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租賃協定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適用範圍)
1. 租賃方(以下稱“公司”)制定並根據本協定(以下稱“條款”)計程車輛
(以下稱“租賃汽車”)給借方。
對於條款沒有明確的事項,將參照一般法律,法規和慣例。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定和慣例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特殊協定。特殊協議將優先於一般條款。
第二章:預定
第 2 條(申請預定)
1.借方租車,在同意公司條款和費用的前提下,可選擇車型(車輛顏色不接受指定),租賃地點,租賃開始日期,歸還日期,是否安裝兒童座椅以及其他租賃的條件(以下簡稱“出租條件”)。 但是,沒有日本駕駛執照的借款人可以通過添加“安全包”選項來預訂汽車。公司將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確認預定,如因實際情況與預定資訊不同產生糾紛,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將根據可用的租賃車輛情況予以借方答覆。除非特殊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借方將按照公司標準繳納預定費。
第 3 條(更改預定)
1. 若借方在簽訂協定前想更改“汽車租賃協定”(上文稱“租賃協議”)中第一條所述條款,須獲得公司許可。
第 4 條(取消預定等)
1.租車人,除選擇不可取消預約的情況外;可以在經本公司同意後取消預約。
2.除公司認可的特殊情況外,若借方在規定時間一小時內尚未完成預定手續,預定將被取消。
3.滿足前兩款的前提下,借方需立即支付公司指定的取消預定費用,支付完成後,公司將向借方退還預定費用。
4.公司規定,當預定被取消或者沒有簽訂租賃協議時,公司應當退還收到的預定費用。
5.如果發生事故,盜竊,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者借方以及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且未簽訂租賃協議的,預定將被取消。
6.除以上條款所述的情況外,如果租賃協定尚未簽訂,公司和租賃方不得向對方提出索賠。
7.如果由於公司原因使得租賃無法達成,則本條第四款適用。如果非公司的責任,則第五款適用。
第5條(替代租車)
1. 當租車人不能租賃到符合預約車型條件(以下簡稱“條件”)的車輛時,我公司須馬上將該情況通知租車人。
2. 在前款所述的情況下,當可以租賃到預約條件以外的車輛時,除不能滿足的條件之外,本公司須在與預約時同等的租賃條件下租賃替代車輛。當替代車輛的租賃費用比預約車型/類的租賃費用高時,以預約車型的租賃費用為準。當比預約車型/類的租賃費用低時,以該替代車輛車型的租賃費用為準。
3. 在第 1 款的情況下,當我公司不能租賃預約條件以外的車輛時,該預約將被取消。此時,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租車人,另外,我公司概不負責因預約的解除
而導致的租車人的損失。
第 6 條(免責聲明)
除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外,借方和公司在取消預定或未簽訂租賃協定的情況下,不得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 7 條(預定的執行)
1.借方可通過處理預定業務的旅行社或代表本公司的汽車公司(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定。
2.根據以上條款,通過代理人申請預定的借方只能通過適當的代理人申請變更款項或者取消預定,並必須通過代理人獲得公司的許可。
第三章:租賃
第 8 條(簽訂租賃協議)
1.借方在同意第 2 條第 1 款中所xx條款的情況下簽署此租賃協定,同時公司須
明確租賃的費用。但若借方或司機符合第 9 條第 1 款和第 11 條第 1 款,則排除在外。
2.租賃協定簽訂時,借方應當按照第 1 條第 1 款的規定,支付公司租賃費。
3.公司將根據國土交通部的條例,在租賃協議上標明司機姓名,駕照類型,號碼以及地址,或附上司機的駕照影本。因此公司需要借方或司機的駕照或者駕照影本。在這種情況下,借方自己是司機時可出示自己的駕照,如果借方不是司機本人時出示司機的駕照。
4.根據租賃協定,公司將要求借方提供除駕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明,並要求提交所有證明的副本。
5.根據租賃協定,公司可索要借方或駕駛員的手機號碼或其他通訊方式。
6.根據租賃協定,公司可要求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付款。
第 9 條(租賃協定終止的情況)
1.如果借方或司機符合以下情況,將終止租賃協定。
(1)借方沒有駕照,或提供不了駕照或影本。
(2)借方被認定為飲酒或醉酒。
(3)借方被認定為對毒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成癮。
