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他汽车服务商,可以就其承担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责任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延保合同,如果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被用于以下用途:
1.比赛、竞赛和越野用车(如果车辆是特别为上述目的而设计的除外),用于短期自驾租赁的车辆,出租车和驾驶学校用车,快递车辆以及任何用于其他租赁或者取得报酬的车辆;
2.公共服务车辆(如:警用、消防、救护、救助和军事目的),但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般性公务用车;
3. 在进行违法交易或运输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里程表遭更换、修改或未连接,致使无法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
(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使用的车辆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的欺诈、不诚实或故意、恶意、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二)任何由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能风险、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四)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预防性保养费用,以及改造、加装、改良的费用;
(二)车辆或者零部件召回的费用,以及车辆或零部件召回后维修或更换的成本;
(三)不属于延保合同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损失和费用;
(四)在车辆生产商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故障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任何在车辆生产商保修期内已出现明显缺陷的部件所发生的相应故障,即使这种故障发生于保修期终止后、延保合同期间内;
(六)被保险机动车零部件的自然磨损;
(七)保险车辆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车辆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
(八)任何由于车辆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后果性损失、间接损失;
(九)任何形式的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每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辆机动车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均不能超过车辆交易时发票中记载的该车辆的销售价格。交易时发票中记载的车辆销售价格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延保期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延保期以其延保合同中约定的延保期起止日期或行驶里程为
准,并以其中任一项先到者为限。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保险费根据该车辆的车型、购买延保合同时间和延保合同承保内容计收。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各类延保合同的标准文本,并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x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在每辆保险车辆的延保期开始前,将购买该车辆的消费者信息、车辆身份标识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投保人是否已投保该车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车辆质量合格。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延保期内,被保险人对于向消费者支付的车辆延长保修合同项下的维修费或其他费用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出险车辆的延保合同、故障诊断和维修记录;
(二)相关费用的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以修理的保险车辆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保险车辆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修理费用:
(一)零部件费用;
(二)修理人工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更换的保险车辆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保险人对更换费用的实际赔偿金额以下列金额为限:更换零部件赔偿金额=零部件重置价格。
其中,零部件重置价格是指在维修时重新购置与被更换的零部件相同或类似材质、相同或类似标准、相同或类似质量的零部件所需要的价格。
合同解除与部分车辆退保
第二十六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解除或有部分保险车辆要求退保时,保险人按以下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一)对于延保期尚未开始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应按其全部已交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其剩余保险费;
(二)对于延保期已经开始的保险车辆,保险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对于已发生保险赔偿的保险车辆,保险人不退还其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保险人:指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者:指购买保险车辆并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延保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保险车辆及其延保合同的受让人。
保险车辆:指消费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在本合同载明类别、品牌、型号范围内的,并由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提供保修服务的机动车辆。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延保合同”或者称之为“汽车服务合同”):指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约定由被保险人在延保期内提供保修服务的协议。
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人应退还的保险车辆在剩余延保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以低者为准:
1、按日期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延保期剩余月数/延保期总月数)×90%其中,剩余延保期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按行驶里程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延保期剩余行驶里程公里数/延保期总行驶里程公里数)
×90%
其中,行驶里程计算精确到个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