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
109~112 年「停車場」土地租賃契約附加條款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 (以下簡稱甲方)立約人: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據下列條款訂定之。
壹、不動產標示及面積範圍、用途:
一、本院停車場坐落於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醫療大樓周圍(如附圖 1)。二、面積:總面積 853.125 平方公尺(如附圖 1)。
三、用途: 供應甲方病患、訪客、員工及慈恩二十四村住戶停車服務,不得辦理其他非停車相關營業項目(如:「胖卡」停放車輛後於停車場內部營業或辦理其他營業活動)。。
貳、契約存續期間:
一、乙方應於109 年7 月1 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
未能於109 年7 月1 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
甲、乙雙方若未能於 109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簽約,契約價金按簽約當月日數所占比例折算。
二、本合約屆滿,新合約尚未簽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延長合約最多三個月,乙方不得異議,延長合約期間,相關規定均依照本合約。
三、完成簽約後即開始收取停車場管理費及土地租金,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為停車場設備建置期,期間管理費及土地租金仍需繳交,若乙方提前完成停車場設備建置,得報請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完成後,乙方始得開始營運。管理費用每月付款乙次,給付時間為每月 10 日(如遇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則順延 1 日上班日)前(含當日);另由乙方每月提供管理保養維修記錄及營運報表供甲方留存備查。
參、租金、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一、 租金:
土地租金為每年新臺幣 26 萬 5,919 元整(計算公式如附件 3),按年度一次繳交至總院主計室,並將繳款單據影本繳交至甲方承辦人備查,全數納入甲方業外收入,各年度繳費金額及期限分述如次(數字如有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計算):
(一) 109 年度(7~12 月)應繳金額 13 萬 2,960 元整(265,919/12 個月
*6 個月),自簽約日起 10 日內繳納完畢,若未能於 7 月 1 日前完成簽約則依實際簽約日計算土地租金。(未足一個月等比例換算租金)
(二) 110 年度(1~12 月)應繳金額 26 萬 5,919 元整,110 年 1 月 10 日前繳納完畢。
(三) 111 年度(1~12 月)應繳金額 26 萬 5,919 元整,111 年 1 月 10 日前繳納完畢。
(四) 112 年度(1~6 月)應繳金額 13 萬 2,960 元整,112 年 1 月 10 日前繳納完畢。
二、 管理費:每月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如遇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 1 日上班日)前(含當日)繳清費用,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當月管理費(未足一個月等比例換算租金)至總院主計室,如逾期繳納,每逾 1 日(日曆天)罰款新台幣 1,000 元整,得連續計罰,當計罰日數合計大於 10 日(含)以上,甲方得主動終止契約,並同時沒收履約保證金。
三、 電費:每月甲方會有專人抄表,乙方應於接獲電費繳交書函通知後 7日內,至總院主計室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
四、 稅金: 乙方需負擔經營管理停車場所產生之各項稅金, 如營業稅及地價稅。
五、 履約保證金:乙方應於決標後 14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土地租金/12+管理費】*3 個月)向總院主計室(開立支票銀行所在地)繳納,若未按時簽約以拒不簽約處理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所交付之履約保證金,俟契約期滿乙方將停車場場地完整交予甲方後,無息一次退還乙
方。但乙方如有發生應賠償甲方之損失情事時,甲方得自該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之。
六、 違約金:於履約督導管理審查會決議後(罰則詳如合約各條款),違約金請一次繳交至總院主計室,全數納入甲方業外收入。
七、 保險:得標商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 14 日內,為乙方主體投保公共意外險(含水險、火險、地震險、颱風險、竊盜險、意外傷亡及事故),
八、 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臺中市政府法規要求,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保險項目 | 保險理賠額度(新臺幣) |
火險(建築物) | 1,800 萬 |
地震險 | 200 萬 |
颱風險 | 100 萬 |
洪水險 | 100 萬 |
意外責任險(人體傷死亡) | 200 萬 |
意外責任險(事故傷亡險) | 1,000 萬 |
事故損財 | 200 萬 |
意外責任險最高償金 | 2,400 萬 |
肆、營運資產管理、時間及履約及督導管理:一、 營運資產管理及時間:
(一) 甲方僅負責提供營業場地,乙方則負責管理及保管(養)之責,若有損壞,應由乙方負責修復;乙方於履行契約內容時所需之器材購置、修繕及營業成本(含用具消耗維護費用、水電及其他雜支)概由乙方負責,乙方如對場地內有整修,於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時應依甲方要求回復原狀,並由甲方勘查後始可交接。
(二) 乙方需依醫院評鑑基準於院內公共空間有安全的交通規劃,含車輛與行人交通路線規劃、停車格格線重劃、各項停車場場地(如附圖 1)標示牌製作及設備重新配置;另為因應各項活動需要,避免發生停車位不足情況發生,籃球場將做為臨時停車場,故場地需重新整建。身障人士停車格格數,需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數量繪製,並做身障專用停車位標
示,上述設施若已有老舊或辨識不及於 70%時(以甲方認定辨識程度為準)一併修補,並於簽約日起 90 日曆天完成,如未履行則一律視為違約,罰則詳如履約督導檢查表。
(三) 甲方為使大門美觀及大型車輛進出便利,得標廠商請按(如附件 6)現況圖示變更感應設備及柵欄機位置,並依合約規範期限內完成。
(四) 營運期間內,乙方應隨時保持設備正常運作,如有毀損或短少者,應立即修復維持正常運作。
(五) 乙方不得於營運範圍設置商店旗幟、促銷活動看板及張貼製作廣告等亦不得從事各項選舉等文宣。
(六) 乙方於接管本停車場時,應機動派遣 1 員處理停車場相關事務,以有效排除來賓停車肇生狀況及維護作業場所安全品質。
(七) 乙方應於停車場週邊架設監視器至少七部,鏡頭需具備夜視、防水及 200 萬以上畫素等功能,負責監控營運範圍內之安全狀況,
並有紀錄 90 天存檔功能備查,監視螢幕尺寸比照本院一致性。如有緊急事件發生,應即循緊急應變處理計劃通報院方,如未通報致損害擴大,由乙方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協商修訂之。
(八) 民眾意見反映之處理:應設立反映電話立即處理民眾各項建議或疑問,並記錄及建檔。
(九) 停車場登記證申請、車牌辨識系統及悠遊卡付費系統,乙方需於營運日開始後 90 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建置及文件申請,如未於時
間內完成,每逾 1 日(日曆天)罰款新台幣 1,000 元整,得連
續計罰,當計罰日數合計大於 10 日(含)以上,甲方得主動終止契約,並同時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 停車場繳費機需設置發票需求點選選項,並依法繳交稅金事宜。
二、 履約及督導管理:
(一) 乙方停車場設置應依「臺中市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取得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二) 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期間,若發生事故或危險,而造成第三人或乘客傷亡與財務損失,一切民、刑事責任皆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乙方不得雇用大陸人士或外籍勞工派駐停車場,並應於契約生效後 10 日內繕造工作人員名冊乙份(檢附身分證影本查驗),供甲方辦理安全查核。另乙方對派駐停車場之員工其安全查核及保密管制負連帶責任,並應完成公司相關教育訓練及紀錄備查。
(四) 乙方派駐停車場之人員異動(新進)時,須於任職前 7 日檢附人員名冊(含職稱、姓名、性別、生日、身份證字號等資料)先行函送甲方審核,無誤後始得進用。另經甲方審查後正式任職人員需於 30 日內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體檢合格報告正本(檢查品項須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效期為 1 年)遞送甲方備查,履約中如廠商駐地人員體檢
證明書需於到期前 15 日(含)內,重新實施體檢,並將檢查資料送甲方備查。
(五) 因政府法令改變使甲方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六) 乙方不得私自轉租、轉借、將租賃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方法供第三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七)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或甲方之需要有必要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八) 乙方之維修人員至甲方進行維修時應保持儀態端正,服裝整齊,隨時佩戴識別證,工作態度良好且具服務熱忱,嚴禁有影響院譽之行為,違者移送法辦,並賠償甲方損失。
(九) 乙方應配合履約督導小組每月至少實施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督導 (履約督導管理辦法如附件 5)。
(十) 營業期間,應隨時注意防火、防震、防颱等安全措施,營業場地如遇外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天災如水災、地震、火災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一) 除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難外,凡因人為疏忽而致產品損失者,乙方應自負賠償之責,如因而造成甲方損害或涉及刑責,則應賠償甲方損失並負法律責任。
(十二) 本案契約條款之解釋、效力及其它未盡事宜時,得依雙方協議後予修訂,如有爭議,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中文為意思表示契約條款。
(十三) 乙方對僱用之服務人員每年應實施年度健康體檢(檢查品項須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效期為 1 年)合格後,始得雇用,雇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乙次以上,並提送體檢結果予甲方備查。
