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商务快线1G包月产品-15000元】商务快线包月产品
中国移动通信浙江有限公司业务协议
业务受理单[业务新装]
客户:浙江省xx体育中心 移集团浙江杭州政企合同[2021]0119571737939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日期:2021-01-19
客户经理:陈州平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资费:
已选产品:
【2020版商务快线1G包月产品-15000元】商务快线包月产品
已选促销:
商务快线包月产品折扣促销 优惠方式:打折; 应收(月): 4890.00元其中:
公网IPV4使用包月费:240.00元
2020版商务快线1G包月产品-15000元:4650.00元人员信息
协议缴费周期:按月支付
使用用途:网站
业务接入标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跑马场路xx体育中心跳水馆B1F
ICP证号:
企业尊享号码:
备案号:
网站域名:
权益内容:不选择
公网IP地址数(个):4
IPV6地址段规格及数量:
商务快线套餐1
带宽需求(M):1024
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协议有效期自客户签署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
商务快线套餐受理信息
申请业务信息
数量1份。其中:商务快线套餐(2020版)包月,实收4890.00(元/份)*1份=4890.0元。
客户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xx路1号xx体育中心体育场西区
集团编号 :5717147606
集团客户资料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单位名称:浙江省xx体育中心
客户已确认以上受理单打印内容,并已阅知并同意遵守本受理单以下(包括背面)的《协议条款》。
客户(xx): 公司(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2021-01-19
商务快线接入服务协议条款
一、定义
1、“商务快线接入业务”:是指基于PON接入,又可根据客户需求分配公网IP地址的集团宽带接入业务。
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我公司提供的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客户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使用我公司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2、客户在签署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办理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业务受理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 特别是与客户约定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客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提 出咨询及解释的申请。
一旦客户签署本协议、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即视为客户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的 全部条款。
3、客户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 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
(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我公司的进网调测工作; 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及其它我公司要求的准备工作;如因客户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 工作,导致我公司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对
于因客户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我公 司不承担责任。 4、客户应以《业务受理单》的形式向我公司书面提供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开通的
准确的起止接入地点、接入方式、 线路带宽、数量、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若客户自带IP地址入网,须同步提供所使用的IP地址。如客户 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客户承担。如因客户提供的接入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 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我公司损失的,客户应予以赔偿。
5、客户不得利用商务快线接入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我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客户承担。
6、客户应合理使用商务快线接入业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商务快线接入业务的使用权或改
变业务使用性质,否则我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客户
承担。
7、客户应严格遵守我公司针对商务快线接入业务的管理规定,具备商务快线接入的合法资质,其使用的商务快线接入业务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具备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并确保连接到商务快线接入业务上的有关通信
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且具备适合于本协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8、客户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持续有效,并有义务配合我公司核实登记资料。如客户登记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如我公司发现客户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我公司无法与客户取得
联系或客户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我公司有权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由客户承担。 9、客户应妥善保管其使用本业务的账号密码,任何使用其账号密码的行为视为客户自身或客户授权行为, 任何通过其号码、端口或用户名等发生的通信及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自身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 对其账户下所有行为负责任,客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若客户授权他人使用 帐户,应对被授权人在该帐户下发生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由于帐号关联用户使用信
息,仅当司法裁定,或 在符合法律法规,我公司规定的用户帐号转让流程并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帐号的转让。
10、因客户原因导致的帐号信息遗失,如需找回帐号信息,客户应按照我公司帐号找回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有效,若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无法通过公司安全验证,公司有权拒绝提 供帐号信息找回服务;若帐号的唯一凭证不再有效,我公司有权拒绝支持帐号信息找回。如账号绑定的手机 号二次出售或机主已变更,公司可拒绝支持帮助找回原手机号绑定的帐号。
11、客户订购的业务仅限自用。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订购的对讲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向第三方
收费、改变使用用途或性质,否则我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业务。 12、客户应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不得利用我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利用我公司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4.不得利用我公司网络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因特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6.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7.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8.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电信业务和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9.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我公司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10.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11.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1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在测试期间不传播客户端群发软件,通过网站发送短消息功能应严格控制发送条数并设置 关键字拦截功能。
13.对于公网可访问的、无需注册即可向任意手机号发生短信动态验证码的业务(如客户注册、好友邀请、密码取 回等),必须同时采用增加安全图片验证码、单IP请求次数限制、限制发送时长限制3个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防护, 方可开通、使用短消息类业务。
13.若客户违反上述规定,我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对出现来源自客户的互联网攻击,我公司将通知信息源责任 单位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
14.客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的规定使用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保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我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客户承担。
15. 客户不得发送法律法规等禁止的违法信息,不得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不得有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客户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制止,包括可以暂停或终 止提供服务。
三、 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我公司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
2、本协议生效后,我公司应负责业务开通工作。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的完工确认单记载的完工日期为准。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 1)客户(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客户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接入的有效距离;