(4)借方在沒有兒童座椅的情況下搭載六歲以下的兒童。
(5)借方是暴力組織的成員,或採取非法暴力行動。
(6)借方使用暴力言語、實施暴力行為或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請求。
(7)借方違反我們的任何規則或條例。
(8)其他公司政策不允許的行為。
2.如果借方或司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拒絕執行租賃協議
(1)預定時的司機與簽訂合同時的司機不是同一人。
(2)借方不遵守第 8 條第 4 至 6 款的要求。
(3)借方沒有向公司支付必要租賃費或其他費用。
(4)借方曾有過第 17 款所列行為。
(5)借方有過騙車保的不良記錄。
(6)沒有可以出租的車輛。
(7)借方不符合公司的其他條件。
3.若借方滿足上述兩條且已完成預定,應取消預定,借方須立即支付取消預定費。公司在收到取消預定的費用後,應退還所收取的申請費。
第 10 條(訂立租賃協議等)
1.借方已向公司支付租金,公司已將計程車借給借方時,租賃協議有效。在這種情況下,所收取的預定費計入租賃費中。
2.交付時間根據第 2 條第 1 款,此條款規定從租借起始日起,由我司決定租借地點。
第 11 條(租賃費用)
1.租借費應包括下列費用,公司將在費用表中明確標明各項費用。
(1)基本費
(2)設備使用費
(3)車輛購置費
(4)其他預先決定的費用
2.基本費即公司向區交通運輸局(神戶兵庫縣運輸局和沖繩縣運輸總局)繳納的費用。此外,如果預定已完成,租賃費用發生了變化,申請預定的費用應視為租賃費用。
第 12 條(更改租賃條件)
1.借方在簽訂租賃協定後,須征得公司許可,方可更改租賃條件。
2. 阻礙租賃過程的更改將不會被許可。
第 13 條(檢驗、維護和確認)
1.公司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 47 條(日常檢查和維護)和第四十八條
(定期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妥善維護車輛。
2.借方或者司機應當根據上一條和公司的檢查列表仔細檢查車輛外觀,確認計程車是否得到妥善維護和檢查,以及車輛是否符合其他所有的租賃條件。
3.一旦發現租賃車輛缺乏維護,公司應立即進行維護。
4.如有必要,兒童座椅由借方或司機負責裝配,公司不負責裝配兒童座椅。
第 14 條 (借用證及隨帶物品的交接)
1.交接租賃車輛時,公司將給予借方經地區運輸局局長確認的借用證。
2.借方在收到車輛後一直到歸還期間(以下稱“使用期間”),必須攜帶借用證。
3.如果借方或司機丟失借用證,應立即告知公司並遵照公司的指示行事。
4.借方或者司機必須在歸還租賃車輛的同時一併向公司退還借用證。
第四章:使用
第 15 條(管理責任)
在使用過程中,借方或司機應全權負責車輛的修理和維護。但是,如果借款人或司機未滿 21 歲,借款人或司機不能駕駛汽車。
第 16 條(日常檢查)
借方或司機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日常檢查和維護)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在使用期間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 17 條(禁止行為)
借方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採取以下行為。
(1)未經公司和運輸法許可,用租賃車輛進行運輸或其他類似業務。
(2)使用租賃車輛進行除公司規定的任何其他事項,或允許其他人員駕駛租賃車輛。
(3)拆解租賃車輛,給他人作抵押,或者其他有損公司權利的行為。
(4)更改租賃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或車輛編號,或者更改租賃車輛的狀態。
(5)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使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測試或比賽,以及用於拖曳或推動其他車輛。
(6)使用租賃車輛進行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以及道德的活動。
(7)酒駕。
(8)未經公司許可,給車輛購買意外保險。
(9)將租賃車輛帶到日本以外的地區。
(10)違反第 8 條第 1 款租賃條件的其他行為。
第 18 條(違停的處理辦法)
1.租賃車輛使用期間,若在停車時違反《道路交通法》,應立即向該地區警方支付必要的罰款,並承擔挪移,處置和取回違停車輛的費用。借方或司機應立即歸還租賃車輛。(所有來自警方的檔及退回車輛的收據也一併上交。)
2.收到違停通知後,公司應聯繫借方或司機,指示其迅速挪移租賃車輛,指示其聯繫警方處理違規行為,借方或司機應無條件遵守這些指示。如果租賃車輛被警方帶走,公司可能會選擇從警方處領回汽車。如果租賃車處於逾期未歸還狀態,借方或司機將另行支付罰款。
3.當公司給出本條第 2 款所提指示後,將會確認交通票據等,若借方或司機沒有妥善處理這些違法行為,公司將採取前一款的行動。另外,公司還將要求借方或