(十四) 乙方僱用之員工不得具有法定傳染病,且乙方僱用員工應於到職上班前,在甲方完成健康檢查,並將檢查資料於僱用員工到職上班 7 日(含)內,送交甲方備查。
(十五) 乙方派遣人員若派遣時間達 3 個月以上及派駐地點於院區內工作,則需依據甲方感染管制規定參予相關課程。
伍、保密規定:
乙方應於契約生效後 10 日內繕造工作人員名冊乙份送甲方實施安全查核並簽立保密切結書,且乙方所屬派任人員對於因承攬本契約而得知適用機關之各項業務秘密、電腦資訊、設施佈置等所有應保密事項,均負有保密之責任,不得對外洩漏,如有違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且乙方應負連帶責任;若乙方派任人員因未盡保密責任造成甲方蒙受任何名譽、形象或財產、物品損失時,除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外,乙方需負責全部賠償之責任及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且重新招商。
陸、設備(施)管理及整修:
一、 乙方需於契約期限終止日立即回復租賃物之原狀。但裝飾(整修) 之施工物,尚有其利用價值,得無償方式提出建議保留,其保留權由甲方決定之。
二、 契約期間租賃場所原有之設施(備)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營運設置所需設備(生財設備)及商品之保管責任由乙方自理。
三、 乙方如提出整修施工計畫,需於簽約後 7 日內以書函提送整修施工計畫詳細資料,經甲方同意後承商需函送開工報告書,並於開工後 60日曆天內完成,整修期間照常營運,完工後由甲方驗收。
四、 乙方如遇停車場設備或系統一般性故障,無論損壞原因為何,乙方需於三十分鐘內進行搶修,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迅速修復以期恢復系統之正常運作,如遇自動化收費設備或系統『重大故障』,不待甲方通知,乙方應立即於一小時內增派高級技術人員趕赴現場,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迅速修復以期恢復設備系統正常運作(『重大故障』認知發生歧見時之鑑定由甲方或『經雙方同意』具公信力機構為之),故障排除期間,如耽誤民眾車輛進出時間而肇生之停車費用一律由乙方自行吸收,上述行為如未履行,則一律視為違約,罰則詳如合約各條款。
五、 乙方施工時不得有破壞租賃物體結構,並需提出工程規劃圖,經甲方同意後始可施工。
六、 乙方向甲方借用之不動產與動產,於借用期間乙方應負責維護保養、修繕之責任及費用,若甲方發現有未修繕、維護或改善之項目,經通知乙方十日內尚未修繕,甲方得自行招商修繕,所需費用由乙方保證金中扣抵,另乙方借用之不動產與動產於合約期滿時全數交還甲方且不得有破損或損壞之情事。
七、 合約期滿或解約時,前項設備如有短少或損壞,應照原數補足或按原樣修復,否則甲方得按新品市價由保證金內扣抵,若保證金不敷扣抵,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 乙方應每年以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基準,依消防法第 9 條及消防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委託專業消防設備技術人員檢查向主管機關完成簽證及申報,並副知甲方,如經檢修不合格者,應負責改善。
九、 乙方如基於營運安全、民眾使用舒適、對外觀感良好等因素,可提出計畫書就現有出租面積進行整修,但不可破壞乙方建築物主體結構。
陸、違約罰則:
一、 履約督導違約處置對照表詳(附件 5)。
二、契約條文中未明定之規定,如乙方使甲方或民眾承受精神及金錢損害,由履約督導管理審查會決議後,給予乙方「書面警告」或「罰款」或「終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處分」。
三、乙方應接受甲方每月履約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履約督導檢查表如附表 4),督導檢查表總計 100 分,69 分(含)以下為不合格,70至 89 分為合格,90 分(含)以上者為優良,若半年達 2 次(含)以上不合格者,甲方得逕自終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柒、契約終止條款:
一、 違約處理:各項條文之罰則與罰款,涉及「終止合約」者,應由履約督導管理審查會決議後始得執行。
二、 乙方不得將租賃之土地移作其他用途或未依規定使用或轉讓、授與或其他方式託他人履行(營業權),如有上述情事,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三、 乙方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中途無法繼續經營履行契約時,甲方得經履約督導小組決議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四、 乙方延遲繳納管理費總額達二個月以上或延遲給付逾二個月時。捌、爭議處理
一、平時之聯繫與溝通
(一)為使本契約順利履行,甲乙雙方就履約之履行狀況或需對方協助事項等,除隨時以書面方式聯繫外,並定期或不定期以會報方式為之,乙方需配合派員出席,出席率將列入考核項目。
(二)雙方應竭盡所能,本於誠信隨時聯繫進行協商,以解決因本契約所引起或與本契約之私權利義務有關之解釋、履行、效力等事項所產生之歧見。
(三)雙方同意各授權指派 1 人為專案代表人,代表各方發出或收受各項
通知或其他文件,並於簽約後 10 日內提供名單及聯絡方式。二、協調委員會之建立
(一)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所載事項、協調契約履行之任何爭議,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應本公平及誠信原則組成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會設置委員 7
人,雙方各自推 2 名委員,再由各委員自甲方所提供之專家學者建
議名單中共同推舉 3 名委員,並從中推舉 1 人為本案召集人並為主席,共同成立協調委員會。
