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XZC2024-0058
采购人意见:
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
基地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HXZC2024-0058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函
谈判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计划,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环县畜牧兽医局的委托,对“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实施本项目及服务,并能及时提供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供应商前来响应。
一、项目编号:HXZC2024-0058
二、采购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三、公告期限及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
1.公告期限及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四、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采购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环县畜牧兽医局
地 址: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兴隆路85号
联系方式:18893660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联系方式:18993432201
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环县畜牧兽医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https://www.qysggzyjy.cn:7071/)获取竞谈文件,并于2024年8月2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XZC2024-0058
2.项目名称: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68元/块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为肉羊规模养殖场配套安装粪板。(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本项目以单价报价(元/块),本项目以单价确定数量,总价不允许超出或下浮,总价100.00万元。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1.3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投标人须提供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
1.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6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1.7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1.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为100%;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8月21日0:00:00至2024年8月23日23:59:59(北京时间)。
2.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https://www.qysggzyjy.cn:7071/)。
3.方式: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自行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8月28日15时30分
2.地点: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8月28日15时30分
2.地点: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qysggzyjy.cn/f)进行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完成网员注册后,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或者账户密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投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需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后打开,工具下载地址: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咨询电话:4006-1234-34)。
4.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前,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选择参与标段点击【点击进入】进入该标段开标会议。
①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qysggzyjy.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环县畜牧兽医局
地 址: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兴隆路85号
联系方式:18893660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联系方式:189934322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利国
电 话:18893660180
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及说明
1.项目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采购申请,并得到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现通过谈判来择优选定合格的供应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知悉本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专用术语解释
2.1“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2“采购人”本项目系指环县畜牧兽医局。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4“供应商”系指符合本谈判项目资质要求,参加响应竞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5“其他组织”系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6“竞争性谈判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7“谈判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8“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9“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2.10“货物”系指供应商成交后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等。
2.11“服务”系指供应商成交后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
2.12“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采购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落实情况:已落实到位。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主要组成要件
4.1谈判邀请函
4.2竞争性谈判公告
4.3供应商须知
4.4采购需求
4.5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6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
5.1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5.2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地点: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6.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补充、修改等说明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2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便及时了解相关谈判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及途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谈判及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响应及其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采购申请,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下择优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2.1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五款的基本条件。
2.2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并有能力提供谈判项目实施和服务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2.3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谈判会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谈判项目响应。
2.5未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响应。
2.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3.谈判有效期说明
3.1谈判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谈判报价说明
本项目以单价报价(元/块),以单价(综合单价)确定数量(总数量尾数不足一块按一块供应),总价不允许超出或下浮。
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谈判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如果两者的报价不符,以“谈判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采购提供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本次谈判报价要求:
4.1供应商应承担与本项目谈判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指完成采购范围内材料费、运费、装卸费、人工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4.3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报价。
4.4本项目报价是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产品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的折扣价或优惠后价格的体现。
4.5响应货币: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
5.谈判保证金说明: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6.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等说明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提交完整的谈判响应文件。
6.1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6.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竞谈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谈判响应文件,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6.1.2 供应商必须保证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6.1.3谈判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目录编制:
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工具获取途径见投标人须知)
6.2《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签章
6.2.1 份数:投标人通过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格式为系统默认格式;
6.2.2 签章: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签字并盖章,所有电子章应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主体共享平台互认的电子章。
7.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地点、
7.1递交方式: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7.2递交地点: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8.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撤回的说明
供应商在谈判会议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澄清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9.谈判响应文件的接收方式、地点
9.1接收方式: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9.2接收地点: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10.谈判响应文件中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本次采购有关的所有文件应使用中文,若提供中文以外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否则将不予认可,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0.2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采购的产品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非节能产品不得参与。
采购的产品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或《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环境标志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同时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其响应报价不变。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和甘肃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加分及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本项目确定报价扣除为1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响应报价不变,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响应报价不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报价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1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本项目对参加和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为:本次采购服务标属于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所属行业须完全按照以上行业界定标准填写,否则《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五)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谈判小组的组成
1.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
1.2由采购人1人和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4人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为5人单数。
2.谈判小组职责
2.1审查、评审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对于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接受供应商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6谈判小组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同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7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串通响应疑点和线索的,应当采用询问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并作书面记录,同时书面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属于恶意串通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1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2遵守评审纪律,不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不与其他专家串通,不受人之托评审,不与任何供应商或与采购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收取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3.3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4对评审过程保密,不透漏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3.5应当回避的,主动回避。
3.6按时参加评审,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审活动的提前请假。
3.7评审过程中不有意拖延评审时间。