者司機遞交一份檔(即 “確認書”),承認自己已向警方報案並將遵守法律程式。
4.為了承擔非法停車的一部分責任,公司可能將與警方合作,除了提供相關個人資訊,比如准入證和租賃證給警方,必要時公司還可能上交一些檔,包括解釋和承認的聲明,以及依照《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向公安機關提供租賃證,並按要求報告事實。
5.如果在歸還時尚未解決違法行為;如果我司必須承擔搜索車輛的費用而不是司機或承租人來承擔(以下稱“搜索費用”);如果我司必須承擔拖車,存放或扣押車輛的費用而不是由司機或承租人來承擔(以下稱“車輛管理費用”); 如果我司必須聘請律師從借方或司機那裡收取搜索費用和/或車輛管理費用,則借方或司機須在我司指定期限內支付以下款項:
(1)違規當量利率
(2)公司設定的額外非法停車罰金
(3)搜索費用和車輛管理費用
(4)律師費用
另外,如果我們不能對停車違規處理或上述費用的支付做出回應,我們會通知警方和公安委員會,❹拒絕未來的租車借貸
6.若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 51 款第 4 節第 4 款接受違規處罰,繳納或追繳租賃汽車的費用,包括挪移,存放,移交費,借方或者司機應在公司指定日期前
繳納以上所述一切相關費用。除此以外,還應當向公司繳納額外的罰款。如果通過訴訟管道,公司支付的費用將取消並退還,公司將退還借方或司機所付費用。
第五章:歸還
第 19 條(歸還責任)
1.借方或者司機借期結束時應將租賃車輛和所有設備在指定歸還地點退回給公司(當退貨地點被修改時,退至修改後的地點)。
2.如果借方或司機違反上述規定,不包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預知的原因引起的情況,逾期未歸還租賃汽車和設備,借方或者司機應支付逾期費用。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借方將補償公司所有的損失。
3.如果借方或司機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預知的原因而無法歸還租賃車輛或設備,借方或司機不必承擔公司的損失。在此種情況下,借方或司機應立即聯繫公司,按照公司的指示行動。
第 20 條(歸還確認等)
1.借方將租賃汽車和設備退回公司應為車輛加滿油。除使用時正常的磨損以外,借方退回的車輛應與借出時處於相同狀態。根據規定,借方也可以支付汽油費代替加油。
2.如果您補充公司指定燃料以外的燃料❹將其退回,借款人或司機有責任補充因添加公司指定燃料以外的燃料而造成的損失,包括維修費用。借款人或司機同意用信用卡支付賠償金。
3.借方或者司機應當在歸還時確認車上沒有遺留物品,對遺留在車輛內的私人物品,公司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 21 條(借期延長費用)
1.借方或司機在租期結束時若要延長租期,在租賃車輛退回時向公司支付以下費用總和(以下稱“延期費用”)。
(1)延期後的租金與延期前租金的差額。
(2)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借方已簽署豁免補償制度,延期的豁免補償費與支付的豁免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2. 如果借方或司機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長借期或者變更歸還地點,則必須在原歸還期內向公司提出,取得公司的許可。如果借方超出歸還期限且未經許可,除上述費用外,還要支付額外罰款(10 萬日元)。
第 22 條(費用結算)
1. 如果在返還租車時,有未付清的延期費用和異地還車費(以下稱“未付清費用”),借方或司機應立即支付未付清費用。
2. 當車輛返還時,如果沒有按照要求添加燃油,則根據公司計算的實際使用距離為准,租方或司機應立即支付公司相關費用(稱為 “燃油結算費”)。
第 23 條 (對逾期未還車的處理辦法)
1. 當借方或司機並沒有按時將車輛以及設備歸還到規定地點時,且無視公司還車的要求時,公司將採取民事訴訟。
2. 在符合上述情況時,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如聯繫借方或司機家屬,親戚,同事並開啟車輛定位系統。
3. 在符合第一點的情況下,司機或借方將支付租賃車輛和設備逾期費用,並賠償公司相關損失(如追溯車輛設備及借方和司機所產生的費用)。
4. 在超過合同規定歸還日期五天后,如果租賃車輛仍沒有返還,借方或司機也未聯繫租賃公司,租賃車輛將視為被借方或司機盜竊。在這種情況下,案件將提交給警方。
第六章:發生故障,事故,車輛被盜時的處理方法
第 24 條(發生故障時的處理方法)
1.如果借方或司機發現租車出現異常或發生故障,應停止駕駛,並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循公司所有指示。
2.如果上述發現的異常或故障是由於借方或司機惡意或誤用造成的,借方或司機應賠償公司所有相關損失(托運車輛和修理費用)。另外,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不給租車人提供代替車輛。