(三)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經雙方同意者,視為協調成立,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三、訴訟:如爭議事項經協調委員會協調 6 個月不成立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契約繼續執行: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方是否已進行協商,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之工作人員,均應遵守甲方之督導管理,如乙方工作人員與顧客發生糾紛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事件(含火災等意外事件)及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軍中相關管制規定者,應由乙方負全部法律及行政責
任,另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所有損失費用,且甲方得要求乙方撤換違反之工作人員,以確保服務品質。
六、乙方營業一切貨物帳款及稅款,均由乙方負責辦理,乙方開立收據時,應核實填具,若有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如涉及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乙方並不得以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為名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在外設立銀行帳戶或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且乙方在契約關係存在之期間內,在外一切業務往來、交易貸款等,概與甲方無關,且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徵募人員、招纜生意或藉故逃(漏)稅金,亦不得有影響甲方名譽之行為如有發現,甲方得以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x、其他特約事項:
乙方應保證,於契約關係存在時,不得給予顧客或甲方有期約、賄賂、佣金、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當利益等行為,凡經查獲一律得以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壹拾、費率優惠及費率變更:
一、乙方之各項營運費率應以本契約所訂之費率為上限(詳如附件 6),得標後簽約時須檢附訂價停車場收費標準表。
二、乙方與第三人所訂之設備採購契約、勞動契約及其他契約,均不得與本計畫規定內容抵觸,否則無效。
三、乙方應於明顯處張貼公司、甲方及臺中市政府相關業管單位之申訴電話與處理流程,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四、乙方應依計畫書內容之設施(備)按時執行維護保養,其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記錄除保存於公司外,亦應給甲方承辦人乙份副本隨時備查。
五、乙方應於每月 5 日提供完整營運報表,報表格式由乙方自訂,並須加蓋公司關防及負責人印章,繳交至甲方審查。
六、乙方應裝設 1 具自動電話門號,但不可任意變更,以做為與病房通聯或緊急事件處理,以上裝設所需費用及通聯費用由乙方
支付。
七、如本契約已過有效期限而新契約因故未及如期簽約者,甲方有權要求延長至新契約簽訂為止,乙方不得拒絕,但延長期限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八、本契約內所有內容含附件(表),均為契約之一部分,視同有效文件,本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乙份),副本 4 份由甲方分送各相關單位存查。
九、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研議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增修訂之。
立契約人
甲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
統 | 一 編 | 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保 密 切 結 書
具切結人 今因承做 貴院 109-112 年度停車場土地租賃案,茲保證本公司所有參與作業之勞工(含臨時僱工 )對於所領圖樣文件及採購資料,決不以口頭或書面及其他任何方式,供給或洩漏於非法定人員,同時亦絕不將上述資料複製或利用於其他設計之內,倘有違背,願受法律制裁,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此 致
具切結人:商 號:
地 址:
第 13 頁,共 36 頁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2
切 結 書
敝 今因承包 貴院 109-112 年度停車場土地租賃,保證不對 貴院有關人員給予傭金或饋贈,否則願完全負責貴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願受法律最嚴厲之處份,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
此 致
立切結書人:商 號: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圖 1
備註說明:
一般停車格:65 格(含婦幼停車位 2 格)殘障停車格:2 格(不收費)
附件 3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 109-112 年度「停車場土地租賃」土地租金計算公式
停車場使用總面積:853.125 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6,234 元/平方公尺(參考台中市公告地價-賴厝廍段)土地租金:申報地價 × 5% ×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6,234 × 5% × 853.125≒265,919 元
