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GD-SZ-202403277,以下称“原合同”)。因原合同内容中【第十条货款支付】中的阶段付款比例发生变更,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学校
地址:xxx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签订了《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学校初中阶段理科实验教学与测评改革软硬件建设合同书》(合同编号:
CMGD-SZ-202403277,以下称“原合同”)。因原合同内容中【第十条货款支付】中的阶段付款比例发生变更,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原合同第八条内容如下:
1、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合同总金额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797682.00 元(人民币柒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贰元整)。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项目供货完毕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剩余金额,即人民币 797682.00 元(人民币柒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贰元整)。支付要求及时限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在付款前,乙
方必须先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及其他请款材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因财政资金拨款未到位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60 日(工作日)的宽限期,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在原合同基础上【第十条货款支付】变更为:
1、第一期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43%合同总金额,即人民币 686006.52 元(人民币柒拾玖万柒仟陆佰捌拾贰元整)。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尾款:项目供货完毕并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送第三方结算审计后,乙方依据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金额出具本合同余款金额的发票,甲方支付合同余款。支付要求及时限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及其他请款材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因财政资金拨款未到位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同意延迟付款,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号码:888801460000955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联行号:308100005027
联系人: xxx,13510085503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