3.如果故障是租賃前就已經存在,則公司應更換車輛給借方。
4.遵守第 5 條的規定。
5.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前款規定領取補充汽車租賃汽車,或者公司不能提供補充汽車租賃汽車,貸款合同將被取消,公司將負責支付租賃費和免除補償費。到。通過從租賃合同到租賃合同中減去與合同相對應的租金和補償費(在 6 小時內計算)來限制對承租人的退款。公司不對由於時間表變更而導致的任何其他損害負責,例如醫療費用,行程變更,航班延誤,變更等。
第 25 條( 事故情況下的處理方法)
1. 車輛在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時,借方或司機應立即停止駕駛,不管事故發生的程度如何,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並遵循下列處理方法:貸款合同將被終止,借款人或司機將根據這些條款的第 5 章立即將租賃的汽車和設備退還給公司。公司無需向借方退還差額。
(1)立即向公司報告事故狀況,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2)在公司所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除特殊情況外。
(3)與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主動合作,並及時提供相關檔。
(4)在與事故對方達成和解協議前,應獲得公司許可。
2. 除上述規定措施外,借方或司機還應根據自己的理解以及責任處理事故。
3. 公司應向借方或司機提供處理事故相關意見,積極合作解決問題。
4. 事故發生後,由於繼續使用租賃汽車而未向公司報告而造成的損害,應由借款人或司機負責賠償,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26 條(車輛被盜竊時處理方法)
租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受到任何其他損害時,借方或者司機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就近向警方報案
(2)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害情況,並按照公司指示採取措施
(3)與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合作,並及時提供相關檔
第 27 條(車輛無法使用時合同終止)
1. 如果由於事故,盜竊或其他情況(以下稱意外)(包括汽車未能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法》規定),租車無法使用,則租賃合同視為終止,借方或司機立即將租賃車輛和設備返還公司。
2. 租車人須同意,在前款所述的情況下,當有未結算的費用或燃料報銷費時,應根據本條款第 5 條的規定,馬上將該款項通過信用卡支付的方式支付給我公司,同時,根據本條款第 28 條的規定,應負責賠償給我公司帶來的損失(包括所租車輛的領取和修理等所需的費用),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到的租賃費用和免責補償手續費。
3. 如果由於不歸因於借款人,司機或公司而發生事故,公司應向貸款支付與期限相對應的租賃費和合同結束時的可扣除免賠額(6 小時內)。公司不承擔醫療
費用,行程變更,航班延誤,因航班時刻變更造成的損失,損壞或任何其他損壞的責任。
第七章:補償和賠償
第 28 條(補償和賠償)
1. 租車人或司機須同意,當租車人或司機在使用出租車輛的過程中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須對損害予以賠償,租車人應同意以信用卡支付的方式支付該損害賠償金。但是,責任原因不歸於租車人和司機的情況除外。
2. 在前項所述的我公司的損害中,由於事故、被盜、租車人或司機的責任導致所租車輛或配件發生故障、污損、臭氣等,使得我公司無法繼續使用該車輛或配件等而帶來的損害,作為另行規定的營業損失,租車人或司機須同意,以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向我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
3. 租車人或司機須同意,在因違反本條款第 17 條第 7 款(禁止酒駕)規定的事項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免除相關責任,須以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向我公司支付 30 萬日元的違約金。另外,在此等違約行為最終導致我公司發生了損害的情況下,租車人或司機應有義務另行對損害予以賠償。
第 29 條(保險)
1. 租車時,當發生意外事故時,根據本公司指定的保險合約,將支付下列限額的(以下稱“賠償限額”)的保險費。此外,如果借方或駕駛人的個人保險合同也可對租賃車事故賠償的情況下,優先採用公司保險。
[賠償限額]
1)人身保險:每人,無限額。
2)財產保險:每次事故,無限額。(免賠額:100,000 日元)。