每年租金:265,919 元
每月租金:265,919 元/12≒22,160 元
附件 4
(40
)
附件 5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停車場」土地租賃 履約督導檢查表暨違約處置對照表 | |||||
構面 | 項次 | 檢查項目 | 配分 | 檢查人簽名 | 違約處置 |
設施管理 % | 每月督導發現: | ||||
1 | 區域內各項水電設備是否維護管理良好。 | 6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2 | 停車場場地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使用,有無任意變更或未經核准破壞原格局使用情 事。 | 6 | 每月督導發現: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3 | 停車場場地公共安全檢查是否符合建築安全法規規定。 | 6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4 | 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含火險、洪水險、颱風險、地震險),理賠金額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 6 | 每月督導發現: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5 | 每年是否依消防法規規定實施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 6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6 | 監視系統是否正常運作(需保留影像 90 日曆天以上),收費系統(讀卡機、發票機、柵欄機、繳費機等)是否故障? | 5 | 每月督導發現: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各項機電設備(含備用電力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7 | 系統維持)是否定期實施保 | 5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 ||
養?有無記錄可查? |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通聯維護與危機應變 % | 是否提供消費者爭議申訴管 | 每月督導發現: | |||
道、聯絡電話及申訴(電子)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8 | 信箱等資訊,並公佈於明顯 處,後續申訴處理時程是否 | 5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得宜,有無影響消費者權益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等情事。 | |||||
每月督導發現: | |||||
承商是否有依契約相關規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9 | 定、作業流程、緊急應變及 | 5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 ||
相關措施等作業。 |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10 | 承商是否建立緊急應變計 畫,並備有演練資料備查。 | 5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依甲方需求召開履約檢討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11 | 會,承商需派負責人或決策 | 5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 ||
幹部出席。 |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財務管理 % | 每月督導發現: | ||||
12 | 土地租金及管理費是否依契約規定期限內繳交。 | 7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管理費是否依約於每月10 日 | 每月督導發現: | ||||
(如遇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13 | 順延 1 日上班日)前(含當 日)繳交,電費是否依約期 | 6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限繳納,繳納後收據影本送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交承辦單位備查。 | |||||
每月督導發現: | |||||
各項稅金(如營業稅、地價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14 | 稅)、規費等繳納金額繳納狀 | 6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 ||
況是否正常。 |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乙方應於每月 5 日提供完整 | 每月督導發現: | ||||
營運報表,報表格式由乙方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15 | 自訂,並須加蓋公司關防及 負責人印章,繳交至承辦單 | 6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位審查。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20