( 2)客户(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
( 3)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 4)由于法定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我公司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
( 5)在客户选择自带IP地址入网方式时,因客户(客户侧)网络调整而需要重新向我公司提交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开通申请的;
(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导致我公司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3、我公司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及《商务快线接入服务规范》,保障客户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但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4、我公司对提供服务的商务快线接入业务依据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客户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因我公司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接入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我公司应提前通知客户,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但我公司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5、我公司将对客户资料和传送的信息严格保密,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依法调查或查询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情况除外。如我公司需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商务快线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等,客户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我公司在接到投诉或发现客户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时,有权或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等,直到确认客户已完成有效整改后,客户可恢复本协议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客户理解并同意,并协助使用户理解并同意,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客户/用户提供的或客户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公司有权依法对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公司不向除我公司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7、在客户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我公司以优惠的条件为客户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因扩容涉及新增接入 线路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8、我公司为客户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客户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客户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我公司服务热线【100868】进行业务故障申报。
9、本协议内容若有变更,我公司将提前一个月通知。若客户继续使用我公司商务快线接入业务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向我公司申请终止商务快线接入业务,本协议自动 终 止 。
10、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业务及服务:
( 1)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
( 2)未经我公司授权,客户擅自转让本协议业务,或擅自改变本协议业务使用性质的;
(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和其他问题;
( 4)逾期未交纳通信业务服务费用;
( 5)客户有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行为的。
11、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业务及服务,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 1)客户提供的资料、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 2)本协议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我公司或相关第三方xx);
( 0)我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 4)逾期90日未支付通信费用;
( 5)客户有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并且在我公司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其整改未能达到我公司要求时;
( 6)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四、 开通验收
1、在我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按照我公司标准规程进行验收。
2、业务验收应在我公司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签署《开工确认单》。如客
户对工程验收有异议,则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客户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 确认开通的,则视为验收已通过且客户已同意开通业务。
五、 计费和结算
1、我公司按照业务受理单中的约定(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向客户收取本协议项下电信服务相关费用。
2、商务快线接入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如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我公司以业务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计费起始日,开始收取费用。变更和提前终止业务经我公司同意后,次月1日生效。
4、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客户须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5、双方进行的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我公司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6、若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我公司的税务资质审核并付清费用后,我公司将为客户按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客户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
户名 | ||
开户行 | ||
帐号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因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不准确导致的所有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六 、违 约 责 任
1、如客户为首次开通本业务,则客户在第一年内不得提前终止本业务。自第二年起,客户提前终止业务的,需按合同未履行期限所对应电信服务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如我公司为本协议实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线路建设支出等成本高于违约金的,除违约金外,我公司还有权追索不超过实际成本范围内的相关损失 。
2、若客户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我公司有权暂停为客户提供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客户欠费之日起至客户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客户加收违约金,客户任何一个月的商务快线接入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客户开通的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客户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客户承担。
3、客户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客户终端设备故障)可向我公司申告。如商务快线接入业务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 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我公司检查故障点确属我公司网络范围内,我公司对客户费用金额进行相应的核 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商务快线接入业务月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我公司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
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客户当年度向我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5、本协议因客户原因违约、提前终止或者导致解除的,需承担协议剩余期间应支付总费用和我公司因履约投入金额之和的违约金,并承担我公司因此
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案件处理费用。
6、如客户行为使我公司向其他方承担责任(包括直接经济责任、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责任),应全部赔偿。
7、以上条款均可合并使用。七、责任限制
1、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仅对因其过错给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公司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 1)第三方对客户提出的索赔要求;
( 2)客户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 3)客户的利润损失、机会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2、如因我公司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客户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我公司违约,但我公司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3、为改善服务和通信质量,我公司有权对业务服务功能进行调整,有权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但我公司应提前通知,我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客户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客户同意不追究我公司责任。
