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定义,在本协定的附件A和附件B中详细规定。 二、双方应在各自境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从属于本协定的材料、核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三、对核材料,双方须应用机构建议所规定的实体保护水准(见附件A,f)。