)
(25 )
缺失改進 % | 每月督導發現: | ||||
承商是否針對上次檢查之缺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 ||||
16 | 失,全數完成改進,並紀錄 | 5 |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 ||
備查? |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每月督導發現: | |||||
17 | 履約督導罰款繳納狀況是否準時繳納。 | 5 |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 ||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18 | 本合約罰則規範以外之其他甲方建議改善事項,經甲方通知乙方後,應於時限內改善者 | 5 | 每月督導發現: 第 1-2 次書面警告。 第 3 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第 4 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 第 5 次以上每次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 ||
總評 | 得 分 合 計 | ||||
備考 | |||||
承商簽名: | 業管承參: | 業管主管: |
(15 )
附件 6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停車場停車場收費方式 | |
一、汽車收費標準: 1.車輛入場未超過 15 分鐘者免收停車費用。 2.停車費率:享有前 15 分鐘(含)免費,超過 15 分鐘以 1 小時計,每小時 20 元,第 2 小時起,未 滿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費,逾 30 分鐘以 1 小時計費,每日最高計新台幣 200 元整(繳費過卡後 15 分鐘內免費,逾 15 分鐘者,將加收停車費,其費用仍應至自動繳費機繳費,方可離場),時間計算一律以出入口柵欄機時間為準。 3.停車磁扣不慎遺失,酌收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整,另加計 1 日停車費用新台幣 200 元整,共計 新台幣 300 元整(如本院發現超過停有乙天以上,經查證屬實依照收費標準收費)。二、汽車月租收費標準: 1.本停車場月租車輛種類僅辦理小型車(停放位置限制於第一機車棚區域上限 25 輛)。 2.月租時段(周一至周五 1730 後入場,隔天 0730 前出場,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周一至周五 0730 至 1730 依計時收費標準收費,若需繳費出場前請至自動繳費機繳費(掛號室前),未清者則無法出場。 3.月租費用每個月新台幣 1,800 元整,請攜行車執照、駕照、身分證正反影本至外包廠商辦理月租,無論有無使用停車位,不予退費。 三、收費優惠對象: | |
軍人就醫 | 具軍人身份者,至掛號室出示軍人身份證(單位識別證不列入證明資格)及當日門診或出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辦理停車費用 4 小時優惠, 若超過 4 小時起 將依汽車收費標準加收費用。 |
住院身份 | 住院身份者車輛停放每 5 日最高收費為 500 元,滿 10 日最高收費為 1000 元,依此類推,未滿 3 日者以每日最高收費 200 元計算,3 日至 5 日(含)以 500 元計算,至掛號室出示當日出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並告知掛號人員車牌號碼計算停車費用,另請於繳費後 15 分鐘內需將車輛駛離本院,時間計算一律以出入口柵欄 機時間為準。 |
洗腎病患 | 享有 6 小時優惠,至掛號室或急診室辦理辦理停車費優惠,並請於 15 分鐘內離場,若未於 15 分鐘(含)內(時間計算一律以出入口柵欄機時間為準)出場,逾時將 依計時收費標準收費。 |
身障人士 | 具身障身份者,至掛號室或急診室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當日門診或當 日出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享有停車費全免優惠。 |
洽公人員及 合約廠商 | 至本院洽公(含國軍官士兵至本院開會及演習參演人員及警消公務車輛)及合約廠商需出示相關證明,一律予以停車免費優惠。 |
本院(含總院)員工 | x院員工請至承辦單位申請「停車場規定登錄表及切結書」,每人限辦 1 輛,若 要申請第 2 輛者,需採月租方式每輛每月計新台幣 800 元整(限居住慈恩二十四村職務官舍者)。 |
慈恩二十四村職務官舍眷屬 | 任職本院員工之住戶(含家屬)已享有免費,不得再以官舍住戶身份重覆申請,另非本院員工之官舍住戶者,限辦 1 台免費,凡住用官舍之住戶(含家屬),第 2 台 車輛(含)以上者,一律採月租方式每輛每月計新台幣 1,500 元整。 |
本院員工及慈恩二十四村職務官 x眷屬 | x院員工及慈恩二十四村職務官舍眷屬之申請人需為本人或其一等親,非此資格者則不得享有第一輛車免費之優惠,如向汽車公司租賃之租賃車亦不得享有第一 輛車免費之優惠,如需停放車輛,則需採月租方式每輛每月計新台幣 1500 元整。 |
上述價格若因xx環境變動,需檢附市場分析資料,經甲方同意後調整,惟每年不得逾±2%浮動。 |
※簽約時需檢附訂價停車場收費標準表
附件 6
1.原圖 2.中島各設備移除。
3.汽車入口柵欄延伸位置 4.汽車出口柵欄往後位置註:得標廠商請按現況圖施做更新設備位置,如圖 2、3、4 所示。
附件 6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分 院 「 停 車 場 」督 導 警 告 紀 錄 單 | |||
查 察 日 期 | 違 規 事 項 | 缺 失 改 進 情 形 | 備考 |
年月 日 | |||
廠 商 簽 名 | 督 導單 位 | ||
批 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