3)人身傷害:每人 3000 萬日元(限於合同車輛)。
2. 在適用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情況下,第 1 款所述保險賠償將不予支付。
3. 不在保險範圍內或超出賠償限額的損害賠償應由司機承擔。
4. 在公司支付了本該由借方或司機承擔的費用的情況下,借方或司機應立即支付給公司相應費用。
5. 第 1 節和第 2 節的可扣除費用應由借款人或司機承擔。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合同簽訂了包括救濟包在內的可扣除補償制度,並且已經支付了可扣除的補償費,並且不是未報告給警察或公司的事故,不在保險範圍內,或者第 9 條第 1款至第 4 條或第 17 條中的任何一項適用的貸款事故,未經許可延長借款期後發生的事故,公司將承擔相應的免賠費。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僅對貸款期間的第一次事故承擔免責聲明,借款人或者司機應當承擔第二次及以後事故的全部賠償金。
6. 因駕駛在非公路(如賽道),道路狀況不佳,賽車或魯莽駕駛所引起的問題不在保險範圍內,由借方或司機承擔全部賠償。
第八章:解除
第 30 條(租賃合同解除)
1. 借方或司機違反本合同條款,或者有違反法律的行為的,租賃合同將不經通知而終止。公司要求退還汽車的情況下,借方或司機必須按照第 5 章的規定立即將租賃車輛和設備退回公司,如有未支付費用以及未支付燃油費用,立即支付。
2. 在前款情況下,公司無需向借方退還差額。
第 31 條(終止授權)
1. 即使在使用過程中,借方在獲得公司許可並支付終止合同費後,可以終止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補償差額。
2. 如上所述原因終止,借方應支付公司提前終止費用。
3. 如果存在未支付費用或燃油費,借方或司機應按照規定,連同合同取消費用一併支付給公司。
第九章 雜項條款
第 32 條(抵銷)
當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對借方有金錢性質的負債時,借方或司機可隨時與公司中和債務。
第 33 條(消費稅)
借方或者司機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根據這些條款,借方或司機應支付所有消費稅
(包括當地消費稅)。
第 34 條(滯納金)
如果根據這些條款,借方,司機或公司沒履行任何債務時,任何一方應以 14.6
%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第 35 條(單獨的規章制度)
1. 公司有權單獨制定規章制度,其應具有與本條款相同的效力。
2. 當公司制定單獨的規章制度時,公司將在其店面張貼,並分發宣傳冊和費用表。規章制度的變更也將及時指出。
第 36 條(司法權)
如依上述條款發生權利與義務糾紛,東京區法院將依法進行調解。
第 37 條(附則)
這些條款將在得到許可後生效。
附件
[預定取消費(取消費)]
• 在預定日前七個工作日取消...免費
• 預定日後 3-6 個工作日取消... 30%的租賃費用
• 預定日期前 2 個工作日取消〜50%的租賃費用
• 預定日取消... 100%的租賃費※ 18:00 點以後取消的將算作第二天
用不可取消預約的選項金額支付是無法取消預約的。
[非法停車罰金]25000 日元
请接受用信用卡支付承担。
[非營業費用]
1)租車
• 租賃車輛並未返還到原定地點... 10 萬日元
• 租賃車輛已使用並返回原定地點
请接受用信用卡支付承担。
2)車載物品
•在未使用的情況下,更換價格為原價 75%
•如果需要維修,修理日期×同一物品的租賃費×50%
请接受用信用卡支付承担。
補償制度
1)起始費用:每天 1000 日元,直到中午 12:00 (不考慮使用的時間長短)(不含稅)
- 萬一發生意外的情況下,客戶免除豁免費。
- 二十一歲以下駕駛人士,並且獲取駕照不到一年,或有事故史而被認定為不適駕駛人士不能加入免責賠償制度
2)免責補償系統不包括操作錯誤,故意損壞車輛,或爆胎
3)免責賠償制度不包括自身損害(包括碰撞後逃逸時無法確定對方遇難事件)
4)非運營費用不予補償
[終止費]
(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間基本費用) - (由租賃到取消租賃期間的基本費用)×50
%
[個人資訊的處理]
1. 以下為公司獲得並使用借方或司機的個人資訊的目的。
2. 以下為公司獲得個人資訊的用途,需在此處說明一下。
(1)作為獲取租賃汽車業務許可的企業,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租賃合同時,創建了租賃卡以滿足業務條件要求。
(2)向租賃車的借方或司機提供服務
(3)核實借方或司機的身份
(4)通過電子郵件向借方或司機發送關於租賃或二手車等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的活動和活動通知。
(5)向借方或司機發送調查表,檢查公司業務的服務情況和客戶滿意度。
(6)在保護客戶隱私前提下對資訊進行匯總和資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