3.8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3.9不携带通信工具、摄像、录音等器材进入评审现场,不篡改、销毁、灭失谈判有关资料,不抄录、复印、夹带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资料离场。
(六)谈判、评审、成交的程序及说明
1.谈判会议
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谈判时间和地点举行谈判会议,供应商可不到场参加谈判会议,但供应商须按时使用CA证书登陆甘肃中工招投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系统”(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按照规定解密谈判响应文件,按时参加谈判,如未按时解密谈判响应文件或未参加谈判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解密
谈判时间到达后,由工作人员在开标系统点击开始解密文件,各供应商务必在30分钟内登录“开评标系统”点击解密按钮解密(使用CA证书解密),30分钟内未解密视为放弃响应资格。
3.谈判程序及评审、成交的说明
3.1谈判会议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负责记录,由参加谈判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未参加谈判会议的,视同认可采购结果。
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3会议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3.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审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谈判小组推选谈判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谈判文件。
(7)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谈判小组依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审结果,谈判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谈判报告中记载;谈判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③谈判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④经谈判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要求谈判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谈判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5综合说明
3.5.1评审原则
(1)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3)评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4)评审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有效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评审将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6)本次采购项目定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报价、质量、资信和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及其他承诺的条件等进行审查、质疑、评估、综合对比,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7)从谈判直至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前,评审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谈判过程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8)供应商提交的关于资质、业绩、技术参数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9)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审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
(10)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审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响应资格。
(11)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采购的长远服务。
3.6资格审查标准及说明
3.6.1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3.6.2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供应商资格由谈判小组审查,审核不通过视为无效响应,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
3.6.3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由谈判小组按无效响应处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营业执照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2 |
法人代表授权 |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3 |
社保证明材料 |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
4 |
审计报告 |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5 |
税收证明 |
投标人须提供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 |
6 |
信用查询 |
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
7 |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
提供签署完整的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
8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9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说明:合格以√为准,不合格以×为准,若有疑问以※为准。
3.7符合性审查标准及说明:
3.7.1对于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2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7.3若供应商对应作出而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3.7.4谈判小组评审时,供应商或其谈判响应文件出现与符合审查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的谈判响应文件。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是否按竞谈文件规定签署、盖章 |
2 |
投标函 |
是否按竞谈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函 |
3 |
报价完整性 |
是否有分项报价表且分项报价不存在严重缺漏项目 |
4 |
报价合理性 |
投标报价畸低,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 |
5 |
报价是否超预算 |
投标报价未超出财政预算 |
6 |
是否存在串标 |
投标人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 |
7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竞谈文件要求 |
8 |
投标内容 |
响应文件中关于服务内容、付款方式、项目履行期限等要求是否符合本竞谈文件要求 |
9 |
响应性审查 |
响应文件与竞谈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相符,无负偏离 |
10 |
其他要求 |
响应文件无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竞谈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说明:合格以√为准,不合格以×为准,若有疑问以※为准。
3.8.1谈判响应文件中谈判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谈判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谈判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规定经供应商确定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定的,其响应无效。
3.8.2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本采购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8.3谈判小组要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任何证据。
3.8.4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其响应无效。
3.8.5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
3.9谈判
3.9.1谈判小组只针对通过初步审查且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3.9.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9.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9.4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三次报价及做出项目有关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为第一次报价,谈判会议现场报价不少于两次。
3.9.5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项目价格谈判轮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及谈判响应报价为第一次,线上谈判报价至少两次,谈判小组可根据需求增加谈判轮次,最后报价是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保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价进行下浮,并确定数量(总数量尾数不足一块按一块供应)。
3.9.6已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3.10成交供应商的推荐及评审报告编写说明
3.10.1成交供应商的推荐
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程序为:
①谈判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②谈判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10.2谈判报告编写说明
谈判报告是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谈判会议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3.11成交供应商确定的说明
3.1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
3.1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谈判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谈判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3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谈判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12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本项目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3.13终止采购情形
受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影响,采购需要发生变化等情况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站和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终止公告,并通知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3.14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谈判会议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谈判小组成员分发采购资料;做好谈判会议记录;对评审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谈判小组推荐的拟成交结果进行复核。
3.15监督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成交通知书和合同的说明
1.成交通知书
1.1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1.3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本采购项目不允许转包,如需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询问、质疑、投诉情况说明
1.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1.1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8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0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1.11质疑、投诉文书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也可采取交邮方式递交,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12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13本项目接收质疑单位分别为:
(1)采购人:环县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18893660180
地 址: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兴隆路85号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993432201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2.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 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2 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2.3 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2.4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2.5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质疑函的。
2.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九)响应无效及串通响应情形
1.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
1.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1.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
2.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认定其响应无效:
2.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2.2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或者随机方式(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或者恶意串通行为进行排查甄别,做好证据留存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随同其他采购档案一并保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认定其响应无效:
3.1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3.3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3.4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否决相关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的。
4.2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谈判响应文件的。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的;
4.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一、项目名称: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报价方式:本项目以单价报价(元/块),以单价(综合单价)确定数量(总数量尾数不足一块按一块供应),总价不允许超出或下浮。
1.长2m 宽 0.5m的羊舍用漏粪竹床板,钢筋5道,双层竹片,竹床板间隙 16mm士2mm,钢筋头螺栓紧固整体竹板稳固;
2.材质要求:竹片坚硬,竹片宽≧35mm,厚大头≧15mm,厚小头≧10mm,钢筋8 圆。
三、需执行的标准:所有采购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售后要求: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服务无质量问题。
五、服务期限 、地点及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
2.开始履行时间: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自行协商确定。
3.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供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30%,货到验收合格使用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项的70%。
七、验收方案: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验收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结果、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及国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进行。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八、安全责任要求:
中标企业在项目服务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合同编号: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环县畜牧兽医局肉羊标准化绿色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甲 方: 环县畜牧兽医局
乙 方:
二○二四年 月
合 同
甲 方: 环县畜牧兽医局
乙 方: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根据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评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二、货物清单
序号 |
名 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产 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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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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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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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金额
1.合同总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2.合同总额包括乙方主机、设计、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指导费、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四、货物产地及验收标准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地点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双方代表必须进行现场查验。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30%,货到验收合格使用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项的70%。
七、售后服务要求
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如因非人为因素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供货商应无条件退换。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乙方应在 设有售后服务点,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到达现场,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 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八、验收: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逾期交付的货物或工程,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 5 ‰的数额向甲方另加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 5 ‰累计,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 如乙方所提供主要设备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甲方除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之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乙方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利。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若对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起 15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5 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 甲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乙方不予接受。
十一、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诉讼解决依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税费
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缴税责任方独立承担。
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它
1. 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
2.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代理公司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环县畜牧兽医局 盖章: 地址: 电话: |
乙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
经办人: 日 期: |
经办人: 日 期: |
账 号: 开户行: |
账 号: 开户行: |
鉴证方(盖章): 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电话: 18993432201 邮箱:/ |
注:本合同中主要条款必须全部响应,但格式仅作为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第六章 附件
附件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3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7〕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
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环保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5日
附件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7〕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8日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XXXX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投标供应商:
日 期:
法人签字:
法人授权人签字:
目 录
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非联合体声明函
五、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第二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报价明细表
(三)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四)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文件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四、商务部分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部分响应情况说明表
二、技术响应证明(支撑)材料
三、实施方案
四、售后方案
五、其他技术资料
第四部分: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证明
3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4纳税证明
5社保缴纳证明
6信用查询记录
7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非联合体投标
致: (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 ,
属于(联合体/非联合体)投标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采购人)
我方 (企业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15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发〔2018〕2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方已知晓承诺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是否承诺 |
备注 |
1 |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2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3 |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
□是 □否 |
涉及农民工 |
4 |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建造师姓名 注册编号 身份证号码 |
□是 □否 |
涉及建造师 |
5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6 |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注: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承诺并用 “√”勾选“是”,无需承诺的勾选“否”,未选择或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或私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承 诺 事 项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必须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证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
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必须承诺)
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
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愿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
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适用于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2.不予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得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二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招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工程,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
3.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
4. 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甘肃”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 1 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二、价格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单价(元) |
投标总价(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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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
1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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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投小微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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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格式不允许变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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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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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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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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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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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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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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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大写: 小写: |
1.本项目以单价报价(元/块),以单价(综合单价)确定数量(总数量尾数不足一块按一块供应),总价不变。
2.此格式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变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 / 单位:元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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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制造商 企业类型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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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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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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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该声明函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填报要求:
1. 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开标分项一览表》一致。
2. “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 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四、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文件
小微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
注: 本节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
以下声明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制造商(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序号 |
谈判文件的商务要求 |
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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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商务文件组成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所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谈判文件》的商务要求作为响应内容。对响应有偏离的说明偏离的内容。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商务部分其他资料
(商务部分评审需用到的资料及其他商务资料)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需求书所有条款的应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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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服务要求内容与响应 |
偏离 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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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偏离说明指磋商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3. 投标人在《服务条款偏离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响应证明(支撑)材料
三、实施方案
注:投标人可参照以上格式和内容或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售后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五、其他技术资料
(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辑)
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其他资料(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