4、由于意外事件,或由于黑客攻击、第三方破坏等第三方原因,或由于非我公司可以合理控制的软硬件、技术等原因,造成掉线、中断、拥塞、信息迟延、信息丢失等通信故障的,客户同意不追究我公司责任。
八、协议终止
1.如果一方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指定其业务管理人或接收人或一方在其所处区域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该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2.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特定的服务附件:
(1)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附件,该违反协议方未能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做出补救。
( 2)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我公司均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及终止提供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a)客户(包括其代理人/联系人)提供任何虚假证件、资料或数据;
(b)客户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我公司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c)根据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要求,我公司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
(d)逾期90日未支付费用;
(e)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九、其它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2、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2)向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受理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立即生效。
4、双方协商变更业务,需另行签署《业务受理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业务变更或延长有效期均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5、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集团客户电信服务协议》中有约定的,按《集团客户电信服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6、其它:(无)
7、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本协议附件: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对于所申请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的 商务快线接入、语音专线、移动400、呼叫中心、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接入等服务,为确保向客户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向浙江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浙江移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利用在浙江移动接入商务快线接入业务、语音专线业务和短信网关业务,违规制作、发布、传播任何含有下 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5、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7、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传播虚假信息、诈骗信息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相关服务对应具体承诺内容
服务 | 承诺内容 | ||
商务快线接 | 1、承诺对在浙江移动接入的业务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网盘、视频等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过 滤,彻底清理涉暴恐音视频等存量有害信息,关闭传播恐怖宣传视频的注册账户,并建立清理暴恐音视频工作台账。 | ||
入服务 | 2、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网站/平台内容监测、审核、拦截,一经发现涉暴恐音视频等有害信息, 立即清理,并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 ||
3、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业务正式开通以及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浙江移动相关管 理规定,保证所提供业务内容 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浙江移动通信网络、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 |||
4、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 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 术支持。 | |||
5、用户及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商务快线服务业务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用户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前,浙江移动将关闭80/8080端口。 | |||
语音专线服务 | 我单位使用语音专线业务严格遵守受理单中明确的用途(如:办公电话、客户服务、市场营销等,如是呼叫中心业务,需详细登记使用用途)、呼叫中心时段和频次,如果改变语音专线业务的用途,将提前通知浙江移动并重新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 ||
(400业务 、呼叫中心服务等)。 | 1、承诺对在浙江移动接入的语音专线、呼叫中心平台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过滤,彻底清理诈骗、涉黄、涉暴恐音视频等存量有害信息。 2、在使用呼叫中心语音接入业务的情况下,承诺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 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外呼记录留存(不少于30天的外呼录音、主被叫号码、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 ||
3、承诺所使用的浙江移动语音专线业务不开展诈骗、骚扰、涉黄、涉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违法活动。如因此引发的社会群众投诉和违法责任将由我单位全部承担,当群众投诉达到或超过5宗/月,同意浙江移动关停涉事语音专线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 | |||
4、我单位严格执行电信业务实名登记制度,准确提供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如登记信息发生 改变,主动告知浙江移动。 5、不利用语音专线违法违规或在无资质情况下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按照所申请的呼叫中心业 务经营许可资质合法经营。 6、不违法违规经营语音业务,例如违规经营IP电话或为非法IP电话提供落地等服务,不得违 法违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传播九不准等违法违规信息,不进行虚假改号呼叫。 | |||
7、我单位严格遵守业务范围,我单位承诺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 | |||
8、我单位接入使用本业务的主叫号码只能使用浙江移动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及语音专线。经营性呼叫中心不使用用户号码作为业务号码,不为改号软 件提供呼叫接续服务。 | |||
9、我单位承诺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 | |||
件/APP等)的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不按号段盲呼。对于呼叫频次, 主叫外呼:单一号码呼出频次每天原则上不超过500次;被叫接听:同一企业所有号码对同一 被叫号码呼叫频次每天原则上不超过10次,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外呼。除即时回访类业务外,主动外呼行为须避开用户的日常休息时段。 | |||
10、我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业务正式开通以及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浙江移动相关管理规定,不对浙江移动 通信网络、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 |||
11、我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 提供技术支持。 | |||
12、我单位承诺不向个人转租转售语音专线业务,不将办公自用电信资源用于经营电信业务。未经浙江移动许可,不对组网架构进行调整,不加装VOIP设备,不开放公网注册。对于以上 行为,我单位已知晓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并愿意承担由其引发的一切后果。 |
13、我单位承诺提供的落地号码所有权证明(入网协议和近三个月内的缴费发票)和落地号码机主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如我单位更改落地号码,将主动通知浙江移动并提交新号码的落地号码所有权证明(入网协议和近三个月内的缴费发票)和落地号码机主身份信息。
14、针对“语音专线”、“呼叫中心直连”业务,我单位承诺对自身对外呼叫话务及其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发现且核实冒用或伪造资料,违法使用,违规外呼,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及被客户投诉骚扰等情况的,浙江移动有权追究我单位责任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关停、销户等手段的处理措施。
15、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我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且仅限我单位在浙江移动办理开通本协议规定的业务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16、我单位如果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浙江移动,否则,我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7、针对“呼叫中心直连”,我单位开展商业营销外呼的,承诺需征得用户同意,建立用户白名单并留存相关依据资料,规范外呼时段、行为等,不得对用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继续向其发起呼叫。
18、我单位已经知晓并同意浙江移动对港澳台和国际长途业务的流量进行监测,如果发现异常话务(超长、超频),同意贵公司进行技术处理,包括且不限于:限制并发话路、特定国家方向关闭、关闭所有国家方向等。继续向其发起呼叫。
四、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与浙江移动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 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 曝光,追究我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和其他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浙江移动负责保管。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