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中,被确诊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保险xxx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xxx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该传染病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残疾及住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津贴费用。
本附加险下伤残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GB/T 16180-2014)确定,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合同生效前已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传染病且未被治愈的;
(二)保险合同生效前已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排除的;
(三)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
(四)观察期内已经出现症状或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在观察期内或延续到观察期后被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
(五)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接受治疗、隔离的。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用。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六条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10万元; 住院津贴每人每天50元,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所有赔偿金额计入主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观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二)保险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保险人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用于证明被保险人与雇员雇佣关系的文件;
(五)二级(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初诊门急诊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传染病诊断报告书;
(六)索赔死亡赔偿金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该雇员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该雇员因确诊罹患特定传染病身故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雇员或有索赔权益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名雇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核算,按照保险xxx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扣除后进行赔偿;
(三)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和住院津贴的赔偿金额分别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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